唐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得失及当代启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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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得失及当代启示

唐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得失及当代启示

唐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得失及当代启示本文关键词:

唐代,得失,启示,社会保障制度,当代唐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得失及当代启示本文简介: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安全的项目的总和。

  一般来说,现代社会保障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工业革命的产物,有社会控制和人权意识强化的双重原因,建立在现代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的基础之上。

现代社会保障的产生是现代国家和文明社会的标志,发源于率先实现工业化的欧洲。

中国现有的社会唐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得失及当代启示本文内容: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设立的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安全的项目的总和。

一般来说,现代社会保障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工业革命的产物,有社会控制和人权意识强化的双重原因,建立在现代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的基础之上。

现代社会保障的产生是现代国家和文明社会的标志,发源于率先实现工业化的欧洲。

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与理论基本上都是在引进与吸收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鲜有社会保障领域的学者对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体系与思想有一个深刻的考察与研究,因而忽略了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传统在现今的积极借鉴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在搜集整理唐代社会保障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从家庭、家族、乡里村社及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国家四个层面对唐代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概述,并对这一社会制度的得失进行评析,以期对今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借鉴意义①。

一、家庭层面中国历史上自古就强调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在封建社会,不论是在封建顶峰的盛唐时期,还是在封建末期的清末,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始终是最重要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

更何况中国自汉代以来的儒教思想对孝道的重视,对于这一社会保障功用的发挥又有一定的强化作用。

在唐代的一些律令格式中,可以发现家庭层次的社会保障。

这些条文有的涉及到丈夫与妻子的相互抚养义务,如《唐律▪名例》(总第24条)流配居役及随从者之户口法:

妻妾从之。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狱官令》(开元7年、25年):

诸流入科断以定,及移乡人,皆不得弃故妻妾,及私遁远乡。

《狱官令》(开元7年):

妻子在远,预为追唤。

待至同发。

《唐律▪户婚律》总第189条:

妻无七出义绝及有三不去而出之。

《户令》(开元25年):

七出,三不去。

有的关涉到家有老人的存留养亲及免役,如《唐律▪名例》总第26条: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军防令》(开元7年):

诸若父兄子弟,不并遣之。

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兼丁,免征行及番上。

应侍,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

若敕许,充侍家有周亲进丁及亲终,更奏。

如无奉进止者不奏。

有的关涉到对寡妻、未嫁姑、未娶男的特殊照顾等,如《户令》(开元7年、25年):

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姑姊妹在室者,减男出财之半。

寡妻无男者,承夫分。

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有男者,不别得分。

谓在夫家守志者。

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有的涉及对无子家庭的承嗣,如:

诸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

从以上的条文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家庭始终是处于社会保障第一位的。

这首先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其次也和当时的社会思想及制度相关。

对任何历史进行分析时,都不能脱离当时的时代特征。

二、家族层面人类的社会关系经历了一个由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转变的过程,而在西方国家后者逐渐地取代了前者。

中国的情况则与其不同,原有的以血缘为主的社会关系不是被取代,而是与地缘关系共同起作用,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保障方面,除了家庭这一层次,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人类社会在起源阶段实行群居,这一方式一直延续到周代末年。

战国时期,宗法开始崩解,然东汉至唐代族居方式再次繁荣。

儒家作为中国传统宗法文化的代表,强调宗法的亲亲、尊尊原则,以别贵贱、辨亲疏,从而建立起一个上下有序、尊卑分明的社会等级伦理关系,达到家族和睦、社会稳定、统一的目的。

古代的家族大都共同生活在一个比较集中的区域,家族内部的互助主要表现为赈济。

宗族内部的赈施行为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其一是由宗族官僚分俸禄给宗族成员;其二是富宗分钱谷给贫宗,以解决生活困难;其三是分土地给宗族内贫穷者耕种。

另外,宗族内部的赈施互助行为还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宗族成员收葬宗族内亡者事宜,出办族学,对本族的贫困生员接济助考,族人收养孤寡、孤弱、贫者等。

中国古代社会中出现的族田又称义田、桐田、祭田,是以宗族名义占有的土地,这部分土地的地租收入除用作祭祀费用外,还用于补助、赡养本族中生活困难的家庭、助学以及安葬无近亲的死者。

儒学世家尤其重视大家族互相赡养的伦理价值。

王勃《送劼赴太学序》云:

……且吾家以儒辅仁述作存者二十载矣。

幸以薄伎,获蠲戎役,尝耻道未成而受禄,恨不得如古君子四十强而仕也。

而房族多孤,干粥不继,逼父兄之命,睹饥寒之切。

解巾奉檄,扶老携幼。

今既至于斯矣,不蚕而衣,不耕而食,事何德以当哉!

至于竭小人之心,申犹子之道,饮食衣服,晨昏左右,庶几乎令汝无反顾忧也。

又如:

(唐)休璟初得封时,以绢数千匹分散亲族,又以家财数十万大开茔城,务礼葬其五服之亲,时人称之。

卢倜(727-790)在父母去世后,处妹四人,未行他族,携持鞠养,皆选择贤良士,咸得其所;兼领诸孤待府君为命者凡六十人。

婚嫁即毕,优游淮楚。

以上诸例说明,在唐代大家族中某一优秀成员对于本家族其他成员在婚嫁与赡养上的照顾和救助是唐代家族制度的特征,也是魏晋南北朝以来某一世家大族荫蔽其他穷困家族成员之积习的遗留。

在唐代的律令条文中,有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交由近亲收养的规定,如《户令》(开元25年):

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存者,令近亲收养。

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

如在路有疾患,不能处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

仍加医疗,并斟问所由,具注贯属。

患损之日,移送前所。

三、村社行会及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层面隋文帝即位之初,规定以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各置长正;京畿之外则置里正(相当于闾正)、党正(相当于族正),以相检察焉。

唐代乡里基层组织基本继承了隋代的制度,主要变动有二:

一是对于乡级组织进行了改造,二是设置了村坊组织。

村是居民生活小区,王梵志诗:

遥看世间人,村坊安社邑。

一家有生死,合村相就泣。

居民点有社邑互助性质的民间组织。

在家族和家庭之外,村社以及行会等自治组织在社会保障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村社唐代村社普遍开设村学,虽未能判断其普遍程度,影响也远不能与今日之义务教育相比,但对于开民智、化民俗起了很大的作用。

《唐会要▪学校》云:

(开元)二十六年正月十九日敕:

古者乡有序,党有塾。

将以宏长儒教,诱进学徒,化民成俗,率由于是。

其天下州县每乡之内,各里置一学。

仍择师资,令其教授。

贞元三年正月,右补阀宇文炫上言:

请京欲诸县乡村废寺,并为乡学。

①由于乡村废寺都处于村,因此在废寺设置乡学就是把学校建立在村这一级居民点之上。

尽管这条奏疏并未获得批准,却道出了当时的实际情形。

如在敬宗和文宗朝为宰相的窦易直,幼年家贫,就是受业村学②。

《纪闻》记修武县:

开元二十九年二月。

……村中有小学。

时夜学,生徒多宿。

③《玄怪录》记饶州某村:

村东数里,有草堂中田先生者,领村童教授。

④《传奇》文萧条记:

至会昌二年,稍为人知,(妹)遂与文生潜奔新吴县越王山侧百姓郡举村中,夫妻共训童子数十人。

唐代的村坊对本村坊界内的鳏寡、孤独、贫穷、老疾负有救助职责。

《户令》(开元25年):

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存者,令近亲收养。

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

如在路有疾患,不能处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

仍加医疗,并斟问所由,具注贯属。

患损之日,移送前所。

这里的无近亲,付乡里和村坊,所指的就是社区的保障作用。

此外,还有一些社会组织机构,如商会与寺院(见后文)等也不同程度地发挥了作用。

2.官吏、士绅官吏、士绅在教育乡民、救助百姓等方面对乡村社会发挥着积极作用。

《新唐书》录有在外为官仕人万福资助家乡的事例:

万福因驰至涡口,驻马于岸,悉发增船相街进,贼兵倚岸熟视不敢动。

改酒州刺史。

魏州饥,父子相卖,万福曰:

魏州吾乡里,安忍其困?

令兄子将米百车饷之,赎魏人自卖者,给资遣之。

⑤此外,还有官员为家乡兴办学堂。

如《旧唐书▪苗晋卿传》载:

天宝三载闰二月,转魏郡太守,充河北采访处置使,居职三年,政化洽闻。

会入计,因上表请归乡里。

既至壶关,望县门而步。

小吏进曰:

太守位高德重,不宜自轻。

晋卿曰:

礼:

下公门,式路马。

况父母之邦,所宜尊敬。

汝何言哉!

大会乡党,欢饮累日而去。

又出体钱三万为乡学本,以教授子弟。

寻改河东太守、河东采访使,入为尚书、东京留守,征为宪部尚书。

⑥再如,陈子昂的父亲陈元敬虽未做官,但父元敬,世高赀,岁饥,出粟万石贩乡里。

⑦又如:

(甄)济生子,因其官字曰礼闱、曰宪台。

而礼闱死,宪台更名逢,幼而孤。

及长,耕宜城野,自力读书,不谒州县。

岁饥,节用以给亲里;大攘,则振其余于乡党贫狭者。

朋友有缓急,辄出家赀周赡,以义闻。

3.行会通说一般认为中国的行会形成于隋唐时期,而行会作为一个民间的自治组织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古代中国行会组织的善举、义举是相当普遍的,如安葬客死异乡之同乡,设立学堂、养病所、旅社等。

如有行会有卒于旅次,而贫不能扶梓回籍者,每致无处安詹,骨殖抛残,良可叹也,是以各行或设立义园,或公捐寄费,律无力孤魂,得有依归。

有些行会积有余金后,设疗养院,资旅京乡大治病养殉之用,在院碎屋数间,为来京乡人暂时税驾之所。

有的行会推广善举,成立义塾,或助同乡殡葬之费,或助同业之会。

但是这些善举,义举范围是非常有限的,通常只限于本行、本乡。

四、国家政权层面虽说唐代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家庭和家族作为根基的,但唐代的统治者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既有继承(如致仕、义仓等),又有创新(如均田制、悲田院、病坊)等。

本文将从现在社会保障中所包含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及社会优抚等方面来进行阐述。

1.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

本文所说的社会福利主要是广义上的社会福利。

(1)均田制耕者有其田是封建社会历朝历代的社会治理理想,也是农民革命的口号。

这反映出了土地作为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封建社会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均田制的发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井田制,唐代统治者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从稳定社会的角度对这一制度加以运用,也可以说是他们的一种智慧。

《旧唐书▪食货志》: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分为口分。

世业之田,身融会贯通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唐律疏义》卷第十三《户婚》总164条占田过限疏议:

王者制法,家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闲之乡不得限外更占。

当然,由于缺少均田制实际实施情况方面的材料,不能对此作出过高的评断。

正如黄宗智老师所言,表达与实践有时是背离的,更何况一千多年前无法考证的情形。

当然,均田制这一制度中必然包含了封建领主对封建农民的剥削与压榨,他们通过对劳动人民劳动力利用的最大化,来达到社会产品的最大化以及剥削的最大化。

不管实际情形如何,均田制至少能给百姓提供一个安身立命之所,最大程度地减轻了国家的不稳定以及社会保障的负担。

这对于我们今天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来说也是具有深刻借鉴作用的。

(2)敬老、养老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敬老慈幼的传统,在儒家思想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除了在家庭、家族与社区三个层面上对老人的生计予以重视以外,在国家层面也有较多的投入,如八十以上者给侍及免役等,以较好地保障老有所养的实现。

如《户令》(开元7年、25年):

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

九十,二人。

百岁,五人。

皆先尽子孙,听取近亲。

皆先轻色。

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

《户令》(开元25年):

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征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其形状,以为定簿。

一定以后,不须更貌。

若疑有奸欺者,随事貌定,以附手实。

(3)致仕中国自秦代起就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格局,这一统治形式的实现需要有大批的政府官僚来服务于政权。

因此,历朝历代对官僚的优待是从不吝啬的,这可以从致仕及以下的官爵品轶等级中反映出来。

致仕既包括年老,也包括疾病等。

例如:

诸文武选人,六品以下,有老病不堪公务,有劳考及勋绩,情愿给阶授散者,依。

其五品以上,籍年品少,形容衰老者,以听致仕。

《选举令》(开元7年):

诸职事官,身有疾病满百日,若所亲疾病二百日,及当侍者,并解官,早省以闻。

其应侍人,才用灼然,要籍驱使者,令带官侍养。

《名例》(总第15条):

诸以理去官,与见任同。

解虽非理,告身应留者亦同。

赠官及初品官,与正官同。

凡职事官应觐省及移疾,不得过程。

……年七十以上应致仕,若齿力未衰,亦听厘务。

(若请致仕,五品以上,皆上表闻;六品已下,申尚书省奏闻。

)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下亲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风疾,使洒;不得任侍奉之官。

《禄令》:

诸职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

即迁官者,通计前禄,以充后数。

(4)休假唐六典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文官制度,其对官员的休息与休假也作出了较科学的规定:

文班常考官,每月得请两日事假。

文武常考官应请期年丧假者,除《式》假满,连许请三日事故假,仍五个月内,每朔望日各许事故假一日;其大功丧假者,准《式》假满,连许请事故假两日,仍三个月朔望日,各许请事故假一日。

2.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的内容从当今社会保障科学的角度来讲主要有: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时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第四,社会互助活动,指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对于唐代的社会救助国内学者研究得较多,主要是因为这方面的资料较多,而且与历史或经济史相衔接。

现有的大部分研究与灾害救助有关,本文只将救灾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来论述,其他方面主要涉及义仓与常平仓、病坊、理丧恤葬、灾害免租以及优恤婢女等。

(1)义仓与常平仓义仓起源于隋朝,唐初的统治者把它很好地继承了下来。

义仓对于灾害的救济以及缓解由此带来的灾难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常平仓主要用来平衡与稳定市场上粮食及布匹等生活必须品的供应,但这一制度没有很好地延续下来,至中唐变成了一种税制,使得官府随便动用仓储物品成为可能,导致其失去了功效。

凡王公已下,每年户别据已授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苗,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已前早尚书省。

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

①天宝八载,全国常平仓贮粮为四百六十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2)悲田院与病坊唐代除了在政治上开明、经济上繁荣以外,其佛教的传播也十分兴盛。

佛教一方面带来思想上的控制与慰藉,另一方面通过悲田的设置收济了一部分贫困疾苦人员,因而也在社会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寺庙的悲田由官府划拨,主要用来扶贫济困,开始处于自主管理的阶段,而后由于国家介入成为一种正式官方的求助机制。

唐中末期,佛教的过于兴盛使全国丁员不足,统治者不得不加以干预,限制其规模或强制道僧还俗。

开元五年,宋憬奏:

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今骤聚无名之人,着收利之便,实恐通逃为数,隐没成奸,昔子路于卫出私财为粥以饲贫者,孔子非之,乃覆其馈。

人臣私馈惠犹且不可。

国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罢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家。

,③唐武宗会昌五年,李德裕奏:

恤贫宽疾,着于周典,无告常馁,存于王制。

国朝立悲田养病,置使专知。

开元五年宋憬奏田乃关释教,此是僧尼职掌,不合定使专知。

元宗不许,至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

官以本钱收利给之。

今缘诸道僧尼,尽已还俗,悲田坊无人主领,恐贫病无告,必大致困穷。

臣等商量,悲田出于释教,并望改为养病坊,其两京及诸州,各于录事看寿中,捡一人有名行谨信,为乡里所称者,专令勾当,其两京望给寺田十顷,大州镇望给田七顷,其他诸州,望委观察使量贫病多少给田五顷,以充粥食。

如州镇有羡徐官钱,量予置本收利,最为稳便,变悲田养病坊,缘僧尼还俗,无人主持,恐残疾无以取给,两京量给寺田拯济,诸州府工顷至十顷,各于本置选看寿一人勾当,以充粥料。

④武则天长安年间,悲田养病坊置使职专管:

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

⑤开元22年,玄宗下诏:

禁断京城乞丐,全部令病坊收管以凛之,官以本钱收利供给。

⑥(3)理丧恤葬在中国传统中,死后归乡是一个人应有的归宿。

唐代统治者尊重时人的意愿并给予适当救助,使服役的亡者能叶落归根。

例如:

诸蕃客及使蕃人宿卫子弟,欲依乡法烧葬者,听。

缘葬所须亦官给。

鸿肋寺典客署令条:

(蕃客)若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已上官奏闻。

其丧事所须,所司量给;欲还蕃者,则给擎递至境(首领第四等已下不奏闻,但差车,牛送至墓所)。

⑦《杂律》总第407条:

从征从行身死不送本乡及伤病医食有致死。

从征从行身死不送还乡条疏议:

准《兵部式》,从行身死,折l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三十段,并造灵擎,递送还府。

队副以上,各给绢两匹,卫士给绢一匹,充硷衣,仍并给棺,令递还家。

,⑧《军防令》行军兵士条:

凡行军,兵士以上,若有身病及死者,行军具录随身资财,付本乡人将还(谓若病困蔫,不能将还者,便付路次国、君传,准丁匠存养,其身死者,告本贯,若无使告,及资财有余者,申送兵部也)。

其尸者,当处烧埋(谓若死亡者在路次,应得家人迎接者,亦须准丁匠也)。

但副将以上,将还本土(谓不付本乡人,而专使将还之。

《军防令》:

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

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丧葬令》(开元25牟:

诸从征及从行,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硷调度,递送至家。

(4)灾害免租及移乡唐代的救灾机制较为全面,除J}灾(如义仓、常平仓)制度外,还有免租制度和移乡制度,以保障灾民长久的生活能力,如《唐律▪户婚》部内有灾不言妄言及覆检不以实条疏议《唐会要》卷《租税上》:

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凡水旱虫伤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唐六典》卷三仓部郎中员外郎条: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

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

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5)优恤官丁女卑女唐代的官奴、丁防及脾女虽处于奴隶地位,但当时的社会保障对其仍有一定的救济,保证其能在最低的生活成本下生存。

当然,这有统治者考虑人力需要的因素,但也有一定的社会关怀在其中。

《唐律疏义》卷26《杂律》总396条丁防及官户奴脾有病不请医药救疗规定:

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啤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答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6)其他除了以上群体以外的其他弱势群体,如鳃寡、孤独、贫穷、老疾,当地的官府也有救助之义务。

从如下条款表述可知,虽然这很可能是当时官方文件中一种理想状态的表达,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实施,但也反映了当时的一种社会思想意识。

《户令》(开元25年:

诸鳃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存者,令近亲收养。

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

如在路有疾患,不能处胜致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

仍加医疗,并斟问所由,具注贯属。

患损之日,移送前所。

对缺衣少粮囚犯的救助:

囚去家悬远绝晌者,官给衣粮,家人至日,依数征纳。

3.社会优抚社会优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社会优待、社会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本文主要讨论对囚犯的恩宕、优抚,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待,对军人、孝子贤孙的优待以及官爵品轶的特权。

(1)对囚犯的恩宕、优!

l血有对老年人的特殊照顾,如最近《刑法修正案》所热议的过7n还是75不适用死刑与此条文相叮孔《名例》卷3总第30条: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以下,收赎。

八十以下,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诸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律疏议》卷4《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犯加役流,反逆连坐流重罪,可至配所免居作。

有对囚犯中孕妇病人的优待,如《狱官令》:

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娩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脾死,皆给假,授程半良《狱官令》(开元25年:

诸流移因在途有妇人产者,并家口给暇二十日,家女及脾给暇七日。

若身及家口遇患,或逢贼、津济水涨,不得行者,随近官每日验行。

堪进即遣。

若祖父母、父母丧者,给暇十五日,家口有死者,七日。

《断狱律》总弟494条:

妇人犯死罪怀孕处决违制:

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取产后一百日乃行刑。

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

失者,各减二等。

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去《狱官令》(开元25年:

诸妇人在禁,临产月者,责保听出。

死罪产后满二十日,流罪以下满三十日。

有对囚犯衣食、疾病的规定,如《断狱律》总第473条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给及减窃囚食。

《狱官令》(开元25年:

诸狱囚有疾病,主司陈碟,长官亲验知实,给医药救疗,病全者,脱去枷、锁、扭,仍听家内一人,入禁看侍;其有死者,若有他故,随状推断。

(2)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待唐代是一个多民族大融合的朝代,有许多外国人在中国经商定居,也有许多少数边远的民族归顺于大唐帝国。

这一盛世的出现与统治者所采用的怀柔、开放策略是分不开的《通典▪食货▪赋税下》:

诸边远诸州有夷撩杂类之所,应输课役者,随事斟量,不必同之华戛《户令》(开元25年:

诸没落外蕃得还,及化外人归朝者,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省奏闻。

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落蕃人,依旧贯。

无旧贯,任于近亲附贯。

(3)对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的优待此方面荣誉称号的授予古已有之,如忠烈,贞洁、孝贤等,在这些荣誉称号之外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奖励。

如《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老行闻于乡间者,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间,同籍悉免课役。

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

(4)对丁役的优待军队对于政权稳定的作用在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中得到了极致的表达,历朝历代的君主怎么会不知道呢?

因此,在对官给予优待的同时,对丁役也给予了较好的待遇,既包括上文所述的从征从行亡者归乡,也包含了对其家属的优待,如课役的减免等。

唐朝是府兵制:

的极盛时期,军人被按其地位授予永业田,免除租庸调(赋、税)等,对阵亡或失踪的军人家属及残疾军人不减其待遇,对伤病残军人给予医护救治,对死者则重葬优属。

(5)官爵品轶等级制当我们提及封建制度时,都会涉及封建等级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官爵品轶所享受的特权是相联系的。

古语云: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阶层流动还是较灵活的。

虽说中国没有西方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贵族,像西欧国家那样一个家族可以持续兴旺几百年甚至上千年,但是地主世袭制度也让特权者受益匪浅。

古籍对此多有提及,如《唐六典》卷3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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