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docx
《一养老保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养老保险.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
1、社会保险第1页
2、养老保险第2页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3页
4、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4页
5、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第4页
6、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第5页
7、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第5页
8、养老保险统筹第11页
1、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
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
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或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的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互济。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缴费比例为:
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为基数,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
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农牧民养老保险按照各自的规定执行。
国家根据养老基金收支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均已颁布,形成了较完整的法律保障系统。
具体按照包头市的规定执行。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
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
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金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4、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
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5、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利益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
企业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养老保险金。
职工有权随时查询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情况,有权在退休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职工认为其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举报,或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是指国家为保障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社会经济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保障,并且随着生活费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
所定标准要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7、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技术全国统筹等层面。
其核心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
分析认为,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逻辑性、紧迫性与可行性。
全国统筹必要性
之所以要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就是要解决因统筹层次低带来的制度不够规范统一、各地的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基金规模效应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
解决以上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的直接目标。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存在地方制度各行其是的问题。
调查表明,各地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缴费费率、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难以实现各地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基础工作,就是要统一规范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存在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和基金使用效率低下问题。
一些地区基金结存过多,缴费费率下调,征缴力度放缓,养老待遇随意增加;另一些地区基金缺口较大,难以自求平衡,在高费率的情况下,每年仍然需要中央政府大量的转移支付。
如果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就会出现基本养老金的两极化现象。
一方面一些地区基金大量结存沉淀,这不但可能导致懈怠征缴,随意降低费率和提高待遇,而且凭一个地区的力量也难以管好用好基金;另方面一些地区基金严重不足,不但征缴费率居高不下,增大了当地企业成本,而且需要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大量补贴,进而出现严重的苦乐不均,违背了基金互助共济的保险规律,降低了基金的使用效率。
因此,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的统筹使用,提高基金使用的规模效应,是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在地方统筹背景下,存在基金存储分散、规模小和贬值问题。
2009年底各省均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截至到2010年底有25个省通过了省级统筹验收。
尽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核算,但结存基金受托存储在市(地)县一级,形成了1000多个小规模基金,缺少保值增值机制和手段,贬值严重。
根据统计,2007-2008年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平均利息率分别为1.79%和2.16%,低于一年期存款利息率水平。
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利于提高基金规模,更好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统筹的背景下,仍然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问题。
尽管已经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但由于各地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业务规程不规范,数据不标准,信息网络不健全等,转移接续仍然面临较大困难。
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从而简化转移手续,方便转移接续工作的开展。
因此,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全国衔接的关键环节。
养老保险基金结存金额占到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结存金额的60%以上,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保障项目,在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搞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够规范统一、各地的养老负担畸轻畸重、基金规模效应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等突出问题,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具有必要性。
全国统筹必然性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必然性。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当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
生产关系应当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
农业领域由人民公社到家庭承包,再到适度规模经营,反映出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
由最初的人民银行政事合一,到后来成立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也是反映出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
养老保险制度由建国初期的总工会负责的全国调剂、到单位保障、行业统筹、地方统筹、省级统筹,再发展到更高的统筹层次——全国统筹,也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以上历史过程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生产关系的调整方向及其力度。
在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力流动频繁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转移接续困难,影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顺畅转移,影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而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
同时,基金存储分散,贬值严重,规模效应低,没有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率,从一定意义上也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对接,发挥基金的规模效应,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全国统筹逻辑性
在劳动力全国性频繁流动的大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具有内生逻辑性。
劳动者不论在哪里参加养老保险,不论把钱缴到哪个地区,所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都是劳动者的权益。
这些权益应当随劳动者的转移而转移,应当在全国范围内享有。
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结存,不是任何一个地区或者部门的权益,应当是全体参保劳动者的权益。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就是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全国共享,基本养老风险全国共担,这是事物发展的内在要求。
全国统筹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
“……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因此,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是“十二五”期间的工作任务,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必须抓紧研究落实。
全国统筹可行性
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央政策明确、各地在省级统筹方面积累大量经验的基础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技术统一、基金运转统一)具有可行性。
根据经济学家预测,未来20年我国经济仍然处在快速增长的黄金发展时期,也是乡村城镇化、农业工业化、农民市民化发展的历史时期,各类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参保意识会不断提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和缴费水平也会有较大增加。
因此,即便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背景下,制度内的缴费能力也会不断增强,为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提供保障。
同时,中央多次明确要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以及若干省份已经取得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丰富经验,应当有信心、有能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
尽管在全国统筹方面具备了一定条件,但应当充分估计到此项工作的难度。
回顾历史,1992年就开始探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但直到2009年底,才基本建立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制度框架。
说明制度推进之慢,面临困难之多。
经济原因应当是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管理原因应当是财政分灶吃饭体制。
一些落后地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大的地区,在推进统筹层次提高方面的进展要快一些;一些发达地区、中央财政没有转移支付的地区,在推进统筹层次提高方面的进展要慢一些。
在省级统筹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会遇到较大困难,应当不断巩固省级统筹成果,稳步推进全国统筹。
8、养老保险统筹
所谓统筹,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基金积累制。
参保人员和企业为社会统筹部分缴纳的保费,并不用于为个人进行积累,而是主要用于为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同样,参保人员退休之后所领取的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不是来源于自己以前缴纳的保费,而是来源于在职年轻人所缴纳的保费。
也就是说,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而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属于统筹区的所有参保人员。
因此,在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时,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可以顺利转移或者一次性取出,而社会统筹部分则不能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