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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小学章程最新版

2022中心小学章程(最新版)

2022中心小学章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方位提升学校育人水平,建立健全学校现代治理机制,实施依法治校、治教,促进学校持续、健康、优质、特色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英文全称为某某某某某primarychool,规范简称为“中心小学”。

学校住所为中心某某某某某某路。

第三条学校是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宗旨: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核心理念:

以人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

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

校训:

博学、厚德、诚信、创新。

第六条学校业务范围:

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学校的权利: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相关规定招收适龄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教育局的权利: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查学校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三)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有效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育督导,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积极参与校本教研活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研修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对口区域户籍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

学生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立中共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设党支部书记1名,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

党支部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中共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切实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十四条中共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支委会”)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重大问题均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支委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支委会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或由会议成员事先向党务干部提出,报党支部书记审定。

凡提交支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科室应事先就议题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对于重大、特殊事项,在召开支委会前,党支部书记和校长应充分沟通。

必要时,要召集其他党支部委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

第十六条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

支委会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汇报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议事建议;  

(二)参会人员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三)党支部书记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表态(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

第十七条支委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支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支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要明确记录人,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支部书记签发后发至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科室传阅。

第十九条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管理层第二十条校长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支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具体负责实施学校支委决定、决议的过程中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级领导由上级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任命。

第二十一条为更好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由校长和学校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校长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具体研究、部署落实学校支委会决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校长应及时向学校支委报告落实支委决定、决议情况。

校长在贯彻落实学校支委决定、决议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作出临时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学校支委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建构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教育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置教务处、德育安保处、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共3个,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学校教师培训、教科研工作。

教务处设主任一名。

(二)德育安保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常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

德育安保处设主任一名。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工作。

总务处设主任一名。

各职能部门、教研组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并报请学校及上级党组织考察,校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置工会、女职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由大会主席团召集,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通过党务公开栏、校务公开栏张贴、微官网发布等途径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本着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

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九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教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四十三条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支委会审议通过。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学校因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教育局和委编办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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