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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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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知识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但并不是一切经济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其他法律部门也可以包含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

3、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中的调整对象的区别

民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商事交易秩序

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

4、经济法的渊源

(1)我国的经济法是形式渊源:

即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源,一是创立方式,二是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其他什么形式。

(2)制定法和法律解释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习惯法和判例法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5、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一定条件下,国家本身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理解:

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获得的依法实现其经济利益的自由;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行使权力时法律对其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权力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一方的权利依赖于另一方的义务来实现,一方的义务则是为了满足另一方的权利。

(3)客体——分类:

a经济管理和协调行为;b与经济管理和协调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物:

如税金;c智力成果:

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d权利:

土地使用权。

(4)法律事实——定义:

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

第二章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形式要件(理解)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

审核登记、公证鉴证等。

3)推定形式(作为的默示)

4)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意义。

二、代理制度

1、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

特征:

1)代理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2、代理权滥用的三种形式

若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反上述原则,会构成三类代理权滥用行为,这些行为因为侵害了委托人利益而无效,具体的有: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诉讼时效

1、诉讼失效的定义: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2、诉讼失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1年、3年、4年、20年——〈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期间一般不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诉权的最长保护期限,其起算起点与其他时效不一样,且不得中止、中断。

3、诉讼失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券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3)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适用。

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5、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例题:

甲于2000年3月1日打伤乙,当日花去医疗费1000元,同年10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后伤愈苏醒,问乙至迟应在那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A、2002、3、1B、2001、3、1

第三章合同法(重要)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畴:

并非所有的民事合同都属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婚姻、收养、监护等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二、合同法中要约的条件:

首先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内容上必须明确、具体,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生效时间:

到达受要约人,即到达受要约。

三、要约即可以撤回又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

四、要约不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

准备工作的。

五、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六、承诺生效采用达到主义:

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

七、《合同法》第30条: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八、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方式:

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3、依交易习惯确定。

九、格式条款的两个义务:

(1)提示义务:

提请对方注意该类条款

(2)说明义务:

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

效力。

十、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合同生效一定成立;但是合同成立了不一定生效。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理解)

1、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条件”:

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须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规则:

条件应当自然的成就或不成就;为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成就的,视为已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未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是指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到来。

分类:

附始期的法律行为;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3、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关键在于期限一定能够到来的,而条件是不确定的。

十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

(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而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内容违法的合同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十三、撤销权的应用

1、主体:

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为形成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

十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十五、提前履行与超额履行

提前履行:

1、原则上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2、基于诚信原则,若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3、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有债务人承担

超额履行:

1、债权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

 2、债权人接受多交部分的,依合同约定价格付款

 3、债权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十六、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

(1)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应同时履行;(3)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相应的抗辩权”效力

(1)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

后履行抗辩权——要件: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效力:

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向对方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十七、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

(1)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十八、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届期满;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人身性;

(5)债务人有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

2、撤销权之诉

(1)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债务人有以下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除斥期间

一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3)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原告:

债权人

被告:

债务人

第三人:

受益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

(4)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关系:

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分担。

十九、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当事人书面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但不得超过主和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例题:

要约的生效

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3月5日到达乙处,问:

该要约何时生效?

2、上例中若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出去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问:

该要约何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

1、甲3月1日发出要约,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于3月3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3月4日到达乙处,问:

3月5日才到达乙处的原要约是否有效?

答案:

无效。

要约的撤销

1、甲于3月1日发出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时准备3月8日发出承诺,但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于3月7日到达乙处,问:

乙能否在3月8日发出承诺?

答案:

不可以。

不可撤消的三种情况

1、前例中,若甲在发给乙的要约中称:

“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

” 则乙还能否发出承诺?

  2、前例中,甲在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乙还能否发出承诺?

  3、前例中,甲在要约中称:

“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

”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则乙还能否发出承诺?

  答案:

均可以。

合同条款的补充与补正

1、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河沙公司,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

合同约定:

“甲买乙河沙100车,每车河沙价150元。

”合同能否成立?

2、上例中履行时发生争议,甲主张合同中车为东风大卡车,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现合同另有条款写明:

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

则如何判决?

3、如无上述相关条款,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河沙价格为140-160,而一东风大卡车河沙价格为280-300,则如何判决?

合同的生效

1、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6月1日签订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6月28日批准并登记,问:

该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答案:

6月1日成立,6月28日生效,在6月1日至6月28日之间,此合同处于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状态。

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

1、下列哪些属于“条件”:

甲、乙约定,如果太阳从西方升起,甲将赠予乙100万元;

甲、乙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其父的房屋卖于乙;

甲、乙约定,如果乙暗杀丙成功,甲给乙50万;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

该租赁合同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B、附延缓期限

C、附始期D、附终期

无效合同

1、甲与乙(均为私营企业)订立合同,乙欺诈甲,致甲损失10万元,问合同效力如何?

 A、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了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后发生纠纷,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3、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内叫卖:

红塔山香烟,10元一条。

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

则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撤销权

1、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发现实为人造钻石,甲遂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2、若上例中甲以欺诈为由,通知乙撤销合同。

问该合同是否被撤销?

3、甲、乙两人于2001年6月1日订立服装买卖合同,后乙察觉受甲欺诈,遂于2002年3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法院于9月15日作出生效判决:

撤销该合同。

问:

该合同现在效力如何?

答案:

自始无效。

4、设上例中乙于2002年6月5日提起撤销之诉,因超过除斥期间而遭法院驳回,问:

该合同何时生效?

答案:

2001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

5、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超额履行

1、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履行抗辩权

1、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结果甲只交付了7吨货物,问:

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答案:

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只应行使30万元的履行抗辩权,对另外的70万,乙无权行使。

后履行抗辩权

1、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于就交货后1个月内付款,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

问:

乙拒绝是否为行使抗辩权?

 答案:

不是,债务未到期。

不安抗辩权

1、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能力,并有明确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乙未应允。

基于上诉因素,甲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则:

 A、甲有权不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担保

B、甲无权不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撤销权之诉

1、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可以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应由甲、丙承担。

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问:

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答案:

首先,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然后,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

1、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它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问:

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2、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它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起诉丙,问:

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3、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

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违约、定金

1、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支持?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甲从乙汽车销售公司买回一辆轿车从事出租,不久发现发动机有毛病,甲请求乙修理完好后,举证:

一是为修车往返费用300元,二是修理期间耽误甲少挣净收入1000元,问:

甲可否要求乙赔偿以上两项损失?

3、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甲违约,造成乙经济损失,下列选项中,乙可选择追究甲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A、要求单独适用定金条款

B、要求单独适用违约金条款

C、要求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D、要求同时适用定金、违约金条款,并另行赔偿损失

4、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

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第四章合同法的分则

一、孳息所有权

种类:

天然孳息——果实,庄稼等;法定孳息——利息,股息等;

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赠与合同中赠与的撤销

1)一般情形下

赠与人有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但存有例外: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均可撤销的情形: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撤销权的代为行使

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期限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因之日起。

四、租赁合同的双方权义:

出租人的义务:

交付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按约定缴纳租金;按约定使用和妥善保管租赁物;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的权利:

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可以转租赁;获取收益权;优先

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

五、客运合同中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例题

撤销权的行使

1、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为什么?

答案

(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2、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

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

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

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

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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