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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知识点总结

【1】刑法渊源

答: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和刑法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渊源。

但注意其没有普遍效力只是在特定地区合用)

【2】刑法机能

1、概念:

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也许发挥作用。

2、分类:

涉及显在机能与潜在机能。

3、普通以为:

刑法具备如下三种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备使对犯罪行为规范评价得以明确机能。

保护法益机能,它是指刑法具备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机能。

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备保障公民个人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机能。

【注意】:

本书中以为刑法机能只有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反射效果。

(注意一下刑法第2条)

【3】刑法性质

1、制定内容特定性

2、制裁手段严肃性

3、法益保护广泛性

4、惩罚范畴不完整性

5、部门法律补充性

6、其她法律保障性

【4】刑法目

刑法目基本上有三个层次:

刑法整体目即保护法益。

刑法整体目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义务。

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目,是由分则章名和关于规定体现。

刑法分则各章目,贯穿在该章所有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详细条文解释与合用必要体现该章目。

各个条文目,是由条文详细规定体现出来(这里条文重要是指分则性条文)

【注意】:

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详细犯罪存在详细归类错误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理解不应超过规定该条文“章”目范畴。

不同层次目是整体与某些关系。

底层次目受高层次目制约,高层次目依赖于低层次目体现与实现。

刑法目体系、构造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关系。

【5】刑法规范

1、概念:

以禁止、惩罚犯罪行为为内容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

(即罪刑规范)

2、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备密切联系。

但是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3、刑法规范一方面是裁判规范,即是批示或命令司法工作人员如何裁定、判断行为与否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科处刑法法律规范。

4、刑法规范也是行为规范。

5、刑法规范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

【6】刑法解释办法

1、分类: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2、文理解释概念:

是指依照刑法用语文义及其普通用法阐释刑法意义解释办法。

3、论理解释概念:

是指参酌刑法产生原由、理由、沿革及其她有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解释办法。

4、论理解释分类:

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固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7】刑法基本原则

1、国内刑法基本原则涉及:

罪行法定原则、平等合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概念:

是指刑法自身所具备,贯穿于刑法始终,必要得到普遍遵循具备全局性、主线性准则。

3、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

(刑法第3条)

4、罪行法定原则思想基本:

老式基本:

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实基本(即当前普通以为):

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民主与自由)。

5、罪行法定原则详细内容:

分为“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

6、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规定:

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这是对罪刑法定中“法”规定。

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但并非禁止一切事后法,而是禁止事后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解释,但并非禁止一切类推解释,而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有罪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不定期刑,但并非禁止一切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国内刑法分则立法采用是相对不定期。

7、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规定:

明确性(即刑法法规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排斥含混模糊立法语言与规范)。

禁止惩罚不当惩罚行为。

禁止不均衡、残虐刑罚。

8、罪行法定原则详细实现:

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规定恰当变化观念。

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规定司法体制合理性。

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规定合理解释刑法。

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规定正拟定罪量刑。

9、平等合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

10、平等合用刑法原则基本内容:

平等地保护法益

平等地认定犯罪

平等地裁量刑罚

平等地执行刑罚。

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详细内容:

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刑罚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法第5条)

【8】刑法溯及力

1、国内刑法关于溯及力采用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来本法施行此前行为,如果当时法律不以为是犯罪,合用当时法律;如果当时法律以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应当追诉,按照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以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合用本法。

本法施行此前,依照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3、刑法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拟定行为与否具备追溯合用效力,如果具备合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4、【注意】: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合用行为时法律。

(刑法第12条司法解释)

【9】但书

1、含义:

法律条文中“但”或“但是”如下某些,指出本条文例外或限制。

“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条件或行为前提句法模式。

2、当同一条款前段与后段意义发生转折时,使用但书。

【10】犯罪法定分类

1、概念:

是指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分类。

2、刑法分则依照犯罪所侵犯法益性质,将犯罪分为10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失职罪,军人违背职责罪。

3、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还可以对犯罪做如下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1】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

2、关闭犯罪构成与开放犯罪构成

3、单一犯罪构成与复杂犯罪构成

4、普通犯罪构成、加重犯罪构成与减轻犯罪构成。

【12】犯罪构成要件

1、含义: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构成某些,要件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

2、详细犯罪构成要件

含义:

详细犯罪构成要件也称详细构成要件,是指详细犯罪(罪名)成立必要具备要件,是详细犯罪违法性与有责性法律标志。

拟定犯罪构成详细要件要遵循原则:

法定原则、犯罪法律特性与实质特性相统一原则、违法性与有责性相一致原则。

拟定犯罪构成详细要件,还应掌握科学拟定办法是:

把握总则规范与分则规范之间关系;把握分则条文之间关系;把握刑法条文统一性,涉及刑法条文体系性与统一条文内部协调性;把握空白刑法规范中指明参见法规;把握刑法分则条文保护法益。

3、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含义: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即犯罪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成立都必要具备构成要件。

4、犯罪构成共同要件分类:

客观要件(即犯罪客观要件)是表白行为违法性要件,其内容为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奠定基本、提供依照,因而也可以称为违法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即犯罪主观要件)是表白行为有责性要件,其内容为有责性(非难也许性)奠定基本,提供依照,因而也可以称为责任构成要件。

【注】: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成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合法防卫、紧急避险、其她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故意、过错、目与动机);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结识也许性、期待也许性)。

【13】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1、概念:

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有机统一而构成,各个要件也由不同要素所构成;构成要件要素。

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2、分类: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管构成要件要素

作为违法类型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构成要件要素与悲观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14】客观构成要件概念:

犯罪客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阐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法益侵害性,而成立犯罪所必要具备各种客观要素。

【15】客观构成要件特点:

客观构成要件具备法定性

客观构成要件内容是阐明行为对法益侵害性客观要素

客观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要具备条件。

【16】客观构成要件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即罪行法定主义机能)

犯罪个别化机能

故意规制机能

违法性推断机能

【17】行为主体

1、概念:

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实行犯罪行为主体。

2、分类:

自然人和单位

3、自然人

特殊身份含义: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特殊资格,以及其她与一定犯罪行为关于,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犯罪行为密切联系,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资格等状况,不是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既也许是终身具备身份,也也许是一定期期或暂时具备身份。

身份犯含义:

客观构成要件规定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加重减轻以具备特殊身份为前提犯罪。

身份犯分类:

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注】:

真正身份犯:

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干构成犯罪。

这种身份就是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

如贪污罪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不真正身份犯:

行为人不具备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影响量刑。

这种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从重惩罚。

特殊身份既也许是终身具备身份,也也许是一定期期暂时具备身份。

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特殊身份,是只针对该犯罪实行犯(正犯)而言。

刑法将特殊身份规定为某些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因素是:

有些犯罪只能由具备特殊身份人实行。

有些行为只能具备特殊身份人实行,其法益侵害性才干达到值得科处刑罚限度。

为了保护特定法益,将某种犯罪作为加重类型,而规定特殊身份。

有些不作为性质犯罪,由于有关法律只是对具备特定身份人规定了相应法律义务,故只有具备该特定身份人不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才也许成立不作为犯罪。

特殊身份分类:

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特殊身份;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特殊身份

【注】:

常用罪名关于身份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犯罪: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失职犯罪。

①放纵走私罪(第411条)定罪身份:

海关工作人员。

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定罪身份: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③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罪(第417条)定罪身份:

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普通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犯罪: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犯罪: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妨害作证罪、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4)没有身份规定易混犯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4、单位

单位犯罪概念:

普通是指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详细实行犯罪。

单位犯罪特点:

单位犯罪是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犯罪,即是单位自身犯罪,而不是单位各个成员犯罪之集合。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行,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备密切关系犯罪。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不是绝对)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行为。

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要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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