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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玻璃标准

GB9962-1999夹层玻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999.09.01发布2000.08.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日本标准JISR3205:

1989《夹层玻璃》,并参考ANSIZ97.1:

1984《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安全玻璃性能规X和试验方法》、ISO/DIS

        标准是1988年版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是:

        在保留原有Ⅰ、Ⅲ类夹层玻璃的基础上,增加Ⅱ类夹层玻璃。

增加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耐湿性、抗风压性能四项指标,除耐湿性外,其他三项为推荐性指标。

抗冲击性更名为落球冲击剥离性能,抗穿透性更名为霰弹袋冲击性能。

同时对一些试验项目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上作了适当修改。

        修订后的标准,耐辐照性、耐热性、落球冲击剥离性能等效于日本JISR3205,霰弹袋冲击试验部分采用美国ANSIZ97.1要求,耐湿性试验等效于ISO/DIS12543-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9962-1988。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峥科、韩松、汪如洋、王乐、胡悦。

        1X围

        本标准规定了夹层玻璃的分类和要求、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其他场合亦可参照使用。

不适用于汽车与其他道路车辆用夹层玻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08—1989滚动轴承钢球〔neqISO3290:

1975〕

        GB/T531—1992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neqISO7619:

1986〕

        GB/T1216—1985外径千分尺〔neqISO3611:

1978〕

        GB/T5137.2—1996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eqvISO/DIS3538:

1992〕

        GB/T5137.3—1996汽车安全玻璃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方法

        〔eqvISO3917:

1992〕

        GB/T99632—1998钢化玻璃〔eqvJISR3206:

1989〕

        GB11614—1999浮法玻璃

        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eqvJISR3222:

1996

        JC433—1991〔1996〕夹丝玻璃

        JC/T511—1993压花玻璃

        JC/T512—1993汽车安全玻璃包装

        JC536—1994吸热玻璃

        JC/T677—1997建筑用玻璃均布静载荷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夹层玻璃laminatedglass由一层玻璃与一层或多层玻璃、塑料材料夹中间层而成的玻璃制品。

        3.2中间层interlayer介于玻璃之间或玻璃与塑料材料之间起粘结和隔离作用的材料,使夹层玻璃具有抗冲击、阳光控制、隔音等性能。

        3.3Ⅰ类夹层玻璃〔LⅠ〕laminatedglassofcategory

        Ⅰ对霰弹袋冲击试验不作要求的夹层玻璃。

        霰弹袋冲击高度1200mm,符合5.11规定的夹层玻璃。

        3.5Ⅱ-2类夹层玻璃〔LⅡ-2〕laminatedglassofcategoryⅡ-2霰弹袋冲击高度750mm,符合5.11规定的夹层玻璃总厚度不超过16mm,且符合5.11规定的夹层玻璃。

        4分类

        4.1按形状分类

        a)平面夹层玻璃;

        b)曲面夹层玻璃。

        4.2按性能分类

        a)Ⅰ类夹层玻璃;

        b)Ⅱ-1类夹层玻璃;

        c)Ⅱ-2类夹层玻璃;

        d)Ⅲ类夹层玻璃。

        5要求不同种类夹层玻璃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技术要求与其试验方法

实验项目

LⅠ

LⅡ-1--、LⅡ-2、LⅢ

实验方法

外观质量

5.2LⅠ

LⅠ5.2

6.2

尺寸允许偏差

5.3

5.3LⅡ-1、LⅡ-2、LⅢ

6.3

弯曲度

5.4

5.4

6.4

可见光透射比

5.5

5.5

6.5

可见光反射比

5.6

5.6

6.6

耐热性

5.7

5.7

6.7

耐湿性

5.8

5.8

6.8

耐辐照性

5.9

5.9

6.9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5.10

5.10

6.10

霰弹袋冲击性能

-

5.11

6.11

抗风压性能

5.12

5.12

6.12

        5.1材料

        玻璃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浮法玻璃:

GB11614

        压花玻璃:

JC/T511。

        夹丝网玻璃、夹线玻璃:

JC433。

        钢化玻璃:

GB/T9963。

        吸热玻璃:

JC536。

        半钢化玻璃:

GB17841。

        Ⅲ类夹层玻璃不使用夹丝玻璃与钢化玻璃。

        5.1.2聚碳酸酯板、聚氨酯板、丙烯酸酯板等塑料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5.1.3聚乙烯缩丁醛等中间层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5.2外观质量

        5.2.1裂纹:

不允许存在。

        5.2.2爆边:

长度或宽度不得超过玻璃的厚度。

        5.2.3划伤和磨伤:

不得影响使用。

        5.2.4脱胶:

不允许存在。

        5.2.5气泡、中间层杂质与其他可观察到的不透明物等点缺陷允许个数须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允许点缺陷数

缺陷尺寸,λ,mm

0.5<λ≤1.0

1.0<λ≤3.0

板面面积S,m2

不限0.5<λ≤1.0

S≤1

1

2

S≥8

允许的缺陷数,个

玻璃夹数

2层

不得密集存在

1

2

1/m2

1.2/m2

3层

2

3

1.5/m2

1.8/m2

4层

3

4

2/m2

2.4/m2

≥5层

4

5

2.5/m2

3/m2

        注:

        1小于0.5mm的缺陷不予以考虑,不允许出现大于3mm的缺陷。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密集存在:

        a)两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200mm

        b)三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80mm。

        c)四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50mm。

        d)五层以上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00mm。

        5.3尺寸允许偏差

        长度与宽度平面夹层玻璃长度与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边长的允许偏差(mm)

总厚度,D

长度或宽度,L

L≤1200

1200

4≤D<6

+2-1

--

6≤<11

+2-1

+3-1

11≤<17

+3-2

+4-2

17≤D<24

+4-3

+5-3

        一边长度超过2400mm的制品、多层制品、厚片玻璃总厚度超过24mm的制品、使用钢化玻璃作原片玻璃的制品与其他特殊形状的制品,其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叠差夹层玻璃最大叠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最大允许叠差(mm)

长度或宽度,L

最大允许叠差δ

L<1000

2.0

1000≤L<2000

3.0

2000≤L<4000

4.0

L≥4000

6.0

        厚度对于多层制品、原片玻璃总厚度超过24mm与使用钢化玻璃作为原片时,其厚度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3.3.1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厚片允许偏差和中间层允许偏差之和。

中间层总厚度小于2mm时,其允许偏差不予考虑。

中间层总厚度大于2mm时,其允许偏差为±0.2mm。

        5.3.3.2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允许偏差与中间层的允许偏差之和。

中间层的允许偏差见表5。

        表5湿法夹层玻璃-中间层的允许偏差(mm)

中间层厚度d

允许叠差δ

d<1

±0.4

1≤d<2

±0.5

2≤d<3

±0.6

d≥3

±0.7

        对角线偏差对矩形夹层玻璃制品,一边长度小于2400mm时,其对角线偏差不得大于4mm,一边长度大于2400mm时,其对角线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4弯曲度平面夹层玻璃的弯曲度不得超过0.3%。

使用夹丝玻璃或钢化玻璃制作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5.5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均符合要求时为合格。

        5.6可见光反射比可见光反射比由供需双方商定。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三块试样均符合要求时为合格。

        5.7耐热性试验后允许试样存在裂口,但超出边部或裂口13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

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

当二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回试验三块新试样,三块全部符合要求时则为合格。

        5.8耐湿性试验后超过原始边15mm、新切边25mm、裂口10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

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为不合格。

当二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加试验三块新试样,全部符合时则为合格。

        5.9耐辐照性试验后要求试样不可产生显著变色、气泡与浑浊现象。

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减少率ΔT应不大于10%:

T1-T2ΔT=-------×100T1式中:

ΔT——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减少率,%;T1——紫外线照射前的可见光透射比;T2——紫外线照射后的可见光透射比。

使用压花玻璃作原片的夹层玻璃对可见光透射比不作要求。

取三块试样进行试验。

三块试样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一块符合时不合格。

当二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回试验三块新试样,全部符合时则为合格。

        5.10落球冲击剥离性能试验后中间层不得断裂或不得因碎片的剥落而暴露。

钢化夹层玻璃、弯夹层玻璃、总厚度超过16mm的夹层玻璃与原片在三片或三片以上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取六块试样进行试验。

当五块或五块以上符合时为合格,三块或三块以上符合时为不合格。

当四块试样符合时,再追回试验六块新试样,六块全部符合要求时为合格。

        5.11该项不适用于评价比试样尺寸或面积大得多的制品

        表6霰弹袋冲击性能

种类

冲击高度〔mm〕

结果判定

Ⅱ-1类

1200

试样不破坏;如试样破坏,破坏部分不应存在断裂或使直径75mm球自由通过的孔

Ⅱ-2类

750

Ⅲ类

300→450→600→750→900→1200

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破坏时,允许出现裂缝和碎裂物,但不允许出现断裂或产生使75mm球自由通过的孔。

b)在不同高度冲击后发生崩裂而产生碎片时,称量试验后5min内掉下来的10块最大碎片,其质量不得超过65cm2面积内原始试样的质量。

c)1200mm冲击后,试样不一定保留在试验框内,但应保持完整。

        5.12抗风压性能应由供需双方商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项试验,以便合理选择给定风载条件下适宜的夹层玻璃厚度,或验证所选定的玻璃厚度与面积能否满足设计抗风压值的要求。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除特殊规定外,试验均应在下述条件下进行:

        a)温度:

20℃±5℃;

        b)气压:

8.60×104—1.06×105Pa;

        c)相对湿度:

40%—80%。

        6.2外观质量检验以制品为试样。

在良好的自然光与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试样正面约600mm处进行目视检查。

缺陷大小用最小刻度为0.5mm钢直尺测量。

        6.3尺寸检验以制品为试样。

夹层玻璃的长度、宽度与对角线长度使用最小刻度为1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

厚度使用符合GB/T1216规定的外径千分尺或具有同等以上精度的量具在玻璃板四边中心进行测量,取其平均值,数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6.4弯曲度的测定以平夹层玻璃制品为试样。

将试样垂直立放,用钢直尺或线紧贴试样,用塞尺或相当精度的量具测定玻璃与钢直尺之间的缝隙。

弓形时用弧的高度与弦的长度之比的百分率来表示弯曲度。

波形时用波谷到波峰的高度与波峰到波峰〔或波谷到波谷〕的距离之比的百分率表示弯曲度。

        6.5可见光透射比试验按GB/T5137.2—1996中3.1进行试验。

        6.6可见光反射比试验按GB/T5137.2—1996中3.6进行试验。

        6.7耐热性试验

        试样与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做,或直接从制品上切取的300mm×300mm试验片。

        6.7.2试验程序按GB/T5137.3—1996中6.2进行试验。

为避免因过度的热应力导致热炸裂,可在试验前将试样垂直放置于65℃±3℃的温水中3min。

        6.8耐湿性试验

        6.8.1试样与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工艺条件下制做,或直接从制品上切取的300mm×300mm试验片。

        6.8.2试验程序按照GB/T5137.3—1996中7.2进行试验。

        6.9耐辐照试验

        6.9.1试样试样为由二块3mm的无色透明浮法玻璃、与制品相同中间层材料在相同的工艺条件下生产的300mm×76mm平型试验片。

        6.9.2试验程序按照GB/T5137.3—1996中5.4进行试验。

        6.10落球冲击剥离试验

        6.10.1试验装置能使钢球从规定高度自由落下的装置或能使钢球产生相当自由落下的投球装置,对试样支架的规定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6.10.2淬火钢球符合GB/T308规定,质量为1040g±10g,直径为63.5mm;质量为2260g±20g,直径为82.5mm。

        6.10.3试样与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做,或直接从制品上切取的610mm×610mm试验片。

        6.10.4试验程序试样在试验前应保存在6.1规定的条件下至少4h,取出后立即进行试验。

将试样放在试样支架上,试样的冲击面与钢球入射方向应垂直,允许偏差在3°以内。

由不同厚度玻璃制成的平型夹层玻璃,取较薄的一面为冲击面,对曲面夹层玻璃进行试验时需要采用与曲面形状相吻合的辅助框架支承,曲面夹层玻璃冲击面根据使用情况决定。

但压花夹层玻璃、夹丝网夹层玻璃和夹丝夹层玻璃,原则上冲击面为非压花面。

将质量为1040g钢球放置于离试样表面1200mm高度的位置,自由下落后冲击点应位于以试样几何中心为圆心,半径为25mm的圆内,观察构成的玻璃有1块或1块以上破坏时的状态。

如果玻璃没有破坏时,按下落高度1200mm、1500mm、1900mm、2400mm、3000mm、3800mm、4800mm的顺序,依次提升高度冲击,并观察每次玻璃破坏时的状态。

若玻璃仍未破坏,用2260g钢球按相同程序进行冲击,并观察每次玻璃破坏时的状态。

若玻璃还未破坏,按GB/T308规定选取质量适当增大的钢球,按相同的程序冲击,观察玻璃破坏时的状态。

        6.11霰弹袋冲击试验

        6.11.1试样与制品相同材料,在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做,或直接从制品上切取的1930mm×864mm的试验片。

        6.11.2试验装置对试样装置的规定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6.11.3试验程序试样在试验前保存在6.1规定的条件下至少4h,然后立即进行试验。

将试样装在试验框架上,薄的一层朝向冲击体。

但压花夹层玻璃、夹丝网夹层玻璃和夹线夹层玻璃,原则上冲击面为非压花面。

        a)对Ⅱ-1和Ⅱ-2类夹层玻璃,将冲击体最大直径的中心分别保持在1200mm和750mm的高度,以摆式自由下落,冲击试样中心附近一次。

        b)对Ⅲ类夹层玻璃,将冲击体300mm的高度,以摆式自由下落,当构成夹层玻璃的内外两层玻璃都破坏时,按5.11检查。

若试样没有因上述的冲击而破坏,按表8的顺序改变冲击高度,并继续用上述的方法进行冲击,当构成夹层玻璃的两块都破坏时,按5.11检查。

在上述两个冲击过程中,当构成夹层玻璃中的一块玻璃破坏时,再以同样的高度冲击一次,若仍未破坏,再按冲击高度300mm、450mm、600mm、750mm、900mm、1200mm的顺序升高高度冲击直到破坏为止。

用前面的方法进行冲击并按5.11检查。

        记录并报告该产品试样最大冲击高度和冲击历程。

6.12抗风压性能试验按JC/T677进行试验。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7.1.1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1.2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该种产品的全部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批量X围

抽验数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2~8

2

0

-

9~15

3

0

-

16~25

5

1

2

26~50

8

2

3

51~90

13

3

4

91~150

20

5

6

151~280

32

7

8

281~500

50

10

11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组批与抽样规则

        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试验按表7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表7抽样规则块

        7.2.2对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产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

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每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时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7.3判定规则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三项的不合格品数如大于或等于表7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弯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应符合第5章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为不合格。

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8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1包装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

每片玻璃应用塑料袋或纸包装。

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

具体要求应符合JC/T512的规定。

        8.2标志标志应符合JC/T512的有关规定。

每个包装箱外应标明“朝上,小心轻放〞等字样和玻璃厚度、种类、厂名或商标。

        8.3运输产品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运输,搬运规则,条件等应符合JC/T512的有关规定。

        8.4贮存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的室内。

        附录A〔标准的附录〕

        落球冲击试样支架

        如图A1所示,由两个经机械加工的钢框组成,周边宽度15mm,在两个金刚框接触面上分别衬以厚度为3mm、宽度为15mm、硬度为邵尔A50的橡胶垫。

下钢框安放在高度约为150mm的钢箱上,试样放在上钢框下面。

支承钢箱被焊在厚12mm的钢板上,钢箱与地面之间衬以厚3mm、硬度为邵尔A50的橡胶垫。

        附录B〔标准的附录〕

        霰弹袋冲击试验装置

        如图B1所示,试验框架主体部分采用高度大于100mm的槽钢,用螺栓固定在地面上,并在其背面加支撑杆以防冲击时移位或倾斜。

木制固定框用于固定试样,固定框与试样四周接触部位使用符合GB/T531规定硬度为邵尔A50的橡胶垫衬。

安装试样后,橡胶条的压缩厚度为原厚度的10%~15%。

而且木框的内部尺寸比试样尺寸小19mm左右。

        如图B2所示,冲击体是带有金属杆的皮革袋,在皮革袋中心插入一根长度为330mm±13mm的螺杆,装填铅霰弹,然后把袋的上下两端用螺母拧紧,再把皮革袋的表面用宽12mm,厚0.15mm玻璃纤维增强聚酯尼龙带交叉地倾斜卷缠起来,把表面完全覆盖成袋体状。

冲击体质量为45kg±0.1kg。

        注

        1用厚度为0.15mm的人造带,把二块A片和四块B片缝合在一起〔见图B2中的b〕。

缝边〔虚线部分〕为0.5cm左右。

        2用公称尺寸φ2.5mm的铅砂装填。

        1-固定壁;2-增强支架,可用任何方式支撑;3、9-试验框;4-用螺栓固定的底座;2-5、10-木制紧固框;6-试样的中心线;7-下落高度;8-直径3mm左右的钢丝绳

图B1试样框架

        1-弯杆或附有吊环螺母的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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