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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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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质检总局

【篇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

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一)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加装工作方案,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装时间,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

罐车使用单位要配合罐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二)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罐车生产企业已经倒闭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

(二)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在委托进行车辆改装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进行倒空、置换、清洗工作,并检测分析合格。

委托改装时要将车辆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种类、危险性、检测分析结果等相关信息向改装单位交底。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完成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等工作,改装前要再次进行检测分析,依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标准要求,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装工作的安全。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应组织员工分别就倒空、置换、清洗和改装过程中涉及到的液体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

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

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研究相应实施办法,大力支持本地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管理,提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质检主管部门分别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对应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

2014年7月7日

【篇二:

全国交通质量监督局座谈会讲话】

抓关键抓落实

做好新形势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在全国交通质量监督局(站)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局长李彦武

(2011年12月12日)

同志们:

“十二五”是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又一个关键机遇期。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各级交通质监机构积极适应交通建设的新变化、新特点,严格监督、公正执法、扎实工作,为“十二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开好局、起好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值此岁末,我们召开全国交通质量监督局(站)长座谈会,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一年来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明年的工作思路。

昨天,大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听了之后很受启发。

下面,我就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十二五”开局之年,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显著今年以来,交通运输行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继续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新开工项目普遍增多,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进入了又一轮快速发展期。

各级交通质监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勇于面对质量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和事业单位改革双重压力,坚

持质量第一、安全发展理念,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优良作风,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得到了社会和行业的充分肯定。

(一)质量监督工作锐意进取、成效显著。

1.积极适应新形势,监督工作思路不断创新。

一年来,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根据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创新监督理念和思路,提升工作主动性。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一把手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厅党组专门听取质量安全专题汇报,深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年”活动,质量管理实施八项措施,安全管理采取六项举措,探索施工安全生产“分区管理”新途径,取得良好效果。

江苏、江西等省从规范监督工作做起,制定了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标准、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江西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预制梁钢筋、桥梁支座质量整顿等专项活动。

长航站全力开展“长江杯”活动。

安徽积极实践现代工程管理,实施高速公路创精品工程实施纲要,探索监管工作标准化,建立质量安全会商、重大事项通报、数据共享等制度,推进质量安全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创立并推广“单元预警法”、“一校一志一会”和“三阶段安全风险分析与预防”等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一些省份积极开展市级质监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形成分工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2.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监督工作实效不断提升。

面对日益艰巨的监督任务,各省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监

督模式。

福建注重转变观念,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强化监督职责和责任追究,树立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出台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实行“一周一抽查、一月一督查、一季一分析”,加强质量安全动态跟踪,为辖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广东省实施“双标”管理,对项目进行评价排名,工程实体质量指标显著提升。

湖南全面推广工地建设标准化、工艺工法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管理标准化和钢筋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混凝土集中拌和的施工方式,即“四标准三集中”,大力推广应用预应力智能张拉、管道注浆智能控制等新技术,有效增强了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保证水平。

3.监督手段更加丰富,监督工作针对性进一步增强。

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各地积极探索做好监督工作的新举措,不断丰富监督手段和工作方法,不断增强监督工作针对性,努力做到有的放矢。

重庆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采用综合检查、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对桥隧和高边坡、重要工点和关键工序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进一步提升了质量安全的监管水平。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一把手和厅党组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多次督查质量安全,强化地方职责,推动市州监管能力建设;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召开由市州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和总监、项目经理、中心试验室主任等参加的千人质量安全大会,通报情况,

部署工作,落实责任,强力推进检测专项整治、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平安工地建设、监理行业新风建设活动;实行质量安全季报制度,通过质量安全综合评价对项目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后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督查,促进了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江西站制作了试验检测教学片,强化试验检测人员培训,努力提高检测队伍素质,创建学习型试验检测机构;陕西站通过技术比武、第三方检测机构备案、检测机构内部管理认证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4.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2009年部组织开展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活动以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高度重视,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努力提高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大部分省将治理范围扩展到农村公路、改扩建等工程项目,将治理内容扩大到钢绞线、锚夹具、模板、桥面铺装、小型预制构件等方面。

治理工作起到了以点带面、以局部带动全局的积极促进作用。

今年上半年,全国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抽检指标总体合格率环比上升5.7个百分点,对混凝土耐久性影响较大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指标合格率环比上升5.8个百分点,隧道工程抽检指标总体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

水运工程抽检指标总体合格率与去年全年总体合格率相比上升0.6个百分点,混凝土抗压、抗冻、抗渗、抗氯离子渗透等反映强度和耐久性的指标合格率继续保持高位。

通过治理工作,各地在提高工程实体质量的同

时,改变了粗放的施工方式,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成为主导;不断改进施工工艺,一些好的施工工艺得到广泛采用;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成效得到业内认可,成为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们组织编写了《高速公路工程质量风险预控手册(混凝土桥涵分册)》,各地及时将治理经验制度化,制定防治要点、施工标准化指南,明确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有效指导现场施工,构建了通病治理的长效机制。

5.强化制度建设,监理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截至目前,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364家,乙级161家;水运工程甲级60家,乙级25家。

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分别为57891人和6238人。

同时,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规范人员流动和业绩管理,促进监理市场有序发展。

为切实发挥好“总监”这个关键人的组织协调、带动引领作用,部起草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和总监人才库管理办法。

同时,完成了对2010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2011年监理过渡考试等工作。

开展了公路工程监理制度调研,全面掌握和分析监理制度实施现状,为政策制定提供基础和依据。

组织对“监理企业树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的行业新风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将新风建设活动常态化,不断提高监理的技术水平和修养,促进监理行业良性发展。

6、市场管理与能力培养并举,试验检测管理进一步加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篇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2012年修订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

2012?

2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

2010?

65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

第四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竣工验收计划后组织开展。

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进行鉴定检测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并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

第六条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一)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排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

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

(二)对巳纳入部年度竣工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实施鉴定工作2个月前,填写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并初步拟定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报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三)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在收到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

(四)经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确认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时,即成立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派组长,由省质监机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质监机构分别指派相关人员组成。

(五)领导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省质监机构对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

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如确需对工作方案作较大调整,应按原程序上报。

(六)省质监机构按照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及内业资料审查等工作,严格进行质量评定,并负责拟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领导组对省质监机构拟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核、核查情况

修改完善质量鉴定报告。

第七条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抽查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专项论证资料;查阅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

(二)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三)出现以下问题的应核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是否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或相关单位确认有效。

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

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

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

3.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

4.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降的;

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

(四)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

降等。

第八条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必要时具体检测工作可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向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以下情况:

1.具有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2.近两年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

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

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二)省质监机构、检测机构根据《细则》和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确定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

第九条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

(一)工程实体检测应严格按照《细则》和项目质量鉴定方案规定的抽查频率、项目、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等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见附件3),并附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

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须符合有关规定。

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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