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财政会计学会团体章程通过稿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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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财政会计学会团体章程通过稿教材

常熟市财政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

常熟市财政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

THECHANGSHUFINANCEANDACCOUNTINGASSOCIATION,缩写:

CSFAA。

第二条常熟市财政会计学会是常熟市财政、会计界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专业性学术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指导、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和地方建设为主题、以提高专业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为主线,为会员服务,指导会员执行和实施国家财政、财会制度,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熟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挂靠单位为常熟市财政局。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常熟市虞山镇枫林路6号。

联系电话:

5153237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财政、会计和经济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反映财会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在加强党、政府与学术界的联系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全市财会工作者的团结、进取。

(二)制定活动规划,确定学术研究的重点课题,组织多形式、多层次、多方面的学术研讨、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和财会学科知识的普及活动。

(三)组织会员撰写学术论文,组织优秀成果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对优秀成果的取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不定期编辑印发会刊和财会学术科研资料。

(四)加强调查研究,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财会业务的咨询服务工作。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服务。

(六)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促进单位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

(七)介绍国内外和市内外的学术动态,不断拓宽信息交流的渠道和领域,开展和参与地区间、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八)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凡赞同本会宗旨,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入会。

(一)单位会员

与本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财会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

(二)个人会员

1、原则上应具有财会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财会业务的人员;

2、在本市企业(单位)或部门担任财会负责人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突出的财会工作者;

3、从事财会理论研究、教学的专家学者;

4、积极支持财会研究工作、热心从事财会人才培养和从事财政、会计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单位会员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五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经会长或者3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经会长或者3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单位会员每年都要按时缴纳一定的会费。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7日第4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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