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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出租合同模板最新版

厂房出租合同模板(最新版)

  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承租方)周桂雄(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由于乙方生产、生活需要,就租赁甲方提供的厂房及配套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

  1.1本合同所指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1.2甲方将合法拥有产权之位于(以下所称的厂房均是指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社区春风路128号太和美工业园的厂房)A-D1(栋)第一(层)至二层共计1564平方米(以建筑面积为准),宿舍(以下所称的宿舍均是指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社区春风路128号太和美工业园的宿舍A-B2栋第二层共计10套(6月6月7月6月19日。

  2.2.1双方议定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本合同中所称元如无特别指明均指人民币)首层价格:

14元,二层以上:

12元,整租(指乙方所租赁之厂房为整栋承租,以下简称整租)均价:

12元。

  2.2.2乙方承租之厂房月租金优惠价为平均每平方米人民币9元玖元整(大写),物业管理费(代收代付)为每平方米2元贰元整(大写)厂房共计月租金为14076元壹万肆仟零柒拾陆元整(大

  写);物业管理费共计3128元叁仟壹佰贰拾捌元整(大写)

  2.2.3乙方在租赁期内如出现厂房或宿舍部分退租不再整租的情况,则必须按本条2.2.1款之规定执行承租部分的厂房价格。

如乙方在租赁期内将首层改为其他社会性服务经营性使用,则按每平方米18元人民币向甲方交租金。

  2.3宿舍标准月租金为每套350元(含物业管理费)叁佰伍拾元整(大写);宿舍共计月租金为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大写)

  2.4厂房和宿舍月租金及管理费共计为内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无递增,第四年起每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递增为10%.

  2.6厂房租金从7月7月6月检、年审费用由甲方负责。

  7.4乙方承担的电梯使用费,与每月的租金一并交付甲方,电梯使用费为每月400元肆佰元整(大写);逾期缴纳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7.5以上事项甲、乙双方需签订《电梯使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属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予乙方使用,并承担厂房、宿舍主体结构的维修责任及费用。

  8.2甲方拥有重新命名工业园和在任何时候改变、更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需对乙方做出任何补偿,并不因此构成本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变更,但甲方在行使该权利时,需提前十五个日历天书面通知乙方。

  8.3甲方可直接或委派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工业园的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更换,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8.4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预先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进入乙方厂房、宿舍以检查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之规定或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厂房、宿舍的设施和设备;乙方有义务配合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对所租赁厂房、宿舍的生产安全检查工作;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8.5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对有关使用工业园的厂房、宿舍所需要遵守的合法规章制度做出修改或废止,该类修改或废止自送达乙方时生效。

  8.6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预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意向承租者进入乙方厂房、宿舍进行现场踏勘,并有权在认为合适的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厂房、宿舍的告示及广告。

  8.7甲方负责处理乙方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8.8甲方不得妨碍、干涉乙方在所租赁的厂房内合法守章的经营、宿舍内的合法守章居住。

  8.9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在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厂房、宿舍增设管井、管道等设施。

因增加设施造成厂房、宿舍实际面积减少的,甲方应按比例减少租金,在增设过程中,甲方应相应减免施工期间乙方的租金。

  8.10本合同签订后,如厂房、宿舍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甲方无须提前通知乙方,甲方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8.11厂房、宿舍内的主体结构如因自然损坏或甲方的疏忽而损坏,甲方负责支付维修费用,若厂房、宿舍在此期间不能营业,甲方应当同意相应减免乙方此期间的租金。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物业管理协议》、《用电协议》、《用水协议》、《电梯使用协议》以及工业园统一管理规章的前提下,对其承租的厂房、宿舍享有使用权。

  9.2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身安全、防火、安全生产、防盗、防损、劳资纠纷等负有全部责任。

  9.3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厂房、宿舍及其附属设施,并承担除厂房、宿舍主体结构外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和支付费用。

  9.4乙方应当将厂房、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合法的用途;乙方将厂房、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用于非法用途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9.5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自行在园区内设立食堂、餐厅、小卖部、小超市等,乙方同意及有偿享有由甲方或甲方委派的专业公司提供饮食服务及其他生活配套服务。

  9.6租赁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方租赁条件时方可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租优先权。

  9.7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9.8乙方不得将承租之厂房、宿舍的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或间接或变相抵押、赠予或舍弃交予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合同约定承租范围内的物业进行转租、分租。

  9.9乙方不得在厂房、宿舍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刺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不得违反环保部门的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和废物。

噪声须控制在环保部门许可的范围内。

如乙方违反规定被环保部门罚款的,乙方须自行负责;被勒令停产的,期间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电梯使用费等必须照常支付给甲方。

  9.10乙方须确保安全生产,严禁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如违反相关规定,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9.11乙方须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不得随意拖欠。

如因拖欠被员工举报,乙方须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乙方劳资纠纷造成对甲方设施和建筑物的损坏,乙方须向甲方全部赔偿。

  9.12租赁期间,为节日装饰、消防演习、人防演习、防灾检查、房屋安全检测等需要,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或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单位的停业安排,在此期间,乙方应照常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各项应缴费用。

  9.13租赁期间乙方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厂房内货物财产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约定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生产、货物、设备、办公及其他配套设施、附属设施的安全。

  9.1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生产经营的合法文件资料,并按乙方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守法经营。

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向除政府主管部门外的其他方泄露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9.15租赁期间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仲裁、诉讼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将租赁之厂房、宿舍向任何单位、个人作任何抵押、担保。

  9.16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厂房、宿舍如需作进一步的修缮、改动、装饰或改变用途,或按主管部门要求需增加消防等设施的,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如涉及),并且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建设、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验收工作由乙方负责。

  9.17厂房、宿舍的主体结构如遭受自然损坏,或厂房的水管、电线线路、电器设备、防火装置、空调设备、厂房内的其他固定装置等如出现故障或损坏,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维修工作,因乙方过错或延误而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包括故意或过失),乙方应支付全部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触犯刑事法律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8在租赁期内,厂房、宿舍任何门窗等如有损坏,乙方须在七天内自费更换;如因门窗玻璃等损坏可能造成对他人潜在伤害时,乙方必须立即更换。

否则因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有赔偿责任;因门窗等损坏造成的乙方的货物、设备、设施的水浸损毁,由乙方自行承担。

  9.19乙方同意并自愿委托甲方或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其在承租的厂房内商品销售或服务质量保证的监控、调解人。

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消费者投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调解处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提前退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与合同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10.2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退还合同保证金,除此之外还须向乙方支付与相当于合同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

  10.3若乙方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构成违约,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拖欠应缴各项费用达十五个日历天以上时,甲方将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在决定乙方是否违约时,乙方之雇员或经乙方的授权或默许使用租赁物之人、单位的任何过失或违约均以乙方本身违约论。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修改,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11.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导致厂房、宿舍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超过六个月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在因本条解除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所缴合同保证金在结清应缴费用后的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要求任何其他补偿。

  11.3由下列情形发生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

  ⑵乙方在办理厂房、宿舍交付手续时未缴清合同保证金;

  ⑶乙方未办理退租手续擅自撤离厂房、宿舍;

  ⑷乙方擅自将所租赁的厂房、宿舍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赠予、或舍弃交予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

  ⑸乙方逾期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并在甲方特别通知的期限内仍拒绝缴纳,或故意拖延所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达十五个日历天以上的;

  ⑹乙方非法在所租赁的厂房、宿舍存放、使用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或环保排放不达标的。

  ⑺乙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8)乙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生产设备或其它资产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封的。

  (9)乙方不按厂房、宿舍的性质使用而导致厂房、宿舍受到损坏的。

  (10)乙方擅自改变所租赁物业用途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亦可

  选择不解除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11.4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本合同签订的厂房、宿舍交付日起的三个月后仍不能交付的;

  ⑵厂房、宿舍的主体结构如因甲方的疏忽而损坏,不承担维修责任,导致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法使用厂房、宿舍的;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亦可选择不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11.5合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解除的,应签订书面解除合同的协议;单方面解除的,单方要求解除的,拟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对方。

  11.6有下列情形的,合同终止:

  ⑴合同期满;

  ⑵合同解除。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11.7本合同终止当天内,乙方须将厂房、宿舍腾空,并将厂房大门的所有钥匙及厂房、宿舍内的固定装置等设备在完好无缺(正常损耗除外)交回甲方,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后,发出同意离厂通知书。

乙方不得损坏、拆除、携离在所租赁厂房、宿舍内添附的一切装修、固定设备设施和物件。

如有损坏设施应进行全面恢复或委托甲方代为修缮,由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1.8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租赁厂房、宿舍的固定设施变动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原。

  第十二条通知

  12.1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宜,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12.2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交付厂房、宿舍。

  12.3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有权签收有关通知,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对方,经签收的通知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12.4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个日历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如不通知,则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12.5甲方可以采用在乙方承租的厂房、宿舍范围的显要位置张贴通知,通知张贴的第二天为有效送达的通知。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交东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应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传媒或公众透露本合同内容。

  14.2甲方超期限未能交付厂房、宿舍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套设施的延误、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延误等,乙方免租期限顺延。

  14.3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取代以前双方有关合同及其附件的标准内容而承诺的所有口头或书面上的协议、谅解和通讯;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执行效力。

  14.4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如合同履行地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签订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含合同履行地备案)时,双方应按要求签订该租赁合同,该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之规定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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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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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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