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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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doc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1总则

1.1目的

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文件精神,规范行业管理,增强屠宰加工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逐步实现“加强畜禽屠宰业管理,打破地方封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食品在全国流通”的目标。

1.2定义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认定)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SB/T10396-2005),按照规定程序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标准规定等级的活动。

1.3范围

资质等级认定范围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

1.3.1申请资质等级的认定企业有多个分厂时,应按照各厂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等级。

1.3.2一个企业在不同地区设立分厂的,其分厂应向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认定。

1.4编制说明

1.4.1本细则是开展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全过程。

1.4.2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和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可作为本细则的附件,适用于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2组织管理

2.1组织形式

2.1.1商务部统一组织全国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并负责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和对申报三☆级(含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认定。

2.1.2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商务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部专家委员会)和省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并根据认定工作需要,分别成立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审查组),负责资质等级认定的现场审查工作。

2.2主要工作

2.2.1商务部的主要工作包括:

a)负责全国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制定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b)成立商务部专家委员会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c)负责对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的批准、发证(牌)和公告;

d)监制并管理证书、标牌和标志的使用。

e)负责组织四☆级以上获证企业的复审和全国范围内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f)负责建立全国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系统。

2.2.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

a)负责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b)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c)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的批准、发证(牌)和公告;

d)负责组织本地区三☆级以下获证企业的复审;按照商务部统一布置开展本地区三☆级以下企业的监督检查;

e)负责建立本地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系统。

2.3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要求

2.3.1商务部专家委员会由商务部组织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企业专家组成,人数为15人。

2.3.2省级专家委员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

2.3.3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与屠宰工作相关的管理、研究或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b)熟悉国内外屠宰加工、检验、管理等环节,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c)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出客观、公正评价。

2.4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2.4.1商务部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a)根据省级专家委员会文件审查的结果,委派审查组对申请四☆级以上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b)审查现场审查组提交的资质等级认定报告,若有重大缺陷,责成审查组补充资质等级认定评价意见或委派新的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c)监督资质等级认定过程,调处资质等级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申报企业对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申诉;

d)根据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及现场审查表认定企业资质等级;

2.4.2省级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a)审查企业递交的资质等级认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b)组织对本地区所有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查;

c)委派审查组对本地区申请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d)审查现场审查组提交的资质等级认定报告,若有重大缺陷,责成审查组补充资质等级认定审查意见或委派新的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e)监督资质等级认定过程,调处资质等级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申报企业对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申诉;

f)根据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及现场审查表,认定本地区三☆级以下的企业资质等级;

2.5审查组的人员组成及要求

2.5.1审查组由通过商务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审查员组成。

2.5.1.1各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取得“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审查员资料库,随机抽取组成审查组,参加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

2.5.1.2商务部开展现场审查时,可在全国审查员资料库中抽取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2.5.2每个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人,可根据企业规模增至5或7人。

2.5.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指定。

2.5.4审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a)从事与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研究或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屠宰加工、检验技术发展的状况;

b)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出客观、公正评价;

c)通过商务部组织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并取得审查员资格证书。

2.5.5审查组的职责

a)受专家委员会指派,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

b)负责解答被审查企业提出的问题;

c)提交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2.6工作要求

2.6.1参加资质等级认定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循客观、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2.6.2参加认的审查员和与被认定企业有直接利益或竞争关系时,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参与该企业的审查和认定。

2.6.3参加资质等级认定的有关人员,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3申请

3.1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

3.2申请企业应对照SB/T10396-2005《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进行自我审核和评价。

3.2.1申请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并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宣贯培训。

3.2.2对照SB/T10396-2005《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进行自我审核和评价,并对自我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必要时,可请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咨询、指导。

3.2.3对自我审核结果进行内部评价,确定申报等级,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3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根据所申请的等级,按照附表1的要求,填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

3.3.1申请一☆级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7项要求的材料。

3.3.2申请二☆和三☆级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10项要求的材料。

3.3.3申请四☆和五☆级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12项要求的材料。

4受理

4.1省级专家委员会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4.1.1材料齐全的,通知申报企业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4.1.2材料不全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

4.2是否受理的答复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5文件审核

5.1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组,对已受理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查。

5.1.1确认生猪定点屠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环保达标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1.2检查企业提供的平面图、流程图、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所申请等级相符合;

5.1.3确认肉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1.4检查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情况。

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合格证书。

5.1.4.1对获证的屠宰技术工人的人数要求:

a)企业申报时,经过培训的屠宰技术工人获证人数:

一☆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30%,二☆级不少生产人员总数的40%,三☆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50%,四☆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60%,五☆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70%。

b)第一次复审时,屠宰技术工人获证人数:

一☆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60%,二☆级不少生产人员总数的70%,三☆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70%,四☆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80%,五☆级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90%。

c)第二年复审时,屠宰技术工人获证人数要求达到100%。

5.1.4.2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获证人数要求:

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不少于5人,三☆级不少于5人,四☆级不少于10人,五☆级不少于12人。

5.2文件审查结束后的工作:

5.2.1审查组针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应暂缓进行现场审查或通知企业撤回申请,不再进行资质等级认定。

5.2.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进行现场审核,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a)材料不全或材料的合理性未被认可;

b)屠宰技术工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不足或未取得符合要求的证书。

5.2.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回企业申请:

a)提供虚假材料;

b)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5.2.2审查组组长按照附表2的要求,填写资质等级认定文件审查报告。

5.2.3省级专家委员会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材料和文件审查报告报商务部专家委员会,并确定本地区三☆级以下企业现场审查组成员和现场评审时间。

6现场审查

6.1现场审查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在现场对企业符合标准要求程度的审查。

6.2现场审查按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

6.3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按照附表3的要求,填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报告》。

7等级认定

现场审查结束后,由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结果进行认定,确定企业资质等级。

7.1专家委员会采用集中会议的方式认定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必须超过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

7.2专家委员会对某一问题不能作出一致判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定。

分歧严重时,暂缓作出判定,委派新的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作出判定。

7.3专家委员会根据讨论结果,按照附表4的要求,填写《生猪屠宰资质等级认定报告》,确定申报企业等级,报商务主管部门。

7.4商务部根据商务部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认定意见,审定申请四☆级以上的企业资质等级。

7.4.1通过认定的,由商务部向企业发放资质等级证书、标牌,授权其使用资质认定等级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告。

7.4.2未通过认定的,退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申报企业。

7.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认定意见,审定三☆级以下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7.5.1通过认定的,由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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