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攻略民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0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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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攻略民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0例

【政法干警攻略】

民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0例)

1.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识记目标]小结:

(1)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

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2)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形成权常见种类:

撤消权(转变为“小”—同音)(不包括合同中债权人的撤消权)、抵消权(转变为“小”—同音)、追认权、解除权(转变为“姐”—同音)等。

(4)请求权和形成权相对应。

(5)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支配形成请抗辩

形单小小追姐权

请求形成相对应

请求时效除期间

[想象](前两句)“支配”和“形成”请求去抗辩,因为自己形单影只,所以“小小”追上了他的“姐姐”,一同去行使权利。

[助记图]

“小小”“姐姐”

(1)形单影只——追姐姐

(2)安慰(3)行使权利

[应用实例](2000年试卷三第34题,多选)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解析]答案为A、C、D,对于A项,是常见的形成权;对于B项,不需要追认就可发生法律效力,与监护人的意志无关,根据形成权的定义,可以知道不当选。

对于C项“未作受赠的表示”,是默示方式的追认(即放弃的表示),是追认的特殊方式,当选。

D项是比较典型的形成权。

2.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对比记忆。

[识记目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转化为“三家”—意义转换);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记忆方法]《合同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欺胁损国家,恶意损三家

形式掩目的,损社会违法

《民法通则》:

其中四项被《合同法》修改和包含,记:

无限令

[应用实例](2000年试卷二第5题,单选)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

乙在火车车厢叫卖:

“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

”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

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解析]答案为C。

甲为老烟民,故不是欺诈。

A、B不当选,买卖假烟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答案为C。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识记目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

重大误解失公平,欺胁乘危受害方

[应用实例](2003年试卷三第6题,单选)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解析]答案为A。

根据法条的规定很容易得出答案。

B项是无效条款,C项是无效合同,D项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4.可以质押的权利,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质押的效力。

[识记目标]

(1)可以质押的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可以质押的权利】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汇票、支票、本票和债券质押的效力。

《担保解释》98、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简化为“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简化为“无字”—意义转换),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化为“无抗力”—意义转换)。

  99、以公司债券(简化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简化为“无字”—意义转换),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化为“无抗力”—意义转换)。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汇支本券存仓提

可转股股标专(密)(填加压韵字缀,也有秘密之意思)

专利著作财产权

票券无字无抗力

[应用实例](2004年试卷三第9题,单选)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答案为D,比较简单,记住“票券无字无抗力”就很容易作答。

5.居间合同中,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的承担方式。

[识记目标]《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转化为“或酬或费”—“成”了,只要酬不要费。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承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未成”转化为“不成”—意义转化),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转化为“或酬或费”—“不成”,只要费不要酬。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压韵意义口诀:

居间合同成不成

或酬或费要记清

[应用实例](1999年试卷三第13题)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

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

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解析]答案为D,合同成立,得报酬但费用自己承担。

6.著作权的内容及相关注意事项。

[识记目标]

(1)《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和(七)的“出”相连,转为“复出”),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和(八)的“展”相连,转为“发展”),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见(五)项的“复”字),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见(六)项的“发”字),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用(十三)项的“上”连成“上网”),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用近音字转化为“上”,同(十二)项的“网”字,连成“上网”),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和(十七)项的“他”连在一起),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用近音字转化为“悔”,同(十四)项的“改”字,连成“悔改”),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即前(四)项“不可以许可”,转化为“不许”—意义转换)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即前(四)项“不可以转让”,转化为“不转”—意义转换)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发表署名修改保

不能许转要记好

复出发展演播放

上网悔改译他(稿)(添加的压韵意义后缀)

[想象]一个人发表了自己的署名作品,修改后保护起来,但是不能许可和转让,他记好后,复出重新发展,演出并播放不良节目,后来上网表示悔改,翻译他人的手稿作品。

[应用实例](2005年试卷三第17题,单项选择题)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

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合法使用

B.合理使用

C.法定许可使用

D.侵权行为

[解析]答案为D,表演权和放映权以及通过许可或转让表演权和放映权以及获取报酬的权利都应有相关的著作权人享有。

7.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期间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

[识记目标]

(1)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和“知道”调序)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调顺序到“明显”之前)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调到“一年”和“五年”之后,下面的“二十六”条是具体解释),由债务人负担。

(2)期间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弃债权、无偿转

知道明显低价转

一年五年有费用

合审追三被告管(为压韵,该句信息字调序)

[应用实例](2003年试卷三第56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

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解析]答案为B、C。

根据法条不难得出答案。

8.对《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的记忆。

[识记目标]《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变为同音字“伸”)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变为同音字“眼”)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变为近音字“睛”)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

伸出眼睛

[想象]伸出的眼睛像长长的“一”字。

就是一年。

[助记图]

(伸出的眼睛)

(很像“一”字)

[应用实例](2002年试卷三第81——84题之84题)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

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问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

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菜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

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卯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请回答下列81—85题。

8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

B.2年

C.最长不超过20年

D.6个月

[解析]答案为A。

一年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形。

9.要约撤销的条件和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识记目标]

(1)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条件】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合同法》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

撤销要约诺前到,定了期限不撤消

其他明示不可撤,有了理由准备(好)(压韵意义后缀)

[应用实例](2000年试卷三第11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

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解析]答案为A、C、D。

对于B项来说,因为缺乏“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这个条件,所以不当选。

10.提存的法定条件,通知,法律后果和提存物的领取期限。

(提存的所有知识点)

[识记目标]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 【提物的领取】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记忆方法]连接信息字加工成意义口诀:

无理拒绝人不明

继承监护未确定

通知风险孳息费

五年之内一起领

[应用实例](2003年试卷三第44题)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解析]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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