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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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学非法学高分宝典暨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系列之民法学

 

法硕(法学、非法学)

考试重点及难点及核心考点

汇总笔记之民法学

 

考试类型:

法硕(法学、非法学)

科目类别:

民法学

适用人群:

法硕及司考等考试

 

民法学重点、难点及核心考点汇总笔记

一、民法总则部分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高频考点)

1如果属于合同行为,则为效力待定;②如果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则为有效;③如果属于认知能力范围的小额交易行为,如购买文具等,则为有效;④如果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行为,如设立遗嘱等,则为无效。

2.监护人在何种情形下可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如为被监护人缴纳学费、医药费等)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如监护人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需要(如捐赠、赠与其他近亲属等),即便征得被监护人同意,处置行为亦为无效行为。

3.哪些亲属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

(高频考点)

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叔侄、姑舅、外甥等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哪些机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高频考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责任部门所属区域为被监护人所在地,而非监护人住所地或者监护人工作地等其他区域。

责任部门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不包括监护人的工作单位。

5.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前提及条件

1申请主体: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

2宣告失踪的条件:

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C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2)宣告死亡的前提及条件

1申请主体:

同宣告死亡申请主体。

2宣告死亡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C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4)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①财产关系:

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的法律后果。

②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③子女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④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的人未实际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有效。

6.捐助法人的定义及其财产分配、机构设置规则

(1)捐助法人的定义。

捐助法人即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机构。

(2)剩余财产分配。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3)组织机构设置。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7.民法典关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的分类?

(1)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记忆口诀为:

机关、农集、城镇合作、基层自治)。

8.民法典规定的法人解散的原因

法人解散的原因包括: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特别注意的是,变更登记(包括名称变更、类型变更等)不属于法人解散情形。

9.法学界关于法人设立原则的主要理论学说

各国法学界关于法人设立的学说,主要包括特许主义、准则主义、行政许可主义、自由设立主义。

特许主义即法人必须依据特别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才得以设立。

准则主义即法人的成立条件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只要设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而仅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成立。

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要件并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成立。

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即法人的设立仅凭当事人的意思即可设立,国家不加以干涉。

10.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11.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及应具备的要件。

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包括: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1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根据合伙企业债务产生的原因,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1)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需特别注意的是,继承权不得作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5.哪些机构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需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事业单位都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而是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16.需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有哪些?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特殊约定,上述事项可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的动产,无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负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

17.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XX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合伙协议中,当事人不得约定合伙的债权或债务仅由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几人享有或承担,而其他人不享有债权或不承担债务。

18.列举民法典中规定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需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没有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19.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等。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表示行为的一种。

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属于事实行为。

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0.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特征和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②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有效条件:

①行为人合格。

民事主体在实施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内心意愿由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同时与其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③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④行为形式合法。

凡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21.如何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遗赠、追认无权代理、行使撤销权、抵销权、催告权、解除权等。

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委托、居间、租赁、遗赠扶养协议等。

22.如何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或准物权的行为。

这一分类是以承认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为前提的。

例如,甲、乙之间订立了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则该合同即为负担行为,后甲交付服装给乙的行为以及乙交付货款给甲的行为就是处分行为。

一般而言,负担行为主要导致请求权的产生,而处分行为则导致所有权的转移或消灭。

23.意思表示的形式及生效

意思表示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三种,其中默示形式是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告发布时生效。

24.试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种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裁定。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①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①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4)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是:

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中,撤销权只归受损害的一方。

25.简述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者无效的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①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②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26.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所附条件的特点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点:

①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②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③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

④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

⑤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27.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1)自己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28.试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本人(被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第三人)。

(3)三方的权利义务分别是:

①本人,即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本人对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追认,则该无权代理称为有权代理,由本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若本人未予以追认,则不对该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承担责任。

②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其无权代理行为而导致的本人或者相对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③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要求本人在一个月内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追认,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未予以追认,则对于该狭义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

此外,在本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29.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需特别注意的是,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0.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已取消原有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①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诉讼时效的中断

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为“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

(6)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但是事后可以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31.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主要是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通常是形成权,比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32.关于期间的计算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物权编

33.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或客体种类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根据对标的物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划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标的物支配内容上的差异,可以将限定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4.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

(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35.有人认为:

“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

”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论述。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该说法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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