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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师课程学习报告
浅谈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
摘要:
目前,通过法律规定、注册机构管理、执业资格标准为核心的制度架构和运作模式已越来越普遍,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接受与共识。
关键词:
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报考程序;注册程序
1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产生背景
改革开放后,执业资格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
1986年,我国颁布《注册会计师条例》,建立起第一项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1994年,我国开始制定各类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在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领域,积极稳妥、有步骤地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是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
1994年,国家人事部与劳动部共同协商,联合下发了有关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分工意见,并经国务院批准,把管理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作为人事部的一项职能任务。
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用准则.我国自1997年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勘察设计领域已建立了10多个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制度自2005年7月正式实施,全国现有5500多人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获得此项资格.本文简单阐述了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必要性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管理工作思路提出了建议。
2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执业资格有: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药剂师、注册金融分析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投资)咨询师、注册设备师、注册道路工程师以及注册城市规划师等,所有的执业资格都是与企业资质挂勾,这是我国与国际执业资格制度最大的区别。
2.1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工作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建立的第一个执业资格制度,也是我国最早实施的执业资格制度之一。
到目前为止,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办法。
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一级注册建筑师14088名,二级注册建筑师25859名。
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首先从注册结构工程师开始,1997年9月1日,建设部、人事部颁发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之后建设部又颁发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8]229号)。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5085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822名。
2.2关于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的实施情况
2001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颁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标志着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全面启动。
总体框架将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划分为三个大类,即:
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注册景观设计师。
其中,注册工程师又划分为17个专业,基本上反映了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同国际上的做法也是相一致的。
我们按照总体框架逐步、有序地推进各类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2002年4月,人事部、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的四个文件,正式启动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到2002年底,按计划基本完成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特许和考核认定工作;去年9月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今年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又分别印发了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四个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文件,正式启动了这四个专业的执业资格制度。
另外,石油天然气、水利、冶金、矿业、铁路、机械、海洋、环境工程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正在积极准备之中。
2.3关于各专业委员会的建立情况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关于专业委员会组建的原则,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已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有岩土、电气、港口与航道工程、化工、公用设备、石油天然气共6家;此外还批准成立了7家专业筹备委员会,它们是:
环保、海洋、铁路、水利、冶金、机械、矿业。
各专业筹备管理委员会正在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的要求积极开展调研、有关文件的起草、专业考试专家组的组建、考试大纲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3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与国外注册师制度的异同
3.1国外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目前,通过法律规定、注册机构管理、执业资格标准为核心的制度架构和运作模式已越来越普遍,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接受与共识。
追溯历史,这种制度的形成主要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和用法律来约束市场秩序以及人们的服务行为。
在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英国并以它们的外扩影响形成了做法基本相同的北美国家与地区模式和英联邦制国家与地区模式。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建筑师注册法,而是各州有立法权,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本州的建筑师注册法,成立考试、注册机构实施建筑师注册工作。
1920年在各州考试、注册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了全美建筑师注册委员会,制定建筑师注册标准、组织全美建筑师注册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
尽管全美建筑师注册委员会开展注册工作已有75年了,但各州开展建筑师注册的历史要远远早于此。
英国的做法与美国有所不同,它的注册制度有学会会员注册和法律规定的注册机构注册两种,它们相互关联但并不相同。
在英国,学会的历史较长、一般为皇家特许,因此学会的地位与作用也较大。
学会有法律认可的章程和规则,实行自律管理,制定学会的会员标准、组织会员资格考试、会员注册管理等。
另一种注册形式是由注册机构实施的注册,它是基于学会会员注册的基础,以1931年颁布的英国建筑师(注册)法为依据开展注册的,要晚于学会的会员注册,而且由学会会员注册转变为注册机构注册是要增加一定条件的(如补充测试),只有在注册机构注册,才能使用“建筑师”称谓。
3.2国外执业资格制度特点和做法
由于各国的法律与工程管理体制不同,因此在采用执业资格和进行注册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的做法。
但是,据了解目前许多国家在执业资格标准方面基本形成共识,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和做法:
(1) 重视专业学历教育,并以教育标准为申请执业资格的先决条件。
(2) 重视实践培训的要求,从学校毕业到参加资格考试都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训练,美国规定三年的实践训练期,英国规定要有两年的实践训练,并完成训练记录册要求。
(3) 资格一般采取考试的办法取得,如全美建筑师资格考试、全美职业工程师资格考试和英国学会会员第三部分考试等。
申请在注册机构进行注册还要满足注册机构的其他要求(如补充测试等)。
(4) 由注册机构实施注册管理。
受理注册申请,收取注册费,建立并公布在册人员的注册簿,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制定继续教育要求,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违纪行为等进行查处,并根据规定进行注销注册。
(5) 法律对注册人员执业保护的两种基本做法:
一种为法律对“注册人员称谓和执业实践”进行保护,即执业实践必须是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名义执业;另一种为法律仅对 “注册人员称谓保护”进行保护,即非注册人员不得使用“建筑师或工程师”称谓,而对执业实践不作必须是注册人员的规定,但业主一般要选择有“建筑师”或“工程师”称号的人。
这两种做法都体现了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的作用和社会对他们的认可。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或拥有“建筑师”、“职业工程师”等称号即表明他们已完成了大学专业教育、经过2~3年的实践训练具有一定的工程经验,并已通过了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能够作为建筑师、职业工程师直接为公众和社会提供工程服务。
3.3我国注册建筑师与注册结构师制度的做法
我国相继于1995年建立了注册建筑师制度,1997年建立了注册结构师制度。
在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标准上参照并制定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教育标准、实践训练标准和资格考试标准: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标准为经评估通过的5年制大学建筑学专业毕业,3年实践训练,参加并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标准为经评估通过的4年制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参加并通过全国基础考试及完成4年的实践训练,参加并通过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师专业考试。
在注册上采用“注册人员称谓和执业实践”保护方式,取得资格人员必须注册取得执业印章,并在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这些技术文件才能生效,非注册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名义进行执业活动。
相同的是主要从事业务的对象、基本的知识结构等方面,都有一些共性的特点。
不同的是,我国是强制性的,而国外是市场认可的。
我们国家为什么要搞强制性的标准呢?
不搞得话,国家担心会出现问题,我们是保证基本的或者说最低的门槛。
这就是目前我们国家管理处在一个比较难的困境。
在行业当中难免产生不同的意见,如果大家有想法、有意见可以随时和我们沟通,也为我们在决策的时候多一些参考意见,更完善一些。
4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构成框架及具体实施办法
4.1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工作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建立的第一个执业资格制度,也是我国最早实施的执业资格制度之一。
到目前为止,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办法。
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一级注册建筑师14088名,二级注册建筑师25859名。
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首先从注册结构工程师开始,1997年9月1日,建设部、人事部颁发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之后建设部又颁发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8]229号)。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5085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822名。
4.2关于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的实施情况
2001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颁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标志着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全面启动。
总体框架将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划分为三个大类,即:
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注册景观设计师。
其中,注册工程师又划分为17个专业,基本上反映了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同国际上的做法也是相一致的。
我们按照总体框架逐步、有序地推进各类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2002年4月,人事部、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的四个文件,正式启动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到2002年底,按计划基本完成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特许和考核认定工作;去年9月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今年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又分别印发了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四个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文件,正式启动了这四个专业的执业资格制度。
另外,石油天然气、水利、冶金、矿业、铁路、机械、海洋、环境工程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正在积极准备之中。
4.3关于各专业委员会的建立情况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关于专业委员会组建的原则,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已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有岩土、电气、港口与航道工程、化工、公用设备、石油天然气共6家;此外还批准成立了7家专业筹备委员会,它们是:
环保、海洋、铁路、水利、冶金、机械、矿业。
各专业筹备管理委员会正在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的要求积极开展调研、有关文件的起草、专业考试专家组的组建、考试大纲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5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特点及实施办法(以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例)
5.1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
5.1.1基础考试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本
专
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专科毕业
1年
相
近
专
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专科毕业
1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年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5.1.2专业考试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本
专
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6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Ⅱ类人员中
无此类人员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5年
8年
专科毕业
6年
9年
相
近
专
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8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9年
专科毕业
7年
10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2年
注:
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报考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5.2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内容
一级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设《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二级注册
注册结构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
其中,《基础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
作答;《专业考试》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即:
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
卡的同时,在答题纸上写出计算过程。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具体时间安排是:
08:
00一12:
00一级:
《专业考试(上)》《基础考试(上)》
二级:
《专业考试(上)》
14:
00一18:
00一级:
《专业考试(下)》《基础考试(下)》
二级:
《专业考试(上)》
二级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
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一级注册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为闭
卷考试,统一发《考试手册》,考后收回。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
无存储编辑功能)、三角板、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钉书器、比例尺。
5.3注册结构工程师评分制度
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采用各地计算机读卡,全国统一集中阅卷方式。
首先各地按人事部下发的考后规则模板分别对考生的基础、专业知识、专业案例考试上、下午答题卡进行机读评分,并按规定将各科考试成绩信息及考场分配信息以PTD格式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各科读卡成绩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各科成绩统计分析结果及时报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依据读卡成绩分析结果,经研究后确定各科的调档分数线。
正式评分前一周,各地应将全部一级结构专业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考场纪录单和报考人员名册一并以机要邮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阅卷点。
对一级结构专业考试、其它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读卡成绩均达到调档分数线的考生试卷,将由各地选派的评分专家对其作答情况进行阅卷评分。
对一级结构专业考试、其它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读卡成绩未达到调档分数线的考生试卷,不进行专家阅卷评分。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评分由各地参照上述作法组织评阅试卷。
6我国各类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6.1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
不需要职业实践时间,毕业后即可参加基础考试,即最早为2016年9月。
6.2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
在通过基础考试的前提下,并满足最少实践时间4年的条件后,可以参加专业考试,即最早为2020年9月。
6.3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程序
浙江省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报考条件审查及网上交费的方式进行。
网络报名开始后,报考人员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
)进行网络报名。
网络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考人员填写完成后下载打印“××××年度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打印前请务必认真核对所填信息是否准确,打印后不能再作更改,否则责任自负)和“网上交费通知单”,在“报名表”上粘贴与网上上传照片同版的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并在诚信声明处签名,经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盖章后,在报名期内,按属地原则到设区的市(含义乌市)建设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指定的报考条件审查点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
在杭的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由单位统一到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上午8:
30-11:
00,下午2:
00-5:
00)进行现场报考条件审查。
现场办理报考条件审查手续时,首次报考人员需提交“报名表”和“网上交费通知单”,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基础课考试通过证明(报考专业课的人员)及反映设计业绩的证明材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历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重考人员,只须提供“报名表”和“网上交费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及上年度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成绩单。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建管局负责本地区的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收下“报名表”等相关材料,在报名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同时在报考人员提交的“网上交费通知单”上盖章(没有盖章的无效)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于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网上交纳考试费用。
未按时到现场进行报考条件审查的人员,或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在规定日期内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等资料,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7我国各类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程序及管理办法
7.1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该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7.1.1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在此设计单位首次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8、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9、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须知”中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7.1.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后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审定,注册人员证书及印章统一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省注册中心领取并下发到注册本人手中。
7.2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7.2.1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5、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7、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7.2.2办理程序
A、跨省(部门)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
(3)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审查材料符合变更条件后,将变更注册人员材料返还申请人。
B:
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将有关材料报送新聘用单位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地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申报材料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将变更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定。
7.3延续注册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7.3.1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继续在此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继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7.3.2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之前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注册材料;
2、将相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