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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司与土司学

论土司与土司学

 

 

——兼及土司文化及其研究价值

 

【作者简介】成臻铭(1963-),男,土家族,湖南桑植人,吉首大学中国土司历史文化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土司学研究。

【内容提要】我国土司研究已经走过了整整一个世纪的历程,建立土司学的时机已经成熟。

本文从土司含义与土司类型出发,初步探讨了土司学的历史发展、研究对象、研究主题、主要内容、核心层面以及现代意识,并据此对土司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土司文化及其研究价值进行了深入讨论。

土司学的创建,对我国土司、土司文化、土司政治文化以及微型社区的现代土司现象的多学科理论交叉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国外的土司现象与酋邦研究也具有参考作用。

【关键词】土司/土司文化/土司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K03:

D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5681(2010)01-0086-10

    土司研究在我国历代政府、学者和社会人士的重视下,已经走过了整整一个世纪的历程。

整整一个世纪之中,土司研究虽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但某些重大理论与方法问题仍然未能有所涉及或依然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是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政治文化、土司现象和现代土司现象的理论研究问题。

本文拟针对此六个理论问题提出创建土司学的设想,并对土司学的历史发展、研究对象、研究主题、主要内容、核心层面和现代意识等作一个较为系统的考察,以期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所谓土司

    

(一)土司的含义

    土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值得说明的是,宗族大姓之长、少数民族国王、土官、流亡政权首脑等均非土司,但却是土司的重要来源之一。

    土司现象在全球许多国家的土著民族居地普遍存在,它虽有“酋邦”之名但有土司之实。

在我国,土司现象及土司问题发端于两宋之交,形成于元朝,完善于明朝,衰落于清朝,苟延于民国时期,结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1958年民主改革完成之后,前后历时共八百年,对我国二十余个少数民族省份的政治、经济、文化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作为土司的前身及后来的自署职官,土官的历史更加悠久。

追溯起来,土司演变史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职”、“司”分合史,即由“职司分离”向“职司合一”的演进史。

其演进过程大致经历二个阶段:

一是职官与官署的分离。

唐朝以前,职官与官署是分开的。

先秦时期,“司”字的含义是替君主办事的职官拥有专门府第。

西周时期,卿大夫以上的爵位和官职实行世代承袭,而大夫以下的低级职位由乡里荐举的“士”轮流担任。

“士”的身份为贵族或族长。

秦汉时期,“司”泛指官职。

隋朝初年为稳定朝廷统治,临时派遣有官勋之人到各地进行安抚,自此开始出现“安抚使”、“安抚大使”之官称,但此时职官与官署是分开的。

二是职官与衙署合二为一,职官成为衙署的代称。

唐朝时,“司”字泛指为官署。

唐中叶“安史之乱”以后,节度使兼任民事,“司”既指官职又指官署。

北宋仁宗年间,宣抚司、安抚司等作为中央朝廷临时派出机构,设置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此时,王祖道的奏议提到“土司”一词。

南宋初年,执政大臣兼任宣抚使,出使于外之时设宣抚司为其官署。

南宋后期,随着蒙古军的南进,湖广、四川、云南三个行省设立大量安抚司、宣抚司和宣慰司。

除设抚慰型职司外,宋朝设置了政务型职司。

当时,城市所在地设置有别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羁縻府的与州平级的府,长官为知府。

元朝时,抚慰型土司与政务型土司“府”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演变为西南、中南少数民族地区常设的地方行政官署。

当时,土人头目担任地方政府佐官的规格相当高,土官主持本地衙门后,其与本地衙门合二为一,本地衙门成为土官的化身与象征。

“府”也转变为土府,还设有土州、土县等。

明朝时,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和蛮夷长官司演变成为土官把持的地方政权机构,它们广泛设于南方四川、云南、湖广、贵州、广西等省。

除抚慰型土司外,还有政务型土司、僧官土司、羁縻卫所土司。

羁縻卫所土司遍设于西南、西北和东北少数民族区,主要包括土指挥使司、土千户所、土百户所等,利用土人节制周边其它类型的土司。

明朝中期以后,“职司合一”现象在西南、西北和东北民族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凡有土官管辖的地方均允准设立土司衙署,土司成了“职”与“司”的混称。

    土官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由土人(本地人)担任的、没有限定任期的地方官员。

他是与流官和土司相对而言的地方官员,又称羁縻土官。

相对于流官,土官代表流官政府世代分管其世居之地和世居之民,只是被流官政府支配的胥吏“土人头目”而已。

相对于土司,土官既没有独立的管区又没有独立的衙门,只是土司衙署的佐官。

作为“土人头目”担任的胥吏,土官产生于商朝,大量出现于两汉时期,转变于北宋中后期,消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十年代中后期。

商周时期,国家实行要服荒服制,产生了土官。

战国秦朝时期,土官以郡县官府内自署职官的身份存在。

两汉时期在各边郡内部设置边郡与属国,中原王朝实行“蛮汉分治”,设置流官、土官等两套并行的职官系统。

南朝时设置左郡左县和俚郡俚县,仍继承两汉时期的政治文化传统。

唐宋时期,封授当地酋长世袭担任羁縻府州的都督和刺史,羁縻府州内部仍实行土官与流官并行的两套系统,土官系统的职官基本上是世袭担任的,而流官系统的职官只是临时聘任。

北宋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年),云贵高原东缘出现的“土官”一词。

南宋末年,兀良合台率领蒙古兵沿青藏高原东缘而入云贵高原,对南宋实施大包围,设置了更多的土官。

元代,云贵高原、青藏高原及其周边地区全面设置土官,这是政府任命的“土人为之”的世袭地方官,而不是宣慰使司、宣抚司等“诸司”的长官。

明朝中叶后,土官普遍改称为土司,过去“以部落划分居民”转化为“以地域划分居民”了。

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清代、民国时期。

由于土司与土官,在“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入其流、世受其封”方面,职能与结构是重合的,因而在地方奏折里面,地方大员在对土司区职官进行整体把握的过程中,往往把土司土官混为一谈,使土司一词出现之后,原先的土官一词并没有就此消失。

正是如此,史学界往往也由此将土官与土司混为一谈。

土司没有产生以前,土官均具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政治文化特征。

土司产生以后,土官仅具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受其封”的政治文化特征。

也就是说,土官如果没有自己的治所、没有在中央王朝的封授中“入流”,就只能是土官,或者叫做土司自署职官,而不是土司。

如果土官具备了“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全部特征,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司。

所以说,土司是独立拥有自己衙门和自署职官系统的土官。

[1]

    

(二)土司的类型

    余贻泽先生认为西南地区的土著民族自唐宋以来,部落酋长的“封官约为三种:

一、土官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县丞等文官之类;二、土司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指挥司等领兵之官,为武官之类;三、土吏如土巡检、土典吏、土驿丞、土主簿等吏目之类。

官职虽分三种,而一般人统称土司。

本文亦沿用惯例,故用土司制度一词。

以后本文内容所谓土司,除特别指明者外,皆泛指上列三种官职而言。

”[2]在此基础上,江应棵先生以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为例,提出土官土司“文武二类说”。

他说“明代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职,可以分为土官与土司两大类,从行政系统上说,土官属吏部铨委,土司兵部任命;从实质上说,这两种土职的分别,根本上是由于明朝把云南划分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域而产生的。

也就是说,明代对云南地区是采用了不同的两种行政制度,所以其所设置的土职,也就有土官与土司两大类,而这两大类土职,不仅是名称及隶属关系之不同,而其政治意义也是显然有别的。

”[3]显然,江将余的第一、三类划分土官,而将第二类划为土司,从而形成土司类型的二分法。

    他们的这种划分标准主要来自官方文献。

在官方文献中,土司职能被区分为文、武两种,土司被概称为文职土司与武职土司。

然而这种划分难以明确亚政治制度文化受主体政治制度文化影响的程度,因而有必要结合土司职能重新划定土司类型。

根据土司结构与职能的同一性,我国历史上的土司可以划分为七种类型。

自宋代至清代,土司类型的数目处于不断增长之中:

宋代出现抚慰型土司和政务型土司,元代新出现僧官型土司,明代新出现羁縻卫所型土司,清代在传统土司转型的基础上新产生札萨克型、土弁型和土屯型土司。

从民国时期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十年代中后期,土司类型的数目则处于不断消减之中:

民国时期,残存的政务型、羁縻卫所型土司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十年代中后期,残存的抚慰型、僧官型、札萨克型、土弁型和土屯型土司等五类土司消失。

那些处于不断裂变、不断转型之中的土司,其控制区域也处于不断伸缩之中,如东北奴儿干都司辖区的羁縻卫所土司只是在明朝时期昙花一现。

上述类型土司的大致情况如下:

一是抚慰型土司。

抚慰型土司是我国历史上传统的土司类型之一,包括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土司。

它渊源于隋唐时期的安抚使、宣抚使之名,因发挥“抚”、“慰”职能而被列为“抚慰型土司”。

该类土司主要集中分布于四川、云南、湖广行省。

二是政务型土司。

政务型土司主要包括土府、土州、土县和土巡检司等土司,其内部结构、功能与流官区府州县的十分接近。

该类土司渊源可以追溯到商代的五服、秦代的道、两汉的边郡、南朝的左郡左县、唐宋的羁縻府州县峒,从元朝开始,它才正式演化为土府、土州、土县等。

它主要分布今天的广西地区,云南东部地区,贵州、云南、四川交界之地,也在南方各地其它类型土司区内参杂设置。

三是僧官土司。

僧官土司在我国西北与北方具有相当势力,其中尤以达赖势力最为强大。

它又被民族史学家称为僧职土司,主要包括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等,有多个活佛系统与四种等级的活佛体系。

在管理方面,中央设僧录司,府设僧纲司,州设僧正司,县设僧会司或者设置喇嘛旗,由喇嘛札萨克(或称札萨克大喇嘛)主掌一旗之政教事务。

僧录司受制于理藩院与六部之中的礼部。

[4]作为一种土司类型,其存在于元、明、清、民国时期,残余势力在藏传佛教寺院一直保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四是羁縻卫所土司。

羁縻卫所土司主要模仿明代卫所体制建立,包括卫、千户所、百户所等三种机构,以及土指挥使、土指挥同知、土指挥佥事、土镇抚、土经历、土知事、土吏目、土千户、土百户、总旗、小旗(或称为“土百长”)等职官,它主要分布于甘肃、青海和东北地区。

清朝时,西北甘青地区和西南的贵州地区以卫守御千户所和百户所类型居多,中南地区则以守御千户所的百户所居多,东北地区的羁縻卫所土司已经消失。

五是土弁型土司。

土弁型土司仿照清军绿营体制而建,主要分布于云南省西部、贵州省西南部和东南部、四川省西南部和西北部,湖南西部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包括从三品土游击、正四品土都司、正五品土守备、正六品土千总、正七品土把总、正八品外委千总、正九品外委把总、从九品额外外委等土司。

这类土司始设于清军入关以后的顺治末年,从乾嘉时期开始与土屯型土司交错在一起,一直持续到了清朝灭亡。

该土司类型在民国时期仍多有保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五十年代中后期完全消失。

六是札萨克土司。

札萨克土司系清代我国游牧地区的土司类型之一,集中分布于北方蒙古地区以及一度受到蒙古族政治文化影响深厚的西北吐鲁番、哈密地区与甘青地区等地,设置汗王、正副盟长、旗长札萨克、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梅伦章京、札兰章京、苏木章京、骁骑校、领催、什长等职官。

七是土屯型土司。

土屯型土司是指清初卫所职能转换后或卫所废除后在苗区和藏区新设的土司,先后设置于贵州“新疆六屯”、四川康巴藏区大小金川地区和湖南“有屯七县”,内设正五品屯守备、正六品屯千总、正七品屯把总、正九品屯外委等职官。

该类土司由于带有明显的明代卫所体制与清代绿营体制的印记,因而职官结构相对复杂。

其转型于雍正乾隆朝的“改土归流”期间,主要消失于民国时期,完全消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十年代中后期。

    明清时期系我国重要社会转型期,其社会转型对我国土司区也形成影响。

在清代,七种类型土司之间相互转化,当然,主要是抚慰型土司向政务型土司、羁縻卫所土司和土屯型土司等类型土司进行转化。

[5]

    二、土司学的规定

    

(一)土司学历史发展

    我国土司研究已经走过整整一个世纪的学术历程,形成四个研究阶段。

四个阶段研究均不同程度地切合了国家政权建设需要。

    从1908年到1959年,中央与地方政府一直重视残留土司问题的调查研究。

这种研究最初由政府部门的幕僚和个别学者执行。

1908年云生发表的《云南之土司》(《云南》第14期)和1911年安建发表的《贵州土司现况(南龙桥土司)》(《地学杂志》第2卷第8期),分别研究云贵两省的土司现状。

这种民族调查研究响应者寥寥,仅有周希武于1919年出版处理川甘地界纠纷的《玉树调查记》(上海商务印书馆)一书涉及土司问题。

到了1929年12月,民国政府内政部制定《现有土司调查表》及《现有盟旗及其他特殊组织调查表》,咨请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康、湖南、四川、新疆各省政府,“饬令民政厅详加调查,凡与县治相当地方,现未改设县治尚有此类特殊行政组织者,应即依式填表报部,以资稽考”。

[6]内政部的姿态得到更多学者的回应。

他们从“特殊行政组织”的角度重新审视残存的现实土司问题,追根溯源,由土司及其官制切入到边疆土司制度研究,从而提出解决土司政治冲突问题的对策。

这是一种应时的政治对策研究,研究先行者为葛赤峰和余贻泽。

1930年,葛赤峰提出“土司制度”一词,并探讨其成立与流弊[7],从而使“土司制度”作为特定名词使用至今。

1935年,余贻泽发表研究清代土司制度的专文[8],并于1944年出版研究我国土司制度的首部专著。

余贻泽先生在专著中,立足西南地区土司政治的存在现实,追溯了土司产生过程以及清代、民国土司的具体情况,从而提出了改革现行土司制度的具体建议。

[9]他构建的体系对后来的土司志、土司制度史研究产生巨大影响。

江应樑先生改进余贻泽列表概述土司的作法,以行政区为单位整理出了明代云南的土司志。

吴永章先生发展余贻泽的“史述”传统,形成土司制度史著作。

[10]龚荫先生建构“治所/族属/承袭/事纂”研究框架,从地域上大大地拓展了土司志研究视野。

[11]在前人土司志、土司制度史研究的基础上,李世愉先生创立了清代土司制度的“过程/事件”研究方法,并将研究层面推进到土司与家族村社之间。

[12]受李世愉先生直接影响,有人最近推出清代土司研究的新著,大大推进了土司志与土司制度史的整合研究,使土司学的创建成为可能。

[13]值得一提的是,1959年以前的土司问题还引起了电影界的重视,一些以土司为视点反映藏区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的电影作品如《雪震》、《猛河的黎明》等形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然而遗憾的是,余贻泽立足现实研究传统土司制度的方法被忽略了,从而使残留土司制度及现代土司现象淡出学者视线。

    从1960年到1979年,传统土司制度在我国消失了二十年,与土司相关的民族识别工作仍继续进行。

如何反思和评价八百年的土司制度史,如何使土司族属研究为民族识别工作服务,成为土司制度研究共同面对的问题。

由于受到人所共知的政治意识形态影响,相关学者不敢介入民族政治问题,从而使我国土司制度研究走上了一条技术性研究道路。

    从1980年到1998年,受“改革开放”后持续升温的“中国文化热”的驱动,各民族学者从土司治理层面上积极反思和评价本民族的土司制度,总结其经验教训,产生了极富学术分量的研究成果。

与此同时,也有人着手“土司城”的研究[14],从而使土司物质遗产作为现实的民族文化遗产开始受到重视。

该时期土司研究的特点是:

一是召开学术研讨会,集中研究土司制度。

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各召开两次研讨会。

①这些研讨会除忻城会议研讨土司制度外,其他均研究“土司夫人”的历史功绩②。

1988年8月20至23日,在张声震先生倡导下,广西民委、广西民族研究所、广西民族研究学会与忻城县委在忻城县联合主办全国土司制度研讨会,集中讨论了广西土司制度的起源和形成、民族成分、作用与流弊等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开了全国土司研究的学术风气,这种土司制度与民族历史的相关研究大大推动了我国土司研究的深入开展,同时也带动了全国各地的土司研究。

二是创办土司博物馆、编纂土司志。

1989年,忻城县委组织部蓝承恩先生放弃部长职务,筹办忻城土司博物馆。

[15]博物馆在一年多后隆重开馆,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继广西博物馆《广西土司制度资料汇编》之后编纂与发行了以“土司志”命名的《忻城土司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

三是土司文学及影视作品问世。

1985年,文公直出版了《女杰秦良玉演义》(山东文艺出版社出版)一书,这是我国首部反映土司生活的土司文学作品。

之后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苏星、阿来先后推出《末代土司》(四川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尘埃落定》(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版)两部土司文学作品。

还有中篇小说《泸沽湖土司夫人》发表。

尤其是《尘埃落定》获得茅盾文学奖并拍成电视连续剧在全国公映之后,公众对其反响很大,使土司研究开始走上文化产业化发展道路。

    从1999年到2009年,土司文化遗产作为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被逐步列入政府保护、开发日程。

为了筹办“99昆明园艺博览会”,云南省政府于1998年底完成了《多彩云南:

云南建设民族文化大省总体规划》,1999年初召开了首届“云南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研讨会”。

③为此,土司文化列为民族文化产业开发研究的重点对象,形成土司制度研究向土司物质形态研究的转向。

1999年,陈卫平公开提出了尖山唐崖城遗址的文化旅游开发构想。

[16]2001年,刘强、卫光辉公开发表文章,提出“土司文化”的概念,二人以红河县为例初步讨论了土司文化的内涵,认为“土司文化是生活在云南境内的少数民族在进入封建社会后在土司制度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文化,是边疆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可以分为两大类:

有形文化和无形文化。

有形文化包括土司的文化遗址、历史文物、民居建筑、服饰、饮食、民族乐器、歌舞道具、宗教器物、交际礼品、工艺产品、生活用具、生产工具等;无形文化包括土司的神话传说、史传谣谚、故事寓言、音乐舞蹈、节庆活动、民间习俗、人生礼仪、宗教祭典、习惯法等”。

[17]二人的见解,对后来进一步探讨具有启发作用。

“土司文化”概念提出后,又出现“土司文化旅游”的概念。

④一批民族学者在他们的成果中强化这些概念⑤,逐渐使“土司文化”等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表达。

之后,又有人考虑到文化的政治与社会分层,提出了“土司时期的政治文化”、“土司政治文化”等概念,从文化学视角观照政治学。

⑥总体看来,该时期研究具有以下新特点:

其一,土司研讨会召开的频率更高。

从2002年8月到2009年4月,全国各地召开九次土司研讨会,⑦逐步开辟了一条“文化开路,旅游搭台,经济唱戏”大道,使土司菜、土司茶与土司酒等新的土司文化产业勃然兴起。

那些不便举办土司研讨会的地区干脆新建土司城和土司大道,请国家领导人题字和检查指导工作,公开打出土司文化旅游旗号。

一些研究者甚至被冠以“土司文化专家”、“土司文化研究专家”等称号。

⑧其二,又产生一批土司文学作品。

仅2004年到2006年的三年中,先后出版李康学等的《湘西大土司》(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胡健的《抗倭英雄彭荩臣》(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征鹏的《傣王宫秘史》(云南美术出版社,2006年版)、彭剑秋的《溪州土司尽风流》(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年版)等土司文学作品。

其三,地方性院校成立专门的土司研究机构。

它们是2004年秋吉首大学成立的中国土司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和2007年7月长江师范学院成立的西南地区土司文化研究中心。

这些机构将为中国土司学会的形成创造条件。

    总之,整整一个世纪的土司研究,在我国先后走过了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政治文化的道路。

每一次新进展均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均大大拓展了土司研究的内容,逐渐形成土司志与土司文化以及历史与现实相关性研究并存的局面。

这些为土司学的最终形成,打下坚实的学术基础。

    

(二)土司学的研究对象

    这里所言之土司学,不是一门学科,但它像红学、科举学、敦煌学、甲骨学、徽学等一样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专门学,是研究土司现象以及发展规律的专门学。

土司学含义的确定取决于人们对土司现象的看法。

随着土司的变化以及社会科学的发展,土司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

目前土司学含义的确定主要有:

    第一,土司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司”或“土司活动”,因而,土司学就是研究土司问题的专门学。

它既关注“酋邦”或少数民族政权向土司转化,又关注它们给多民族国家政治建设形成的影响。

    第二,土司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司文化,土司学就是研究土司文化形态及其转化规律的专门学。

从文化发生学考察,自然环境逐步影响人的生存技能、经济生活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或社会结构),人的社会生活又进一步决定了文化现象(或文化系统)的形成与文化环境的营建,从而影响文化的发展。

正因为此,自然环境的多样性与文化发展的多元性之间存在着相关性。

从文化的逻辑分层方面考察,土司文化分为土司心态文化、土司行为文化、土司制度文化和土司物态文化,其与土司政治文化之中的土司政治意识形态、土司政治行为、土司政治制度和土司政治体系形成基本对应,共同形成土司文化现象。

其中,作为文化表层的土司物态文化变化最快,作为文化里层的土司心态文化变化最慢。

土司物态文化即土司物质形态的文化,包括土司衣食住行所依托的和所留下的各种物件,其中的各种金石碑刻,承载诸多土司制度文化的内容,对土司行为文化形成制衡作用,进而冲击土司心态文化。

反之,土司心态文化也由内而外,对土司文化的其他层面发生决定作用。

隐藏于土司心态文化和土司行为文化层的土司文化传统,是土司文化的“活性”部分,具有强大的社会遗传性,像一只无形之手左右着政治人的行为,使之转变为现代土司现象。

    第三,土司学的研究对象是土司现象或土司形态,土司学就是研究土司现象或土司形态形成、演变和转型的专门学。

它既包括土司制度、土司行为、土司政府等专门内容,又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和村民自治等相关内容。

    土司学含义的上述确定,决定了这门专门学的基本定义。

如前所言,土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那么,土司学就是研究土司、土司区、土司政府、土司关系、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含土司政治文化)和土司现象的专门学。

其分为土司学⑨与土司志⑩两个支系,研究重点是土司文化。

    (三)土司学的研究主题与主要内容

    土司学的历史发展与研究对象,决定了土司学的研究主题是土司、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土司政治文化和现代土司现象等专门研究领域。

其中,土司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土司前身——原始土司,游离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政治组织和文化群体——传统土司,反映土司生活以及土司祖先过去活动状态的现代土司;土司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中央王朝管理土司的制度、土司约束周边土司的制度和土司治理家族村社的制度;土司文化研究主要内容是土司文化结构与功能,重点研究土司行为文化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现存土司物态文化;土司政治文化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研究土司针对中央政府、周边土司和家族村社的政治心理、政治评价、政治思想和政治意识形态;现代土司现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微型社区残留的土司文化传统,即与土司心态与行为相关联部分。

    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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