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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村庄规划技术标准

长沙市地方标准

《长沙市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CSGH/004-2006

(征求意见稿)

 

主编单位: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2006年3月7日

 

目录

一 总则

1.1规划的目的、原则和要求

1.2规划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二 村庄类型、规模与人口预测

2.1 村庄规模与类型

2.2村庄人口预测

三 村庄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2 用地计算

四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2 建设用地选择

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4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五 居住建筑用地

5.1 居民点规划设计的一般规定

5.2 环境卫生

5.3 绿地

5.4技术经济指标

5.5住宅设计

六公共服务设施

七生产仓储用地

八道路和竖向

8.1 道路交通

8.2 竖向规划

九公用工程设施

9.1 给水工程

9.2 排水工程

9.3 供电工程

9.4 邮电通信工程

9.5防灾减灾

9.6 水利设施

十近期建设

附录

附录A村庄用地表

附录B村庄用地分类名称中英文词汇对照表(建议性)

附录C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 总则

1.1规划的目的、原则和要求

1.1.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庄规划,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改善我市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设部第[2000]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适用于长沙市市域范围内,城市和城镇规划区范围之外的村庄规划。

本标准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包括中心村和基层村。

中心村:

一般是一个村级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是农村中较大的居民点,拥有为本村和附近基层村服务的一些生活福利设施。

基层村:

也即自然村,是农村中最基层的居民点。

1.1.3村庄规划编制的原则:

1、与上一级规划相衔接协调的城乡一体化原则:

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规划、重要基础设施规划、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从城乡一盘棋的角度来确定村庄人口用地规模,功能和发展方向,安排各项设施,有效减少建设的重复和浪费现象。

2、土地及其他资源的集约和永续利用,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

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注重城乡历史文化延伸。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庄实际,并结合当地现状,因地制宜,贯彻“田园城市”思想,突出江南山水特色,把乡村环境、田园风光与城市生活结合起来。

根据村庄实际确定适合保护、保留、整治、撤并、新建的范围,没有必要都搞大拆大建。

4、整体优化原则:

规划要有全局性。

要努力提高村庄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村民生活质量;选择确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农居典型模式;重视区域各生态要素的作用关系和全局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考虑整体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遵循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使整个系统达到各种效益最佳组合和人与自然的和谐。

5、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村庄规划没有必要都搞大拆大建,要善于借势而为。

编制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方案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以符合该村实际,确保规划实施。

6、统一规划,讲究实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规划要与本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的改善有机结合,根据当地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今后建设的实施目标,并分步落实,组织实施。

1.1.4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1.5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为指导,与农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部门相协调。

1.2规划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1.2.1村庄规划的工作内容:

村庄规划根据乡(镇)域规划,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对村庄各项建设进行具体安排。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和发展方向。

(2)确定宅基地的标准、容积率等各项住宅建设的控制指标。

(3)具体布置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设施。

(4)具体布置商业等公共建筑和村办企业的位置、用地规模。

(5)安排村庄防洪等防灾工程设施等。

(6)注重农村产业的发展,保持生态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合理规划配置村中资源。

1.2.2适用对象: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长沙市域范围内、各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

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村庄宜参照此标准执行。

各村庄村域范围一般以行政区划确定的村庄范围为准。

中心村规划范围还应将村庄未来发展所要控制的区域纳入规划范围。

1.2.3规划期限:

近期5年,远期10年。

二村庄类型、规模与人口预测

2.1 村庄规模与类型

2.1.1村庄按其在村庄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一般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两个层次。

2.1.2村庄的类型分类:

1.农业型2.农工型(农业+工业)3.工业型4.旅游型

2.1.3村庄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的等级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以表2.1.3的规定。

村庄规模分级表表2.1.3

常住人口

村庄层次

(人)

规模等级

基层村

中心村

大型

>1000

>2000

中型

300-1000

1000-2000

小型

<300

<1000

2.2村庄人口预测

2.2.1 村庄总人口应为村庄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计算:

Q=Qo(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一般中心村规划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2.2.3个别大型中心村,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分为常住人口、通勤人口、流动人口。

 

三 村庄用地分类

3.1 用地分类

3.1.1 村庄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共7大类、29中类。

3.1.2 村庄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庄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庄用地的分类和代号的规定:

村庄用地代号及分类表表3.1.3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部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2.5M的道路。

R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产性用地

R2

居民住宅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R3

其他居住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C1

村务管理设施用地

村委、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C2

教育设施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成人学校等用地

C3

文体娱乐设施用地

文化图书、文化站、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C4

防疫保健设施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C5

商贸金融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建设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仓储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配套的各类仓储设施用地

M1

一类工业生产设施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业品等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生产设施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工业用地,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M3

一类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无干扰和污染的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M4

二类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干扰的各类农业建筑,如饲养场、农机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M5

仓储用地

各种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采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S

 

道路交通用地

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2.5M的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主路、支路及道路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社会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S3

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公路站场及规划范围内的路段、附属设施等用地

S4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线路、水运、管道运输设施等其他用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用地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公用工程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通讯、供气、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U2

环卫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用地

U3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殡葬、防灾设施等用地

G

 

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如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产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废窑坑

E7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3.2 用地计算

3.2.1 村庄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3.2.2 用地较分散的村庄,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庄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庄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的确定:

1∶1000、1:

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规划用地计算表

(一)A.0.1和规划用地计算表

(二)A.0.2的规定

四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4.1 一般规定

4.1.1 村庄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图表3.1.3村庄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6大类之和。

4.1.2 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建设用地选择、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构成比例三部分。

4.1.3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规划总人口。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 建设用地选择

4.2.1 村庄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相关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2.2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在农业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

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人工牧场。

4.2.3 村庄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2.4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发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2.5 村庄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3.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等级划分: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2.1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50

>150

≤170

4.3.2新建村庄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四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三级确定。

4.3.3村庄整治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3.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允许调整幅度(平方米/人)

≤60

一、二

应增10~25

60.1~80

一、二

可增5~15

80.1~100

二、三

可增0~10

100.1~120

二、三、四

可增0~10

120.1~150

三、四

可减0~15

120.1~150

四、五

可减0~20

>170

应减至170以内

注: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4新建村庄居民点规划人均用地控制指标要严格控制宅基地的规模一般不得大于170㎡/户,建议人均耕地与宅基地的对应关系为:

耕地与宅基地的对应关系

人均耕地(亩/人)

宅基地(㎡/户)

≤0.5

≤100㎡/户

0.5~1

100~133

≥1

133~167

4.4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4.1 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及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表4.4.1

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村

R

居住建筑用地

55~70

C

公共建筑用地

6~12

S

道路广场用地

9~16

G1

公共绿地

2~4

四类用地之和

72~92

4.4.2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大型中心村,其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4.3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庄,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6%。

五 居住建筑用地

5.1 一般规定

5.1.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根据湖南省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确定。

5.1.2 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1.2.2 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1.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1.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1.3 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庄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5.1.3.2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

进行布置。

5.1.4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湖南省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建筑的朝向宜朝南布置,最佳朝向为南偏东9°以内,不宜朝西或西北布置。

住宅日照间距参照长沙地区标准,按H(高度):

D(净宽)=1:

1.1控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放宽日照间距要求。

5.1.4.2 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满足通风要求。

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气候区划,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角大于15°。

5.1.4.3 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宅院组合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形式。

5.1.5农村住宅社区(居民点)应在保证社区环境质量和挖潜利旧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其容积率,其指标宜按下表控制:

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住宅层数

中心村庄

基层村

多层

0.85~1.0

0.80~0.95

低层

0.45~0.65

0.40~0.60

注:

表中之低层为平均层数1~3层;多层为4~6层。

5.1.6应保证社区住宅的层高和建筑密度。

多层单元式住宅层高应≤3M,低层独户式住宅层高≤3.3M。

建筑密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4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社区建筑密度≯30%;3层及以下的地层住宅社区建筑密度≯35%。

5.1.7农村住宅社区(居民点)在保证日照和防灾、疏散等要求前提下,适当压缩建筑间距,以提高建筑密度,并可利用屋顶平台来补充室外活动场地不足。

其指标宜按下表控制: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单位:

%)

住宅层数

中心村庄

基层村

多层

17~22

15~20

低层

20~32

18~30

5.1.8在编制过程中,其他居民点规划指标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

5.2 环境卫生

5.2.1生活区规划应与村庄的生产、集贸等不同功能区域分开,要远离各种污染源和交通干道。

与村庄企业间距不应少于100m,与有污染的企业不应少于800m。

有污染的企业要建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大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并应减少噪声的干扰。

5.2.2应加强住宅社区内水体的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改造地面水体,未处理达标的污水禁止排放到水体内。

应保证饮用水卫生,加强水源的卫生防护,避免二次污染,其水质应符合二级水(爱卫会和卫生部标准)以上标准。

社区内禁止明渠排泄污水,所有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再排放。

5.2.3应加强强社区内的卫生保障工作,结合改水改厕,实现无害化厕所覆盖率100%,村庄公厕服务半径一般为300米。

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住宅群体设置垃圾箱或收集点,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方式,垃圾箱(收集点)的设置距离不大于100米。

住宅小区内应体现人畜分离的原则,不宜喂养家禽(畜)。

5.3 绿地

5.3.1村庄居民点应根据不同等级规模,合理安排公共绿地。

绿地率不低于30%。

中心村绿地指标一般应≥1.5㎡/人,基层村≥1.0㎡/人,实在达不到条件的村庄至少应有一处大于500㎡的集中公共绿地。

5.3.2绿地充分结合内已有的树木、水体等自然环境特点,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创造丰富的环境景观。

5.3.3绿地应结合建筑小品、铺地和绿化,进行环境设计,安排处理好与道路、场地和院落的相互关系。

5.3.4绿地布置应方便居民利用,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且应设置休憩场地,游戏场地和集体活动场地。

5.4技术经济指标

5.4.1村庄社区规划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及计算,应参照国家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有关规定。

5.4.2社区规划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用地平衡指标、社区主要指标和公共服务设施指标等三个方面,其内容应符合下表规定:

(1)用地平衡指标

社区用地平衡表

项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人)

社区规划总用地

ha

1.社区用地

ha

100

①住宅用地

ha

②公建用地

ha

③道路用地

ha

④公共绿地

ha

2.其他用地

ha

注:

表中“▲”表示必填项目,下同。

(2)分项指标

项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1.居住户(套)数

户(套)

2.居住人数

3.总建筑面积

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

②公建建筑面积

③其他建筑面积

4.住宅平均层数

5.低层住宅比例

%

6.人口毛密度

人/ha

7.容积率

8.绿地率

%

注:

长沙市域农村按3.8人/户计算

(3)公建指标(见表6.0.1和表6.0.2)

5.5住宅设计

5.5.1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

①农村住宅设计应以现代村庄村民居住行为和生活需求为依据,确定多元层次面积标准、设备标准和性能标准。

提高住宅的居住质量,实现农村社区小康型文明居住水准。

②村庄住宅设计应处理好居住功能空间关系,满足各功能空间不同要求,减少相互干扰。

实现公私分离、寝室分离和洁污分离。

③村庄住宅设计应做到节地、节能和节材,积极采用节水和节电技术措施。

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利用燃气、风能、太阳能、小水电等多种能源,提高优质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水平。

④村庄住宅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做好结构选型,合理选用建筑材料,合理利用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造,应采用统一模数,促进住宅构配件与产品的标准化。

增强住宅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⑤村庄住宅应根据当地的生活和文化的特征,注重保持地方的传统风貌,体现乡土气息。

⑥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5.5.2户(套)型与面积标准:

5.5.2.1村庄住宅设计应根据村庄居民从事产业和居住生活的特点和需求,确定住宅类型和住栋形式。

村民住宅主要以2-3层为主。

小学、村部以3-4层为主,适度控制建筑高度,一般建筑不超过4层。

住宅以坡屋顶为主,单栋长度不宜超过50米。

5.5.2.2村庄住户可分为农业户、专业户、职工户和综合户四种类型。

住宅类型可分为垂直分户和水平分户两种类型,并按村庄住宅的两种类型,面积建议标准分为两种三类,共六个标准,宜符合下表规定:

村庄住宅的分类标准

住宅类型

类别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Ⅰ.垂直分户

(独户式)

A

70~100

90~130

B

110~135

150~180

C

150~180

200~240

Ⅱ.水平分户

(独套式)

A

55~70

75~90

B

75~85

95~110

C

90~105

120~140

注:

垂直分户类型适用于农业户;水平分户适用于职工户。

5.5.2.3村庄住宅应在保证基本功能空间的前提下,经济合理地确定辅助功能空间的内容和数量与布局,厨、卫、房、厅、堂分区明确,有机结合,应提高空间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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