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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要点答案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市场主体内部经济管理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2、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

3、世界上颁布过经济法的国家

德国、日本、美国、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全世界唯一一个真正颁布过经济法典的国家)、中国

1890年,为了禁止垄断,保护竞争秩序,美国颁布了《谢尔曼法》。

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均由德国主战,而德国正是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契机开始对经济进行国家管理的。

它几乎是全面推行经济法的最早的国家。

1915年,封建德国制订了《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旨在集中全国物资进行战争。

1919年,战败的德国制订《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以效率的精神,急速恢复生产。

这是“经济法”一词在世上的第一次出现和使用。

1923年,德国又制订了《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使国家对战略物资实行统筹。

1933年的《卡特尔条例》和1934年的《经济有机结构条例》

1925年,日本制订了《出口组合法》,1931年制订《重要产业统制法》。

1932年,日本又制订了《工业组合法》,它制订了《自耕农创设特别法》和《农地调整法》,以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制订《禁止私人垄断法》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以避免封建财阀控制企业。

制订《工业标准化法》和《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促进产业合理化。

制订《机械工业振兴措施法》和《电子工业振兴措施法》以稳步促进工业发展。

它还制订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基本法》,去扶植中小型企业……

苏联颁布了《苏联各部条例》、《社会主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管理的若干措施》、《生产联合企业条例》。

20世纪70年代,苏联经济法学家还曾拟订过《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

而苏联经济干脆就是一个为了战争的重工业怪物。

全世界唯一一个真正颁布过经济法典的国家是捷克斯洛伐克。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问世,1982年还进行了修订。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时代;第二阶段是1979年之后。

建国初期,国家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始终把控制国民经济放在首位。

仅1949年9月到1959年12月的10年间,新中国就颁布了近800个经济法律法规。

这些律令在是完全抛弃民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当时的中国经济不仅是重工业怪物,而且削光了任何自由机制。

直到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下达,中国才开始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到了十四大,中国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期间,国家颁布的经济法律和决定有135个,制订经济法规434个,地方人大制订的经济法规超过700个。

从立法总数看,远远超过1979年以前的总和。

但是,由于在思想意识上仍然要把市场经济分成或资本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因此中国经济法依旧未脱无限行政干预的影响,甚至产生了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这样的错误认识。

4、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哪些立法模式?

分立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

统一式(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合并在一起,制定一部市场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不正当垄断和限制竞争进行统一的调整)

混合式(这种立法模式没有确定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哪些行为属于限制竞争,哪些行为属垄断)

2、合并立法的有哪些国家?

匈牙利199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市场行为和限制竞争法》

我国台湾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

这些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立法的模式,首先是因为这两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动和保护竞争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经济政策,即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尽管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有时候是交叉存在。

5、市场失灵的表现

⑴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

⑵外部负效应问题

⑶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⑷失业问题

⑸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⑹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⑺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6、经济法责任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类型?

一、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

政府机关的经济法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

1.经济侵权责任

经济侵权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对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法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侵权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损害是其最主要的责任形式。

⑴经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须有经济侵权行为;

∙须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害;

∙须主观上有过错;

∙须经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⑵经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返还利益、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2.经济补偿责任

经济补偿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因不正当行使权利,致使市场主体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⑴经济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有政府机关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2须为维护社会公益或因公共设施需要而不正当行使权利;

3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须有经济法明确、具体、直接的规定。

⑵经济补偿责任的法定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

①开采矿产;②兴建水利工程;③保护野生动物;④石油地质勘探;⑤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

⑶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费、恢复原状、采取补偿措施

二、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是指市场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5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政府机关迫使市场主体履行经济法义务的责任形式。

⑴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须有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

∙须是社会经济运行所必需的

∙须市场主体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可能

⑵强制履行义务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要有强制许可实施;强制划拨;强制扣款;强制收兑;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扣缴。

2.经济补偿责任

经济补偿责任,是指市场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⑴经济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6有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

7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8经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⑵经济补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要包括责任赔偿损失、补缴税款、责令恢复原状。

3.经济惩罚责任

经济惩罚责任,是指市场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而承担的被剥夺或被终止特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

7、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享有职权的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

1.经济立法权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可以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以经济管理为内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立法权。

国家干预经济的首要手段是立法,为经济活动设立许可和禁止的范围。

  2.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指中央经济管理机关和省级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于段的决策权力以及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采用各种手段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实行调节的权力。

宏观调控权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干预宏观经济的权限、范围、程序、措施和责任,同时也要求国家机关行使宏观调控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如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权和修改权。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享有货币发行权、基准利率的确定权。

  3.市场管理权

  市场管理权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活动主体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许可、审批、决定等职权。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要求有一定的自由竞争和经营秩序。

但任何市场经济中都不可避免会出现限制自由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最终伤害的是国民经济的发展。

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很难纠正这样的违法行为,故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活动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4.经济监督权

  经济监督权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监察督导的权力。

具体包括有国家的计划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

银行监督等。

不同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不同角度的监督,如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实施监督,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执行朝着维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社会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努力。

八、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

 

 稳定物价是指将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控制在一个比较小的区间内,在短期内不发生显著的或急剧的波动。

充分就业是指将失业率降到一个社会能够承受的水平。

  

经济增长是指经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始终处于稳定增长的状态中,一个时期比另一个时期更好一些,不出现大起大落,不出现衰退。

9、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财政转移支付也称财政转移支出,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主要是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

  

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分级预算管理体制,上下级预算主体间、同级预算主体间的收支规模是不对称,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均衡各级预算主体间收支规模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

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转移  二是横向转移  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

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原则是:

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

十、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需要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采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

(1)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上缴的收入,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公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条件。

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的各类信息必须公开,凡是涉及采购的法规、规章、政策、方式、程序、采购标准、开标活动、中标或成交结果、投诉和司法处理决定等,都要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供应商公开,绝对不允许搞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

(2)公平竞争原则。

在采购方式上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同时,在竞争性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中引入竞争机制,规定参加谈判或被询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严格禁止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地区、行业政府采购市场和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等。

(3)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向指定的供应商采购;邀请招标是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邀请;严格按照采购标准和采购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的询价小组人员组成、人数等提出了要求;赋予供应商质疑、投诉、行政诉讼的权力,并在总则中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

(4)诚信原则。

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骗、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采购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

十一、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分为?

征税对象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因此,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分类,是税种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类方法。

按照这个标准,我国税种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对流转额的征税  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

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

我国的当前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对所得额的征税  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

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般是指下列方面:

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

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

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

我国当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对资源的征税  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征收这类税有两个目的:

一是为了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护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我国对资源的征税主要有: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4.对财产的征税  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

  

我国对财产的征税主要有:

房产税(外资为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5、对行为的征税  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

我国对行为的征税主要有: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屠宰税(税费改革中停征)、筵席税(由各省决定是否开征,但目前各省均已停征)。

12、享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1、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内贸易的产品质量;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国际贸易的产品质量;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和药品的质量;

4、工商局也有质量监督的管理权限.;

十三、第一个颁布《消费者保护法》的国家是?

最先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是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最早立法是日本《保护消费者基本法》,我国的相对滞后,1993.10.31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实施.

14、《产品质量法》要求对产品实行监督管理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适用的范围:

  1、本法适用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如稻、麦、蔬菜、饲养的鱼虾等种植业、养殖业的初级产品,采矿业的原油、原煤等直接开采出来未经炼制、洗选加工的原矿产品等,均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这些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法上对侵权责任,而不适用本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作为商品的产品,如自己制作、自己使用或馈赠他人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不适用本法。

  2、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

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与一般加工、制作的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当适用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

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种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属于本条第二款定义的“产品”范围内的,适用本法规定。

15、产品因缺陷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消费者的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经多少年后消灭?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6、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的条件是什么?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这里所讲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指不具备产品的特定的用途和使用价值,比如制冷空调不具备制冷性能等。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这里所讲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指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推荐性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以产品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产品的质量状况作出说明的,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售出产品的实际质量与该产品说明中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相符;销售者以展示其实物样品的方式销售其产品的(如以家具展销会的方式出售家具),其售出产品的质量状况应当与其展示的实物样品相符。

销售者出售的产品的质量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不符的,也属于违反销售者对出售产品质量担保的义务,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17、生产者承担产品瑕疵的条件是什么?

  

(1)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

  

(2)存在损害事实。

  (3)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

18、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后,因如何行使权利?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受时间限制的。

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了这个法定期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驳回起诉,这个法定期间叫做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因此,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

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都会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内容?

即什么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内容:

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与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权不仅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本身的安全,还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商品和服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

标准。

二十、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十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区别:

1、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3、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

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重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二十二、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

为什么?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按其文义,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是消费者,反之,不为消费者,似乎行为目的性是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标准。

许多学者将“消费者”的概念理解为“为自己消费而购买的人。

”这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争论,即消费者是否仅应限定在为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民法专家王利明认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他认为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

或者说,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不是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认为他是消费者。

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二十三、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如何规定的?

1、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法律要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惩罚性赔偿责任机制的意义?

1、价值,法律的价值是秩序、自由、平等、正义、公平及效率。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恰好体现了此种价值。

2、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人们提供了相互交往的平台,一旦人与人之间发生了矛盾,产生了纠纷,这种和谐的社会秩序就会被打乱,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受害者尊严以及其他各项权益的维护,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引导人们正确行为提供了有利的指导。

3、自由,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无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里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给予人们自由,但是同时又限制这种肆意的自由。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给予受害者以自由,限制加害者的自由,正是法律自由的体现。

4、平等,西方国家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说认为人自出生就是平等的。

法律的平等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正体现了法的这一基本价值,当加害人依强大的实力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时,法律适时对其进行惩罚,使其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而恰当地剥夺加害人一定的平等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并回复到原有的平等状态。

5、正义,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维护社会正义,确立惩罚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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