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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D

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三.国家权力的统属

洛克认为: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

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而且,立法权之所以是社会的立法权,既然是因为它有权为社会的一切部分和每个成员制定法律,制定他们的行动的准则,并在法律被违反时授权加以执行,那么立法权就必须是最高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至于一个国家的其他辅助性的和从属性的权力,我们不必谈及,因为它们随着各国习惯和组织的不同而互有差别,要把它们一一细述是不可能的。

有关这方面,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而且经常存在也是不方便的;但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并不经常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而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却是经常需要的。

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加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的.

洛克在书中指明,虽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但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所委托的内容和要求相抵触时,人民仍然拥有权力来罢免和更换立法机关,另外权力重新回到人们手中,而人们可以再次把它授予他们认为对他们的安全有保障的人。

可见,最高权力其实质是属于人民的。

这也是洛克思想中最革命的部分

第二章洛克关于权力思想的延伸

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讲到了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关于国家权力的论述。

大致思想就是国家权力中最高的立法权也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的,各权力之间的统属也在一定权限内而言的。

那么,对权力思想的延伸可以到分权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

这两种思想对现代政治都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一分权理论

洛克认为国家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和执行权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确有区别,但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结在一起的。

这一思想尽管在《政府论》中占了很小的篇幅,但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

很多政论家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渊源于洛克或受其启发。

西方政治制度对分权制衡应用的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

(一)美国模式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

按照美国宪法,国会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合众国的一切重大活动都必须经过国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许可。

总统则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是政府首脑。

有权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政策,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各行政机关首长和联邦法院法官。

联邦法院则具有司法权。

(二)英国模式

英国是议会制的故乡。

议会是由国王、上院、下院三部门组成。

虽不像美国三权分立特征那么明显,而是以少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制度。

(三)法国模式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法国经历了四个共和国的变更,除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外,其他三个都是实行议会制。

1958年建立至今的共和国属于半总统半议会制的。

它的新特征是:

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的地位在下降,设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督和咨询系统予以辅助。

以上三种政治制度是西方比较典型的代表。

体现出西方现代分权理论的应用。

二有限政府理论

有限政府是指其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有限政府”理论的基本框架。

在洛克的思想中,给予了个人、社会及其政府以各自不同的权力和活动空间,它们之间相互不可侵犯、相互不可代替、取代,而政府不可越权是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

也就是说,要想处理好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的是政府权力有限,并且不越权。

这就表明迫切需要一个有限政府。

政府权力来自于个人权利的让予,所以其权力应该是有限的。

那么无限政府是什么呢?

无限政府是在还未确立个人独立、个人自由等权利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体现为一种专制制度;有限政府是在确立个人独立和自由权基础上而建立的政府,它表现为一种民主制度。

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根本的区别在权力结构上。

很显然,有限政府是洛克政治权力理论的逻辑结论和现实归宿。

有限政府利用其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机制来进行在政治安排,按照法治原则,达到政府权力的自我约束,以防政府内部的过度集权和专断。

有限政府只是为了社会成员服务而存在,而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是政府的责任。

有限政府理论是以法治为前提的。

洛克的法治思想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强调法律的权威性;二是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借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其法律的制裁。

洛克主张,政府必须实行法治,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只有如此,政府权力才能得到有效限制和规范,人民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因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正是通过这种法治原则来规范政府权力运作和权力范围,法治成为政府的内在约束机制和有效限制手段。

第三章洛克关于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透过洛克有限政府理论,我们可以看出:

一方面,基于人类自我保护的要求和自然状态的缺陷,人类有必要进入政治社会,政府为了保护人民各种权利有其产生和存在的正当性,必须激发政府行善

的潜能;另一方面,基于政府权力的扩张延展性和对政府权力的极度怀疑,社会有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定和制衡的必要性,必须抑制政府作恶的可能。

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特别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政府的组建与运行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同样,作为人类的优秀遗产,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对于我国当前准确定位政府角色、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加强政府建设亦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规范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

由于几千年来传统政治文化的浸透、传统经济体制的需要及前苏联的影响,我国政府表现为“无限政府”、“全能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与完善,市场的作用渐次凸显,社会各方面呈现多元化趋势,对政府的要求已不同以往,“无限政府”、“全能政府”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为此,我们必

须摒弃对社会进行全面干预的全能政府模式,重新定位政府角色与职能,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有限政府理念。

政府职能问题历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与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对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一直未准确定位,直到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主要履行四大职能: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可以说是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

(二)加强民主思想,建设服务政府

洛克认为人民权利之于政府权力是本源。

政府权力源于人民权利、后发于人民权利,所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更应该加强民本思想,积极建设为民服务的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在于:

管理就是服务,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尽可能为社会、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应当以公民为本位,以满足公众的公共需求为基本取向,以向公民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为宗旨。

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培养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公民的参与监督能力,推进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保证,通过沟通、协商、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形成一个政民互动的合作网络,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在服务行政理念的引领下,我国政府职能正由以经济职能为主向以公共服务为主转型,实现政府各项职能的均衡。

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市场主体和公民自身难以提供和组织的领域,是政府职能的核心和本质,政府必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

(三)规范政府制约机制,建设法治政府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是由自然法来保护的,而在政治社会中,公民的权利需要由政府及法律来保护。

但一切政府都有专横和权力滥用的通病潜能,都容易侵犯人民权利,为了防止这种通病的爆发,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洛克主张对政府权力加以法律的制约和功能性分权的制衡。

对于当前中国的启示就是我们必须合理规范政府监督制约,建设法治政府。

同时,法治政府建设需规范监督制约机制,使政府在法律框架内行政并严格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和制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结语

本文通过对《政府论》中关于权力思想的概括总结,以及对其延伸出来的分权理论和有限政府理论的分析,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

由此可见,17世纪政治学家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世的政治制度还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但也存在着当时的历史局限性,所以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把我国的民主法治社会建立的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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