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研究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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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研究4

我国慈善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慈善信托(CharitableTrust)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衡平法背景下的英国,随后移植到美国并在美国迅速发展,之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和台湾地区也有进一步实践,发展至今已经是相当成熟的制度,在解决社会贫困、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起了重要作用。

在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中,为慈善信托单列一章加以规范,强调了慈善信托的地位,为慈善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17年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则明确了慈善信托的规制体系,进一步表明我国坚持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并有意于将其作为中国发展慈善行业的主要方式。

慈善信托主要是为了实现在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发展,从事公益事业,有效缓解了国家财政压力,在社会救助、推进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各国均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

我国也规定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慈善法》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均未提出明确的税收优惠制度。

2016年作为慈善信托元年,我国慈善信托合同规模达到了30.85亿元,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差距,2016年美国国家慈善信托(NationalPhilanthropicTrust)年报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美国国家慈善信托非限定性净资产总额(Totalunrestrictednetassets)为28.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98.23亿元。

我国2016年慈善信托总额远小于美国国家慈善信托的资产总额,其中固然有起步晚的原因,但税收导向作用不明显、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

我国慈善信托仍面临着税收法律体系不独立、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委托人利用慈善信托避税和重复征税等困境。

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受托人采取了几种变形的慈善信托结构,将慈善组织拉入慈善信托中以便享受慈善捐赠的税收抵免。

这些使得委托人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尽可能保证慈善信托的正常运转,但这终究是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条件下的权益之举,不利于慈善信托的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监管。

为健全我国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鼓励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防止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用慈善信托避税甚至逃税,可借鉴英国、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学习这些针对慈善信托行业制定的税收方面的监督管理机制,给予了一定的照顾和鼓励,制定中国对慈善信托行业在税收方面所有的优惠管理机制。

(2)文献综述

何宝玉在他的针对英国慈善信托产业研究的书中,详细地介绍了英国在慈善信托方面制定的税收优惠机制,其中种类包括了增值税、继承遗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等。

同时,作者张军建和中野正俊对在建立慈善信托事业的过程中,对委托人在英国经营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方面能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

在由万向信托进行主要编写的对于该行业研究的一书中,针对日本对慈善信托在税收方面的相关制度在行业建立、盈利过程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从慈善信托行业受益方以及受托方两个方面,作者邱唐在针对日本在这一方面的税收政策研究一文中,介绍了当地的优惠制度。

在对慈善信托行业立法过程中存在的合理性和规范化,作者栗燕杰在自己所写的文章中,对中国当下对慈善信托行业实行的税收政策从捐赠方、组织活动、受益方各自进行了详细的归纳总结。

郝琳琳在他的文章中,针对建立、生存和结束三个不同环节分别制定了详细的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

作者李青云、郝琳琳在他的文章中,对中国方面的税收制度中,就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城市乡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种类方面提出了慈善信托行业应该得到的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机制。

在他的博士论文中,解锟先生从慈善信托历史的角度,描述了在英国享受税收优惠应政策的慈善信托机构所应该拥有的条件,以及享受优惠待遇的详细流程。

三菱日联公司编写的《信托法律事务与实务》一书中,介绍了在日本慈善信托的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具体条件和享受优惠的详细流程。

刘继虎在他的文章对慈善组织在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方面进行了实践和比较的研究,文章中主要对英日两国在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资质的审核判断方式的差异进行了比较。

在他的文章《慈善立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规定》中,栗燕杰详细地阐述了中国慈善组织享受免税的条件和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资质,并为中国对其税收优惠建设在资质判定方面发挥的参考作用。

屈煜、赵斌、欧阳白果共同撰写的对慈善信托行业进行了优惠政策通过立法的规范,提出清晰地界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主要类别,同时制定了享受优惠资格所有的主要特点。

刘继虎在他的文章对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所提出的管理建议,模拟制定了在中国在慈善信托行业,拥有税收优惠资格的具体条件。

刘建文在他主要针对相关法律编写的一书中,对中国的免税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的描述,为深入讨论证明慈善信托行业与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存在的联系打下了基础。

张守文在其编写的《税法》一书中,具体论述了税收方面的管理问题和免税的特殊政策,在免税方面涵盖了申请、申报、审批、责任、监督方面的制度。

我国税务局针对政策法规司建立的特别工作组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的税收方面的制度研究过程中,总结归纳了不同国家对慈善机构的税收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撰写成文,为本文在对不同国家的慈善信托税收政策的了解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中国针对慈善信托行业制定的税收法律的全面探索》一文中,郭志伟针对慈善信托行业的建立、经营和结束三个阶段,模拟制定了税收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

对慈善信托的税收监管制度,张天民在其著作《失去衡平法的信托》提出民法国家不愿意接受信托的原因是每个尝试使用信托法的地区都会面临营造促进信托规避税收的环境,由于信托行业本身的不确定性,让这个行业极其审核在金融方面进行制度化监管下避开税收。

作者杨如燕对我国金融工行业发展创新的有力条件的报告中显示,信托机构在进行创新性结构建立之后,慈善信托产业能够快速变为具有各种风险和效益的产业,适应市场多种多样的主体特性和特殊需要,在进行金融革新的行动过程中,大面积使用慈善信托制度上存在的优点,。

当信托组织拥有的优势职能被用来逃税避税的情况下,它的作用也可以得到充分发挥。

李青云在其对信托行业在税收方面进行的政策与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到,慈善信托和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密切相关。

这种逃税避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两面的。

其一,慈善信托在税收方面规避了税务降低了因税收所获得的效益,破坏了税收的调节效应。

其二,规避税务肯定会对慈善信托的稳定运营产生不好的影响,阻碍慈善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

对外国慈善组织的税收政策阐述中,徐宇珊和刘华电提到在英国政府明确规定,仅有总税务局通过审核批准的非盈利组织资格的组织能拥有税收减免的资格;在美澳两国,慈善组织是按照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但当地政府部门进行规范的资格登记,并在获得慈善组织的经营资格之后,才能够向税务总局提出免税资格的申请认证。

在美国国税组织中,专有部门拥有实施全部与免税相关的资格、条件、享有权利法律的权力,并称之为“员工计划规定和免税部门”。

给予某一税务小组特定的权力处理慈善信托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具体管理,与行政工作中的效率准则以及世界各国普遍实践的现状统一。

李正旺在其硕士论文《慈善信托税收制度研究》中提出:

我国慈善信托税收监管制度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税收征管失控,票据使用混乱;税式支出被严重滥用;慈善信托的运营缺失透明性。

李亚威在硕士阶段对慈善信托组织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用一定的制度规定约束逃税行为的研究过程中,通过相关规定制约通过慈善信托组织的税收逃避行为的制度措施有以下五点:

适度强化税收行政立法;加快建立免税资格认证、审核制度;明确区分相关信托收益与非相关信托收益;全面实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制度;严格依照类似原则确定剩余财产归属。

二、慈善信托课税的理论基础

(一)慈善信托制度的起源

慈善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慈善用益制度。

在十一世纪末期,90%以上的英国人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是当时大部分英国人最为重要的资产。

威廉在诺曼征服之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将英国的土地制度将土地地产权分为完全保有地产权和不完全保有地产权。

不完全保有地产权是一种土地的出租方式,所有权属于国王。

完全保有地产权的土地分为可以继承的地产权和不可以继承地产权。

可以继承的地产权的土地只能由长子继承,并且要缴纳数额巨大的土地继承税。

中世纪英国的农民多是虔诚的教徒,死前常在遗嘱中将土地捐赠给教会,教会积累了大量土地与财富,直接影响了土地领主尤其是国王的利益。

因此,1279年爱德华一世颁布《死手律》禁止土地转让给法人团体,用来阻止农民将土地赠给教会。

在此背景下,为了将土地收益捐赠给教会,也为了回避巨额的土地继承税,用益制度(Use)应运而生,因为各种不同的利益而对土地进行占有,但是却对他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即农民将土地赠与其他自然人,受赠人管理土地并将收益移转给教会或赠与人的亲属。

由于普通法严格形式主义的限制,用益人转向衡平法寻求保护,在衡平法院凭“良心”、“正义”使用益人的权利得到救济后,“双重所有权”逐渐得到认可,用益制度演化为信托制度。

在用益制度产生之初是为宗教这一慈善目的服务的,教会将获得的土地收益用以维持医院、学校、给穷人发放救济等等。

中世纪后期的大灾荒使穷人剧增,救济穷人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不再是道德问题,因而对教会的捐赠也更多转为向穷人捐赠,为了解决救助穷人和随意捐赠带来的不利影响,英国政府也在努力建立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部慈善信托法《1601年慈善用益法》应运而生。

在这部法律当中,所倡导的用益制度就是后来所产生的现代信托制度的基础。

这些法律的颁布完善了英国当时对慈善进行监督的制度,并且根据这些法律也产生了很多的进行慈善活动的基金会,并且对这些基金会在运营过程当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一法律的颁布极大的促进了英国基金会的发展,并且对现在的英国社会也具有非常大的而影响。

为了必然用于慈善的基金使用到别处,在该法律当中对基金的用处以及使用的目的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赠与给予限制。

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这就需要不断更新以及修订这些法律制度,以此来适应社会以及人们生活发展的需求。

经过了将近三百年的发展,英国的慈善法律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已经废除了最开始使用的《慈善用益法》。

又经过72年的发展,英国颁布了《1960年慈善法》,该用法是对慈善法律的进一步更新和修订。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依靠于战争所带来的机会,美国进行了大量的财富方面的积累,为了能够确保这些财富发挥最大的作用,就发展了慈善信托业务,并且规模得到了快速对的扩大,使得美国的慈善基金具有较多的数量和较高的资金,并且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占据了非常大的优势。

依据当前社会所存在的形式,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英国又对慈善立法进行了修改,颁布了《1993年慈善法》,以此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和人们的需要。

后来的十几年,英国又颁布了一系列与慈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慈善立法进行了不断的修订,以此来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到目前为止,在慈善立法制度当中除了具有一些成文法之外,还存在着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

所以,在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过程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就是私有制,但是首先在英国对慈善信托行业进行了规范并且将其提升到法律层面上,在美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并逐渐走向了繁荣。

(二)慈善信托的定义及特征

《慈善法》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这两种法律制度中对慈善信托都进行了而详细的定义,指的是从慈善的角度出发,委托人将自己所具有的财产给予受托人,受托人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来对这些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并且进行慈善活动的一种行为。

这与英国《2000年受托人法》第39条规定,“慈善信托是为了慈善目的而持有财产的信托”是基本一致的。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区别去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基本特征为:

1.以慈善为目的

基于慈善目的而设立是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信托的根本特征。

进行慈善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对其他人进行帮助,在《慈善法》当中对慈善活动及其目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慈善活动指的就是单位或者是个人通过不同形式自然的进行公益活动,主要包括了:

扶贫或者是救济困难的人群;帮助老年人、生病的人群、有残疾的人群以及优先帮助的人群;对自然灾害和事故产生的突发性的事件给予帮助;促进国家的公共事业的不断发展;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治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其他的公益活动。

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慈善信托进行界定的标准就是慈善目的,英国在1601年颁布的慈善法序言当中对慈善所具有的目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阐述。

到1891年的时候,马克莱顿法官将慈善的目的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主要是分为:

促进教育行业的发展;救济贫困;发展宗教事业;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的。

虽然该分类不能够替换1601年所颁布的慈善法律,但是却为慈善活动的顺利实行提供了很好的方案,成为许多案例进行慈善判决的非常重要的依据。

《美国信托法重述》当中也对公益的目的进行了详细的划分,主要包括促进公共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宗教的发展和对有困难的人群进行救助。

2.受益人不特定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主要包括了在进行慈善活动的时候给予的善施之人,这些人都能够享受到信托慈善所具有的权利。

但是慈善信托的不确定性通常指的是最后得到权益的人,即使有一定的信托的条件或者是规定,但是只要不是特定的公众享受到这些权益的时候,不特定性仍然是存在的

私益信托与慈善信托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私益信托当中受益人通常是被指定的。

在对慈善机构的性质进行判断的时候,除了要看它们是否具有慈善上面的目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看它的受益人是否具有特定性。

但是判断受益人是否具有特定性是比较困难的,从很多国家多年来进行判别的案例来看,需要考虑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在法律当中没有详细的条款对怎样判断受益人进行规定。

但是,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个明确的内容就是只有不特定的公众才有成为信托受益人的机会,指定特定的收益群体的慈善活动都不符合相关法律方面的规定。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不能够随意的对财产进行支配,所以在这个关系当中就没有很大的优势,受益人既不能够与他人分享这些财产,也不能够对这些财产进行支配或者是直接占有。

为了提高在慈善信托活动当中受益人所具有的权利和地位,法律制定了相关的救济程序,从而确保受益人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

在慈善主体方面,慈善信托和私益信托也存在着非常大的区别,在法律当中对慈善信托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使这些机构能够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

3.由专门机关进行监管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各种慈善信托机构和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的相关部门也要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这也是慈善信托与私益信托具有非常大不同的地方,因为前者具有相关的监督部门。

在英国,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机构来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管,而美国却直接通过州检察长来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不具有特定性的人群享受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如果不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就不能够实现慈善活动所具有的目的,甚至还会危害整个社会的发展。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慈善信托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政府部分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且在减少这些机构的税收。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当中对慈善信托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认为与其有关的人群都可以享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

对慈善信托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受到其所具有的社会性质所决定。

第一,慈善信托机构在进行设立的时候要政府的相关部门的职能在目的上具有比较高的一致性,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就是要促进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并且提高人们在的社会福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慈善信托机构能够帮助政府管理部门更好的实现自己的社会职能,所以政府当然会使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来支持慈善信托行业的发展。

第二,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能够让慈善机构具有更多的资金来开展慈善活动,帮助更多的人群。

在税收方面进行优惠是政府对慈善信托行业进行大力支持的非常直接的一种方式,这不仅能够促进政府职能更好的发挥,还能够让信托机构具有更多的资金开展慈善活动。

通过境外资金设立的慈善信托机构同时也会享受到我们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

(三)慈善信托与慈善信托的比较

慈善信托最早是来自于“CharitableTrust”,日本和台湾地区将其译作“慈善信托”,在这些国家与地区,慈善信托与慈善信托没有差别,但是在我国,慈善信托不同于慈善信托。

第一,慈善信托包含于慈善信托。

在《慈善法》当中也对这一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慈善信托概念的外延广于慈善信托,慈善信托为慈善信托的子概念。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

慈善信托规定于《信托法》中,适用《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而慈善信托由《慈善法》单设一章加以规定,并且有配套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适用《慈善法》及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视其为特殊法,优先适用,而《信托法》为一般法,在《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无规定时适用。

第三,受托人主体范围不同。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只能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但是从法律的方面其他相关的人员都能够通过慈善信托机构进行各种各样的慈善活动,也成为委托人。

但是在日常的管理工作当中,经常是由信托公司的相关人员来担任受托人,这是因为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的确定、辞任、变更和财产状况都受主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第四,监察人设置的必要性不同。

《信托法》中规定慈善信托应当设置监察人,是强行性规范;而在慈善信托中,《慈善法》规定可以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设置成为任意性规范。

在慈善信托中,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中止时的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应当向监察人报告并获其认可,慈善信托则不需要。

第五,监管方式不同。

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应当经过相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事前审批,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包括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银监机关等等,受托人在开展慈善信托的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审批机关不明、获批难度大的问题。

慈善信托的设立仅需七日内向主管的民政部门事后备案,《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监管机关为民政部门和银监部门,慈善信托的备案和监管由民政部门负责,信托账户的资金监管则由银监部门负责。

第六,慈善信托的信息披露程序更为复杂。

受托人需要定时的将机构的财产以及财务状况进行报告,获得监察人认可并由主管机构核准;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只需每年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报告,不需要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监察人核准。

由上述比较可以看出,相较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明确、设立门槛较低且在监督的时候没有那么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发展慈善行业。

(四)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正当性考量

1、税收优惠分析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们需要慈善方面的帮助,这就使得当前的慈善模式不能够满足人们对这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当前的很多慈善组织都相继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丑闻,这就使得人们希望能够获得新的形式方面的帮助。

很多企业家都开始发展慈善信托事业,但是当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对慈善信托的运营建立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这些企业家就会将资金投入到海外慈善信托市场上。

我们国家的慈善信托行业起步的比较晚,但是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仅在2014年的时候,在我们国家的范围内总共建立了47个与信托相关的项目,涉及到的资金超过了18.6亿元。

慈善信托行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并且这种支持在机构的发展过程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国家不仅需要大量的慈善上的帮助,同时我们国家的慈善信托行业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那么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1)税收原则与税收优惠

税收基本原则就是与税收相关的环节都需要遵守的原则,该原则不仅能够保证我们国家有充足的可以支配的资金,还能够确保纳税人的权利不受到伤害,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矛盾的,这就需要我们寻找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在税收原则方面具有非常多的观念和认识,但是这些之间都具有相同的地方。

在此理论上我们对税收原则进行了总结,认为其包括了有益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当前的政治思想在税收方面的具体表现,我们国家在税收关系当中,纳税人具有平等的地位,所以,在税收负担方面也必须具有公平性。

公平的原则就是指政府相关部分在进行税收政策的制定以及进行税收的时候都必须要遵守公平的原则。

在税收方面的公平主要包括了能力以及受益原则。

46受益原则指的就是纳税人从政府当中得到了多少的公共物品,就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得到的利益越多,就需要缴纳更多的费用,当然得到较少的受益就会缴纳较少的费用。

能力原则就是纳税人在进行交税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人相应的也会缴纳更多的税款,相应的,能力低的人缴纳税款的数目也少。

当前很多学者研究了税收法律制度,期望能够从更加深入的方面对税收所具有的公平性进行深入的探讨,对税收法律所具有的内涵层次和本质方面进行了研究。

当前,在税收过程当中主要表现为纳税和征税两个方面为外在的形态,这就需要以满足公众的需要来作为税收的目的。

47传统意义上的税后主要是指的纳税主体之间是公平的,实现这种原则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在纳税的主体之间建立平等以及公平的关系。

一般来说,税收所具有的效率原则就是在进行税收的时候花费最少的资金来得到最大的收益,并且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所具有的调控作用,促进我们国家各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或者是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的影响。

49从经济发展的这个角度来看,税收所具有的经济效率就是对税收政策进行不断的优化和控制,促进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并且要保持各地区经济的均衡,从而能够对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所需要的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政府征税就是将原先不属于政府部门的资源转移给政府所有,如果没有采取合理的税收原则,就会导致税收的不公平,这就会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造成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甚至是负向发展,还能够影响消费者以及生产者的判断,影响社会福利方面的发展,这也就导致了所谓的税收负担。

所以,在进行税收的过程当中,要使用效率原则,将为社会所带来的负面的影响减小到最低,并且降低进行税收时候的成本。

税收有益原则是从公平原则当中得来的。

受益原则要求纳税人从社会当中获得多少的利益,就需要提供相应的税收,其很好的将税收所具有的“纵向公平”50展现出来。

通过上面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纳税人如果能增强自身对于社会上面的利益,那么其纳税也会相应的减少。

所以,有益原则实施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纳税人有利于社会和人们的行为,根据其有益行为的多少来相应的减少纳税方面的金额。

51在税收方面产生差异性的原因主要是有两个,一个是惩罚,另一个就是奖励,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活动来促进税收的公益原则的发展。

当政府的税收政策在对某些有益于社会福利行业进行优惠的时候,那么就会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在这其中,奖励最能够体现出税收的有益原则。

(二)慈善信托与税收优惠

就像前面我们所描述的是,政府相关的税收部门具有较多的职能,在进行税法设定的时候也会具有不同的目的,这就需要将多方面的因素都考虑到其中。

这就导致了对税收所具有的公平性原则的时候具有不同的参考的标准,当然这与当前的社会价值观有很大的关系。

但是对当前已经具有的制度应当给予尊重,否则就会引起税收和公众意识方面的混乱。

比如,在对私人和公共收益进行划分的时候52,要实现非盈利性的组织在社会福利方面所具有的目的,对于共同的物品,不应该对其进行纳税,这就符合公平性的原则。

53此外,遵循公平性的原则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如果进行税收的时候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就不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生存条件,会被有些权利派所利用,产生更大的不公平。

慈善信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些负面的影响,是具有非政府性的,在资金管理和运用的过程当中也具有较大的公平性。

对公益收益不进行收税,不仅体现了税收所具有的公平性的原则,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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