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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支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支票管理是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企业银行支票管理,维护企业会计工作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

第二条按规定领用支票。

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出纳员根据支票使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支票。

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照顺序号登记。

从银行购买的空白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因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后果由领用单位负责。

各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或“借款单(支票)”,各项要素要填写清楚,确定使用限额,并由经办人、部门领导、主管签字。

每次领有支票最多两张。

外出采购人员领用支票,要预先提出地货品种、数量、用款金额,按照采购权限确定资金使用限额。

领用的转账支票应在X天(3~7天)内归还报账;报账时要发票齐全,支票号码填写准确;财务会计部门要核对交回的支票存根号码,及时注销;领用的支票在规定时间内没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会计部门。

为及时结算账目和编制报表,原则上每月25日以后停止领用支票会计服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对职工个人支付工资、资金、福利费、差旅费,以及购买农副产品和结算起点以下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应办理支票结算业务。

第四条按规定签发支票

现金支票是用于向银行提取现金,转账支票是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的结算。

企业签发支票一律记名。

签发支票应填写收款单位(人)名称、签发日期、款项用途和金额,按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好印章。

签发支票时,金额难以确定的,允许暂不填写金额,其他项目必须照上款要求填齐。

暂不填写金额的支票,只限转账支票。

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而造成经济损失。

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所有项目。

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

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签发支票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支票付款期为十天。

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法宝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二)不准签发远期和过期支票

(三)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四)不准签发与会计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五)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支票

(六)不准擅自改变支票用途及扩大使用限额

(七)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签

(八)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九)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第六条认真收取支票

收取外单位支票时,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审核,审核支票的真实性、正确性与有效性,确认支票各项内容填写齐全,无涂改,印章清晰明确,大小写金额相符、正确,在有效期内,有银行密码的支票没有遗漏后方可受理,否则予以退回。

受理支票应及时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账收讫”章。

企业遇顾客持现金支票购物时,应根据票据法现金支票不得作为转账支票使用的规定,一律不予受理。

企业受理支票要及时由财务会计部门送存银行转账,待银行入账后方能用款。

企业送存银行支票如被退回,出纳员要及时通知经办单位和有关人员向单位索换。

第七条核对银行账户

财务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逐笔准确地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正确地掌握银行存款余额。

企业应有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发现问题,应查有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条加强支票保管

企业应当加强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实行票章分管,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

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但印鉴必须另有人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单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支票和印鉴都要妥善保管,下班时随时将支票放到保险柜内并将钥匙带走。

建立“支票登记簿”,按支票号码逐一进行登记,对已签发的支票要及时催促注销,定期核对,发现丢失、短少要立即查找,并及时报告领导。

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

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各部门领用支票后必须及时到有关银行办理业务,不得随意乱方,造成丢失。

领用支票的经办人,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支票跌或被盗的,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必要时需要向公安部门报案。

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对于错填支票、退票、过期作废支票,须在支票上盖“作废”戳记,并按票号装订在原始凭证序列中,妥善保管。

第九条对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一)签发空头支票;

(二)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故意在支票上错盖、漏盖印章;

(四)伪造、涂改支票或利用转账支票倒换现金、利用支票诈骗财物;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一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2、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是企业货币资金的主要内容,为了加强管理,保证银行存款各项业务合理、有效地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银行存款指企业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现金开支范围以外的各项款项收付,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

(1)企业统一由财务会计部门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并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企业需要开设账户及选择银行开设账户、由财务会计部门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3)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和所属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按国家规定只能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租或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

(4)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5)企业已开设的银行账户需要终止时,由财务会计部门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条:

银行账户印章的使用与保障

(1)银行账户印章的使用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即: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主管保管,企业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财务部名章)和出纳人名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章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2)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印章的管理,按规定正确使用银行印章,银行印章不用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

不得乱用、错用银行印章,不能将银行印章提前预盖在空白支票等结算票据上。

(3)银行印章跌或印鉴中的名章更换,应及时向银行申请更换预留印鉴。

第四条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

(1)为了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要坚持账款分管的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由银行出纳负责管理,对于银行支票的批准、签发使用和印鉴管理,应分别由两个以上人员办理。

(2)严格银行存款使用审批手续。

财务会计人员对一切银行存款使用事项审批手续不完全的,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有关银行存款使用的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同一项目应按合同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批件必须附在于关发票、单据后面入账备查。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3)根据已获得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款项,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4)企业业务人员到财务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5)签发银行支票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

如遇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6)借出支票后,必须的规定期限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会计部门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7)支票报销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坟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8)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9)企业收到背书转让支票、支票、银行汇票、大额度现金时,当日应及时解缴银行并取得解款单或银行收款凭证。

(10)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务会计部门输入账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11)收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人相应的经济业务处理。

出纳员应妥善保管承兑汇票,到期日应及时解缴银行。

(12)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第五条银行存款日记账

(1)企业要按会计年度和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账号、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订本式的银行存款日记账。

(2)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员,根据中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发天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收付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每月末要与银行存款部分类账户核对相符。

(3)出纳人员应定期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随时与银行存款长核对。

月份终了,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是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

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合调节余额相一致。

财务会计部门应指派不负责登记日记账和总账的人员在月末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

当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在下月底前处理完毕。

(4)出纳人员应将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5)年度终了,在存款余额结转新账后,出纳员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归档。

第六条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的存放在财务会计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

第二条库存现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分设出纳和会计岗位。

出纳管理现金和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管账不管钱,严格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

第三条库存现金的收入,必须由两个经办人办理,一人签发(打印)发票收据,一人经手收款。

库存现金收入应于当日或规定的时间内送存银行,不得从企业库存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库存现金(即坐支库存现金)。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现金的,须经银行汇票批准并经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坐支。

未经财务会计部门同意或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收取现金,经财务会计部门同意或授权的部门和个人,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送交财务会计部门入账,不准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否则,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严格遵守库存现金支出的规定

企业需要支付现金,人库存现金中支付。

需要从银行撮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如备用金、差旅费)和金额。

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企业各部门超过库存现金全长超过使用标准1000元的其他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付款,财务会计总负责人暂时离岗的,由由其书面委托人签字。

业务经办人员持发票或有关单据报销时,须填写报销凭据,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签字,出纳员得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报销结算,并在已付款的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出纳员对于失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对于记载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政策、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收支不得办理。

第五条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①工资津贴: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②劳务报酬:

个人的劳务报酬,包括如设计纲、装潢费、安置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法律服务纲、技术服务费、全世界服务纲及其他劳务费用等③奖金: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劳保福利及其他: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⑤差旅费: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费;⑥收购单位向个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生支出。

按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库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因公外出人员需要借款,应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企业有关领导签字后,出纳方能支付现金。

借款人返回企业应在一人报清手续;剩余现金交回会计部门,出纳员开具收据。

第七条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银行核定,核定依据是企业3~5天最高不超过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

企业经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后,必须严格控制库存现金,走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银行,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但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出纳人员要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会计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账实相符。

出纳人员要认真负责,防止现金出现差错,对于发生的长短款项,应认真查明原因,报经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相应处理,不得擅自以现金长款抵补现金短款。

第八条登记现金日记账。

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对现金收付除进行总分类核算外,还应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登记现金日记账。

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按月结账,做到账款相符。

第九条遵守现金恨。

包括:

①不准库存现金的收入不在当日或规定的时间内送存银行②不准从销货款中坐支现金③不准用转账支票索取现金④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⑤不准因私事借支公款⑥不准把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户⑦不准利用本单位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⑧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⑨不准利用白条抵库⑩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加强对库存现金的保管。

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或交存现金,应采取相应的安保措施。

出纳除工作时间需用的少量备用金可存放在抽屉内以外,其余的现金都应出纳专用保险柜,不和携款回家,不得将库存现金与私人现款混存,也不得将公款借给私人使用。

库存现金要分类保管,出纳使用的印章必有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账实相符,需要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清查。

清查包括出纳每日对库存现金的清点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的清点核对。

库存现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实地盘点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进行核对,检查库存现金是否账实相符,如有账实不符,需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提X月X日起旅行。

4、库存现金保管清查盘点规定

一、为确保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应加强对库存现金的保管。

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或交存现金,应采取相应的安何措施。

库存现金必须加强保管。

二、库存现金必须单独保管。

出纳除在日常工作中需用的少量备用金可存放在抽屉内以外,其余的现金都应单独保管存入出纳专用保险柜内。

出纳不准携款回家,不准将库存现金与私人现款混存,不准将公款借给私人使用。

三、库存现金必须存入专用保险柜。

保险柜钥匙由财务会计负责人授权,出纳负责管理使用。

保险柜的密码要保密,出纳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更换密码。

保险柜的钥匙或密码丢失,要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发现保险柜被盗,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四、库存现金要分类保管。

出纳对库存现金要按票币面额,以及整数(大数)和零数(小数)分类整理后保管。

凡是纸币为整数(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里,随用随取,凡是纸币为零数(小数),也要按各种票币面额整理好放入抽屉,以便随时取用。

硬币也要按照币面金额分类整理,存入保险工柜或抽屉,随用随取。

五、出纳使用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

企业预留银行印鉴章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即: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主管保管,企业法人代表人名章(或财务部经理人名章)和出纳人名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章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六、为了保证账实相符,防止发生现金差错、丢失、被贪污等情况,需要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清查。

清查包括出纳每日对库存现金的清点核对和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的清点核对。

库存现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实地盘点法。

七、出纳每日要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核对。

出纳在当日下班前,应对当日的现金收付凭证进行整理与核对,据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当日账面库存现金余额,与清点的库存现金实存数额核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如发生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八、企业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核对,一般要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企业库存现金一般包括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零用金等。

对库存现金的盘点,出纳员应在场并提供情况,积极配合。

在现金清查时,白条(即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借款或取款而没有按手续编制凭证的字条)不得充抵现金,代私人存放的现金事无未作声明又无充分证据的应暂时封存,发现私设的“小金库”应视作溢余鼍行登记等候处理。

盘点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并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进行核对,检查库存现金是否账实相符,如账实不符,需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九、盘点库存现金的步骤是:

①在进行现金盘点前,出纳人员要将现金集中存入保险柜,必要时可以加封②由出纳将截至清查时全部现金收付款项记入现金日记账,并结出账面余额③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若有冲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取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中注明或做出必要的调整,如企业现金存放部门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应同时进行盘点④盘点库存现金实有数额,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果差异,应查明原因,作出记录,适当调整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十、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5、备用金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企备用金的管理,备用金的领用、使用、报销等行为,保证备用金合理有交地使用中,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乐备用金亦称零用金,是指企业财务会计部门以现金方式预付给内部单位或员工备作差旅费、零量采购、零星开支等用的金额。

二、企业备用金支付方式采用定额管理。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量、规模大小及零星开支情况提出备用金额度,向财务会计部门提出定额申请,由财务会计部门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备用金定额,预付给各用款单位备用,并登记入账。

各单位备用金一般和超过规定数额,若遇特殊需要应由企业有关负责人核准。

备用金采取分级设置:

(1)企业本部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各单位的零量支付,备用金定额为XXX。

(2)企业内部各部门设置备用金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零时支付,备用金定额为XXX元。

三、备用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或挪作他用。

四、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应对备用金进行总发类核算和明细核算。

财务会计部门应按照设置备用金的单位、借款日期、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等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各单位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主各种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台账,记录各种零星支出,定期或适时地向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冲账,按月及时清理。

五、备用金作业程序如下:

(1)各单位领用备用金,经办人员按本单位核定的备用金定额填具“备用金借(还)款单”,产财务会计部门备用金人员,经审核无误后,凭单支付备用金的现金。

(2)各单位定期(如每星期)或适时地将零用支出收到的发票或其他单据,加盖手人与主管人章后,编制“备用金支出表”,送交财务会计部门结报。

(3)财务会计部门收到“备用金支出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冲转该单位备用金借支,并按“备用金支出表”支出数额向经办人付款,以补足备用金定额。

在审核中如发现有疑问,可直接通知单位经手人输补正手续。

(4)各单位备用金应逐月结清

六、单位不再需要备用金时,应将备用金退回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应相应该单位备用金账户。

七、跨年度使用备用金,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备用金借款。

八、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6、发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并具有税源监控功能的收付款(商事)凭证。

二、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负印制,增值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三、由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发票领购证件。

取得发票领购证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版别、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持发票领购证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四、企业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账,由领用人签字,设“发票使用登记本”,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副本退回。

五、按规定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对付(收)款方未索要发票的,收(付)款方也应当逐笔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或者支付收购物品款项时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盖单位发票印章,使用防伪印油。

各栏目内容应真实、完整,字迹清楚、书写规范,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

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不准大头小尾,不准转借代开,不准“卖甲开乙”,不准拆本使用,不准错位开票,不准涂改套用,不准开具空白发票,不准自行开具企业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发票。

六、发生销货退回或者结算退款的,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计算机打印发票的,可以开具负数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团体购物需退货时,应持原发标,如因已报账不能提供原发票的,应有购货部门证明信和发标复印件才能开具红字发票,证明信及发票复印件应附在发票存根联后。

七、按规定接受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权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特殊情况下,收款方有权向付款方取得发票。

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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