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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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docx

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

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

企业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办法通知

公司办公室年12月19日印发共

 

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职业资格认证,是指对生产技术工种操作岗位员工进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即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五个职业资格等级的技能鉴定。

第三条公司依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技术工种和特殊职业工种岗位员工,均应通过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按岗位规范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第四条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的职业资格认证实行统一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即制定有关规定、实施细则,负责统筹、落实员工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技术工种生产操作岗位员工,其它岗位员工的职业资格认证,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员工的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第七条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是经公司申请、集团鉴定中心审核、劳动部批准建立的对员工具体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门机构,设在集团人力资源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规程、规划;

(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鉴定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和鉴定费用的收缴与管理;

(四)负责拟订技能标准,选定和开发配套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五)负责公司初级、中级和高级技能等级的鉴定考评,参与技师、高级技师复核评审工作;

(六)负责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七)参与组织考评人员培训,负责考评人员的聘用;

(八)负责技能鉴定的信息管理及咨询服务;

(九)参与员工的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职业资格管理。

(十)负责与同行业及地方鉴定机构的业务协调。

第八条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任务情况,配备站长、副站长、考务主管、考评主管、培训主管、信息主管等工作人员(部分可兼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鉴定的日期、工种、等级类别和报名条件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在鉴定前两个月内发布通告。

有特殊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条基层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划归基层经营管理办公室,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制度和规定。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负责鉴定人员的信息录入、信息上报及鉴定费的收缴工作。

3、协助职业技能鉴定站做好准考证的制作、分发工作及鉴定教材的发放工作。

4、负责鉴定人员的组织、考点的准备落实及其它协调工作。

5、承担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委托开展的鉴定工作,协助公司鉴定站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6、负责鉴定合格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7、负责本单位考评员的推荐和建档工作。

8、完成与鉴定活动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考评与督导人员

第十二条鉴定站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鉴定考评,高级考评员可承担5个职业资格等级的鉴定考评。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员工实施考核评定,并参与教材、试题开发及培训工作。

考评人员应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对员工实施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考评人员以兼职为主,主要由公司的技术(技能)骨干担任。

考评人员的数量一般为应鉴定人员数量的1—2%。

第十五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应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掌握鉴定技术和方法;

(四)熟悉相关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五)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经培训考核,获得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十六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考评员由公司鉴定站推荐,通过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国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书和胸卡。

鉴定站负责聘用考评员,聘期为三年。

聘期满后,根据考评情况重新聘用。

第十七条考评人员由公司鉴定站统一管理,考评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

(二)根据鉴定的工种和人数,确定考评小组的组成人员,每个专业考评小组不少于3人。

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组织会审和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考评组长应由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

(三)考评员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选聘和使用,在同一单位内连续从事同一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考生所在单位的考评员,不得超过考评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建立考评员档案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年终对考评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总结。

聘任期满,根据评估结果重新聘任。

第十九条 实施鉴定前,组织考评员集训,集训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集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守则、规章制度、技术等级标准、申报条件、鉴定规范、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要求等,重点是相关工种的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考评员在实施考核、考评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必须佩带胸卡上岗;

(三)熟悉技能鉴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技术手段;

(四)按鉴定站的安排实施鉴定考核;

(五)认真做好技能鉴定有关记录和成绩登记;

(六)实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在接受培训和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期间,鉴定站可根据工作情况,给参加考评的人员以适量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考评工作,吊销其考评员资格证书。

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罚。

凡有上述行为的考评员3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三条 落实集团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制定公司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接受集团公司的质量督导。

第四章鉴定范围及对象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技能鉴定的范围,为劳动保障部核准的特有工种和通用工种。

第二十五条公司技能鉴定的主要对象是技术工种操作岗位人员;基层生产管理岗位员工(队长、工长、值长、车间主任等)应进行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其他岗位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技能鉴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鉴定站根据鉴定中心安排,按照高效、确保质量的原则,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统一组织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

(一)特有工种和主业重点通用工种员工的技能鉴定,由公司鉴定站组织实施鉴定考评,集团鉴定中心统一审核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公司暂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经鉴定中心批准,由鉴定站统一组织委托同行业鉴定机构实施鉴定考核,鉴定站负责资格审查并派人参与质量监管,由鉴定中心统一审核办理证书。

(二)一般通用工种员工的技能鉴定,由公司鉴定站统一委托属地鉴定机构实施鉴定考核并办理证书,鉴定站派人协助搞好质量监管,并报鉴定中心备案。

属地鉴定机构不能满足公司要求的,经鉴定中心批准,并经属地技能鉴定机构协商同意,公司鉴定站自行组织实施。

(三)全国统考工种的技能鉴定,由公司鉴定站统一组织在属地参加统考,并按统考规定办理证书。

(四)员工参加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的技能鉴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到系统外参加技能鉴定。

公司开展技能鉴定前已在系统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经公司技能鉴定站核实确认后登记入册。

第二十八条技能鉴定分为定级(初次)鉴定和晋级鉴定。

已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应首先参加所从事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定级鉴定。

员工具备已取得职业资格的高一等级资格条件时,可申请参加该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晋级鉴定。

晋级鉴定一般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进行。

第二十九条员工申请参加技能鉴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职业准入要求;

(三)工作努力,业绩良好,无不良反映;

(四)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符合职业资格等级要求;

(五)达到从事本职业工种的工作年限要求。

第三十条员工申请参加技能鉴定的工作年限要求为:

(一)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在相关专业岗位见习满6个月,可申报初级工鉴定;在初级工岗位工作满2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3年,可申报中级工鉴定;在中级工岗位满5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9年,可申报高级工鉴定;在高级工岗位满5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15年,可申报技师鉴定;在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二)具有中专(含中技)学历的员工,在相关职业岗位见习满1年,可申报初级工鉴定;在初级工岗位满3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鉴定;在中级工岗位满5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11年,可申报高级工鉴定;在高级工岗位满5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17年,可申报技师鉴定;在技师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三)具备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员工,经培训合格,并在相关职业工种满1年,可申报初级工鉴定;在初级工岗位满4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6年,可申报中级工鉴定;在中级工岗位满6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13年,可申报高级工鉴定;在高级工岗位满6年或连续在本职业工种满20年,可申报技师鉴定;在技师岗位工作满6年,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工作中技艺高超、业绩显著,受到公司及以上级别表彰的,经单位推荐,鉴定站批准,可破格参加晋级鉴定;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直接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员工在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破格参加晋级鉴定或直接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

(一)获得全国技能大赛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技术全面、业绩突出的,可直接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获得国家二级或集团公司技能竞赛第一名及技术能手称号,技术全面、业绩突出的,可直接晋升高一级职业资格;获得二、三名的,可破格参加晋级鉴定。

破格人数控制在当年鉴定合格人员的10%以内。

第三十三条鉴定站根据岗位技能等级编制职数,参照以下比例合理控制技能鉴定的等级结构:

(一)复杂技术工种:

初级工15%,中级工40%,高级工35%,技师和高级技师10%(其中高级技师2%);

(二)一般技术工种:

初级工25%,中级工50%,高级工20%,技师5%,一般不进行高级技师的资格鉴定;

(三)非技术工种一般不实施技能鉴定;

(四)以上技能等级比例是最终要求,在实施技能鉴定中应逐步达到,不可一步到位(特别是高等级职业资格)。

根据实际情况,鉴定站可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对以上等级比例做不超过5%的调整,并应逐步达到以上比例要求。

第二十八条员工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后,方可申报其他工种的技能鉴定,公司鼓励员工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第五章考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鉴定站健全和完善技能鉴定的规范、规则、教材、试题库、考评员、鉴定费、考场、督导、监考、阅卷、办证等规章制度,规范鉴定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条鉴定站根据公司技能人才建设规划,制定技能鉴定规划和年度计划,于每年1月上旬将年度鉴定计划报鉴定中心审核备案,技能鉴定计划包括鉴定工种、级别、人数、时间、实施方案、组织安排等。

第三十六条鉴定站于每年初向员工公布年度鉴定计划,并提前2个月向员工发布每批次的鉴定公告,并提前1个月报鉴定中心备案,公告的主要内容为:

鉴定工种、等级、时间、申报条件、考核标准、实施方法及要求等。

第三十七条技能鉴定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考试考评、审核批准、核办证书、登记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基层用工单位负责组织员工进行鉴定准备,提供鉴定教材,组织培训或辅导,填写并向鉴定站报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和有关证件等信息材料。

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的,还应提交技术(技能)成果与工作业绩报告和单项技术论文。

第三十九条鉴定站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报参加鉴定的员工进行资格审查,按编码分类造册,发送《准考证》,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设置考试场地,配置设备、用具。

第四十条鉴定站组成考务管理组、考核组和监督组,按分工协同实施鉴定考评工作。

(一)考务组由鉴定站考务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拟订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发布鉴定公告、组织资格审查、设置考场、配发用具和管理鉴定费用,参与监考、成绩统计和办理资格证书等。

(二)考核组由鉴定站考评主管和考评员组成,主要负责拟订鉴定规范、选编教材、开发试题、组织监考、阅卷和成绩汇总与分析,参与技能培训、考场设置和用具配置。

(三)监督组由监察、督考及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监督鉴定考评是否规范、公平、公正,参与制定有关规定,负责维护考务纪律,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四)督考、考务和考核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每个鉴定考场(考点或答辩点)应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监考1-2人,阅卷必须3人以上,并采用分题流水判分。

对有疑点的问题应集体研究复核,无确凿差错不得改动原始成绩。

鉴定成绩应及时公布、上报和封存。

第四十二条接受集团鉴定中心对鉴定实施方案的审查及督导组对现场的监管和考评工作的督导。

第四十三条建立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鉴定规范、技术标准、管理规程和考评规则,落实鉴定机构建设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规范考务管理,严格考场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十四条建立职业培训、技能竞赛与技能鉴定的协调机制,统筹设计培训、竞赛与鉴定的内容与方式,使培训、竞赛与鉴定互相结合,进一步拓宽技能鉴定的渠道,提高培训、竞赛与鉴定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五条员工参加技能鉴定应缴纳鉴定费,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收费按自治区新劳社字[2006]11号规定执行,标准为:

初级工(五级)165元;中级工(四级)250元;高级工(三级)335元、技师(二级)420元、高级技师(一级)515元。

鉴定收费用于鉴定工作,并严格管理手续。

第六章鉴定内容及方式

第四十六条按照“以岗位要求为基础、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及“以用测能、以考为主、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员工的技能鉴定设置工作表现、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和技术(技能)答辩等项考评内容。

考评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公司实际,组织进行技能鉴定试题库的开发工作。

第四十七条工作表现主要考察员工的在岗综合情况。

考评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包括思想素质、遵章守纪、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等)、技能学习(包括学习的内容、时间、成绩,向他人传授技艺等)、技术成果(包括技术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专业论著等)、工作绩效(包括工作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安全及评先受奖等),以技术成果和工作绩效为重点。

采用百分制评定,满8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工作表现考评由员工所在单位工作业绩考评组主持。

工作业绩考评组由基层单位领导、业务主管、班组长、技能骨干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20人)。

考评采用考察工作业绩记录、开展民主评议,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表现考评表》,考评成绩要在本单位公示。

第四十八条专业理论主要考察员工的应知水平。

以《岗位规范》规定的专业知识为基本内容,突出新知识、新技术。

在指定考场集中进行,采用百分制闭卷笔试,满6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四十九条操作技能主要考察员工的应会能力。

以《岗位规范》规定的专业技准为基本内容,突出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指定的作业场所或模拟操作现场集中进行,采用百分制现场评分,满6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五十条技术答辩主要考察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在统一的考评场所,由技术答辩委员会主持,申报人员根据技能和业绩总结报告、技术论文当场自述及解答问题,采用百分制当场评分,满60分为单项成绩合格。

第五十一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实际工作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掌握各职业资格等级的考核评价标准。

初级工:

掌握本职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一般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能够做一般性的工作配合;热爱本职业工作。

中级工:

系统掌握本职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一般技能;了解相关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技能操作工作;能够进行技术协作工作;工作业绩良好。

高级工:

熟悉本职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技能,掌握本职业新技术和相关专业技术;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及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技术操作问题;能够完成技术协作工作;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工作业绩优秀。

技师:

精通本职业专业理论和技术,掌握关键技能,了解技术发展趋势,技术全面、熟练,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能够组织技术协会和技术革新,有技术技能创新;能够组织培训初、中、高级人员;既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工作业绩显著。

高级技师:

专业基础全面扎实,技术技能精湛;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解决高难度的技术、工艺难题;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成果突出;能够开展技术改造、专业协作和生产管理改革活动;能够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生产与技术管理能力;工作业绩显著。

第五十二条按不同职业资格等级分别设置考评内容和计算鉴定总评成绩。

总评成绩满60分为鉴定合格。

(一)初级工和录用不满3个月的员工的技能鉴定设专业理论、操作技能两项内容。

鉴定总评成绩为:

理论成绩×40%+实操成绩60%

(二)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鉴定设工作表现、专业理论、操作技能三项内容。

鉴定总评成绩为:

(工作表现原始成绩-20)×30%+理论成绩×30%+实操成绩×40%。

(三)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鉴定设工作表现、专业理论、操作技能、技术答辩四项内容。

鉴定总评成绩为:

(工作表现原始成绩-20)×30%+理论成绩×20%+实操成绩×35%+答辩成绩×15%。

(四)根据公司不同职业工种的实际情况,鉴定站可在实施考评前对理论、实操和答辩的成绩比重做不超过5%的调整。

第五十三条煤炭专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考评由集团鉴定中心进行综合评审。

第七章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鉴定站在鉴定考评结束后1个月内,将《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统计表》等有关材料报鉴定中心,经鉴定中心审核和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批准后,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鉴定站负责向员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建立员工职业资格档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进行备案登记,并将《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员工职业技能水平和求职、任职的重要资质证明,是境内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鉴定站建立员工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库,开展员工职业资格查询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鉴定站加强与行业及地方职业资格管理部门、技能鉴定机构的业务联系,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业务协作。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集团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一)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

(二)神新公司职业资格认证报名表;

(三)神新公司职业资格认证登记表;

(四)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表现考评表;

(五)职业资格认证合格人员名册;

(六)职业资格认证审批表;

(七)职业资格认证考评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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