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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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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10条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1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2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3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4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5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6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7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8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标准按照本规定第26条。

  第2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2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未经批准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4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5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7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3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2年但不满3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不满两年的不享受公司经济补偿。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8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非全日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9条员工作息时间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第30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执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体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31条请假与旷工

(1)任何员工不得随意请假。

如必须亲自去办理的事情,请提前请假,不得事后补请假条。

请假期间,规划好时间,不得超出假条请假时间。

事后补假条与超出假条请假时间均视为旷工。

(2)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并不享受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第32条迟到与早退

(1)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2)1个月内迟到、早退1-2次者,每次罚款10元,累计达3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8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4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36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次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7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

  第38条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3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0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1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职业准则与行为准则

基本原则

1、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

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公司对于违反本公司职业准则和行为准则的员工,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或者诉诸于法律。

职业准则

一、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二、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四、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五、保密义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XX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

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青岛世纳机械”,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

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

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

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

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十、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事开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第七章劳保用品领用规范

目的:

为了更好的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员工。

 

主要内容:

 

一、劳保用品的发放原则:

 

 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的工种、不同劳动条件配置不同的劳保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者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必须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二、配发标准:

新入职车间员工夏季工作服2套,冬季工作服1套,线手套、电焊手套、绿皮手套各一付,护目镜、口罩各1个

三、申购:

 

各部门在每月25号前将本部门人员变动信息发给劳保用品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根据库存、每月实际领用量及人员变动制定劳保用品采购计划。

 

四、发放与领取:

 

 1、劳保用品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2、管理人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表上做好发放台账,以备检查;

3、不得在上班时间领用劳保用品,可在上班前或下班后到劳保管理人员处领取;

4、领取劳保用品必须以旧换新,如劳保用品未破损不得领用新品。

五、使用:

 

    1、发放给员工的个人劳保用品,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如因员工未正确使用或者未使用劳保用品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员工个人承担后果及经济损失。

    2、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调整岗位而临时增加的劳保用品用量,由申请人提出领导批准后下发;    

 3、因工作岗位需要增配劳保品种或岗位劳保定额,报总经理审批后,采购配发; 

4、不得随意丢弃、丢失劳保用品;如发现随意乱扔丢弃劳保用品者,每次罚款10元。

   5、职工离职时,对领用不足10天的劳保用品应交回公司;对领用工作服不满6个月而离职的,扣交新品全额价值。

 

六、检查监督:

 

对违反劳保用品管理规范的按本规范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员工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企业员工奖惩方法,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全体在职员工。

3.管理要求

4.1嘉奖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予以嘉奖:

A、完成任务及时出色者;

B、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C、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有具体事实者;

D、具有优秀品德,可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者;

E、对公司财物能悉心爱护,表现突出者;

F、能够为公司献策献力,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G、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助者。

3.2记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和/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5000元之间者,予以记功并奖励300元。

A、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经济效益。

B、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C、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D、从事对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者;

E、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经营管理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F、敬业精神或协调能力出色,部门凝聚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可为公司楷模者;

G、员工连续一年未请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确认后授予全勤记功奖;

H、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者。

I、大胆实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3.3、记大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直接经济效益在五十万元以上者,予以记大功,并奖励500元。

A、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B、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成效卓著者;

C、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D、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3.4、调薪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事实),予以调薪,增加工资。

A、达到晋升条件,但暂时职位没有空缺者;

B、一年内记大功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C、工作成绩突出,但尚不足以晋升者;

D、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工作量有较大增加者;

4.惩罚

4.1、扣分

凡工作中未按工作要求作业或业绩未达到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均可扣分。

4.2、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⑴、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10元扣款

A、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缺乏敬业精神,影响到相关部门工作,情节轻微者;

B、布置的工作,但届时未完成,造成轻微后果者;

C、随意乱扔、丢弃劳保用品者;

D、擅离职守,闲游或上班打磕睡者;

E、上班时间领取工作物品、未到下班时间提前整理工具或清理车间卫生;

F.擅自允许或者未阻止非本公司人员到车间者,如发现未阻止非本公司人员到车间的情况,给予全部车间工作人员10元罚款;

J.工作人员上班期间未穿本公司工作服;

H.每月迟到1-3次,给予每次罚款10元。

(2)、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50元扣款

A、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B、在公司内喧哗或口角而影响正常秩序,制造纠纷或不和谐之气氛的,情节轻微者;

C、不服从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导,情节轻微者;

D、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E、任何违背质量体系文件运作要求的行为,情节轻微者;

F、不能严格控制成本,造成轻微损失者;

G、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见,情节轻微者;

H、违反一切安全用电制度者;

I、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在上班时间内干私活者;

J、引起客户投诉,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

(3)、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以内的,可处以实际损失50%的处罚,以上条款如出现与该条款有冲突的,以该条款为准。

5.3、记过

警告五次作为记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况)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30000元之间者,予以记过。

⑴、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100元的扣款

A、未经许可先行下班者;

B、未经许可擅取同事或企业财物,情节轻微时,除追缴原物品或赔偿原物品价值外,另处以100元的扣款;

⑵、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200元的扣款

A、违背体系运作要求,情节严重者(严重不合格、屡犯或拒不改正);

B、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另,对于上班期间,因饮酒后才产生的意外情况,饮酒本人承担后果及经济损失。

公司一概不负责。

D、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费,虽尚未造成重大损失,但情节恶劣者;

E、缺乏团队协作精神或敬业精神,不能听取别人意见我行我素,影响相关部门运作,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辞退的;

F、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G、机器、车辆、仪器等具有技术性的工具,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构成损失者;

H、制造事端,引起争斗或有打架行为的;或行为粗暴、侮辱其他员工的;

I、有严重的失职行为的;

J、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的;

⑶、以下记过予以责任人300元的扣款

A、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工作,情节严重者;

B、造谣中伤,散怖谣言及不正确或含有恶意的事,而有损他人的尊严的;

⑷、经营中引起客户投诉的,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由此产生的所有售后服费用。

⑸、由于失职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30000元经济损失者,可在300元的基础上,加罚超出部分10%的处罚(多人责任造成时,按责任大小分摊),以上条款如出现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⑹、因责任心不强致使图纸(或工艺等)出现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技术人员(注:

①若尚未造成损失者予以警告,并扣款30元;②审核人按技术人员处罚金额的20%进行处罚)。

5.4、记大过

记过五次作为记大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者,尚未构成开除的,予以记大过

A、连续旷工两天,或每月旷工累计超过4天者,如公司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予开除的,将记大过一次,给予一次性扣款200元;(本规定为旷工或者迟到早退的补充条款)

B、擅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可处以500元的扣款;

C、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处以500元扣款;

D、不服从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损失者,可处以500元的扣款;

E、因疏忽大意,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者,可处以500元的扣款;

F、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严重浪费,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但尚未构成开除的,可处以500元的扣款。

G、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尚未构成开除的,其处罚金额由公司给予裁决;以上条款如出现与该条款有冲突的,以该条款为准。

5.5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仅限于以下情形)予以解聘,并视必要诉诸法律

A、对同事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或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情节恶劣者;

B、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实者,情节较严重者;

C、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足以构成开除的;

D、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E、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F、一年中记大过两次者;

G、挑拨劳资双方感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H、吸食毒品者;

I、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利益、形象受损害者;

J、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K、参加非法组织者;

L、擅离职守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足以构成开除者;

M、擅自操作机器、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构成重大损失者;

N、凡违犯法律,导致公司声誉或业务受损者;

O、利用职权受贿的,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P、因不采取主动措施或措施不当,影响生产进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6.说明

6.1、“奖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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