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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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

(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

(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

非招标工程依法签订的承发包合同;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八)按规定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按规定应分别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的已签订质量责任书;

(九)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年度计划资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必须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块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并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州)城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县(市)城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补全。

审批时限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

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

由发证机关填写。

专业分类代码:

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满半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内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补办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条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责成本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凡违反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建设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正本一份,由建设单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等与工程有经济责任的相应单位持有。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三条本实话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实话细则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本实话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该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目的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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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题干】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指定本单位职工申请仲裁,该职工的行为属于()。

A.法定代理

B.表见代理

C.委托代理

D.指定代理

【答案】C

【解析】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考点】1031代理的主要种类

2.【题干】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的是()。

A.船舶抵押权

B.房屋租赁权

C.土地所有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D

【解析】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考点】1041用益物权

3.【题干】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必须经权利人同意,这体现了知识产权的()。

A.期限性

B.地域性

C.专有性

D.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答案】C

【解析】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考点】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4.【题干】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B.抵押人没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不变

C.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只需高于担保债权即可

D.抵押权可以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答案】A

【解析】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因此A正确。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因此B错误。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

因此C错误。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因此D错误。

【考点】1071抵押的效力

5.【题干】两家施工企业协商后同时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则该两家施工企业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

A.徇私舞弊罪

B.玩忽职守罪

C.串通投标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C

【解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考点】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6.【题干】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前,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

A.施工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质量安全建报手续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案】D

【解析】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考点】201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7.【题干】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4个月未能开工,又未申请延期,该施工许可证()。

A.自行废止

B.重新检验

C.继续有效

D.自动延期

【答案】A

【解析】《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考点】2013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工程信息管理论文

建筑工程造价与信息管理

【摘要】文中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及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内容和主要工作,并分析了相互的关系,为建筑企业成本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1.引言

2.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的构成

建筑产品的成本反映了建筑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过程中的费用支出,集中反映出企业全部工作的经济效果。

建筑产品的价格是建筑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产品的价格是劳动者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创造产品的成本,并获取利润的表现形式,所以建筑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4个部分组成。

2.1直接费

(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主要时由人工工资、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

①人工工资。

人工工资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②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建筑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占很大比重,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造价的高低。

材料的预算价格及其组成:

材料的价格:

是材料自产地或来源地或交货地起,途中经中间仓库转运、保管最后到达工地仓库后再出库的综合平均价格。

通常是根据各地区建委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计算确定的。

材料的预算价格=(材料供应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值

供应价=原价+包装费+供销部门手续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2)措施费

措施费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混凝土和钢筋砼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和降水、雨季施工增加、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构件运输及安装、总承包服务等。

2.2间接费

(1)企业管理费

2.3利润

利润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为了持续生存与发展,承包人必须获利润。

费用定额规定的利润率是按拟建单位工程类别确定。

2.4税金

3.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一个现代化的组织机构实现其主旨目标的前提.它为管理和经营工作提供指令或依据。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要把握信息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做到了解和掌握信息来源,对信息进行分类;掌握和正确运用信息管理手段;掌握信息流程的不同环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3.1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

(1)工程造价资料积累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目的是为了不同的用户都可以使用这些资料来完成各自的工程造价控制的任务。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一方面要包括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资料。

另一方面要体现建设项目组成的特点,应包括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造价资料,也要包括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资料。

而且这些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的内容,不仅要有价,还要有量。

(2)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用量的价格管理

设备和材料的支出在整个工程造价中占很大的比例,因此必须存储它们的用量和价格。

特别是用量,其与价格相比有相对的稳定性。

只要掌握了设备和材料的用量,就可以随时套用最新价格,从而快速地得到对设备和材料支出的最新估计。

用这些估计与原价格体系下做出的估计相比较,还可以看出设备和材料支出的变化情况。

3.3信息管理的主要工作

(1)信息收集主要指原始信息的获得,包括:

确定企业的信息需要;规划信息收集的途径、方法、程序;组织实施收集工作。

4结束语

我们应理顺工程成本的费用构成,充分利用有价值的信息,快速准确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才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企业竞争优势,达到控制成本、取得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建.浅谈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的信息管理[J].城市建设,2011(9).

[3]王国友.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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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和发改委:

实施建筑工程领域终身负责制

为您整理“住建部和发改委:

实施建筑工程领域终身负责制”,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造价工程师栏目。

住建部和发改委:

实施建筑工程领域终身负责制

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住建部、发改委等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实施终身负责制。

目前,终身负责制涉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包括: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的终身负责制正在征求意见。

从终身负责制的实施范围来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即将实现建设领域各专业的“全覆盖”。

本文将终身负责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帮助大家进一步明确终身负责制的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包括: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相关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

施行日期:

2014年08月25日起

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责任制:

“五方”指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五方责任制:

“责任”有哪些?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其责任和义务具体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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