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成都房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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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成都房协
CH-510100-13002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指导试行文本)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制订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使用说明
为指导商品房代理销售活动中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制订了《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指导试行文本)》(以下简称《指导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指导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指导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品房代理销售活动。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指导文本》的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签约各方应当出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资信证明文件、相关销售商品房行政许可或备案以及有关质量保证、使用说明等文件原件,详见附件一。
3、文本释义
(1)销售金额:
指买受人购房所付总房款,包括:
住宅、非住宅和地下停车位,是佣金的结算依据。
(2)开盘日:
甲方取得商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银行按揭合作条件后,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正式公开接收认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销售日期。
(3)面积:
本合同所指的商品房面积均为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
(4)元:
系指人民币单位元。
(5)销售现场:
在销售期内所有甲方为销售而做的活动现场,均称为销售现场(包括临时接待处、现场销售接待中心、房交会展场、产品推荐会及各种活动的现场等)。
(6)买受人:
系指购买本项目可售的住宅、非住宅或车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7)一般代理: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按销售业绩及约定获取报酬。
(8)独家代理: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对房屋进行销售,产生的权利义务由甲方承担,在委托期间,除乙方外,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法人均不再对本项目进行销售。
(9)佣金: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销售服务,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的报酬对价,根据乙方代理事务的不同,其可以包括代理销售佣金、奖励、市场调研及营销策划费用等。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甲方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开发企业。
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选聘乙方为本项目的商品房代理销售人。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理销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代理项目座落位置:
,暂定名称:
(名称最终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的为准)。
2、代理销售房屋为[预售商品房][现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号:
。
3、代理销售房源包括住宅、非住宅、机动车位及其价格表,详见附件二。
4、甲方承诺该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达到附件三所列的标准。
第二条(代理销售事项、方式)
1、代理销售主要事项,选择以下。
(1)全程代理
(2)市场调研 (3)营销策划 (4)代理销售(5)。
2、代理销售方式,选择以下。
(1)一般代理
(2)独家代理 (3)。
3、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工作目标要求等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本项目销售过程中,若遇政策等因素变化导致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更,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确定好的销售计划及考核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条(项目开盘销售条件)
该项目在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房屋所有权证并已进行现售方案备案、销售接待中心、样板房、样板区后为符合开盘条件。
双方确认,该项目的开盘日为年月日。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开盘日不得调整。
甲方承诺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盘日期延后的,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指标相应顺延。
第四条(销售价格)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项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1、乙方应按照甲方在公开发售前日签章确认的售楼价格(包括具体销售底价表、付款方式、折扣及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等)进行销售(详见附件二《委托销售房源及价格表》)。
属定价销售的,乙方不能折扣优惠,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折扣优惠;
2、。
第五条(文本签署与价款收取)
1、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出售的合同文件签署按以下第项执行:
(1)统一由甲方签署。
乙方不得对外签订有关本项目的任何合同文件;
(2)由甲方委托乙方签署;
(3)。
2、商品房买受人缴纳的定金、购房款、依约代收的税费等各类款项均由甲方派员收取。
第六条(销售计划及进度)
时间
完成售房套数(套)
完成售房面积(平方米)
完成售房金额(万元)
备注
…
…
第七条(代理销售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项确定代理销售期限:
1、乙方的代理销售期限为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委托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同等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权。
2、。
第八条(代理销售佣金)
1、代理销售佣金按以下第方式计算:
(1)代理销售佣金=底价佣金+奖励
其中:
底价佣金=底价销售合同总金额×_______%
奖励=(销售价-底价)×销售面积×_______%
(2)代理销售佣金=(销售价-底价)×销售面积
(3)代理销售佣金=销售合同实际金额的_______%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代理销售佣金按以下第方式结算:
(1)当甲方收到所签售房合同首期房款时,视乙方代理成功,甲方应按售房合同成交总额,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结算条件分别计算代理销售佣金;
(2)当甲方收到首期房款后即应按时结算代理销售佣金给予乙方,结算日为符合结算条件当月的_________日,甲方可用转账或方式支付乙方,乙方提交收款票据。
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支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开户行:
账户号:
。
3、代理销售佣金按以下条件结算:
(1)买受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并付完全款视为乙方完成该房屋的销售,代理销售佣金在买受人付完全款的当月计提。
(2)买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并付首期款视为乙方完成该房屋的销售,代理销售佣金在买受人付完每期房款的当月计提。
(3)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购房的,在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并且按揭贷款到达甲方账户后视为乙方完成该房屋的销售;代理销售佣金在银行按揭贷款到达甲方账户后的当月按房屋销售金额计提。
(4)属定价销售的,代理销售佣金按以下第项计提:
房屋原售价;
房屋折扣后售价。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购房合同,但房款在本合同有效期之外支付的,甲方应在该购房合同达到上述结算条件后的一个月内计提。
4、关于乙方履约保证金(含销售任务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九条(客户退房的佣金处理)
1、客户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付清房款时要求退房的,则代理销售佣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客户一方原因致使退房,则按甲方收取的违约金金额计提代理销售佣金;
(2)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退房的情形)致使退房,则按照客户已支付房款计提代理销售佣金;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退房的,所涉房屋面积不计入乙方销售任务指标,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代理销售佣金,已支付的代理销售佣金部分,乙方需全额退还甲方;
(4)。
2、客户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已付清所有购房款要求退房的,则代理销售佣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造成退房,甲方应全额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佣金,且不冲减乙方已完成的销售任务指标;
(2)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乙方先前收取该房源的代理销售佣金应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代理销售佣金甲方不予支付,并冲减乙方已完成的销售任务指标。
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向甲方赔偿损失;
(3)如因客户一方原因退房,甲方未支付代理销售佣金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由乙方返还甲方,但客户支付违约金的,甲方不冲减乙方已完成销售任务指标,乙方按甲方收取的违约金计提代理销售佣金;
(4)。
3、客户退回房源重新发售成交的,由该房源的新承销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提该房源的代理销售佣金。
第十条(抵押房源的佣金处理)
甲方委托销售房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代理销售佣金的计提,由双方另行约定:
(1)甲方用于抵债、抵偿、抵押、置换等;
(2)被依法查封;
(3)被司法裁判给他人;
(4)。
第十一条(购房客户认定)
1、甲方自有购房客户的,甲方应在该购房客户由乙方接待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签约后由甲方负责催缴房款,乙方不计提代理销售佣金。
若购房客户先由乙方现场接待后再要求甲方优惠,则该购房客户视为乙方正常购房客户,而非甲方自有购房客户,代理销售佣金按本合同约定标准计提。
2、。
第十二条(销售费用)
1、市场调研及营销策划费用
前期市场调研和项目营销策划费元。
本合同签定时甲方预付元给乙方,余款由甲方在乙方提交正式书面报告、方案(详见附件四)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
若甲方对正式书面报告、方案有异议的,需在收到正式书面报告、方案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在日内整改完成,提交甲方;甲方自收到正式书面报告、方案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本项目广告宣传和活动推广费用(包括报刊、电视广告、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沙盘、展销会等),由甲方根据推广计划按以下项支付。
(1)广告推广费用分别直接支付给新闻宣传单位和制作单位;
(2)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支付。
3、本项目销售中的其他费用构成(详见附件五、六),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2、提供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施工图、分层平面图、面积测绘报告、户型图以及施工进度计划、项目材料设备及配置表等资料;现房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权证书(复印件)、现售方案备案的证明、《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3、确保该项目开发经营和可进行销售的手续完整与合法性。
若因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纠纷与责任一律由甲方承担,并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4、保证预售房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综合验收时间及交房时间(详见附件一)。
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5、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销售广告宣传费用以及相关资料制作费用(详见附件五)。
6、指派专人配合乙方销售,负责审定并签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并联机打印及备案登记、银行按揭与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权证等手续,落实购房人的合理要求等工作。
7、提供《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及物业服务合同。
8、对涉及合同项下商品房抵押、典当、按揭、抵债、拆迁还房、司法冻结、行政限制以及甲方自售的情形,甲方应当书面告知乙方。
甲方应当保证合同项下拟销售的商品房产权合法、有效。
9、提供必要的销售场地以及办公物品、看房交通工具等物资设备;承担销售场地房租、水、电、电话等费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的信息披露公示和设置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义务(详见附件五、附件六)。
10、指派专人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确保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正常;可以定期检查、督导乙方工作。
11、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
12、本合同项下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进行商品房预售、现售;
(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3)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5)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6)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7)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8)现售商品房前未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制定现售方案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13、其他。
第十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提供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证明。
2、本合同签署后日内向甲方提交市场调研、营销策划、销售计划等书面报告、方案(详见附件四),自甲乙双方确定的开盘日起日内展开销售实际运作,切实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
3、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如实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4、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特殊情况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5、选聘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组建销售团队,提供专业的商品房营销服务(详见附件七)。
6、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代收任何售房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代收客户房款的,需在24小时内交付甲方,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7、本合同约定销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销售均由乙方完成。
8、乙方发布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资料等对外发布的内容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9、协助甲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甲方处理客户退房、退款、投诉等善后事项。
10、严格遵守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规定,拒绝任何形式的违规销售,拒绝任何形式的虚假按揭融资。
11、管理维护好甲方提供的办公物品、看房交通工具等物资设备,协助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规范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维护。
12、本合同项下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2)隐瞒房屋真实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谣传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
(4)销售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
(5)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6)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
(7)泄露或者不当使用购房人的信息或者甲方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8)收取本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13、其他。
。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1、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但署名权除外。
乙方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双方对知识产权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合同任何一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妥善保管和使用对方提供的商业数据、资料,所知悉、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给第三方,不得作为除本协议约定的策划及代理销售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提前终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2、本合同按约定正常履行并达成目标,甲、乙双方结清并付完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3、乙方自正式销售时间起日内代理销售房屋少于本合同约定销售计划(套数)(面积)(金额)的%,甲方可在
日届满时解除本合同,但需按双方约定标准结清乙方应得佣金;否则乙方可销售至本合同约定期满止,甲方不能撤销乙方代理销售权。
4、甲乙双方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产生销售纠纷的(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或产权不清、规划设计变更或销售面积变化,以及因工期、交房期、质量、银行按揭、典当抵押等情形),其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2)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见附件五),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由此造成销售工作的停顿,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3)因甲方原因导致该项目不能按时开盘销售而导致乙方销售工作顺延的,顺延时间不超过天,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前期相关费用,并且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4)甲方如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①甲方逾期支付佣金,则每超过日按应付佣金的%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佣金支付时间超过个月,视为甲方严重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元;
②甲方违反独家代理约定,与第三方达成并履行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
③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严重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无合理理由频繁干预乙方正常代理销售工作、与项目施工单位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等情形;
其他。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超越委托权限,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得私收房款及预订款,乙方有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私收房款、预订款以及其它挪用行为,视为违约,甲方可立即终止乙方承销权,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乙方如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
②乙方因代理销售行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法规政策规定,导致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超越甲方书面授权而承诺,或者擅自修改、变更、签署《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
④其他。
。
3、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损失。
4、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对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撤场)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撤离销售现场应当按约定执行。
乙方撤离现场前,须将所有客户资料、销售资料移交甲方。
乙方应当承担因擅自撤离或者拒不撤离销售现场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和因本合同引发的任何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附件及补充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
经纪人、经纪人协理签名:
经纪人、经纪人协理注册编号:
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身份证号:
年月日
附件一:
甲、乙双方须提供的文件(影印件)
1、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以保证本项目销售的顺利展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房
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等公司证明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合法证明文件;
(2)红线图、项目建设用地总平面图、项目全套建筑施工设计图纸;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4)与售楼有关的各类宣传资料、及有关本案的其它资料;
(5)甲方关于本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综合验收时间及交房时间的书面承诺;
(6)项目交房标准;
(7)房屋面积测绘(含预测、实测)报告。
2、乙方提供的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
4、以上文件仅限于本项目销售宣传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附件二:
《委托销售房源及价格表》
附件三:
开盘条件
1、甲乙双方具备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文件。
2、销售接待中心的位置、面积和土建要求
(1)销售接待中心的位置
(2)面积
(3)土建要求
(4)销售接待中心的配套设施
3、。
4、。
附件四:
营销策划与销售计划方案
1、除非另有约定,营销策划与销售计划方案可包括:
市场基础调研,项目的市场定位、投资分析、方案设计优化、总体营销思路、媒体广告计划、开盘方案及相关活动方案,项目的销售价格制定与控制、销售资料设计、建议及审核,接待中心与销售道具布置建议、样板房装饰方案建议,户外广告计划制订、设计建议及审核,销售策略及案场销售模式,销售培训及督导,公共安全保障及应急方案。
2、营销计划与销售计划方案完成的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商定。
附件五:
《委托销售费用列表》
附件六:
销售物资设备清单
1、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提供满足乙方销售工作的必要物资设备可包含以下内容:
甲方提供装饰完毕后的销售接待中心(含样板房)及相关配套办公室、会议室、外卖场及声像设备、宣传资料、展架、桌椅等销售办公设备、销售道具物品(包括电话、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脑、办公桌椅、饮水机、纸杯、网络等)、耗材(包括打印纸等)及其他销售所需要的设施(包括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自乙方进场之日起移交给乙方使用。
以上实物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向乙方移交的上述物品时应当随附移交清单,由乙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上述物品甲方移交给乙方后,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以节约为原则优化以上物品的使用。
2、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上述物品还给甲方,如因乙方非自然损耗及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坏、损失由乙方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附件七:
项目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为保证本项目的各项代理销售工作顺利开展,乙方成立“***项目项目部”,具体如下:
1、项目组织架构;
2、部门和岗位主要工作职责;
3、服务规范与管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