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至县中医医院章程医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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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至县中医医院章程医院稿

四川省乐至县中医医院章程(医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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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至县中医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全称是四川省乐至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第三条医院是由乐至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立医院,是承担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医院的地址是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180号。

第五条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医院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97万元。

第七条医院的举办单位是乐至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乐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服务宗旨及规模

第九条医院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护理保健服务。

第十条医院的业务范围有:

医疗与护理,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医院规模:

床位编制490张,人员编制207人,总资产三千万元。

第三章组织架构与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

医院管理组织架构设理事会、院务会和监事会,接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医院的决策机构,行使医院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和重大业务事项等的决定权利。

理事会人员设置7名,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5名。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县卫生局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

理事由理事长提名,报县卫生局批准。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一)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议事以理事会会议形式举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在每年度的半年和年末岁初各举行一次定期会,会议提前3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长。

如遇紧急特殊事项需召开理事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2、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理事通过,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理事会对理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理事会职权:

1、理事会工作对县卫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2、执行县卫生局的决定。

3、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4、审议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提名、建议院长的聘任或解聘。

6、建立医院运行评价体系,设置评价指标,对医院管理层进行绩效考核。

7、决定医院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报告工作,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2、组织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履行其职务。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选拔,经县卫生局批准,理事长可以兼任医院院长、副理事长可以兼任副院长。

第十四条院委会是医院的经营管理机构,行使医院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院务会人员设置5名,其中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院长助理1名。

院长由理事会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选拔,县卫生局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副院长、院长助理由院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选拔,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卫生局聘任。

(一)院务会议事规则:

1、院务会议事由院务会会议形式举行,会议由院长主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重要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

2、院务会会议是医院高层管理者集体研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决策会议,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列席会议,议事应充分听取各专业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也可列席会议。

3、院务会做出的重大决策须向理事会通报或上报审批,其中涉及职工利益的还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

4、院务会讨论事项中须经理事会审批的,由院长负责上报;院务会讨论事项中须经院党总支委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作出决定的,由院长提出。

(二)院务会职权:

1、院务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院长主持医院的业务和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副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在院长授权的分管职责范围内行使指挥权和管理权。

2、修改制定医院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全院职工实施。

3、制定和执行医院财务预决算,制定内部科室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执行医院经营性支出。

4、决定聘任(解聘)除理事会聘任(解聘)以外的管理层人员,提请聘任(解聘)副院长、总会计师。

5、确定医院人员岗位设置和调整方案,聘用(解聘)和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6、讨论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会讨论的其他工作事项。

7、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三)院长职权:

1、全面负责医院业务工作。

2、管理医院的日常事务。

3、负责医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4、按照理事会决策主持开展工作。

5、组织制定年度运营计划和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6、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7、院长外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指定一名副院长临时负责医院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医院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理事会和院务会的决定、计划执行和医院运行、财务情况的监督。

监事会人员设置3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监事长由县卫生局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免,监事长可以由医院纪检书记兼任。

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医院高层管理者不得兼任监事。

(一)监事会议事规则:

1、监事会议事以监事会会议形式举行,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提议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监事会会议决定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报县卫生局批准,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监事会职责:

1、监事会工作对县卫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2、监事会对理事会和院务会成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成员违反医院章程或县卫生局决定的行为提出异议,如其成员行为损害到医院利益时及时报告县卫生局予以纠正。

3、监督检查医院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发现医院运行管理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针对医院运行管理情况向县卫生局提出建议。

4、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可以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和建议。

第四章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医院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医院绩效考核体系。

县卫生局与医院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对医院资产运营效果、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医疗费用控制、社会满意度等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医院内部科室收入分配制度。

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社会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考核机制。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医院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条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医院的宗旨和业务服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医院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医院财务设立总会计师,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医院建立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质量安全、服务流程、费用、效率等信息。

第七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职工的职权:

(一)职工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对医院领导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事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委员会。

医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医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三)协助医院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

(四)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医院文化建设和文娱体育活动。

(五)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医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评议、监督医院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县卫生局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县卫生局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由医院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县卫生局2013年x月x日审定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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