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急预案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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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急预案3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急预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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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急预案3篇
前言:
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
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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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安全生产工作预案
2、篇章2:
安全生产工作预案
3、篇章3:
安全生产工作预案
篇章1:
安全生产工作预案
按照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20xx年芳草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围绕芳草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加强安全监管,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保持芳草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
一、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
市政府将20xx年确定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芳草辖区将以“落实责任,防范事故,保障发展”为主题,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能职责和责任主题,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认真查找并及时整改在落实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构建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题责任落到实处。
二、继续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
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各社区要结合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实际,突出监管重点,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根据20xx年芳草辖区经济建设将持续稳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特别是起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厉查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严格控制化工项目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芳草辖区,对必须进入的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审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伤亡事故。
(二)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安全。
认真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安全宣传;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防止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组织开展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按照高新区创建平安大道工作要求,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严格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衔接,做好铁路道口和铁路沿线安全监管。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
对重点危险点源进行分析评估和重点监控,切实掌握芳草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和性质,督促责任单位完善管理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违规使用锅炉等压力容器专项整治。
三、深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
全面落实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八有”和安全协管员制度;对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达标社区和企业实行动态考评和管理,巩固创建成果,全年新创建2个安全生产规范化社区;在2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四、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为达到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实施如下:
1、全年所辖区域内不能出现死亡事件的安全事故。
2、所属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个体和外商投资等各种类型企业)全年不发生重伤、急性中毒5人、经济损失15万元及其以上事故。
3、消防安全方面,所属辖区内全年不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以上三点任意涉及一项,将无资格评奖,同时对该单位的工作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4、对办事处下达的安全工作任务不积极落实;在安全工作中被市、区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所属社区;参加安全工作会旷会、迟到、早退和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隐患分析材料、信息不及时的社区单位,视情况进行降档次评奖,年终根据办事处对社区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经办人单项工作实施奖惩。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法规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等活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街道、社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六、探讨落实片区工作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工作
在继续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过程中,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辖区的具体实际,拟在辖区范围以二环路为界划为2个片区,试点组建安全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联动以消防培训演练、火灾现场处置、日常重点部位巡查和跟踪落实整改部门的处理结合,并实施日报平安的具体工作内容,应急联动队伍人员由各片区在所辖单位和部门中抽定,形成网络联系,布置安排工作,应急联动处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经费采取工作补贴形式发放。
篇章2:
安全生产工作预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篇章3:
安全生产工作预案【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煤气中毒事故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1)尽快切断煤气泄漏源,减小煤气泄漏量;
2)对中毒人员就地实施抢救,最大限度减小事故伤害程度;
3)救援人员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防止自身受到伤害;
4)事故现场严格杜绝任何火源。
2、应急处置的基本程序
1)事故报告
发生煤气泄漏事故时,当班班(组)长应立即通知煤气防护站和报告本车间相关负责人。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可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将事故立即报告分厂相关负责人。
分厂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可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将事故立即报告总厂相关负责人。
事故严重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2)应急预案启动
发生煤气泄漏事故后,岗位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较严重,本班(组)处理有困难时,班(组)长应向车间负责人提出启动车间相关应急预案的请求。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
如果接到启动应急预案的请求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较严重,本车间处理有困难时,车间负责人应向分厂负责人提出启动分厂相关应急预案的请求。
分厂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
如果接到启动应急预案的请求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较严重,分厂自己处理有困难时,分厂负责人应向总厂负责人提出启动总厂相关应急预案的请求。
总厂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
如果接到启动应急预案的请求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事故特别严重,本企业处理有困难时,总厂负责人应向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提出启动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请求。
3、抢险人员注意事项
救援队员进入险区前,对自己所用的仪器要进行自检、互检,佩戴好呼吸器和一氧化碳报警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险区。
4、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措施
1)对泄漏点周围逐个地点进行搜索,特别是死角、夹道等不易引起注意的地方全面进行搜索。
对于象高炉、转炉煤气回收等具有多层平台的地区,应逐平台进行搜索。
发现中毒人员应首先将其抬到安全区域,并实施现场抢救;
搜索后,要对在岗人员及参加抢险的人员进行人数清点,在人数不符的情况下搜救工作不能终止,直到人员全部点清;
2)迅速关闭泄漏设备的阀门或采取其他堵漏措施,切断气源,防止气体继续泄漏;
3)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区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封闭所有通往事故点的交通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除抢抢险人员和专用车辆外其他人员和车辆均不得进入警戒区;
4)煤气泄漏事故警戒区域内杜绝一切明火,进入现场的救援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防止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
5)应对警戒区域内的煤气含量进行检测,超过规定标准时警戒区不能撤销。
煤气设备泄漏处置
1)煤气设备大量泄漏煤气一般处置步骤:
①查明危险区域范围;
②布置警戒;
③相关用户停用、止火;
④往设备内大量通入蒸汽或氮气;
⑤切断煤气来源,必要时堵盲板;
⑥强制通风至检测合格后方进行补焊。
2)湿式柜泄漏处置
迅速戴上防毒面具,检查确认泄漏部位,查明泄漏原因,如因挂圈缺水,则迅速启动鼓风机将柜内煤气抽至管网,使冒煤气的挂圈沉入水中,补充挂圈水量即可。
如柜壁撕裂则将气柜降至人可以堵漏的高度,用干杉木片、黄泥等物品堵漏,然后按带煤气补焊方案补焊。
如柜壁大面积撕裂,则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