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时健中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174298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07.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褚时健中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褚时健中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褚时健中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褚时健中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褚时健中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褚时健中国.docx

《褚时健中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褚时健中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褚时健中国.docx

褚时健中国

褚时健——中国烟草大王

褚时健——中国烟草大王

“中国烟草大王”——褚时健

褚时健中国最具有争议性的财经人物之一,曾经是中国有名的“中国烟草大王”。

  1928年,褚时健出生于一个农民家庭。

1955年27岁时担任玉溪地区行署人事科长。

1979年10月任玉溪卷烟厂厂长。

1990年褚时健被授予全国优秀企业家终身荣誉奖“金球奖”。

1994年,褚时健被评为全国“十大改革风云人物”,走到了他人生的巅峰。

褚时健使红塔山成为中国名牌,他领导的企业累计为国家上缴利税数以千亿计,他以战略性的眼光,强化资源优势,抓住烟草行业发展的机遇,使玉溪卷烟厂脱颖而出,成为中国烟草大王,地方财政支柱。

但是企业家激励机制与监督体制的不健全葬送了他的政治和职业生命。

1995年2月,一封匿名检举信指控玉溪卷烟厂厂长褚时健贪污受贿。

1999年1月9日,褚时健被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褚时健被判后减刑为有期徒刑17年。

2002年春节办理保外就医。

在褚时健效力红塔的18年中,为国家创造的利税高达991亿,加上红塔山的品牌价值400多亿(其他品牌价值没有评估),他为国家贡献的利税至少有1400亿。

  1997年,褚时健带着把破落的地方小厂打造成创造利税近千亿元的亚洲第一烟草企业的荣耀,和被判无期徒刑的身份,黯然离开执掌18年的红塔。

在褚时健时期他缔造了红塔帝国。

红塔山”造就了多少百万富翁、为多少人解决了吃饭问题,已数不可数。

也正因此,很多人为褚时健晚年的遭遇抱不平。

对褚时健贪污问题的分析:

  尽管褚时健带领红塔集团走过一路辉煌,但褚时健的腐败问题在红塔集团的史册上留下了难以抹去的记忆,也为褚时健自己带来了永远的伤痛。

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会变成阶下囚?

又为什么有人为其喊冤而有人叫好?

我们不妨探讨一下:

  1.价值观的转变——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都是企业的主人,特别是国有企业,各种福利待遇都在统一的模式下运行,人们过着按部就班的生活,工作是为国家、为人民而工作,企业生产的目标是满足国家和人民的物质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和政府脱离,企业开始走向市场自负盈亏,企业的经营目标也从计划经济时期按计划生产转向了以盈利为目的,按市场需求而生

产。

同时国家对民营经济也从限制转为鼓励,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民营资本市场,公民的个人财富都飞速增长。

在这个转形时期,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人生观和对社会的责任感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传统的“为人民服务”思想被“向钱看”的思想所取代,物质的诱惑,私欲的膨胀使人们更加现实、更加追求个人财富和物质享受,有人钻法律漏洞获取不义之财,而一些有权势的人就心理不平衡,开始滥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出现了大量的腐败案,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人们意识形态的转变,人生观和价值观转变的结果。

  2.监督不力——计划经济已经转向了市场经济,体制变了,人们的观念变了,企业的角色也变了,而相应的有些政策和法律则显得滞后和多变,有些根深蒂固的东西还没有退去,政府从企业领导地位退出,企业应该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并各司其职,企业的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而现实中的股东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几乎成了无人监管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更是一手遮天,惟我独尊,褚时健的下属对其称呼都是“老板”,“老爷子”,可见其在企业中享受的帝王般的待遇。

  3.分配制度的影响——计划经济时期,分配的制度看似公平合理的,然而却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降低了人们的工作效率,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的改革,允许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农民种田有了积极性,产量大幅提升,使我国大部分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有些地区还实现了小康生活;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经济理论使私营经济得到飞速发展,大量的民营资本投入到商业和制造业中,民营资本为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民营业主也从中获得丰厚的利润,实现了资本积累,出现了大批民间富豪;作为主导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却是举步维艰,在摸索中前进,效果却并未象预想的有效,国企改革也成了个沉重的话题,先是政企分离,让企业自主经营,接着是破产重组,到后来的股份制改造,国企改革的步伐差别很大,不同企业里职工的待遇也参差不齐,作为企业的领导层收入更是有很大差别,一些上市公司(比如科龙)的老总在企业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年薪可拿到几百万,TCL老总李东升资产则高达12亿人民币,相反象红塔集团年上交利税百亿元的企业老总褚时建18年收入不足百万,而类似规模的国外企业年薪则也远远高于这个水平,1996年,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总裁的收入为885万美元,,外加2500万美元购股权;迪斯尼公司总裁年收入是850万美元,外加1.

刚经历过泥石流的洗礼,一片狼藉,当地的村都说那是个“鸟不拉屎”的地方。

诸多困难并没有阻他的“疯狂”行为,他带着妻子进驻荒山,脱下西装,穿上农的衣服,昔日的企业家完完全全成为一个地道的农。

他用努力和汗水把荒山变成了绿油油的果园,奇怪的是,在昆明,街上的橙子10块钱4公斤,而他种的冰糖脐橙1公斤8块钱你都买不到,而且产品一出来就发往深圳、北、上海等城市,在云南根本见不到踪影。

  他的果园效益好得惊人。

这一年,爱好爬山的王石来到了云南,特意抽时间专程去看望他,他没有看到一个曾经叱咤风云的企业家,而是看到了一个面色黝黑但健康开朗的农。

他们俩在一起交谈没有一句言及企业管理,他向王石介绍的都是果园,气,果苗的长势。

言谈之间,他自然谈到了一个核心问题:

两千亩的荒山如何管理?

  他使用了以前的办法。

以前他在管理烟厂的时候,采用了和烟农互利的办法。

为了让烟农种出优质烟叶,他采用由烟厂投资,直接到烟田去建立优质烟叶基地的办法

  并且把进口优质肥料以很低的价格卖给烟农。

当时烟农有好多都富了,与烟农“双赢”的是烟厂,原料一天比一天好,竞争力一天比一天强,厂子最后变成了“印钞工厂”。

而在果园,有一百多户农300多人忙碌,他给每棵树都定了标准,产量上他定个数,说收多少果子就收多少,因为太多会影响果子质量,所以,多出的果子他不要。

这样一来,果农一见到差点的果子就主动摘掉,从不以次充好。

  他还制定了激励机制,一个农只要承担的任务完成,就能领到4000元工资,质量达标,再领4000元,年终奖金两千多元,一个农一年能领到一万多元,比到外面打工挣钱还多。

  以前,褚时健管理烟厂的时候,想到烟厂上班的人挤破头;现在他管理果园,想在果园干活的人也挤破头。

这个已过80岁的老人,面对人生的沧桑,懊恼过痛苦过,但流过泪后,擦干泪水,又一次点燃希望之火,用心过日子,将日子过得红火,让周围的人幸福、快乐。

王石感慨地说:

“我非常受启发。

褚时健居然承包了2000多亩地种橙子。

橙子挂果要6年,他那时已经75岁了。

你想象一下,一个75岁的老人,戴一个大墨镜,穿着破圆领衫,兴致勃勃的跟我谈论橙子挂果是什么情景。

2000亩橙园和当地的村寨结合起来,带有扶贫的性质,而且是环保生态。

虽然他境况不佳,但他作为企业家的胸怀呼之欲出。

我当时就想,如果我遇到他那样的挫折、到了他那个年纪,我会想什么?

我知道,我一定不会像他那样勇敢。

对话褚时健

《新财经》:

您怎么看待自己的经历?

  褚时健:

我觉得人嘛,就要认真做事,要有人格,不管做大事小事,要把它做成。

做事情要对社会多一些了解,这样,你的判断就会准确一些。

人嘛,为自己好也要对别人好,不然你的命再好,事情也做不了。

  《新财经》:

如果不是1958年的运动,您现在也许是一个政府官员?

  褚时健:

到哀牢山那一带好,我坐办公室么坐不住,我要有事情做。

  《新财经》:

就记者采访了解,当地很多老百姓很崇敬您,也很感激您。

  褚时健: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提出了“增百计划”,即一年一个人增加一百元的收入,要完成这个目标很难,所以政府也希望种烟。

种烟后人们生活改善了,有些宽裕的地方甚至可以盖砖房了。

没种烟以前,没这个条件。

  《新财经》:

经历了那么多,一直撑到今天,您靠的是什么?

  褚时健:

尽管在人生中碰到了一些坎坷,还是有路可以走,任何情况下,都要有所作为。

  《新财经》:

这么多年,您见过各种各样的人,您怎么看人性?

  褚时健:

最初,人都像小娃娃,就知道肚子饿,这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为了自保。

更深一点,为了生存下去,需要大家共同生活,如果拆散了,大家都完蛋。

当一个人懂得这个东西以后,他的价值就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中国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经济上的损失可以赚回来,但传统道德上失去的是赚不回来的。

(“文化大革命”)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搞得太恶劣,这需要靠制度、教育慢慢培植、改善,整个社会氛围慢慢好起来,对人的影响是好的,人也就有了良知。

  《新财经》:

目前,烟草业在云南的经济中占据着怎样的比重?

  褚时健:

在1994、1995年,烟草业直接、间接创造的收入占到省财政的80%,但对外公布的是70%。

云南优势也很多,但是,没有投资成不了产业,农民也没有收入。

种烟叶嘛,过春节准备,到7、8月份就有钱了,从(上世纪)80年代中到90年代中的十年期间,云南烟草业增长了180%,现在农村还是靠种烟赚钱过日子。

云南只有大理、丽江、石林一带交通比较方便,发展旅游还可以。

  《新财经》:

2008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年,2009年又是建国六十周年,您怎么看中国这几十年的变化?

  褚时健:

改革开放后,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感觉我们这种人可以干事了。

政府高层也在接受变化,不断总结,不断适应新的时代。

作为过来人,平心静气地讲,这几十年总体上是在向前进,而且前进的步伐还不小。

马静芬:

如果不是改革开放,像过去那样,不准做生意,不准这样,不准那样,我们绝对过不去,绝对不会像现在这个样子,精神面貌也肯定不如现在。

云南红塔集团褚时健贪污案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指控缺乏这两方面的证据。

  第一,没有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的主观故意的证据。

法庭调查,除了罗以军的供述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相印证,钟照欣也不能证实。

而罗以军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即证人,因为转款本身就是为了掩盖其也参加集体决定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才发生的,而且整个转款都是罗以军实施的,所以罗以军虽然在1156万美元的问题上没有被起诉,却不影响他的被告人的实际身份,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自然不能是罗以军怎么说就怎么认定,完全不顾证据地以罗以军的口供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二,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为名的转款,没有证据证明是所谓的"贪污手段",反而有证据证明玉溪卷烟厂确实购买了设备,确实存在需要付款的事实:

  1.根据云南省烟草进出口公司及红塔集团提供的证据,购买烟丝膨胀设备及配件,要付款是事实,而且在褚时健决定让罗以军转付设备款时确实存在要支付1300万美元的设备款,而且此笔款还分文为付。

所以褚时健让罗以军付设备款是有客观事实依据的;

  2.根据刘瑞群1997年12月12日供述及在法庭作证时的证言"……我回云南后,我跟褚时健说'上次给的钱我已收到,谢谢了,上次转走了355万美元,这次罗以军说是要购买设备又转走了一笔款,盛总说已经转到私人账户上去了'。

褚时健对我说:

'要买设备由他们办好就行了'。

"这证明褚时健确实要求罗以军去付设备配件款。

  3.根据刘瑞麟1997年8月27日供述,证明自1993年开始,华玉公司就动用账外资金,即小金库的外汇为玉溪卷烟厂及红塔集团垫付各种设备配件款。

罗以军1997年11月3日供述,"你们出示的这些授权委托书都是真实的,这些款项都是用于购买设备,有些是付款,有的是替省烟草进出口公司暂垫付,然后由该公司还给玉溪炮厂。

"这说明褚时健让罗以军用156万美元支付设备配件款是符合以往的做法和惯例的。

  4.根据伏世杰1997年8月17日证实,证明华玉公司确实存在用外汇(差价款)支付进口设备预付款的事实,同时伏世杰还证实:

"罗以军就说--香港华玉公司摆着的购设备款用完了,褚厂长说既然用完了,香港摆着的就不要报结审计了,汇总表上也不反映了。

"这证明褚时健有理由认为罗以军已按其吩咐将转走的款支付了设备款。

  5.关于褚时健开具委托书这是华玉公司全部涉及资金问题时所必须的一种手续,不能以此认定为犯罪手段。

  6.信用证付款是个技术性问题,任何付款只要在付款银行有款,且信誉有保证的情况下,银行都可开出信用证。

  第三,办理设备付款的业务,从职责上讲就是总会计罗以军的事,至于罗以军采取何种方式付款,不能成为褚时健是否构成犯罪的客观依据。

首先玉溪烟厂的整个资金、货币就是由总会计师罗以军控制的,张鹏辉1997年8月12日证言:

"我知道的只有褚时健管销售,罗以军管资金。

"其次,支付膨胀烟丝设备款的事是由罗以军负责的,李穗明1997年11月13日证言:

"到了具体付设备款时,我们把情况向罗以军总会计师汇报后,由罗以军总会计师负责具体操作,按我们厂一般购买外商设备付款的规定,款项要直接付到省烟草进出口公司的账上,由省烟草进出口公司直接对外商,但具体如何付这笔设备款的,我们不直接管,因为我们已经把合同和应付款情况报告了罗以军,资金具体如何运作就由罗以军负责了。

在付款这件事情上完全由罗以军去操作,褚时健厂长也用不着来操心这件事。

"这说明在付设备款的问题,褚时健是按正常程序向罗以军交待的,至于罗以军最后为什么没有用华玉公司转出去的这笔美元付设备款,而是通过省烟草进出口公司付款,这就不是褚时健的问题了。

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褚时健知道或决定设备款由省烟草进出口公司支付!

再则,罗以军作为总会计师,他是非常清楚其责任后果的,即他如果承认褚时健确实安排他转为支付设备款而他没有执行,这个责任就得由他来承担,起码他得说清楚为什么不去付设备款的问题。

这一利害关系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再有,这也是罗以军申辩的有立功表现的一个方面,如果这个功没有了,又会是怎么样?

  第四,1156万美元转到钟照欣的账立后,没有证据证明褚时健具有控制权,相反有证据证明罗以军对该款的控制。

钟照欣1997年9月12日证言:

"刘瑞麟通知我转款,我先打电话问罗以军,是不是要我转210万美元到华玉公司,罗以军说是的要我转款,我才转款的。

"如果说这笔款从华玉公司转出后一并到了钟照欣设在新加坡卡斯曼公司的账号上,其中有褚时健的1156万美元(当然没有证据),而华玉公司要求转走210万美元,那是转走哪个部分为什么不问褚时健呢?

又为什么罗以军同意后(注意不是经褚时健同意后)210万美元就得以转走呢?

这不是一个罗以军是此笔款项的实际控制人的有力证据吗?

这是据以什么呢?

钟照欣说:

"我跟褚时健的关系一般,跟罗以军的关系还可以"。

"我跟罗以军关系不错,我这个人为人诚实,讲信誉,罗以军相信我,才会把钱转到我的账上"。

罗以军在1997年10月17日供述;"1996年五六月份盛大勇跟我说进口设备的过程中,褚时健答应过要给人家的一些费用,在华玉公司账上不好开支,我就通知刘麟群让钟照欣打回来210万美元。

"结合以上部分证明,罗以军对转到钟照欣账上的款具有实际控制。

和决定处分权,而恰恰不是褚时健!

  第五,钟照欣对其应褚时健的要求提供外汇银行账户的所谓证言有严重矛盾,不能作为认定褚时健要求转款的证据,更不能作褚时健贪污占有该款的证据。

首先,钟照欣在1997年9月12日言中证明册第,对1156万美元收款账号,"当时提供给褚时健还是罗以军想不起来了,年纪大了,确实想不起来了,不是不愿讲。

"而且在这次的证言中从未谈到褚时健单独或是专门找过他要一个账户,有急用的问题。

同时他还证实罗以军转的款是什么钱,他并不知道,只是听罗以军说是华玉公司要销户,有几笔钱到他账上放一放。

但时隔两个月后的11月20日钟照欣对证明"大概在1995年11月,地点想不起来了,给过褚时健一个账户,是褚时健有急用的。

"这两个相互矛盾的所谓证言是不可能采信的。

(注意,罗以军同样在1997年8月9日的供述中没有提到褚时健给他提供收款银行的账户问题,10月17目的供述是他自己用纸记下的账号,直到11月10日罗以军的供述中才提到了褚时健给过他一个银行账户。

巧妙的是,10天以后的11月20日,钟照欣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也把"确实想不起来,不是不愿说的"东西,清楚地表述出来,这难道是巧合吗?

)其次,钟照欣1997年11月20日证言中谈到其在新加坡临时购买了一个公司,专门为褚时健存放美元。

这就出现了钟照欣自己也不能自圆其说的问题:

  A.据检察机关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协查下查明新加坡卡期曼公司1995年9月19日成立于英国维亲群岛的处女岛,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不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在纽约国家银行新加坡分行货币市场部开有买卖外汇的账户,主要炒外汇。

1156万美元及442.8万美元打入账户后,用于炒外汇,买卖瑞士法郎、港币。

德国马克、英磅、澳元等。

  B.这一调查结果不能说明是专门为褚时健转移存放贪污外汇而专门购买的公司账户,而只能证明被罗以军转汇出去的全部款项是在罗以军、钟照欣的控制下被经营炒汇,这和褚时健有什么关系?

  C.钟照欣为褚时健购买公司的价款是多少,付款没有,证据是什么?

  第六,如果说1156万美元是褚时健的钱,为什么自1995年11月以后,就再也没有什么办法去证明褚时健与这笔款的关系呢?

没有证据表明是褚时健去用款炒汇!

没有证据表明褚时健仍过问关。

已过被指控"属于"他的这笔财产,更没有证据证明褚时健对此款的控制、支配,就连褚时健是否知道这笔款没有被用去支付设备款而被转移到新加坡的指控证据都无迭提供。

相反,表现出正常的是褚时健认为这笔款已被用于支付设备款,因为他吩咐过支付设备款,他知道买设备要付款。

还因为此时他的妻子、女儿都已被抓,他没有想去所谓的"顶风作案",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顶风作案"。

  第七,指控褚时健贪污回156万美元,存在不符合常理之处。

如果说褚时健贪污1156万美元,那么就会出现不符合常理、让人难以理解的问题:

  A.若褚时健真的要贪污1000多万美元分给罗400多万美元,那么在罗以军表示不敢要的情况下,褚时健却独自要1000多万美元,而给罗以军一个揭发他犯罪的把柄,特别是在褚时健的妻子、女儿被逮捕的情况下,还主动接人以犯罪的把柄,这符合常理吗?

  B.褚时健自首的就是他与罗以军、乔发科私分华玉公司账外浮价款的一部分(即355万),若他在这笔浮价款中还有贪污1156万的大问题的话,他会把小问题自首并揭发(罗以军)出来,再把自己的大问题留给罗以军来揭发吗!

这太不合乎情理了。

  C.罗以军有挪用1598.8万美元的嫌疑。

经过法庭查证,罗以军具有支付进口膨胀烟丝设备款的权力,其操作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省烟草进出口公司付设备款;二是通过账外小金库的资金付款。

褚时健吩咐他转到钟家账上的钱支付设备款,但事实上他没有这样做,那么就出现了罗以军挪用转出去的1598.8万美元的嫌疑。

对此后果,罗以军自然有转嫁责任的可能性。

面对这种可能性,公诉机关又是怎样看待的呢?

  D.案发后,侦查机关以"追赃"的名义未追回,而由红塔集团总裁宋国瑞授权委托后全部款项顺利调回,不正说明红塔集团仍是这笔浮价收入的所有权人,从而说明从华玉公司转到钟照欣账上的全部款项的所有权没有改变的事实。

  第八,综合以上各点,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褚时健为了注销可能暴露他们集体私分企业财产的华玉公司美元账户,吩咐罗以军把账上的余款1500万美元转出支付购买膨胀烟丝的设备款,而罗以军却没有执行,其通过钟照欣把款分两笔转出去后,即被钟照欣等人用于经营。

此时罗以军却从境内通过省进出口公司逐步支付了设备款,而后面发生的一切都是褚时健不了解、不知道的!

这能说明是褚时健在贪污吗?

经过法庭审理质证,罗以军的供述不能成立,这已已经是非常清楚不过的了,如他甚至谈到褚时健叫把钱转走是要去搞赞助等,所以我认为这个问题只能说明检察机关根据罗以军的供述对褚时健的指控不能成立,对于公诉人发言中涉及到法庭调查不能认定的问题,而被作为公诉证据使用,请法庭给予充分重视。

如果哪一天,罗以军良心发现翻供,说了真话怎么办,检察机关不是表示要将此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吗?

如果指控成立的话,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个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

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企业领导都会被会计人员推向被告席!

公诉人在法庭上只强调转款事实和支付膨胀烟丝设备的事实,而不顾及被告人褚时健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与事实的联系,更不考虑事实的性质,是客观归罪的表现,为我国司法原则所不容。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国家公诉人,在这里我真诚地希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充分得到适用。

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褚时健作为企业领导,监督不利,造成资产流失是有领导责任的,但毕竟他没有贪污,毕竟这笔巨款最终已被红塔集团调回,未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这些都是事实。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时健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应对数额实事求是认定,区别责任,客观处理。

要防止和排除把这些财产在这个案件审理中用作依据去追究褚时健的刑事责任,在另一案件中又作为另一依据去追究马静芬的责任,而在对外的公开报道中又作为死者褚映群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的依据,即避免出现一石三人的情况。

我们在确定褚时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相对其合法收入确定的,这样又回到了我们对其合法收入的界定,这当然是以他和马静芬已经得到了多少合法收入为前提而不考虑这个合法收入公平不公平、公正不公正,更不考虑褚时健应该有多少合法收入才是合理、合法的这样一个情理,这就是"法不容情"!

 

 (四)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时健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本案在集体私分的犯罪过程中,是集体决定私分的,而褚时健作为法人代表,负有领导责任,而不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这是因为褚时健、乔发科、罗以军在集体决定私分时褚不是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其作为法人代表对当时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指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个概念去套用,故辩护人的意见基本案不存在主、从犯问题。

  (五)关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褚时健的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表示极大的敬意。

这充分表明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事求是与公正。

因此希望法庭慎重考虑在对被告人褚时健量刑时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做出判决。

应该注意的是,褚时健的自首不是对贪污的自首,而是对私分行为、私分事实的自首。

并且,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另外一点,即在公开发表的《人民日报》及新华社的报道中提到的褚时健还有一个涉嫌犯罪以前的功!

这就是中纪委一领导提到的"过不掩功,功不抵过"的功过论!

我国的法律只承认犯罪后的功,而不承认犯罪前的功,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问题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政治体系所要求、追求的都是在国家经济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去立功、去立大功,于是有了授予功臣称号,论功受奖的行为。

但为什么在功臣一旦犯罪后,这个功就一文不值了,就不实事求是了,就不历史唯物和辩证地看问题了,而法律所提倡的、所追求的却是犯罪后的功呢?

服刑犯人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假释,甚至提前解除刑罚,实现了一种犯罪后的"功可抵过"的结果!

而真正的功臣如果犯罪后没有立功表现,他犯罪前的功就一文不值,就一风吹了呢?

这难道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吗?

在法律上"过不掩功"的体现是什么,这难道不是一个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吗?

也难道不是立法、司法中应解决的一个问题吗?

难道犯罪前的"功可抵过"就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