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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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doc

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职业技能培训是保持就业稳定、缓解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坚持需求导向、突出就业重点群体,坚持服务发展、聚焦重点领域,坚持创新管理,注重培训实效,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培训城乡各类劳动者,全面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力争开展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40万人次,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增强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

(三)大力提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

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技能培训,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

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

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开展一线职工、技术岗位职工轮训。

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职工转岗转业培训。

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有效对接。

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制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实施意见,三年培训10万名企业新型学徒;对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学徒人数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制培训。

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大力提升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力度。

聚焦贫困地区,鼓励采取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

对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

推动鲁渝技能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开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帮扶、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每生每年给予3000元补助。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大力开展新兴产业和新职业从业人员培训。

制定新型产业、新职业、急需紧缺职业等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围绕促进转型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

培育新职业技能人才,开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工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

适应市场需求,开展家政、托幼、养老、保安、电商、汽修、电工等市场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

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

三、激发技能培训实施主体的积极性

(七)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

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

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八)推动职业院校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

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

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的规定,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

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可向承担职业培训的单位倾斜。

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

职业院校内部分配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九)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

建设职业技能培训联盟服务平台,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可根据需要,自主审批以举办高级职业资格培训或新职业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同类机构同等待遇。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企业、院校、培训机构提升改造职业技能实训设施设备。

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培训资源共建共享。

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

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养,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

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

加快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

加强统计工作,补贴性培训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四、完善技能培训激励政策

(十一)调整完善补贴政策。

放宽参训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特种作业操作、培训合格等证书的,由参训地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放宽参训人员,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

放宽补贴次数,每人每年原则上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放宽先行拨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根据评估可先拨付50%的补贴资金。

对贫困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可开展项目制培训。

落实税收激励政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的8%。

探索完善衔接机制,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

区县(自治县)政府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产业发展、市场需要等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管力度。

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用于职业技能提升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各区县(自治县)可整合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

安排必要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予以奖补。

加强资金监管,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

强化培训信息化监管,加强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

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套取、骗取资金以及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惩。

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十三)推进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

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

从事准入类职业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机制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

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在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健全协调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形成全市统筹、部门参与、区县(自治县)实施的工作格局。

建立培训工作统计月报、年报制度。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技能培训任务。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加培训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管理及拨付。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

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高危行业领域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技能培训。

市工商联负责指导民营企业技能培训。

市残联负责组织残疾人技能培训。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技能培训。

其他有关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相关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制定措施方案。

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构,强化组织保障,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细化分解任务目标。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业绩相挂钩,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

(十五)加强管理服务。

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

允许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

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

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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