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协议书.docx
《用电协议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用电协议书.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用电协议书
用电协议
供电方(甲方):
用电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明确供、用双方在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用电方式
根据乙方的工程建设和生活需要,甲方为乙方就近提供1路 220 伏的交流电源接入段子,由乙方自行安装计量电表和用电线路接入乙方通信设备。
二、供用电费用的支付
1、甲方为保证乙方通信设备用电的正常使用,乙方为甲方预付电费500元,甲方收取时应提供与金额相符的有效收费收据。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应按照规定及时交清电费,协议期满或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对预付电费进行核实清算。
3、甲方按乙方计量电表的记录和供电部门向甲方收取当期电费电价,每两个月向乙方收取一次电费。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供电部门实行电价执行。
4、甲方每两个月的20日抄表,当月25日到次月10日通知乙方缴纳电费(节假日顺延)。
乙方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甲方,甲方收取电费时应提供注明用电起始度数、并与用电金额相符的有效收费收据,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电费。
三、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供用电配电设施,其产权分界点在供电方指定的接线端子,即: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由用电方自行安装计量电表和用电线路属乙方,由乙方自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在供电部门正常供电情况下,提供24小时正常交流供电,甲方如接到供电部门在某一时段停电的通知,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应急措施。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为乙方人员进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干涉或干扰乙方日常的正常工作运行。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收据到甲方、或向供电部门查询,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4、乙方对甲方执行电价有质疑时,可向甲方、或向供电部门查询,若确属甲方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
5、按照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用电方计量装臵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用电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用电方应支付检定费用。
五、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依据本协议条款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超过期限后,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2、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的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本协议的中止,甲方保留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3、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缴清电费。
如乙方不能按期结清电费,甲方在约定乙方缴费期的最后二日发出书面催费通知,至最后期限仍未缴费的,甲方有权在催缴通知规定的日期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电方(甲方):
用电方(乙方):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时间:
时间:
用电协议
用电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电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临时用电单位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3、用电容量
经乙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台,总容量为千伏安;
(2)用电设备台,总容量为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甲方向乙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瓦),共计元。
临时用电终止时,乙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乙方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流50赫兹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
供电电压为千伏,从线路杆接线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2、低压供电:
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公用变供电。
供电容量为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
安装的有功电能表安培,无功电能表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甲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充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对,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乙方设在甲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动、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乙方办理,甲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乙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甲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1)乙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甲方收取电费。
(2)甲方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
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甲方以方式交付电费;
B、乙方委托根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甲方向乙方存山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完。
用电终止时,乙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甲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甲方、乙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抓管理。
2、安装在甲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乙方维护管理,甲方应负责保护。
如有异常,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甲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通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甲方、乙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甲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不受理甲方变更用电事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甲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乙方将终止对甲方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乙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甲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甲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甲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乙方催交,甲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乙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章规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政市调整时测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
甲方、乙方各执1份。
效力均等。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B、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签约人:
签约人:
年月日
用电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五原县供电机构,有完善的电网系统。
乙方为五原县招商引资的牲猪屠宰企业,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供、用电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乙方受电地点:
五原县荣丰工业园区
2、乙方受电容量:
三相变流500千伏安,新增变压器一台。
3、合同期限:
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企业生产终止。
4、乙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均应向甲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5、乙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甲方应根据用乙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
停止用电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时应将电费结清。
6、乙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甲方可不供电。
7、乙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乙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8、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乙方共同做好对乙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9、乙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甲方应督促、检查、帮助乙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10、乙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措施,推广有效的节约经验。
11、甲方和乙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12、甲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1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