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股权回购协议律师批注版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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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股权回购协议律师批注版精

 

关于XXXX有限公司

股权回购协议

 

(该合同模板适用于以股权回购方式作为退出途径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投资的同时将股权回购协议作为抽屉协议进行保障)

目录

一、定义4

二、股权回购的背景情况5

三、股权回购的前提条件5

四、股权回购的履行6

五、股权回购价款6

六、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7

七、股权交割8

八、各方陈述与保证8

九、提前回购的情形9

十、保密10

十一、通知11

十二、协议的解除和终止12

十三、违约责任13

十四、争议解决13

十五、其他事项14

关于XXXX有限公司

股权回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月日在连云港市签署:

甲方:

XXXX有限公司(目标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股权回购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目标公司股东)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股权出让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为本协议中的目标公司。

2.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为本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方。

3.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为目标公司原股东。

4.丁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丁方为目标公司新进股东,同时也是本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方。

 

甲乙丙丁四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为保障丁方在投资期满后的安全退出和目标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履行后丁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乙方回购丁方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定义

1.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各方:

目标公司(甲方)、股权回购方(乙方)、目标公司股东(丙方)、股权出让方(丁方);

目标公司:

XXXX有限公司;

股权回购方:

股权出让方:

本协议:

《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增资协议》:

《关于XXXX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

增资基准日:

指各方一致确认的丁方原增资扩股的基准日,为:

年月日。

股权回购基准日:

指自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60个月的对应日。

元:

人民币元。

2.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二、股权回购的背景情况

1.甲乙丙丁四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增资协议》,各方约定丁方通过增资的方式进入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全部由丁方一次性认购(并将目标公司增资募集所得全部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期为五年,丁方在五年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2.丁方按《增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并登记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乙方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丙方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丁方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3.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增资协议》履行完毕并投资期满后,丁方能够顺利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目标公司退出,各方协商同意在丁方五年投资期满后,由乙方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一次性回购丁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三、股权回购的前提条件

1.目标公司、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关于签署本协议的决议;

2.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已取得目标公司、乙方的决策机构的审批和许可;

3.本协议各方已签订《增资协议》并生效;

4.丁方已按《增资协议》约定完成出资;

5.丁方已登记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6.丁方出资期限已届满60个月,自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

7.丁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关于要求乙方回购丁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事项。

(股权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转让或增资,这里采取的是增资方式。

在这里,投资方采取的是明股实债的投资手法,因此如何能够将投资取得的股权在投资期满后顺利的变现是关键,一般投资方都会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要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投资期结束后进行回购。

由于股权回购事宜并非当期即可实现的事项,而是对于未来的某个时间节点应当发生股权回购交易的事实进行提前的约定,因此,前提条件的约定应当尽量细致,以减少因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可期的风险发生时,有足够的应对方案,保障股权回购得以实施。

因股权回购在整个投资流程中属于最后的一步操作,其达成有赖于前期各个步骤的有序推进和完成,先决条件部分其实就是前期各个步骤的逐一实现。

值得关注的是,在目标企业为国资企业时,投资方案需经过其集团总部甚至地方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批,为防范政策变更风险,从投资人的角度看,股权回购方案也应通过其上级国资管理部门的授权认可。

四、股权回购的履行

1.自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54个月后,或者本协议约定的提前回购发生后,丁方向目标公司及乙方发送书面的股权回购通知书,乙方在收到股权回购通知书后日内开始启动、组织并在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60个月前,或者提前回购发生后的60日内完成股权回购及回购款支付等全部工作,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公司以及乙方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委托中介结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需);以及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上级国家出资企业审批(如需)、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如需)程序、涉税事项处理、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支付等。

2.乙方应在丁方出资资金支付到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届满60个月,或者提前回购发生后的60日内时一次性向丁方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

如有逾期,每逾期一日,按逾期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标准承担违约金。

3.丁方在收到乙方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后30日内配合目标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交接等手续,从而实现丁方的全部顺利退出。

五、股权回购价款

1.本协议中股权回购价款由两部分构成,即丁方出资本金及其出资收益。

出资收益按下述方式计算:

出资收益=(股权回购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增资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丁方持股比例

2.乙方承诺通过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股权回购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在增资基准日目标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保持每年持续增长,年增长率不低于%。

丙方对此认可并无异议。

3.各方一致认可并同意:

3.1乙方按投资年度每年度分期预先支付股权回购款中出资收益部分给丁方。

支付期限为投资年度届满后3日内。

投资年度自丁方股权出资资金支付至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起计算每满12个月的对应日为一个投资年度,如丁方股权出资资金支付至目标公司银行账户之日为2016年12月28日,则至2017年12月27日为第一个投资年度,至2018年12月27日为第二个投资年度,以此类推。

3.2为简化计算,前四个投资年度出资收益暂按出资本金乘以每投资年度%的净收益率计算,最后一个投资年度出资收益及整体出资收益在股权回购时合并按本协议约定一并清算。

4.乙方应于第一年投资年度届满后的日内向丁方支付第一笔股权回购溢价款,即计出资本金乘以,计元,以此类推,之后每一笔的股权回购溢价款的支付时间为相应投资年度届满后的日内,在丁方出资期满60个月后,剩余股权回购价款由乙方在回购丁方持有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时一并结算并支付给丁方。

5.如乙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逾期,乙方除承担违约金外,另按实际占用丁方股权回购价款的期间向丁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资金成本,即自丁方实际出资日起至丁方实际收回全部出资本金之日止,资金成本标准为按年化%计算的利息。

6.如乙方回购股权时股权回购价格需以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目标公司资产评估价格为依据,则由目标公司或乙方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报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由目标公司或乙方承担相应的审计、资产评估费用。

7.本条股权回购价款为非含税价,如丁方投资期满退出时股权回购涉及税金缴纳,则相应税金由乙方承担。

(这里说一下近期财税140号文对私募基金操作手法上的影响。

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简称140号文),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收入属于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即保本类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同时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上述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保本型产品需要征收增值税,而明股实债就是一个典型的保本操作,这对管理人及投资方而言,税负的缴纳无疑增加了其投资成本。

建议将投资固定收益部分以对赌条款方式形成抽屉协议,在正式的基金合同中不要约定保本的条款,也不要约定固定投资收益的字样。

对赌协议的相对方以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主,不宜将目标公司设置为相对方,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作为增信措施。

六、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

1.在丁方投资期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2.在投资期满后,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股权回购全部工作,并一次性向丁方支付全部剩余股权回购价款。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3.股权回购价款全部支付至如下账户或者丁方届时另行书面通知的其他银行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七、股权交割

1.工商(市场监督)部门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目标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乙方、丙方、丁方负责配合。

2.丁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后30日内向目标公司、乙方提交全部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的资料,即视为交割完成。

3.丁方退出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与丁方无关,由目标公司、乙方、丙方承担并解决,如丁方由此而承担相应责任或发生损失,丁方有权向目标公司、乙方、丙方追偿。

(在股权回购协议中应当明确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最好能够约定一个具体的日期作为股权交割日,便于债权债务的责任划分。

八、各方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中各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各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误导、欺骗、隐瞒的成分;

2.各方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拥有独立经营、分配、管理其所有资产的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本协议生效后即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等;

7.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约定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先前向他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九、提前回购的情形

1.本协议各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时,乙方丁方可以提前进行股权回购。

2.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丁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回购,如丁方要求提前回购的,乙方应提前实施回购并在60日内完成回购及股权回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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