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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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施行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治理体制改革,逐步健全鼓舞、约束、竞争机制,接着激活和完善用人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权益,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治理育人、效劳育人的积极性和制造性,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教育现代化需要的高素养的教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对象范围是:

本校全民事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治理人员(含中层以上干部、职员)、教学人员(指专任教师)、工勤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编内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第三条实行全员聘用制应坚持因事设岗、公开竞岗、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信守合同、优化组合、动态治理的原那么。

  第四条实行全员聘用制采纳签订《聘用合同书》的方式。

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即确认学校与教职工的合同聘用关系。

  第五条为加强对全员聘用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依法协调学校或部门与教职工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学校建立全员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领导小组和调解小组由校党、政、工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全员聘用制日常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受聘条件

  第六条治理人员受聘条件

  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

  2、熟悉受聘岗位业务,有较强的组织治理才能和较丰富的实践经历,自觉加强业务进修,工作实绩明显。

  3、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公仆认识,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威信较高。

  4、具备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年龄、文化、身体条件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历。

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第七条教学人员受聘条件

  教学人员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历证书》受聘上岗。

尚未颁发《教师资历证书》的新教师,暂按《教师资历条例》规定的过渡方法受聘上岗。

  第八条工勤人员受聘条件

  1、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有爱岗敬业的主人翁思想,有尊师重教的效劳认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受聘岗位业务,能独立处置本工种(岗位)业务、技术征询题,有一定的实践经历,劳动态度好,工作量足,出勤率高,完成任务及时,师生满意。

  3、具备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年龄、文化、身体条件和相关技术等级证书。

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聘用合同的签订,分为定岗、申报、审议、签约、公布五个程序进展。

  第十条校级领导聘用方法

  经上级任命(聘任)的校级领导,其任命(聘任)书视为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行政处室中层干部聘用方法

  

(1)竞聘对象:

原那么上为原有学校中层干部。

教师、职工中,师德形象好,工作实绩明显,有较强的工作与协调治理才能,为广大教职工所信任的也可以参加中层竞聘。

  

(2)竞聘程序:

  ①个人填写竞聘意向表。

  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学校中层干部候选人名单并公示。

  ③校长室、党支部、工会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候选人进展竞聘演讲,全体教代会代表进展民主选举。

  ④按照选举结果产生学校中层干部聘任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教研组长、年级组长聘用方法

  1、每个学科可设教研组长一人,十五人以上的大学科,可增设副组长一人。

每个年级设年级组长一人。

  2、聘用教研组长、副组长,采取个人申报、或本学科教师5人以上联名推荐、校长室或教导处提名推荐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由教导处主任主持,在候选人所在学科进展无计名投票,直截了中选举产生。

教研组长、副组长与教导处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公布上岗。

  3、聘用年级组长,采取个人申报、或本年级教师5人以上联名推荐、校长室提名推荐等方式酝酿候选人,经校长室、党总支审议确定后,由教务处主任主持,在本年级教师中进展无计名投票,赞成票过半数即中选。

年级组长与教务处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公布上岗。

  第十三条班主任聘用方法

  聘用班主任,采取个人申报,教导处提名推荐,由校长室召创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班主任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校长室公布上岗。

  第十四条专任教师聘用方法

  1、专任教师岗位设置按照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编制部门公布的教学打算,教师工作量标准和学校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确定。

各科各类教师竞聘岗位数,由校长室在每年暑期公布。

  2、专任教师上岗,一律由本人申报受聘。

专任教师岗位主要公布教学岗位。

专任教师的聘用,由教导处事先征求学科组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任课教师与教导处主任签订兼课合同。

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须参加专任教师竞岗、签约。

  3、专任教师竞岗,不受教师职务高低的限制。

 

  第十五条职员岗位聘用方法

  1、职员岗位设置按照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确定。

职员竞聘岗位数,由校长室公布,并可视工作需要,在暑期作适当调整。

  2、职员上岗一律由本人申报受聘。

每位职员可申报1-2个受聘岗位,依次竞聘。

职员申报受聘岗位时,须注明落选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职员的聘用,由所隶属的处室主任事先征求本处室和相关处室的意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职员与所隶属的处室主任签订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公布上岗。

  3、职员岗位的聘用,不受个人身份的限制,亦不因聘用合同的签订改变个人身份。

  第十六条工勤人员聘用方法

  工勤人员的聘用,参照职员岗位聘用方法进展。

  第十七条岗位任务书的下达

  岗位任务书是为明确应聘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而制造的聘用合同书的附件,是学校和部门考核受聘者履行聘用合同情况的主要按照。

中层干部的岗位任务书,由校长下达。

各处室其他治理人员、教学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任务书,由受聘者所隶属的处室主任下达。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的期限

  1、各类人员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在每年的暑期签订或下达。

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续聘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2、学校聘用新进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用的合同制工人,见习期、试用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的变更

  由于组织或个人缘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聘用期内变换岗位,并从合同变更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享受聘用待遇。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的解除

  1、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早中止合同的,或因工作调动、脱产进修(满一年以上)、经批准内退或退休等情形,必须中止合同的,聘用合同应予解除。

  2、受聘者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规定或商定效劳期的除外)提出辞聘,或因学校未按合同商定支副工资酬劳、提供工作条件而提出辞聘的,应当提早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学校,学校应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3、受聘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在见习(试用)期内经考核证明不符合受聘岗位聘用条件的;

  B、经考核证明不能完成岗位任务书规定的工作任务,损害学校信誉或对学校工作和财产造成严峻损失的;

  C、严峻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如长期愈假未归,乱收费,从事营业性家教,擅自外出兼课、体罚、欺侮学生,品行恶劣的;

  D、由于违法违纪或其它缘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4、受聘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早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受聘人:

  A、受聘人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B、受聘人不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聘用合同签订时所按照的客观情况发生严峻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5、解聘者从聘用合同解除的次月起,停顿享受原聘用待遇。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商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2、受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A、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4款的除外);

  B、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3款的除外);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缓聘、拒聘、不聘

  第二十二条缓聘

  1、学校与以下人员缓签聘用合同

  A、个人行为才能受限制的人员;

  B、确有特别缘故在册不在岗的人员;

  C、所在部门、学科超编且不愿转岗的人员;

  D、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暂不宜聘用的人员;

  E、有其它特别缘故应予缓聘的人员。

  2、缓聘条件消失,应按本条例及时确定签订或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拒聘

  1、教职工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且无可以缓聘的正当理由,视为拒聘。

  2、拒聘者假设有正当的调开工作理由,可以调离或辞职,学校酌情给其1-3个月的联络调动或自谋职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享受本人档案工资中的津贴和学校的自筹津贴。

愈期不调离且又不愿辞职的,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3、拒聘者假设无正当的调开工作理由,拒聘满30日后,报市教委批准,按自动离任处理。

  第二十四条不聘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五年内累计三年不称职的人员不予聘用。

学校给其6个月的时间联络调动或自谋职业,在此期间不发档案工资中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学校自筹津贴,逾期不调出、又不辞职的,学校办理辞退手续。

  第六章受聘待遇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受聘者按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和学校《构造工资制施行方案》享受聘用待遇。

  第二十六条违约责任

 

  1、校方违约除承担签约时双方商定的赔偿责任外,还应视实际情况接着让受聘者享受聘用岗位待遇《聘用合同》期满为止。

  2、受聘者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

  A、在国家和地点人事、教育部门规定的效劳期内,不签订或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支付毕业生培养费或按合同商定支付违约金;

  B、由上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出资进修、培训(含公派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的人员,应按上级规定或合同商定归还进修、培训费;

  C、违约者应支付学校因其违约而支副的代课代职金;

  D、违约者居住市教育部门或学校分配的公房,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缓聘待岗人员的分流及待遇

  第二十七条对暂未被聘用而待岗的人员,有以下分流途径:

  1、通过教育系统内部人才市场的双选在指定学校之间流淌。

  2、参加与本专业(岗位)一样或相近的业务进修、培训,获得岗位证书(学历)后再竞争上岗。

进修培训期间不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津贴和校内自筹津贴,年度考核等次由学校确定。

  3、校内换岗。

换岗期间本人身份不变,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

原为教师的,教龄计算、教龄津贴发放按国家规定执行,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教师身份退休。

  4、校内退养。

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确系身体缘故不能竞争上岗,本人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病历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市教委批准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按同类在职人员调资,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5、调出教育系统或申请辞职。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条例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自订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县教委人事科审核后,送市人事部门鉴证。

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双方协商或由教育局调解处理。

如协商、调解无果,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用双方同意办理提早解除合同手续的,须报鉴证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施行。

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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