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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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检测行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保
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
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遵循科学、客观、严
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
据和报告。
第三条凡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
动,本公司所实施的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工程现场设置的对工程所用
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和抽检的临时试验检测
机构。
本办法所称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是指承担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并具有《公路水运工
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单位。
公路工程试验
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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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和能力,持有“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或“上岗证书”,并承担相应公路
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工地试验室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登记备案制。
项目质监
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能力核验的,或核验
未通过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
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项目及试
验仪器设备。
第八条公司根据工地现场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
权检测项目和参数在公司《等级评定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也可委托其他
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其母体机构均应具有相应的《等
级证书》。
第九条公司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建立和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四)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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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十一)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制度,准确反映抽检频率。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
含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
母体机构名称和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及工地试验室。
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检测人员。
检测及审核人员的签字权限应在
检测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
人员由公司统一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
事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检测
活动。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检测人员配置必须按照合同承诺全部到位,并
满足工地工程项目实际需要。
合同承诺的试验人员因故不能到位、需
要更换的,必须是同等资力或更高资力且经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
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工地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由试
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第十二条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
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
是母体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授权负
责人的下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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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人员、设备、环境等满
足检测工作需要。
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
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
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
展试验检测工作。
有权拒绝影响到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
保证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检
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检测
委托方、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查,能力核验由项目业
主负责。
项目业主负责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工地试验室的检
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以及考核现场实际操作水平等,对工
地试验室进行能力核验。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向项目业
主提出能力核验申请,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式两
份,提交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一)能力核验申请表;
(二)母体机构《等级证书》及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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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四)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职称
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聘任用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及主
要人员的试验检测工作简历;
(五)组织机构框图;
(六)人员分工及职责;
(七)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
(八)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
(九)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十)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十一)通过委托方式选择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还应提供:
1、母体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双方合同。
第十五条工地试验室设置考核条件如下:
(一)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要求按附件三配置,试验室人员由业
主核准,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参照附件三配置,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
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及工程实际需要。
(三)现场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审验通过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工
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五),报送项目质监机构,质监机构监
督抽查通过后,对登记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室备案通
知书”(详见附件五)。
项目业主收到“公路工程工地试室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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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工地试验室发放“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 (详
见附件六)。
第四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授权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
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
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同一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
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
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
构进行。
可在监理见证下由双方共同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十九条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
仪器设备必须
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条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按授权负责人责任制进行监督管理;
(二)为加强监督管理,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每年按照《公路水运
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公司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
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
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
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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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或等于 70 分的,其授权负责人
2 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 D 级的,5 年内不能
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五章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按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六项制度”进行监督
管理,即:
分级管理制度、检测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度、工地试验室授权人负责制、监督检查制度、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
2~3 次,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表格见附件)备查。
对工地试验室的监控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合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从事试验检测活
动,不得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
(二)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有无变更审批手续,检测报告签
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三)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四)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
检测报告与之相互对应。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七)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八)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尽可能按盲样管理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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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是否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
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是否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
(十)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十一)建立并执行台帐制度,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十二)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十三)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
(十四)工地试验室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有无相记录;
(十五)外委试验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六)检测人员业务能力水平的考核培训;
(十七)工地实体项目检测;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
行试验检测的行为,向公司举报。
第二十三条每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应核查上次检查的整改
情况并将整改报告上交公司。
第二十四条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与公司实
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据情节轻
重,公司应给予:
内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整改或取消工地试
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
记录,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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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地试验室未经核验擅自开展工作;
(二) 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
(三)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变化,未报批;
(四)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
(五) 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
(六)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七)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
(八)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影响工程质量和严重损失。
第二十六条试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应
给予:
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申请质监机构注销试验检测人
员证书,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 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二) 因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或经济损失;
(三)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
(四) 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五)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六) 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司、质监机构或效验运输
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普洱盛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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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
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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