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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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复习重点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重点

1、建设工程市场是以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

2、建设市场的主体:

(1)业主(建设单位),既有某项工程建设需求,又具有该项工程建设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各种准建手续,在建设市场中发包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并最终得到建筑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承包商,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装备、流动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最终得到相应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承包商的实力:

1)技术方面的实力,2)经济方面的实力,3)管理方面的实力,4)信誉方面的实力。

(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取得建设咨询证书和营业执照,能对工程建设提供估算测量、管理咨询、建设监理等智力型服务并取得相应费用的企业;许多情况下,咨询的任务贯穿于自项目可行性研究直至工程验收的全过程,风险:

1)来自业主的风险:

a、业主希望少花钱,多办事,标准要求过高;b、可行性研究缺乏严肃性;c、盲目干预。

2)来自承包商的风险:

a、承包商缺乏职业道德;b、承包商素质太差;c、承包商投标不诚实,投标报价过低,拖延工程工期。

3、建设市场的客体一般称作建筑产品,是建设市场的交易对象,既包括有形建筑产品,也包括无形产品---各种智力型服务。

建筑产品的特点:

(1)建筑生产和交易的统一性,

(2)单件性,(3)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4)不可逆性,(5)社会性

3、建筑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1、信息服务功能,2、场所服务功能,3、集中办公功能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原则:

1、信息公开的原则,2、依法管理的原则,3、公平竞争的原则,4、属地进入原则,5、办事公正原则

4、工程项目招标:

1、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重要环节,2、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3、有利于促进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

中国建筑招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招标代理资质条件:

1)、机构营业场所和资金情况2)、技术、经济专业人员的数量、职称和工作经验情况3)、机构在招标代理方面的工作业绩。

超级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不受法律保护。

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正是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6)已经被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6、公开施工招标的程序:

建设项目报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者的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勘察现场;招标预备会;工程标底的编制和送审;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评标与定标;签订合同。

邀请招标程序:

建设项目报建;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招标文件;勘察现场;招标预备会;工程标底的编制和送审;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评标与定标;签订合同。

7、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后应在三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三个月。

 9、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通常3---6个月,一般不超过投标有效期的28天。

 

投标有效期:

一般指从投标截止日起算至公布中标的一段时间,在投标须知的前附表中规定;投标截止日期:

在投标须知的前附表中规定;

10、投标报价采用的方式:

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

投标报价的组成: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不可预见费(工程成本的3%~5%)。

投标报价的指标:

1、单位工程造价;2、全员劳动生产率;3、单位工程用工用料正常指标;4、各分项工程的价值的正常比例;5、各类费用的正常比例;6、预测成本比较控制法;7、个体分析整体综合控制法;8、综合定额估算法。

投标的策略:

1、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取胜;2、靠改进设计和缩短工期取胜;3、低利政策;4、加强索赔管理;5、着眼于发展;可综合利用。

作价技巧:

1、对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如场地狭小或地处交通要道),造价低的小型工程,自己施工上有专长的工程以及由于某些原因自己不想干的工程,报价可以搞一些,结构比较简单二工程量较大的工程(如成批住宅区和大量土方工程),短期能突击完成的工程,企业继续拿到任务以及投标竞争对手较多时,报价可低一些。

2、海港、码头、特殊构筑物等工程报价可高,一般房屋土建工程可报价宜低。

3、不平衡报价法:

(1)对能早期结账收回工程款的项目(如土方、基础等)的单价可报以较高价,以利于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如装饰、电气设备安装等)单价可适当降低。

(2)估计今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可以提高,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可以降低。

(3)、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后的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可以提高;而工程内容不明确的,其单价可以降低。

(4)、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如疏浚工程中的开挖淤泥工作等),其单价宜高,这样,即可以不影响总的投标报价,又可多获利。

(5)、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大的项目,价格可以定高;估计该工程不一定实施的,可定低价。

开办费:

准备工作费,一般包括:

施工用水用电,施工机械费,脚手架费,临时设施费,业主和工程师办公室及生活设施费,现场材料试验及设备费,工人现场福利及安全费,职工交通费,防火设施,保护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免于损失和失窃费,现场道路及进出场通道修筑及维持费,恶劣气候下的工程保护措施费,工程放线费,告示板费等,约占造价的10%·20%。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的用途:

1、为投标单位按统一的规格报价,填报表中各栏目价格,按价格的组成逐项汇总,按逐项的价格汇总成整个工程投标报价;2、方便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每月结算时可按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表的序号,已实施的项目单价或价格来计算给承包商的款项;3、在工程变更或增加新的项目时,可选用或参照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单价来确定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综合单价方面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现行取费中的有关费用、材料差价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等全部费用。

工料单价方面有按照现行预算定额的工料机消耗及预算价格确定,作为直接费基础,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材料差价、设备价、现场因素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按现行计算方法计取,计入其他相应的报价表中。

11、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3)在招标文件所需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5)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按资质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各方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投标协议中另有约定除外;(7)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8)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合理预算成本(按照国家有关成本核算的规定计算的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前的投标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

总价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投标人可尽早收回垫支于工程中的资金和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能早期结账收回工程款的项目(如土方、基础等)的单价可报以较高价,以利于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如装饰、电气设备安装等)单价可适当降低。

(2)估计今后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可以提高,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可以降低。

(3)、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后的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可以提高;而工程内容不明确的,其单价可以降低。

(4)、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如疏浚工程中的开挖淤泥工作等),其单价宜高,这样,即可以不影响总的投标报价,又可多获利。

(5)、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大的项目,价格可以定高;估计该工程不一定实施的,可定低价。

2、零星用工(计工日)一般可稍高于工程单价表中的工资单价:

因零星用工不属于承包有效合同总价的范围,实报实销,可多获利。

3、多方案报价法:

利用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之处,以争取达到修改工程说明书和合同为目的的报价方法。

具体做法:

按原工程说明书合同条款报一个价,加以注解,“如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款可做某些改变时”,则可降低多少的费用,使报价成为最低,以吸引业主修改说明书和合同条款;另外是对工程中一部分没有把握的工作,注明按成本加若干酬金结算的办法。

如有规定,政府工程合同的方案是不允许改动的,则不可用。

开标后的投标技巧:

1、降低投标价格:

降低投标利润、降低经营管理费和设定降价系数。

2、补充投标优惠条件。

12、国际联合承包的方式:

1、工程项目合营公司,松散型联合,仅限于一项工程,风险相对较小,需要注意的:

对于中标后按单项工程分别承包的合作关系,双方往往对自己负责的标价部分提出高价,要求对方报价压低。

2、合资公司,由两个或几个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公司,属于紧密型联合,具有长远目标;独立于原公司的一个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可以该公司名义统一对外投标和承包工程,与业主签订合同。

3、联合集团,松散型联合,两家或多家联合在一起投标和承包一项乃至多项工程;各个参加的公司在其分工负责的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性。

13、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计价方式:

1、工料单价:

按照现行预算定额的工、料、机消耗标准及预算价格确定,作为直接费的基础;2、综合单价:

在建设工程公开招标中采用,综合了直接费、间接费、工程取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材料差价、利润、税金、风险等一切费用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材料差价、设备价、现场因素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按现行计算方法计取,计入其他相应的报价表中。

邀请招标中两种均可采用。

14、废标: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标志,无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

 

必要时,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等,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可以分别对投标人进行质询,澄清和确认的问题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但不能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前完成,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6、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订立的原则:

自愿、守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

合同的生效条件:

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约定生效。

 

无效合同有哪些:

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坏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坏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归合同管理和人民法院。

 

无效合同处理:

无效合同自合同签订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分整个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的、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7、合同法规定的: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的按通常的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指导价或政府定价,3)、履行地点不一致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斯沃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4)、履行的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重点细看)

 合同文本的构成: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18、建设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总价合同:

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建设工程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部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单价合同:

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履行中,需要注意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成本加酬金合同:

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风险,承包商无风险,适用于:

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救灾等;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3、项目风险很大。

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发包人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2、勘察、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3、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4、勘察、设计费用;5、双方的其他协作条件;6、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看书P169~170),重点是监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含义:

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为了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

19、工程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质量问题及其他,由发包人承担。

 

20、工程可以延期的情况有哪些: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念批准使得工程不能进行;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停水、停气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2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及结算资料的28天内进行核实,给后通知经办银行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接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支付发包人。

 

22、专业分包合同是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前提条件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对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按计价方式分类的施工合同类型有哪些:

施工合同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

 

23、索赔的分类:

 按事件所处合同状态分类:

正常施工索赔、工程停缓建索赔、解除合同索赔 按索赔发生原因分类:

发包人违约索赔,工程量增加索赔,加速施工索赔,解除合同索赔。

按索赔的目的或生产要求分类:

工期延长索赔,费用索赔 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 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承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与分包商索赔,承包人与供货商索赔,承包人与保险公司索赔 按索赔合同主从关系分类:

工程承包合同索赔,从属合同的索赔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总索赔 按索赔的管理策略上的主动性分类:

索赔,反索赔 

2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是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起按投标文件中承诺。

合同法律关系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名词解释 

1、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招标:

是指招标人事前公布工程、货物或服务等发包业务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通过发布广告或发出邀请函等形式召集自愿参加竞争者投标,来评选办法选定承包商的市场交易活动。

 4、 投标:

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完成发包业务的办法、措施和报价,竞争取得业务承包权的活动。

 

5、 招标代理:

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该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热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独立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并由建设单位接收招标活动的法律效果的一种制度。

 

6、 项目总承包招标:

选择项目总包人的招标。

7、 交钥匙工程:

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投资和使用要求及竣工、交付使用期限、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生产准备和试生产,交付使用均由一个总承包商承包。

 

8、 两阶段招标:

是指工程招标投标时将技术和商务标分阶段评选先评技术标,被选中技术标的单位才有权参加商务标的竞争。

 

9、 工程项目报建:

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10、 投标保证金:

是招标人为了防止发生投标人不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毫无意思或未经充分考虑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中途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合同等情形发生的一种担保形式。

 

11、 产工人辅助工资:

 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假期的工资。

 

12、 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15、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6、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7、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而中断。

 

18、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19、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0、不当得利的概念: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无因管理,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主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22、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异时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一方得知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或有确切证据时,暂停履行

23、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4、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首先要有合同一方提议 ,另一方接受,双方进行协商,形成变更协议或纪要)

合同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由第三人承担义务和接受权利的法律行为。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方式:

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免除规定:

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才能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非违约一方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简答题:

1、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的基本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4、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

普通程序,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再延长6个月;第二审程序:

终审程序

5、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1)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条件:

a、案件须具有给付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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