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B2C模式下小企业税务筹划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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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B2C模式下小企业税务筹划探究

电子商务B2C模式下小企业税务筹划探究

随着互联网大潮的袭来,网络交易已经越来越普及到生活中的各个角落,由于其方便,快捷,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必将取代传统的线下面对面交易模式。

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是及其重要的,而如今电商迅猛的势头使得传统的税收制度和体系在面对电子商务时税金的征收显得力不从心。

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税的征收改革势在必行,如何征收还不确定,但一旦征税,毫无疑问会削弱电商的低价竞争力,对电商格局造成冲击,尤其是对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应对的小型网商,因此体现出了早日着手税务筹划的重要意义,通过降低税金的缴纳,合理的提升利润空间,不仅加强了激烈电商市场中的企业竞争力,同时提高征税之后的生存能力。

本文首先阐述了讨论的知识背景,研究思路以及文章的研究目的,介绍了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状况,随后说明了目前国内外的学者们对于电子商务以及税务筹划等方面的相关研究情况。

在正文中,着重介绍和讨论B2C模式与税务筹划的具体概念以及特点和特征,着重分析B2C模式因为其特性而对目前税务体系所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其中包含整体影响和具体税种的影响。

通过分析影响,随后确定了关于B2C模式的税务筹划的筹划思路及途径,通过思路和途径的确立,最后对电子商务交易中较为重要的一些具体税种做出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第一章导论

1.1研究背景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高速发展,已经改变了我们的世界。

在这几十年中,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了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教育,医疗,工作和休闲活动。

互联网技术也对全球的服务和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娱乐产品(电影,视频,游戏,录音),信息服务(数据库,在线报纸),技术信息,产品许可证,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商业和技术咨询,会计,建筑设计,法律咨询,旅游服务等)等。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改变了原有的,传统的消费观念,开始借助互联网进行交易,这也就是电子商务。

EnfoDesk易观智库发布《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4年第3季度》数据显示,互联网转接平台的交易额达到26273亿元,环比上季度增长14.3%。

互联网转接平台的支付宝,银联和财付通分别以37.31%,32.07%和15.06%的市场占比位列前三。

表格1来源于EnfoDesk易观智库

表格2来源于EnfoDesk易观智库

从上图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发生在互联网支付平台的交易总额的环比增长率虽然相比于前几年有所下降,不过仍然为正数,换言之,交易规模还在逐季度稳步增长,在2014年第三季度,达到了25000亿元。

其中,支付宝作为互联网支付平台的龙头,占有37.31%的交易份额。

在2013年,支付宝用户的人均年消费已经达到了一万元以上,可见B2C和C2C模式所占市场份额之大。

电子商务所占市场份额越来越多,因为电子商务的快捷性,越来越多的线下交易转移到了线上,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为企业和个人节省了大量成本,这意味着更多的利润空间,也就意味着更强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电子商务大幅度促进了中国甚至全球的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它带来的不足,其中之一就是国家税收的减少。

因为电子商务不用考虑距离的因素,一家商店也许会被一家境外的电商分了生意,因为少去了销售税,境外电商的价格会更低,更受消费者亲睐,随着消费者从实体店转移到网上交易,税收就变得越来越少。

而随着互联网交易额度的大幅度增长,税收的减少量变得越来越大,不过随着国家逐步重视到了这一问题,更多的制度会让互联网税收体系变得一点一点完善起来。

作为纳税人来讲,交税的份额意味着利润空间的大小,尤其在如今例如淘宝网模式下,有许多交易量很大的零售商,因为电子商务的特点,没有了传统交易中地域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得到消费者的喜爱,电商的交易额会呈爆炸性增长,所以,电商的税务筹划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不违法的同时,尽量节税,避税,以此获得更大的利润,有利于加强电商未来的竞争力。

从个体角度看,税务筹划加强了个体电商的生存能力,从整体行业看,税务筹划促进了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良性发展。

1.2研究目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互联网交易的各种优势吸引下,从线下交易转移到了淘宝等交易平台。

与此同时,互联网税收也成为了国内政府逐渐重视的一项税收,已经开始计划收税。

可以说,网店店主交税势在必行,已经成为了时间问题。

由于电商的特点,B2C模式中的税务筹划有了更大的空间,但是总的来说,电子商务中的企业税务筹划更要谨慎,因为如今税务在互联网中还有很多模棱两可的地方,合理避税在现实中已经趋于成熟,但在互联网中还是新兴的理念,尤其对网店来说,筹划的方法,方向等都是需要摸索的。

基于上述背景和环境,本文通过现有的税务筹划理论,以及国内目前的纳税政策,以B2C模式下的企业税务为主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能给广大电商一些借鉴。

1.3研究意义

从国际的角度讲,税务筹划属于新兴的研究。

由于在欧美市场中,有关税收的制度及政策都比较健全,开放程度更高,税收对于市场的影响力,调节力较大,所以大众会重视税务的筹划。

几十年中,出现了各个领域中的税务筹划的例子。

而相比之下,我国引入税务筹划这个概念的时间较晚,在上世纪末期,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等个人税种,因为税收是事实,任何人都不能逃税,漏税,而纳税必然会减少收入。

税务筹划的意义就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帮助纳税人减少税务的支出。

因为任何人都会涉及到与纳税相关的经济活动,比方说,从事薪资少的工作时,将收入作为“工资薪金”,相对的,将薪资丰厚的工作作为“劳务报酬”,通过这种合理的操作,可以有效的省出一部分税金。

研究税务筹划的意义在于,从理论上讲,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特性,互联网上的税务筹划有更高的操作灵活度,更强的可操作性,在网店税收政策即将确定的现状下,研究合理的筹划企业税务是有必要的。

于此同时,从现实中讲,相比传统经营模式,网店的优势-低价是基于不用交税的基础上的,实行交税后,网商的利润,收入甚至生存必然会受到巨大影响,大批的网商需要合理的税务筹划,以保证持续竞争力和生存能力。

1.4研究思路及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电子商务中B2C模式下的企业税务筹划,从电子商务B2C模式和税务筹划两个概念出发,分析和讨论B2C模式对企业税务的影响趋势,影响方向,以及具体影响的税种,基于这些影响,结合现有税务筹划理论,给出电商平台下的企业税务筹划思路。

本论文包括四章,第一章简单阐述国内电子商务发展背景,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二章阐述B2C模式的概念,特点,以及税务筹划的相关定义;第三章分析B2C模式中税收工作受到的影响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第四章研究和讨论基于国内现状,在B2C模式中的税务筹划思路。

文章末尾对研究问题有全面的总结,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1.5本章小结

本章开头写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目的以及意义,然后确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框架。

简而言之,电子商务税最为新的概念,尤其在B2C模式中的企业税务总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基于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筹划的研究是有必要的,但国内外对此研究资料很少,本篇文章将同时考虑理论和实际,进行研究。

 

第二章国内外文献综述

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源于欧洲市场,发展到如今,欧美市场中的税务体系比较完善,税务筹划工作也趋于成熟,而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与传统市场截然不同的一块市场区域,即使是西方市场对于其中的税收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税务筹划更是刚起步。

而在我国,税务筹划和电子商务这两个概念引入的时间相比西方较晚,虽然近几年发展很快,但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税收筹划的研究相对传统税收筹划显得较少,尤其针对B2C模式中的企业税务筹划。

因此,在本章中,我将列举一些国内外的学者们对于税务筹划,电子商务等与本论文相关方面的学术研究,达到参考,借鉴的效果。

2.1国外文献综述

电子商务中的税务筹划在近年来一直是国外争论的热点,尤其在发达国家中,在观点方向上有很大的差别。

其中,税收中性这一理念成为了广大国家的共识,即在征税的过程中,要做到征税的公平性,不能因为对某一区域市场的税负过重或者过轻而影响到经济发展的方向。

与此同时,因为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目前的技术还不足以对网上的交易做到合格的监管,因此,发展网络监管体系也成为了各国的共识,同时也是保证网络税收健康发展的前提。

而对于电子商务税的态度,发达国家中,美国和欧盟持有不同的两个观念,其中美国不主张对电子商务领域征收税负,欧盟则相反。

美国作为网络应用率和普及率最高的发达国家,坚持不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收税,上世纪末,随着《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的出台,美国财政部对于网商收税的态度,大体思路均在其中。

而过了一年,《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被克林顿颁布,在纲要中打下了对互联网交易收税的基础,那就是要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主要目标,呼吁免除网上交易的税收,同时希望其他国家也能响应,合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而对立的一方欧盟则提出必须要征税的观点,上世纪末期,欧盟电信会议中的伯恩宣言表明了欧盟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态度:

“清晰而中性的原则”,而在98年,增值税被提议在欧盟市场中征收。

欧盟表示,对于新增税种的提议,还有待商榷,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子商务因为其特性可以逃避现有税种,欧盟方面不希望因为电子商务不用交税而造成影响市场平衡的结果。

在发展中国家中,客观说来,很多的国家还没有成熟的电子商务体系,这些国家的电子商务均在发展中,更别说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了。

不过,印度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征税体系无疑是较为成功的,2000年左右,印度鼓励并扶植电商的发展,在随后出现了一些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印度方面的做法是将现有的税务制度变宽,把电子商务税变为整个税收体系的一部分,根据中性的税收原则,不建立新的税种,同时,预提税会被征收。

2.2国内文献综述

在2000年“世界经济论坛”峰会中,项怀诚以财政部部长的身份提出:

“中国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在发展速度上加以限制,不过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征税权,政府并不愿让其免税”。

随着国内电子商务年交易额逐年大幅度增长,由于国内还没有针对这一领域的正式税收政策出台,政府也一直在调研中,其中对这一领域的税收难点便在于对B2C和C2C模式的税务征收。

由于买家为个人,快速和灵便成了最大的特点,根据理论来说,C2C模式中,少量的不以其为主要获利渠道的个人交易商品应该占大多数,但从实际情况看来,如淘宝这类C2C平台中,大多数商家都是类似于个人的形式,这导致了表面上以C2C模式避免税收,实质则是B2C的盈利模式。

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税务筹划,目前仅有较少的参考文献和论文:

余野青在2010年发表了《电子商务的税务筹划探讨》,在文中他肯定了通过电子商务的途径来税务筹划的诸多优点,和对电商的税筹对国内税务体系完善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筹划的途径以及方法,如利用注册地,转让定价等方法。

《电子商务的税务筹划空间》,王美田,2006,在文中作者列举了许多具体的避税,节税方法。

她指出,国外的许多跨国公司和我国的电商税务筹划相比,领先我们许多,必须加强对于电子商务这一热门市场的税务筹划意识,才可逐步缩小与欧美市场的差距。

但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双面性,合理预估节省税负时所面临的相关风险。

《基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宋春丽,作者在2013年发表的此篇论文中详细探讨了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空隙,以及相应的税务筹划措施,作者分析并探讨了具体的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

虽然此文的重点在于企业的税务,但由于目前C2C和B2C的模式有时难以分辨,许多企业具有的特性如今个体网商也同样具有,所以仍有很强的借鉴参考意义。

 

第三章电子商务、B2C模式和税务筹划介绍

3.1电子商务及相关概念介绍

3.1.1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

因为交易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进行,而互联网的特性使得电子商务相比于传统商务有了很大的不同之处。

首先,消费方和销售方不需要考虑距离因素,因为互联网消除了距离感,尤其在商品不是实物的情况下,如软件,金融工具,服务等,相比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在交易前的准备过程和交易的磋商过程中显得更为快捷。

其次,传统商务签署纸质文件、合同,使用大量纸质发票、收据、贸易单证等,而电子商务因为其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特性,纸质合同变为电子合同,纸质发票升级成为电子发票,不但安全性和保密性提高,与此同时,节省了办公成本,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已经开始实行无纸化办公,效果良好。

2014年中国网购市场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

而在2011年,国内的全年网购额度仅仅有一万亿,惊人的增长率告诉我们,网购的交易量正在以强劲的势头增长。

并且增长率如此高,我们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市场远远没有饱和。

互联网彻底改变了人的生活方式,电子商务也强势的影响了传统商务,因为基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特征有:

纸质文件电子化、销售产品数字化、国内国外模糊化。

除此之外,实际操作中,人们发现电子商务的优点还有:

价格在网上可以被所有人透明、清晰的看到,这使得交易更具有公平性;隐蔽性更高,相比于传统线下交易,互联网上的交易保密度极高,满足了部分有要求的客户需求。

3.1.2电子商务分类

电子商务主要分为B2B(公司对公司),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和合作;B2C(公司对个人),即公司面对大量网络消费者的经营活动,如京东商城;C2C(个人对个人),即销售方和消费者都为个人的模式,淘宝网是C2C模式的平台,其中有大量的个人网店店主,与买家进行交易活动。

除了以上几种模式,还有少量的政府参与的电子商务,G2B(政府与企业)和G2C(政府与个人)。

3.1.3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考虑到B2C和C2C模式中个人交易者的资金安全性,许多交易在如今会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在中国,以支付宝为首的交易平台充当买卖双方的受托人,付款方先将资金打入第三方平台,在收到应得的产品后,收款方才可以从平台得到款项。

可以说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一笔交易提供了信用保障,互联网交易带来的一系列风险被大大减小。

3.1.4电子商务税

因为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以及无纸交易的特性,使得在传统税务中,作为依据的发票,收据等一系列文件变为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的特点便是容易隐藏并且无痕。

还有,网上交易的所在地,发生地相比于传统商业,很多都无法明确判定,甚至有许多注册地在国外的交易。

以上特性决定了电子商务征税的难度大,数额核算的准确度差等一系列问题。

而随着网络交易额度的逐年增长,以上问题的严重性愈来愈突显出来。

3.2B2C交易模式

3.2.1B2C模式介绍

B2C,英文全称为BusinesstoConsumer,Business代表企业,Consumer代表消费者,此模式中,卖家为企业,买家为个体消费者。

现如今,我国每日有大量的B2C模式交易发生,而其中将近百分之六十的交易都发生在天猫网,在天猫网之后的B2C交易平台还有京东网,唯品会等。

在B2C交易模式中,企业把商品放到互联网上供个人买家自由,交易分为两类:

在线和离线。

在线交易包括所有无形物品的买卖,比如,收费电影,收费歌曲作品,网络课程等,在线交易的所有步骤均在网上进行,所以大大提高了买卖双方的买卖效率,比如卖家设置收到货款后自动发货,那么在提高发货效率的同时,也打破了因为精力有限每天发货数量的上限。

离线交易指的是有关金钱的步骤,了解商品的步骤,和卖方沟通的步骤均在网络上进行,而有形的商品需要送到买方要求的地址,需要线下的运输和快递员的配送过程。

离线交易虽然脱离不了实物的物流,但缺可以消除货物对于买卖双方的地域局限,例如买卖双方都在北京,交易内容确实将深圳生产的手机送到广州。

3.2.2B2C模式的特点

B2C模式交易除了拥有电子商务的特点之外,因为其中买方均为个人,准确来讲,买方均为个人账号,所以可信程度较低,而且相比于企业之间交易的B2B模式,个人的流动程度又很高,隐匿性很强,所以如今B2C模式的特点之一是绝大部分交易都会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来达到保证双方资金安全。

B2C模式中,客户流动性大,客流量变化大,所以在交易平台中,很多口碑好的网店的年交易量可以与大型企业相提并论,而且因为互联网透明化的特性,买家的评论可以被其他买家看到,借鉴,所以相比于传统市场,B2C市场中,买家能获得更多方的评价,更全面的商品信息。

同时,结合价格透明化,B2C

市场另一个特点是公开透明,相比传统交易市场,对买卖双方都更公平。

有时B2C模式容易与C2C模式混淆,甚至难以界定,例如淘宝网曾将一部分C2C模式改为B2C模式,名为淘宝商城,后改名天猫,究其本质,天猫商城还是由大量个人卖家组成。

除此之外,C2C模式中有许多营业额和营业规模可以与中小型企业相比的个人卖家。

3.2.3B2C模式的现状

根据调查显示,在2014年上半年中,天猫商城占据了B2C市场中的绝对主导地位,在第一季度中占了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市场,而京东只有不到百分之三十,在第二季度中,天猫又有新突破,将近百分之六十的市场占有量将京东远远甩在身后。

表格3来源于互联网艾瑞调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传统零售商将交易从线下变为了线上,由于相比于实体店铺,网店可以节省一大笔税款,这使得卖家们在网上可以将价格定的更低,这样一来,加强了竞争力,于此同时还省下了实体店的高昂租金。

除了大量企业涌入B2C交易市场,有不少B2C的企业为了逃避税务,进入了C2C市场以逃税。

3.3税务筹划及相关概念

3.3.1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通过适当的调整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在不触犯法律禁区的条件下,争取更多的交税后利润的经济方法。

这一概念被确定源自上世纪三十年代,发生在英国的一个税务案,其中名为汤姆林的议员发表了“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调整纳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务支出的目的。

”当时相关法律人士均支持这一观点,而这一观点便是如今税务筹划概念的鼻祖。

3.3.2税务筹划的特点

首先,税务筹划与逃税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逃税是违法行为,而税务筹划则是在法律认可范围内的操作,在几种交税方案中,理性成熟的纳税人会选择更低的交税方案。

其次,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对法律,政策及相关制度非常熟悉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多时候的税务筹划工作时针对未来的,并未发生的经营活动进行的预判,这不仅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对法律解读的专业性要足够,还要求要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对于法规的变化需要有一定的把握能力。

税务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任何法律都有空隙,而有一些筹划便是基于法律的真空区域操作的,税收有关部门对于此区域内的税收可能出现两种态度,即存在筹划活动被判定为逃税的可能性。

税务筹划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合理的筹划,将总的税额分成几部分,在以后的时期分批交付,这种方法可以理解为变相的获得了一笔不用给予利息的贷款,同时在还未交税的时期内,这笔资金还可以创造出一笔利润。

3.3.3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筹划是指,针对与企业相关的税收的节税,避税措施。

由于小企业税务额度远远不及大企业,所以大多数税务筹划活动是针对大型企业相关税负的,但是随着近年来B2C模式的走红,许多小型网络零售商年交易额远远超过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大量资金流动意味着要缴纳税金的数量之大,当企业税务筹划带来的利益远大于对税务筹划本身投入的成本,税务筹划的意义便显现了出来。

第四章B2C模式对于企业税务的影响

4.1B2C模式对税收的整体影响

正如以上介绍所说,B2C模式相比于传统商业模式,具有流动性强,隐匿性强的特征,发生交易所在区域不好界定等诸多影响,甚至有不少的B2C企业伪装成C2C模式进行逃税。

B2C模式之所以对于税收的影响大,原因之一是传统线下商店的法定流程是在工商局注册之后,经过正规的税务登记等流程,才可合法营业;而现如今网店的门槛几乎是不存在的,只需在互联网上注册,同时提供身份信息的复印件即可,如此简单的要求使得监管难度大大提升。

除了电商的信息比较难获得,网络交易的无痕性和隐蔽性也是影响电子税的主要原因,目前电子发票的普及率还不够,而且例如线上交易完全基于互联网进行,监管部门找到交易单据的难度大,或者基于目前的税法对于电商的情况难以确定,导致监管的难度较大。

4.2B2C模式对具体税种的影响

4.2.1对流转税的影响

流转税是针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价值提高的部分所征收的税务,简单讲即产生的利润部分对应的税,在通常情况下,流转税由销售方(无论个人或者企业)代收,随后向有关部门缴纳所收流转税。

在多种流转税中,增值税占了较大的比重,其他主要流转税还有营业税和消费税。

在传统税务体系中,增值税的征收首先会涉及到经营者所在地或者劳动出售的区域的确认,随之征收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在传统模式中经营方取得经营许可时,税务部门便可知道的经营者所在地,在电子商务的网络环境下,要取得这一信息的难度无疑大大增加,在网络中,注册地信息存在随时变更的可能性,因此,所在地确认的难题进而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

与增值税相同,营业税和消费税也同样存在着相同的问题,买卖双方各自在不同的地区,甚至有时双方同时隐瞒一笔交易也并非难事,卖方可以逃税,买方可以获得更低廉的价格。

另外,如今的网络交易中,监管的力度还远远不足,交易证据,交易人甚至一次交易的交易性质的判定经常容易模糊,使得B2C模式中的流转税有很严重的流失情况,造成了该缴纳的流转税收不到的问题。

4.2.2对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的与个人的所得税都包含在所得税中,在此讨论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在我国,是对于企业的收入进行征收税款,对象包括了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其余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收入。

在国内,居民纳税者的所得税征税方案和非居民纳税者是有较大差别的,电子商务对纳税方所在地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店店主利用互联网的隐匿方便的特性,随意填写地址。

不仅如此,在有意为之的情况下,删除网上的交易记录可以做到不留下痕迹,在目前的监管程度下,风险较小,这也为所得税的流失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不仅在地点和交易记录上的确认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尤其是B2C模式中,企业与个人之间有大量的交易,而且因为网络交易的便捷和低成本特性,每次交易的金额可大可小,这造成了统计的工作量大,监管的成本高。

4.2.3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是经营者所在地税务机构征收,用于城市相关建设的资金,其基础便是经营方真正上缴的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的金额总和。

首先,因为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税务征收体系,造成大量流转税的减少和流失,因此,也会进一步影响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收税基本金额,所交流转税变少,城建税自然也会减少。

其次,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注册地对于此项税收的影响很大,大城市的城建税与小城市的税率有所不同,而电子商务的特性便是没有空间的限制,在这样的环境下就会存在网店店主虽然在大城市进行贸易活动,注册地却填写的是小城市,甚至境外,来减少所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2.4对关税的影响

一般在出入境时征收,商品的携带者在出入海关的时候向海关缴纳此项税款。

在征收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是对于实物数量以及价值的确认,这是关税征税的基础和依据。

在B2C模式中,交易量大,每一单交易中货物数量小,近几年有许多网店手机店主在网上接受订单,随后由店员将手机一部一部带过海关,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化妆品,电脑等商品中。

实物有迹可循,但如今的互联网交易中,完全的在线交易占很大的比重,互联网的跨越空间特性使得关税对于在线交易毫无作用,买卖双方的所有交易过程均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商品也基于互联网传输,如音乐,网络课程,数据等等。

关税的征收是为了对本国的产业,产品,市场等进行保护,而网上零关税的现实状况会影响到需要关税保护的经济体,尤其是科技和技术方面的交易,零关税会加大冲击力度。

4.2.5对印花税的影响

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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