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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法工作意见反馈

对执法工作意见反馈

篇一:

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通过近年来的执法工作,我深深地感到各级政府支持是基础,各级领导重视是关键,加强舆论宣传是环境,强化监督管理是根本,争取各方配合是保证。

虽然在执法工作中,我做了许多工作,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素质参差不齐有待于整体推进和提高;

二、执法文书填写不够规范,执法取证有一定的难度;

三、影响公正执法的外部干扰仍未排除,执法缺乏强制力;

四、基层执法单位经费普遍紧张,现有的执法装备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建议上级部门能够建立基层执法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对执法装备的投入力度。

今后我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水平,继续推动公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篇二: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把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而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问题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具体利益,我县近年来在规范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方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但

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

1、部分执法主体资格不够合法,人员素质不高,影响整体形象。

部份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律,不懂业务,文化素质不高,特别是相当数量的协助人员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现有水平不能胜任执法工作。

有些人员执法过程中语言不文明,态度较粗暴,常会引起相对方心理失衡和强烈不满,导致双方发生冲突,有的不能以身作则,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者的形象。

2、执法人员主体多头复杂,存在着互相推诿的现象。

行政执法行为种类繁多,执法主体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基层各个执法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然而目前基层有些部门怕承担责任,互相推诿。

一宗土地案件涉及多个违法现象形成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的行政执法互相扯皮,致使此类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往往会引发上访事件,

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行政执法行为方面

1、基层特别是镇一级依法行政存在不作为和作为不及时现象,群众诉求渠道不够畅通。

随着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政府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等行为中的不作为、不敢作为或不及时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我县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山林权属、土地补偿争议等案件的前提是必须提交乡镇政府的行政裁决书,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镇政府地方对土(:

对执法工作意见反馈)地、山林权属纠纷等的受理调处,采取推诿、拖延不予办理的方式,造成当事人纠纷无法走上诉讼程序;有的对一些应予处罚的案件如对农村违法建房,采取包庇、袒护、不予制止和纠正或者差别对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2、执法程序不合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调查取证不规范,存在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现象。

有的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太过随意,没有按行政处罚法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告之权利、听取意见、听证等;有的在做调查笔录时仅1人签字,1份调查笔录针对多人;有的单位对物证不够重视,没有采取录像、照片等形式进行固定或者没有相对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简单,材料不全,没有按规定存档;有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房屋产权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没有仔细核对所有共有权人,有时仅凭部分共有权人的虚假证明给予登记,有的登记材料有明显涂改痕迹,人为地制造了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3、行政执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待进一步改善。

基层政府执法机关执法压力大,正式人员少,庞大的协助人员队伍福利低,好的人员留

不住;社会干扰多,有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簿,到处说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干扰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有些行政处罚执行难,法院自身的执行问题日益繁重,好多裁定不愿意承担执行工作,比如裁

定为由上诉行政机关执行。

(三)联合执法效果难以持久。

(三)

在突击性的整治活动中,时有几个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执法的(四)情况。

调查显示,在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门职能尚有交叉的情况下,联合执法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它可以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弥补跨行业、跨部门执法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解决单一部门执法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减少执法的疏漏,因此,联合执法有较好的实效。

同时,调查也反映,由于联合行动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的职权范围、执法依据各不相同,使得综合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比较困难,而且各部门的执法力量配臵较紧,部门联合执法,只能用于应对一个时段或重大个案的处臵,而

难以作为经常性的管理方法,效果难以持久。

(四)当前行政执法中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五)

1、立法空白带来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未及时跟(六)上,造成某些领域的管理无法可依,这给当前的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问题。

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后,原《收容遣送办法》即被废止,但是随之而来的流浪乞讨人员增多影响市容市貌以及盗窃、强行乞讨等情况不断上升的问题却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来管理。

目前有关执法部门也只能消极等待有关措施的出台。

又如散发小广告的问题,由于具体的措施并未出台,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暂时控制,目前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社会帮困带来的新问题。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少特殊政策,确实为困难群体带来了生机。

但随之而来一些新的问题,如擅自出借下岗证、低保卡使他人获得优惠;未申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即进行餐饮经营。

因顾及社会

影响,执法人员往往面对这些情况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二、对策建议

1、采取各种方式,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执法队伍。

要把好进人关,特别是针对日益庞大的协助人员队伍,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按照规定统一考试,择优录用,把一批政治强、业务精、文化高的有用之才充实到执法队伍;要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待遇,有了基本素质还必须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才能做好工作,为此,应相应提高一线行政执法行为人员的待遇,使优秀人才留得住,用得好;要加大培训力度,对已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轮训,可以和每年的普法及公务员培训相结合,自学和组织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娴熟的执法技能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要健全考核机制,将执法人员的经济收入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挂钩,和所罚没款项提成相脱离,对没有违法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奖励,促使执法人员钻研业务,用心执法。

2、落实责任制度,逐步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

切实落实。

完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

制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及时、公正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

要适时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对县市、乡镇进行评议考核,着重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考核,把是否履行告之、说明理由等程序作为重点,把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细化基层执法责任,将基层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指导,规范法律文书,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备案。

3、强调合理执法,不断提升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寻求行政执法既合法又合理的有效衔接途径,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益;要改进执法态度,特别是基层执法单位面对大量的农民,要有耐心、诚心,在合法的前提下寻求可操作的、双方能接受的执法行为,体现行政执法更加“人性化”。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监督方式的作用。

要突出宣传重点,作为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宣传对象的重点是广大农民,宣传内容的重点是和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宣传方式采用农民可接受的方式,如借助“法律进农村”等,广泛深入宣传;要引导社会有效监督,通过向社会宣传,使全社会知道、了解和自身利益相关的行政执法的内容,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形成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扰,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抽查;要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重点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的专门监督,

篇三:

委托执法几点意见

根据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安监管法规

﹝20XX﹞223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区在落实委托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渊源和法律依据

早在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0XX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XX年6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六条专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

20XX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该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0XX年8月27日省安监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湖北省委托乡镇

(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们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二、委托执法权限

根据湖北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机构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1、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责令停止或改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但在事后应当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4、实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处罚的案件,2日内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特别要强调的是:

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否则,受委托的人就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要受法律追究的。

三、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步骤

1、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证,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制作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填写统一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4、执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5、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

四、委托形式和期限

1、区安监局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受委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委托。

委托书应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安监局备案。

2、委托期限一般为一年,到达期限的,双方应重新签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五、执法人员条件

1、受委托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2、受委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必须是任实职的行政副职。

3、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具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必须是受委托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并取得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

4、安监机构人员是一种具有合法身份,并持证上岗的人员,工作的专业性、连续性很强。

因此,受委托单位安监机构人员一经确定,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区安监局。

执法人员调离安全生产岗位、不再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其所持有的安全生产执法证件应当立即收回。

六、委托执法的监督管理

1、区安监局负责委托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区安监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安监机构的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3、区安监局制定委托执法纪律,建立和完善委托执法制度,加强对委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办结有关申诉、控告和举报。

4、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区安监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力。

5、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6、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不遵守执法纪律,违反委托规定,超越委托权限执法的,由区安监局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并建议其所在单位调离执法岗位,同时,安监部门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暂停委托或者撤销委托。

在各受委托单位对安监机构人员考核、任用时,应征求区安监局意见。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洪波同志解读

委托现有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问题

近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应相关需求,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公室主任、首席法律顾问陈洪波同志给广大网民解读了出台该办法的必要性、法律依据等问题。

为什么要制定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暂行办法?

陈洪波:

民生问题,安全第一;安全问题,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这是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的一环就是搞好安

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我省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都分布在乡镇(街道),尤其是小煤矿、小采石厂、小化工厂、小鞭炮厂、小建筑队等高危行业企业基本上都在乡镇。

这些企业既是乡镇重要的经济支柱,又是生产事故多发区。

《安全生产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没有明确要求。

而县(市)安全监管人员平均不足8人,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乡镇(街道)成为安全监管执法的薄弱环节,甚至少数乡镇成为安全监管的空白地带。

因此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行政执法势在必行。

但在怎样进行委托执法方面,各地做法做法差异较大。

一些地方进行了成功探索,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不规范、随意委托的情形。

从效果上看,凡是对乡镇(街道)

安全生产规范委托行政执法的地方,其安全监管工作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生产事故明显下降。

今年初,省政府开展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就规范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今年1月起实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对委托乡镇政府机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执法程序,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全省的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安监局借鉴福建省的经验和做法,联合制定下发了此《办法》。

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何法律依据?

陈洪波: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专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上一

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

三个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们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乡镇(街道)接受委托有哪些条件和要求?

陈洪波:

《办法》对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具有2名以上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办案条件,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方可实施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是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三是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当场处罚的案件,2日内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需立案处理的案件,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四是应当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上的指导、监督。

五是执法人员须定期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

委托机关对委托执法履行什么职责?

承担什么责任?

陈洪波:

《办法》规定了委托机关的职责,明确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对不符合条件的受委托组织,委托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其委托执法活动。

委托机关应定期组织安排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不遵守执法纪律、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吊销其执法资格证。

受委托组织应当

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实施执法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出台将带来哪些影响?

陈洪波:

可以预期,《办法》的出台,将产生许多积极影响。

一是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抓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前沿阵地。

《办法》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限,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就近就地、快速出击的优势,适时排除高危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有效整合行政执法资源。

全省目前乡镇(街道)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已有一批安全生产监察员,将他们统一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监察体系,经常性地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为安全生产监管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有利于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变事后查处为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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