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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广州市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规划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五条最小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景观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七条建筑绿化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筑工程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三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三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六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七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八条河涌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九条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设施

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四十条规划验收

第四十一条分期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

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

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

附表七:

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

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广州市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四条密度分区

按照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控制要求,将城市规划区划分成不同的密度分区,在不同密度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城市规划分为下列四个层次:

(一)城市总体规划层次,包括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二)分区规划层次,包括片区发展规划、分区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包括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

本条第一款中的“片区”是指《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广州市的行政辖区划分为都会区、南沙片区、花都片区、增城片区、从化片区等五个相对独立的规划区域。

本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除本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外,本规定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规划,“详细规划”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规划。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在编制片区发展规划和分区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导则。

“六线”分别是指:

(一)紫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历史文化街区(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红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三)绿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等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四)蓝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范围的控制线。

(五)黄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六)黑线:

指城市规划中用于界定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规划勘察、测量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市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城市规划测量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CJJ57-94)规定。

第十条城市规划基础测量

城市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采用广州市平均高程面,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cm/km。

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及相关技术规定。

(二)广州市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

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及相关技术规定。

(三)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测量城市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定期更新。

该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

500、1:

2000、1:

5000,并且应当采用广州市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

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应当测绘1:

5000地形图,并应五年更新一次。

市辖区范围内,还应当测绘1:

2000地形图,并应三年更新一次;在市辖区范围内,除应当测绘上述比例尺地形图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测绘1:

500地形图,并应当每年更新一次;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其余建设区域应当测绘1:

500地形图,并应当两年更新一次。

根据规划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测绘工作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市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

城市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城市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城市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并实现资源共享。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包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红线、规划用地面积、规划设计条件和有效期限。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原则确定。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建设用地兼容性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最小建设用地规模

建设项目自身的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建设用地规模的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建设用地规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市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

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二)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城市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四)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五)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六)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公园绿地、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各类建设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用地的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规定。

(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当符合附表二的规定。

设置非通用厂房的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工业项目性质确定。

(三)普通仓储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当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四)公园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公园总用地面积的5%,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当符合附表四的规定。

(五)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六)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率和住宅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规模及住宅建筑面积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由城市规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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