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制度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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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制度构建

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人民法院王超

论文提要: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处于进展与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部份法院慢慢展开,有的改革试点法院,正在着手推行人民陪审员只行使事实表决权而再也不参与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改革方法。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切,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调整所引发的新情形、新问题也会不断呈现出来。

目前学界还尚未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或是提出具体可行的改革方式和建议。

而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么?

如何设定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些问题都需要给出一个具体可行的答案,以幸免“陪而不审”现象的发生,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真正起到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

作者撰写文本之目的即是为了分析新的政策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探讨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问题审理中的权利和地位,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从而为全面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展和创新尽一份微薄之力。

正文全文共计6363字。

要紧创新观点

本文从现时期我国陪审制度入手,对陪审员的定位、职能及权限进行分析。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对陪审员的陪审对象做出严格的界定,强调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具有一样的权利,也确实是说,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活动包括了法律审与事实审。

从司法实践来看,把陪审员看成法官来利用这种全程参与陪审的实际成效是值得反思的。

笔者以为,陪审员参与司法的核心工作应当是事实审,而不是当前的法律审和实事审全数参与,并对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重要性及意义进行了论述。

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的制度构建,从给予实事审与法律审区分法律保障、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制定专门的陪审及议事规那么完善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责任追究及权利救济体系五个方面提出策略。

 

以下正文:

引言

一那么新闻中如此报导:

“在审判长的左侧,坐着一个身穿便装的群众样子的人,从始至终一言未发,却表情严肃。

开庭时,他与审判长、审判员一路进入法庭;休庭时,他们又一同退出法庭”。

熟悉法院庭审工作的都对这一情形不陌生,这位穿便装的人确实是人民陪审员。

而这一情形,正是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的一个缩影。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存续了60连年。

但是,经历了连年的试探和进展,人民陪审员制度似乎一直未摆脱为难的境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曾表示,不管是媒体、律师仍是社会公众,往往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疑心、漠视和观望的态度。

该制度的存在似乎也并未有效减少或遏制公众关于司法无序参与的需求、方式和程度。

这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尚未真正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和价值,需要进一步改良。

(1)

陪审制度的健全一直是困扰咱们国家司法体制进一步改革的难以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

在理论的领域,该制度是不是应当被废除或怎么样对其进行改革等问题已经被进行了很长时刻的讨论;在实务的领域,也已经显现了很多改革的尝试。

这些尝试中大部份就只是对当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框架或小的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无对原有制度的全然性的内容进行改变。

2021年,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慢慢实行人民陪审员再也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2021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份地域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随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慢慢展开。

一、现时期我国陪审制度相关情形

(一)我国陪审制度概述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利的人。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该案件和被确信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审判员一样,能够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行使一样的表决权。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三十八条还规定: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一样权利”。

从上述规定中,咱们能够看出,我国的现行的陪审制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

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一起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那么确信最后的裁决和裁定。

(二)陪审员陪审模式不尽合理

说到陪审模式,学术领域很多人就会拿陪审团制和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对照。

陪审团制度严格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并把陪审员的陪审对象限定为事实审。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对陪审员的陪审对象做出严格的界定,强调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具有一样的权利,也确实是说,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审判活动包括了法律审与事实审。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全程参与陪审的实际成效是值得反思的,制度设计显然预期太高,陪审员的全面参与没能达到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标准法律适用的成效。

因为,把陪审员看成法官来利用,看似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对审判权的约束,可是事实上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职业存在很强的专业性壁垒。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以求排除这种壁垒,可是在人民陪审员权利保障等机制不健全的情形下,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实际成效不尽理想,也缺乏主动学习的动力。

在我国,法院审判一贯超级重视法律审查,而对事实审那么不够严谨。

因此不管是初审仍是复审,都不严格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注重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反复审理。

事实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之因此高度重视事实复审问题,恰正是因为下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担忧显现可能的“冤假错案”问题;二审法院之因此反复强调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乃至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也是考虑到一审法院的审判进程过于快速,在证据采纳方面过于轻率,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着简单粗糙的问题(3)。

上述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事实,咱们无法回避,而将陪审制度与其联系在一路,咱们就不能不面对陪审员该如何发挥作用和如何将作用发挥最大化等问题。

三、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的分析

笔者以为,陪审员参与司法的核心工作应当是事实审,而不是当前的法律审和实事审全数参与。

因为陪审员要参与法律审,本身上就轻忽了司法职业的专业性要求,也会因为过度强调陪审员制度对司法民主化的踊跃作用而侵蚀了司法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阻碍到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而且,不同于法律审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审判体会的是,事实审更多的是需要不同经历的社会体会和一般公共的内心良心,“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司法进程当中”(4),弥补了法官适应性的超理性思维。

如此一来,也解决了部份人担忧的陪审员选任条件太低带来的素养太低,从而阻碍陪审成效的问题。

(一)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重要性

在法院审判中实施陪审员制度,其实确实是要依托陪审员的丰硕社会阅历,熟悉社情民意、风俗民情和市井社会的优势,在事实判定上作出最符合实际的裁定。

陪审员虽非法律专业人士,但大多具有丰硕的生活体会,具有识别和判定案件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专门是在一些专业领域如医患纠纷、股票生意纠纷等的案件中对事实的判定方面必然强于法院法官(5)。

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是从情感、生活、体会及人情等方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的逻辑性和真实性,是一种感性的判定,这恰好与法官严谨的推理及缜密的法律思维形成补充,正真做到审判的合情合理,不至于让一般百姓对法律的威严而反感。

固然人民陪审员也不是全能的,他们也有可能对事实认定过于主观而作犯错误的裁定,但这并非阻碍案件最终的裁定,毕竟在法律眼前,确凿的证据才是法院审判的依据。

人民陪审员作为第三方能够使法院的审判更趋于客观公正,对事实的认定所起到的作用远远大于法律认定。

因此,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再也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加倍符合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情形和案件审判规律,能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调动人民陪审员的踊跃性。

(二)实施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意义

1、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对法官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调整后,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之间正真做到了“各司其责、各尽其职”。

术业有专攻,法官的强项就运用法律,将事实的认定交给专业的陪审员来完成,是法律改革的新方向。

法官能够对法律方面审查加倍细致严谨,也没必要担忧非法律领域判定的失误;陪审员那么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在事实认定方面尽可能保证客观科学,也没必要担忧因法律专业方面的不足而无法审议。

法官和陪审员在互补中彼此制约,不仅让“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消失,而且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和约束。

本文以为法院能够采取在法官不在场的情形下,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够依法单独的认定案件事实,不受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干扰,让人民陪审员独立的依据个人的判定认定案件的事实。

如此,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人数能够是3至9人的单数。

若是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人民陪审员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在裁决书中说明理由。

这无形中会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产生制约和监督作用(6)。

2、增进司法体系的调整和变革。

人民陪审员陪审权的调整,能够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此刻陪审员确实是对事实的认定负责,因此事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靠得住性是关键,而其他的诸如诉讼程序、庭审打算、证据规那么、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彼此分离的规那么、庭审程序规那么、法官指示规那么等等都要做出变更,乃至从头修订。

本文以为陪审员只参与事实的认定,是陪审制度和审判制度全面修订的一次重要契机,抓住了陪审制度的要紧矛盾,从而有利于充分理顺先前存在的各类问题。

归总到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职权的修改,必将会在司法界引发一系列重大的变革,如司法观念方面、程序制度方面、诉讼规那么方面等等。

3、有利于表现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陪审员能够充分发挥事实审查的主观能动性,具有相对独立性。

笔者建议为了更好地独立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功能,应该增加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庭审询问环节,也即在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法庭调查环节,若是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应该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利也有责任对有关案件有关事实进行发问,以进一步帮忙其把握案件事实的细节。

另外,还应该改良裁判文书写作,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意见,以此来强化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地位和价值。

四、实事审的制度构建

笔者以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的制度构建,第一要有法律保障,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一)给予实事审与法律审区分法律保障

由于“事实”与“法律”难以从本体或熟悉上作整齐的区分,而通过概念论述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清楚划的区分一样是不可能。

但依照改革要求,陪审员参与实事审,这就要求咱们必需对实事审与法律审进行区分。

而陪审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必需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故我国应当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说明对陪审制进行明确的规定。

法律是社会进展的产物,而社会的进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律是任何一种制度赖以存在的大体保障。

就英美法系而言,法律的进展要紧依托于法官对判例法规那么的创制,因此法的标准体系对新鲜生动的事实始终维持开放性,展现了英美法系从事实中发觉法的“事实动身型”特点。

但是大陆法系,由于存在一套完备的制定法体系,具有标准意义的事实大多都被书立于法律文本中,裁判以法条为大前提,表现出强烈的“标准动身型”色彩。

因此,相较而言,大陆法系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始终没有离开制定法的框架,对二者的区分没有展开足够细致、全面的分析。

(7)

当前,我国尚处于法制进展建设进程当中,立法尚不健全,可依照参考的标准少,相应受到的束缚也少。

因此,咱们应当吸取“事实动身型”和标准动身型的优势,灵活地处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具体而言,一方面以“法律问题”为名为法律审法院创制“指导性案例”,以此填补立法空白,增进法律标准体系的充实完善;另一方面,增强立法研究,尽最大尽力用法律标准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矫正司法精英化的缺点,幸免司法活动因其专业化而过于离开民众的生活,是司法民主原那么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

(8)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将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成是与法官享有一样的权利,这种角色的定位直接致使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功能虚化,人民陪审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从头定位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角色超级关键。

尽管《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可是当前调整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活动,规定其在司法审判中角色定位的制定或标准仍然有效。

如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颁行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均与《决定》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目标相冲突。

为此,需要上述有关机关及时修改或废止相应的规定,明确信位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理进程中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三)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

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价值作用,其首要的确实是要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知情、阅卷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是其查明事实的重要环节,只有当人民陪审员全面了解案件的大体情形和争议核心以后,人民陪审员才能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发问、调查,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实践中,由于各类缘故,人民陪审员怠于行使其对所参审案件知情、阅卷的权利,这在专门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质量。

因此,法律就必需明确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知情、阅卷既是其权利、同时也是其义务。

不仅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知情、阅卷的权利,同时也要促使其充分履行对案件知情、阅卷的义务。

第一,在制度设计上,法律应当明确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

如法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确信人民陪审员的人选,由书记员通知人民陪审员到法院阅卷。

关于案件的最后裁判结果,书记员应当在裁判书下达给当事人之日告知人民陪审员。

第二,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阅卷的次数进行记录,关于怠于行使阅卷义务的人民陪审员达到必然次数后交由专门的陪审员治理机构处置。

(四)制定专门的陪审及议事规那么。

按法定程序参审是人民陪审员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

当下,在给予人民陪审员权利的同时,我国还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陪审规那么和议事规那么,通过规那么的设定来标准其权利的行使,标准和保障人民陪审员有序且有效地参与司法审判。

第一,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进程中与法官的地位平等,在案件审理中无合法理由不得改换人民陪审员。

第二,法律还要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时刻和次数,如规定每一个月每名人民陪审员至少参加陪审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其陪审案件的合议庭讨论,人民陪审员应当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案件事实的最后认定应当依照多数人的意见确信,可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合议笔录应当由参加合议的法官、者,需要对整个审判活动进行和谐,需要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的进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指引。

法官的指引包括审前指引和庭审指引,既包括司法礼仪的指引,也包括法庭提问与质证等与事实认定相关的指引。

(9)具体来讲,在庭审进程中,第一法官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与人民陪审员作书面或口头说明,建议法官助理以书面形式将大体法律问题告知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可就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向法官提问;第二,法官应归纳案件的事实症结,并向人民陪审员阐释案件争辩的事实,或书面列出本案的要紧事实问题,要求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独立作出自己的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主审法官只能是引导和提示,不能表达自己对问题的偏向性意见,更不能替代人民陪审员就事实问题作出判定。

(10)而且,人民陪审员在进行事实审时“必需基于社会良心和公平正义的要求,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社会阅历理性地运用推论规那么,对待证明的案件事实作出推论”。

(11)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一起参与事实认按时,需要有合理的程序和机制来标准他们之间的关系,细化职权职责,防范可能显现的问题。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责任追究及权利救济体系。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上的踊跃性和独立性,就必需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事实认定的责任追究及权利救济体系。

随着社会对人民陪审员需要和要求的提高,要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质量,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治理工作。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能够考虑由各地址的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投诉处置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专门治理机构应当做立人民陪审员的业绩档案,按期对人民陪审员的思想道德、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形进行考核,详细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合议庭评议的情形,按期向人民陪审员反馈。

发觉人民陪审员不踊跃履行其陪审职能的,可由专门的治理机构予以警告、惩戒。

发觉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前与当事人有不合法接触的,或人民陪审员通过其职务便利为当事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的,必要时也能够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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