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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监管文献综述杨万里

内幕交易监管文献综述

国内对内幕交易监管的研究相对来说也是比较晚的,大概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

内幕交易出现和引起国内学者关注时国际范围内已进入研究的第二阶段,即内幕交易监管规制及其有效性的研究。

发达国家已具有成熟的证券市场运行经验,其中就包括内幕交易需要被监管的共识。

本部分主要对2010年之后发表的国内文献进行梳理。

 

一以美日为代表的外国内幕交易监管研究

杜宁和陈秋云在2010年第2期的《现代日本经济》发表的《日本证券监管机构的历史演变和特点》,他们在文中介绍了日本证券监管机构在长期的发展中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通过3个阶段的演变,日本建立了现代化的统一证券监管模式,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更为清晰,不但保持了较强的行政性质,而且还设计了完善的协商机制,并保留了相当程度的分业监管特征。

日本证券监管机构虽然在多次改革中借鉴了美英等国的经验并对原来的机构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造,但始终保持了自己内在的传统和特点,可以说是一种因地制宜的方针,这对我国如何根据国情进行证券监管机构的改革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

王瑞博士在2010年4月的博士论文《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研究》,提出了在金融全球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发生背景下,为两国证券监管合作提供了契机。

他认为证券监管合作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他从六个方面来介绍中美证券监管合作:

1合作的目的.2合作的领域3合作的形式4合作的内容5合作面临的挑战6合作面临的挑战。

并切他提倡在国际货币体系以及国际金融监管这一宏观层面上,我国可通过参与国际规范的制定可以从根本上对抗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强权,以有效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进而有效维护我国国家金融安全。

陈杰,徐伟在2010年6月的《金融教学与研究》中发表了《美国内幕交易监管的发展路径与演进逻辑》,文中指出信息平等理论与信托义务理论形成了内幕交易监管理论的两极,而美国内幕交易的监管实践则是要在两极之间寻求一个可调和的、易操作的监管原则。

并说明了我国目前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外部监管结构,我们既不应再完全实行过去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也不应完全照搬国外综合集中监管的模式,而应结合过渡时期的具体情况建立过渡时期的监管模式。

他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有所创新,对于这种新的经营模式人民银行应该在保监会、

证监会、银监会之间组建一个协调机制,让三者能够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发生。

张凯和陈伟在2011年第2期的《日本研究》中发表了《中日内幕交易经济犯罪比较与思考》,文中从中日法律关于内幕信息的比较,内幕交易主体的比较,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

和内幕交易经济犯罪的处罚的比较,并且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认为日本对于内幕交易知情人员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对于这一点,我们有必要借鉴日本的内幕交易规定。

另外

,他认为在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方式的选择上,我们也可以进行适当学习日本经验。

赵义在2011年4月的硕士毕业论文《中美内幕交易监管制度对比研究》中,提出了通过比较中美内幕交易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吸取美国打击内幕交易经验教训,借鉴其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

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各部门之间配合调查义务,对拒绝配合工作和提供证据者可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二)建立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三)加强证监会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建立一只打击内幕交易的专业化队伍。

(四)建立内幕交易案件审理媒体曝光制度。

刘峰在2012年3月期的《社会科学研究》发表的文章《从信托义务理论到盗用信息理论:

美国内幕交易监管经验与启示》中,通过介绍信息平等理论,信托义务理论,盗用信息理论和信息传递责任理论来说明,各种监管理论和实践都围绕着“内幕交易的构成条件”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而该问题的厘清,则是在过宽和过窄两个监管尺度极端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因此透过美国监管内幕交易的制度、理论及相关判例说明可以启示我们:

打击内幕交易不能停留在制度立法层面,需要良好的监管执法。

原凯2012年3月在《浙江工商大学学报》上发表了《美国券商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述评》,文中从反欺诈的角度进行研究,介绍了著名的联邦10b-5反欺诈规则;指出了从程序法角度而言,阻止券商从事内幕交易的关键在于中国墙的设置,这是一种设立于券商内部的信息隔离机制,也构成了券商豁免于反欺诈指控的抗辩。

他认为借鉴美国券商内幕交易的做法与思路无疑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体系的完善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伍巧芳博士在2012年9月的毕业论文《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借鉴——以次贷危机为背景》,她依据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的路径,重点研究本次改革的形成背景、立法路径、核心内容、监管效能及其对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产生的影响。

并在此研究基础上,着重探索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的启示:

建立全面审慎金融监管体制,保持分业监管模式,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完善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四个方面。

刘艳华在2013年第7期《经济纵横》上发表了《美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做法及启示》。

介绍了美国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做法:

1建立完备的内幕交易监管组织,对内幕交易行为实行全面监管。

2建立动态的数据存储系统,保持对内幕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实时监控.3完善的激励机制及监管运作机制,提高了监管运作效率4内幕交易监管法律法规健全,确保了证券市场的公正和公平.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体系的建议:

明确各监管组织的职能,建立完备的证券市场数据库系统,完善证券管理机构的权限,明确内幕人员范围,建立证券市场激励及责任机制。

马美妍在2013年7月的《法治与社会》中发表了《中日证券内幕交易比较分析——以法文化比较为视角》,她在文章中通过对中日两国内幕交易的发展情况,引出文化对两国内幕交易发展的影响。

进而由日本现在的信息披露制度——防治内幕交易的重要制度,引出日本的法文化。

并由此法文化的精神,进一步对我国内幕交易立法体系的进路进行反思。

她认为中国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并没有因法律的逐步完善而减少,相反却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市场监管中的一大难题,内幕交易立法规制体系的内在缺陷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她认为在内幕交易监管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代世界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可以归纳为两种进路,即信义进路和市场进路。

信义进路的代表是以信义义务理论为基础将内幕交易行为与反欺诈相联系的美国证券判例法,日本也是采用这种理论立法。

我国对于反内幕交易制度的理论进路没有言明,但从其具体规范内容中可以发现其存在着明显的信义进路的特征。

但是如果这样的立法模式扎根于中国的内幕交易立法体系,将很难制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何青和房睿在2013年第7期的《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中发表的《内幕交易监管:

国际经验与中国启示》,他从内幕人认定、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防范措施以及法律制裁与救济等五个不同的维度对美国、日本、欧盟和我国的内幕交易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总结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规制方面的不足,并相应地提出了以下改进的建议:

首先,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规则,其次,在防范措施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内幕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深度与准确性,并加强对企业执行关于内幕交易的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

最后,扩大对内幕交易的市场监督,改善我国目前基本完全依靠证监会干预的制裁和救济体系,加大内幕交易被监测并查处的可能性也是完善我国

内幕交易规制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金京梅在2013年11月的《法制与经济》中发表了《中美证券内幕交易执法主体及交易行为比较浅析》。

文章对美国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执法主体及交易行为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了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的缺陷未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界定、没有抗辩事由、内幕交易主观方面规定模糊。

二内幕交易监管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系

彭婕2009年12月的硕士论文《股票及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指出在构建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对比成熟资本市场在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上的立法,形成我国在跨市场监管前提下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界定。

同时,提出我国应通过比较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和台湾等四个金融监管制度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在监管体制、监管方式和监管途径上的制度规定,从完善立法、构建监管主体合作框架以及确立具体的监管制度等层面构建我国跨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

李洁华2010年4月的硕士论文《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及其监管的法律问题》,提出了通过与立法、监管、维权等相联系,结合国外对内幕交易规制的比较,对内幕交易的主体、信息、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基本界定及法律归责缺位进行分析,揭示融资融券时代中国内幕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来一些有价值的证券内幕交易监管建议。

窦静王宏军在2010年7月的《法治与经济》发表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指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盛行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取证困难,对于内幕交易人员处罚力度轻。

她提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举证倒置”来解决举证困难的问题。

那么内幕交易行为也就得到了很好的遏制。

其次,她提出应加大对从事内幕交易人员的处罚力度,例如美国对于内部人员交易获得利润全部没收,并处于三倍罚款,还有面临十年监禁的风险。

将对欲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有极大的震慑作用。

傅穹博导和曹理博士在《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中的《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体系进路:

域外比较与中国选择》文章,指出我国目前不宜引入信义进路,而市场进路或许更适合我国法制传统和资本市场实际。

在市场进路指引下,任何不当使用内幕信息的行为皆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废除现行法中关于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完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既能推助内幕交易规制立法的功能实现,又可彰显证券法的核心宗旨和基本原则,或为契合本土实际并体现世界最新立法趋势的内幕交易立法改革方案。

王小丽2012年4月的博士论文《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指出股指期货市场风险与股票市场风险的密切关联性,大量投资者进行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跨市场交易。

这些跨市场交易行为可能会引发跨市场联合操纵、跨市场内幕交易的风险,除此之外,她还指出在我国还极有可能出现跨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

因此她提出要建立健全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指出政府必须重视对市场投资者的外部监管,强化立法、政府与自律监管的协同一致。

在借鉴美国、英国证券期货市场三级监管制度经验基础上,政府应在我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建立由证监会、交易所以及行业协会三级监管部门组成的跨市场信息监管部门,并建立不同监管级别之间与不同监管级别内部之间的跨巿场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

于明玉博士在2012年10月出版的《中国证券期货》杂志发表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提出要构建一个有活力不失衡具备独立性的董事会,需要通过董事会席位的合理配置,而不能仅仅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加入及其比例大小来实现。

而要提升我国董事会独立性性,需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减少非执行董事及内部董事席位数。

第二,在法律层面上提高独董比例底限。

第三,在一股独大占据绝对控股权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由控股股东关联之外的人员担任,使大股东及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决议中均能够得到体现。

谢杰博士的研究方向是证券犯罪。

2012年11月他在《证券市场导报》发表《内幕交易最新司法解释实践应用疑难问题研究》。

他指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具有基本一致与高度一致的实质可区分性,因此作为肯定性辩护的预设交易计划具有非常复杂的规范结构,只有设置完备的程序规范与实体条件等配套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得以有效执行。

司法解释理应将涉案内幕信息对资本市场的实际影响要素纳入情节严重的评价范围。

文容在2013年4月的《法治与社会》上发表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完善研究

》,指出了我国刑法中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处罚只有自由刑和罚金,没有设置相关的资格刑。

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类犯罪,增加市场准入限制方面的资格刑,以增强刑法的威慑力。

他并从概念、预防机制、法律惩罚制度的建立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张峻华在2014年6月的硕士论文《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中指出,应该增加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力度。

一方面,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侵权法所确定的全部损害赔偿原则为主,人道公平原则为辅,并以被告违法所得为限;另一方面,确定损害赔偿颔的计算方式,我国司法实践中,建议将内幕信息公告日之后的某儿个连续内幕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

其次加重对内幕交易的刑事惩罚,提高罚款额度,将倍数罚金制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改情节犯为行为犯;延长刑罚时间设置无期徒刑;增加其他非刑罚方式。

并且增加举证责任倒置。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被告的资金实力以及操作技巧其他人无法可比,内幕交易行为隐蔽,技术含量高,即便是专门机构调查也有可能无功而返,需要专业的高素质监管人员和精密监控设施系统。

最后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

将罚款总额中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通过奖励可以使举报人更加关注案件的进展,对司法机构有着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杜晓芬2014年6月的博士论文《我国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构建的研究——兼论法律监管体系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在我国构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体系的想法。

依据新政治经济学的利益集团博弈模型,阐述以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原因所在,并据此形成内幕交易的外部监管模式。

通过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针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提出具体对策。

闻志强博士,他的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他在2015年1月取得了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他的文章《我国内幕交易罪刑法规制的困境与应对分析——基于立法与司法双重进路的展开》提出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

坚持法定入罪标准与司法实践追诉标准的协调、统一;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夯实司法实践的规范依据;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引入资格刑,增强惩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立体、顺畅衔接,最大限度发挥"行刑合力";大力引进先进科技,建立健全交易监管数据库,强化侦查、取证、固证能力;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化司法资源投入产出比的法经济学分析和效益评估,树立惩防并重、预防为主、事前事中事后立体联动的动态管控、标本兼治、治本为根的犯罪应对新理念。

三内幕交易的行为以及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

黄素心在2008年5月的博士论文《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实时监控、行为甄别与最优监管》,她的研究运用理论模型、实证检验和案例分析等方法,从内幕交易的主体行为特征出发,对内幕交易的最优监管强度、实时监控技术和行为甄别方案进行系统研究,力图实现对内幕交易的尽早预警和最优处理,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规则制定以及监管部门运用金融计量方法实施反内幕交易的监管实践提供参考依据和现实建议。

刘斌2009年10月的硕士毕业论文《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若干问题研究一以内幕交易认定为重点》,他在文中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认定进行研究。

并且对各国内幕交易的认定进行了比较,主要对美国、欧盟、英国、法国、

德国、日本及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人的认定和内幕交易行为

的认定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比较和研究,总结分析各国或地区在内幕交易认定方

面的经验做法。

指出我国内幕交易规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且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可行的完善措施。

简志豪在2010年4月的《商场现代化》发表了《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基于大宗交易的事件研究》,他在文中通过实证检验,得出在2008年出现大宗交易会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程度上的影响。

可以理解为大宗交易的频繁发生是2008年证券市场单边下跌的因素之一。

他从大宗交易这一事件出发,得出结论。

表示只要是有事件会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市场上的知情交易者就会利用此进行套取收益或者规避负收益的操作。

刘英在2011年第3期的《中国金融》发表论文《内幕交易及其遏制方法》。

她统计了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的数量,认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和全流通时代到来,过去的“大非和小非”也将进入二级市场,市场规模扩大、资产重组加剧、更多的利益与股价联系在一起,种种因素导致内幕信息越来越多地被利用,内幕交易大有泛滥之势,并呈现出新动向。

并提出了内幕交易监管的建议:

首先,涉及资产注入、整体合力。

有必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内幕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内幕交易消息知悉等作出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解释。

其次,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充分发挥自律监管优势,加强内幕交易监管。

三是进一步强化券商客户管理责任,增强券商发现和报告责任。

四是重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黄小亮在2011年第6期的《时代金融啊》发表了《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分析》

他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公告为数据来源,将内幕交易的主导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统计表明无论是机构投资者主导的还是个人投资者主导的内幕交易次数都呈上升趋势。

他从伦理、制度和监管三个层面分析内幕交易行为,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黄素心和王春雷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1年7月在《广东金融学院学报》发表了成果文章《内幕交易实时监控系统的构建———基于GARJI模型的实证研究》,在文章中从信息抵达和动态跳跃特征的角度研究内幕交易的“事中监管”,构建了基于GARJI模型的实时监控系统。

他从兼顾漏报和错报率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两档基于异常信息抵达概率和股价涨跌幅的内幕交易预警标准,保证了预警的功效。

实时监控系统的建立将会成为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重要武器并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负面影响,研究结果有助于监管当局运用金融计量方法实施反内幕交易监管。

徐康平和王振友在2011年11月的《法制天地》上发表了《内幕交易规制问题研究》,他在文章中通过比较美,日,英,德,香港,台湾和大陆的监管部门,对内幕人员的界定

,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和内幕交易处罚效力的比较,得出我国内幕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内幕人员的界定不够全面和明确。

2对内幕交易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且处罚力度不够。

3证监机构难以适应反内幕交易的需要,且缺乏对执法者的监管。

沈冰在2012年2月的博士毕业论文《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形成机理与识别机制研究》,他的研究利用了信息空间理论和数理模型,对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形成机理进行了理论分析。

然后,采用知情交易概率和买卖不平衡比率两种度量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程度进行了度量,并对内幕交易的特征进行了分析。

在此基础上,从多个角度揭示了影响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主要因素,并利用相关数据,实证分析了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市场反应,进一步利用基于粒子群优化的支持向量机模型,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内幕交易进行识别。

最后,在提出内幕交易防控原则的基础上,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进行了博弈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内幕交易的防控建议及措施。

李国秋和吕斌在2012年第2期的《金融教学与研究》中发表了《1994年以来证监会内幕交易执法演变的实证研究》,他通过对证监会公告的各项统计比较分析,认为虽然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在时间上迟于其他职能,在2009前的执法力度也较弱,但是在2009年后得到了加强。

特别是2011年以来,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执法力度有了极大的提高。

不仅及时获得内幕交易的案件线索,而且能够及时进行回应,或是立案调查,或是非正式调查,并给出相应的处理结论,或是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给予行政执法公告,或是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或进入司法程序。

张之琳在2013年1月发表的硕士论文《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实证研究》,她的文章以截止2012年6月由中国证监会公告查处的31起内幕交易案件为研究对象,研究我国内幕交易案件的统计特征、股价行为、交易量特征和微观结构特征。

他的文章首先从三大方面分析了我国内幕交易案件的统计特征,总结了我国内幕交易案件的最新发展趋势,包括内幕交易持续时间较短,通过亲属或他人账户的间接交易频发,兼并重组类信息诱发交易较多等。

然后分析了内幕交易中的股价行为,发现当内幕交易持续时间较长时,市场会对内幕信息有所发现,从而助推股价的变化提前于重大信息公告日体现。

相比兼并重组、增资、项目投资信息类股票,基于年报信息的内幕交易对股价影响较小,内幕交易期间超额收益并不明显。

分析内幕交易期间的交易量特征,发现累积平均异常交易量在内幕交易期并没有明显增大。

其次,从微观结构角度,分析了内幕交易期间的买单数量,发现其显著上升且波动性增大,说明买方市场活跃,存在信息泄露。

基于事件研究方法,运用衡量信息不对称的知情交易概率(PIN)模型检验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发现内幕交易期的PIN值未在统计上显著上升,PIN模型对于内幕交易的甄别效果不佳,原因为部分案件内幕交易时间过短,PIN模

型无法识别。

本文最后运用移动PIN方法对内幕交易进行检验,与传统PIN模型只选取控制期和内幕交易期两个时间段所不同的是,此方法采用移动的时间段连续测度内幕交易期内PIN值变化,更敏锐地捕捉了短期交易对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影响。

结果发现内幕交易期移动PIN值呈现明显峰值,公告日后移动PIN有所下调,说明内幕交易期内信息不对称程度显著上升,知情交易明显增多。

另外还发现,内幕交易量越大的案件通常信息不对称程度

也越高。

刘尚林和黄佩佩在2013年2月的《财会月刊》发表了《企业并购中的内幕交易问题实证研究》,他采用事件研究法,以2011年发布并购信息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并购信息披露日前后股票价格的变化情况,来检验我国发生并购事件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日前是否存在并购信息泄露的问题,他的研究结果表明并购公司存在并购信息在公告日前已经泄露的问题。

对此,他提出了改善这种状况的政策建议。

沈冰,郭粤,傅李洋在2013年4月的《财经问题研究》上发表了《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他们的论文利用沪深两市2009年进行重组、高送转、业绩预增和预亏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影响我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信息透明度较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法律制度环境不佳是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因素。

此外,还证实了在缺乏卖空机制的中国股票市场中,内幕人员利用利好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概率大于利空信息。

邵佳航在2013年5月的硕士论文《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实证研究》,她的论文以我国股票市场作为研究对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手,对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由其引发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实证研究,运用事件研究法以及GARCH模型分别衡量内幕交易行为引起的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特征的变化,并引入累计异常收益率比和累计异常成交量比两个指标,以此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识别,对检验结果给出解释,并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提出政策建议。

曹理2013年6月的博士论文《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他的文章以当今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法域和我国的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通过综合运用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等方法,剖析其规范结构并考察其实施效果,探寻差异产生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立法目的选择的偏差及对构成要件法律体系产生的不利影响,最终从提高内幕交易规制实效的立场出发,明确厘定核心制度利益,重构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法律体系。

熊磊在2013年8月的《会计之友》发表了《基于演化博弈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分析》,他通过构建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演化博弈模型发现,当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的收益大于不进行内幕交易的收益、监管机构监管成本过高或对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处罚力度不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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