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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料

汕尾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编印

目录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1

第二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

第三节登高架设作业基础知识 4

第四节登高架设作业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使用 6

第二章脚手架安全知识 8

第一节脚手架基础知识 8

第二节常用脚手架安全知识 11

第三节工具式脚手架安全知识 12

第四节其他脚手架安全知识 13

第五节常用模板支架安全知识 15

第六节临边、洞口防护架安全知识 16

第七节脚手架拆除安全知识 17

第八节脚手架事故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18

第三章跨越架安全知识 19

第一节跨越架基础知识 19

第二节带电跨越架构造与搭设、拆除技术 21

第三节跨越架封网 21

第四节跨越架搭设、拆除安全防护知识 22

第四章登高架设作业的安全管理 22

第一节安全管理概述 22

第二节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4

第三节脚手架、跨越架安全检查与验收 25

第四节脚手架、跨越架安全管理 26

第五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7

第五章施工现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 28

第一节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28

第二节事故现场急救知识 28

第六章登高架设作业安全实际操作训练 29

训练项目一:

脚手架施工前的准备要求 30

训练项目二:

双排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现场搭设及拆除训练 30

训练项目三: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部件的判废 31

训练项目四:

竹竿跨越架搭设与拆除 31

训练项目五:

小钢管跨越架搭设 32

训练项目六:

跨越架搭设与拆除 32

训练项目七:

跨越架搭设安全要求 32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1.特种作业的概念: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P1)

1.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2.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3.第四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第四十七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6.第三十七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第四十九条规定: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2)

1.第十七条规定: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第三十二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第三十三条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4.第三十七条规定: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P4)

1.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6.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P5)

1.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节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P6)

1.获得劳动安全健康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

职工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健康保护的权利”;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知情和建议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3.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

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享有工伤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因生产事故伤亡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职工“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工享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P9)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职工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服从管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应当“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掌握安全卫生知识和提高操作技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职工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

第三节登高架设作业基础知识

一、高处作业概述

1.高处作业的有关定义(P10)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

(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5)基础高度(hb):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画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的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6)作业高度(hw):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7)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与基础高度(hb)的关系:

(P11)

不同基础高度hb其坠落半径R分别为:

当基础高度hb为2~5m时,坠落半径R为2m;

当基础高度hb为5m以上至15m时,坠落半径R为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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