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员工薪酬影响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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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员工薪酬影响分析.doc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员工薪酬影响

分析

摘要

随着全社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待日渐强烈,个税改革的呼声也随之高涨。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

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

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

同时,对个税扣除标准缺乏动态管理,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实行挂钩而导致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时有发出。

论文主要通过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对比来研究在新人所得税法下对企业员工薪酬影响,通体具体的例子来证明新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否适合企业员工的个人发展,是否更适合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否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

通过举例对比论证了,新个人所得税法是有利于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和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但是对于收入多元化,收入不公平的针对性方面还是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希望能够通过不断的改进个人所得税法来体现税收公平,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字:

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影响

目录

一引言 1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

(二)论文选题的文献综述 1

(三)本文的内容构架 1

二我国工薪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2

(一)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 2

1、税收负担不公平 2

2、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 2

(二)对居民纳税人和征收规范界定不科学 3

1、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 3

2、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3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3

1、累进档次偏多 3

2、边际税率偏高 3

3、税率不统一 3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对企业员工薪酬的影响 4

(一)最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 4

1、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 4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4

(二)对企业员工个人薪金的影响 6

1、部分员工年终奖税后所得增加 6

2、一次性补偿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6

3、新个税法对中低阶层收入员工起积极作用 6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8

(一)优化税率结构减轻税负 8

(二)科学设置费用扣除额 8

(三)强化税收监管力度 9

1、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促进纳税评估工作 9

2、完善普票监督机制,规范普票管理 9

(四)加强税法的执行力度 10

1、加强内部学习 10

2、加强外部宣传 10

3、加强宣传服务 10

4、加强重点税源征管 10

5、加强沟通协作 10

(五)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 10

1、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税法宣传工作 10

2、内容上要加强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典型宣传 10

3、形式上,要推陈出新,努力增强宣传效果 10

五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III

一引言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

(二)论文选题的文献综述

国内著名经济学家罗昌财、刘畅、侯君邦、宋治礼等学者普遍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与效率;第二,对居民纳税人和征收规范界定不科学;第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在看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没有结合具体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员工薪金的影响进行分析,不过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个人所得税的出台,在新旧方案的研究上比较少,基于此,本文专门从分析我国新旧个人所得税的对比和改革方向入手,了解新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员工薪酬的影响,分析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带来的时正面影响还是负面作用,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与建议。

(三)本文的内容构架

本文在本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和查阅有关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员工薪酬的影响的基础上,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员工薪金影响的现状并做深入分析,努力寻求适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模式和发展策略。

全文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员工薪酬的影响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我国工薪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对企业员工薪酬的影响;第四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第五部分,结论。

二我国工薪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课税模式有失公平

目前,世界各国将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分为三大类:

分类所得课征,综合所得课征和混合所得课征。

我国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征。

它是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税法规定单独分类,按各类收入适用税率分别课征,不进行个人收入的汇总。

其理论依据在于纳税人不同的收入体现了不同的劳动,需贯彻区别定性的原则。

但实际上这样做却使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公平,征收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

主要表现在:

1、税收负担不公平

我国现有的所得税制采取分类所得课征,不同收入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税率,没有进行个人收入的汇总,这样就不能很好的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

即使所得总量相同的纳税人,也可能因为所得来源的差异而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

例如,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起征点,使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征税,而部分高收入者往往利用“私款公存”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税收。

再有对彩票中奖所得的征税存在着明显的累退性。

由于特等奖500万与其他奖项(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均依照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收负担不仅在特等奖和其他奖项之间存在着累退性,而且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勤劳所得之间也存在着累退性。

例如电脑体育彩票10万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征税,中奖者应交纳2万元税款;若这10万元按照“劳务报酬”征税,因有加成征收的规定,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2.5万元;若这10万元按照“工资薪金”征税适用40%税率应纳税款为2.9万元,很显然这种税制模式不仅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而且也有失横向公平的原则。

2、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未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特征

当今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类自身的需求,“以人为本”已成为多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尚未体现这一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未考虑个人赡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如张三为三口之家,他、爱人及小孩,爱人无工作或下岗,他每月收入1200元;李四为五口之家,其他情况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家里还赡养有两位老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每月须缴纳20元税收,税后收入为1180元,人均393.3元,而李四在缴纳20元税收后,人均税后收入只有236元,相差157.3元,结果表面上的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国外,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其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如固定的家庭费用扣除应按家庭实际赡养人口计算,此外,还要考虑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加计扣除,生大病住院治疗的加计扣除,教育培训的加计扣除以及购买第一套住宅的加计扣除等等。

通过这些扣除,使纳税人能够在比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由于扣除简单化造成的征税的不公平。

(二)对居民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界定不科学

1、对居民纳税人界定不科学

在国际上,居民纳税人的制定一般采取半年(183天)标准,而我国则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长短分别实行90天规则、1年规则和5年规则,与国际上比较,我国居民身份制度存在下列问题,首先在制定标准上,我国的一年标准太宽松,使许多按半年规则可确立为居民的个人在我国却作为非居民,轻易放弃了本来可以征收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第二在居民身份的变更上,也就是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更换上,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在纳税义务的规定上不够严密科学。

2、征收范围窄,造成税收流失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的方法,即只对税法列举的项目征税,没列举的项目不征税。

这种方法表面看起来清楚、明确,但实际当中由于我国个人实际收入的货币化、帐面化程度低,有许多该征税的收入都没有征到税,反映出征税范围的相对狭窄、片面。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以转换支付手段逃税。

例如,有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实物分配,而未将这些实物折算成个人的货币收入,因而没有缴税。

二是企业以扩大免税项目范围逃税。

有的企业擅自把地方性规定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视为国家统一的补贴,不缴税。

三是企业以列支不合理费用逃税。

企业经常以业务需要为由,替职工承担或报销各种费用。

四是企业以转换列支渠道偷税。

企业设立“小金库”,以“外快”的形式发给职工,这部分收入和列支在帐面上没有记载,形成了偷税。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超额累进税率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是计征所得税普遍采用的。

但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普遍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累进档次偏多

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率为九级超额累进,而发达国家普遍减少了累进档次。

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档次原来是14级,2000年后降为5级。

与这些国家相比,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上比较烦琐,这不利于提高税务的行政效率。

其次级距越小,税率档次越多,反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我国的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中后面几个档次过高。

如第七档月薪收入超过6万元的人恐怕凤毛麟角,所以实际上这档税率是形同虚设,根本没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2、边际税率偏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边际税率为45%,比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边际税率要高。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偏高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其次,在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不高的情况下,高税率必然诱惑纳税人偷税。

3、税率不统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率按所得项目有所不同。

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均适用五级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同时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大于2万元)还采用加成征收方式。

这与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完全不同的。

税率设计上的不统一是由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课征模式所决定的,因此它同样存在有失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三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员工薪酬的影响

(一)最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46号文件中对我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即新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新规定,明确了诸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问题。

1、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在9月份实际领到的8月份工资),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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