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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程履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做到统一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目标,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本项目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信誉,创建标准化安全文明工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范,以及中国水电集团京沪高速铁路项目经理部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施工处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1800)标准,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使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施工处是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指挥中心,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和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条施工处各科室及作业队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从严治本、基础取胜原则;

3、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原则;

4、计划性、系统性原则;

5、动态管理、过程控制、预防为主原则;

6、信息反馈原则;

7、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原则;

8、务本求实、管理到位、深化发展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处各科室及各作业队。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施工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1、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

2、杜绝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杜绝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4、控制和减少一般责任事故。

第七条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施工处所属各科室将安全生产目标向下进行分解,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

实行年度考核,奖罚兑现。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施工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包括:

制定、实施、评审和保持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建立所需的组织机构,策划安全文明施工活动、职责、方针、程序、过程和资源,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过程控制所进行的监视和测量活动。

第九条施工处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文明施工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处长任组长,常务副处长、总工程师及其他行政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条施工处明确分管安全文明施工行政副处长,配备专职监察员,代表处长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行使监察职能。

各作业队必须明确专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监察员和兼职安全员。

由施工处、各科室、作业队及班组构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联网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处长为施工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施工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分管副处长是施工处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所分管的工作部位、工作职责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监察员必须履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

每个职工对各自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处各科室及作业队,都必须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当中进行管理。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各科室负责人是该科室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是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各级职能部门对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机构既要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又对本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对所分管的工作部位、工作职责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监察员必须履行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生产安全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项目部、工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按安全生产职责,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施工处各科室、作业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考核制,实行安全责任金“归零”制度,把安全生产情况与每个员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生产处于良好受控状态。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之一。

其基本制度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7、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8、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特种作业、特殊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1、工程分包或协作队伍与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3、尘、毒、噪治理管理制度;

14、生产性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制度;

1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制度;

16、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8、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9、安全生产告戒制度;

20、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处各科室、作业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记录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记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程序,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验证安全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做到安全生产管理文件体系覆盖所有产品和部位,并保证主要文件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其基本记录如下:

1、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记录;

3、安全培训记录;

4、安全检查记录;

5、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整改记录;

6、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

7、重大险情事故分析处理记录;

8、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效果记录;

9、安全投入管理记录;

1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记录;

11、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记录;

12、安全警示标识设施设置情况记录;

1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及分发记录;

14、安全管理文件登记记录;

15、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1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17、安全监督记录;

18、尘、毒、噪污染源防治情况记录;

20、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处理记录;

21、职业病情况(相关人员体检、职业病人员)登记;

22、工程协作队伍资质、业绩及人员档案和劳务用工人员档案;

23、特种设备清单。

第六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实施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单项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等,这些施工技术文件中必须包含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危险源部位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重大危险部位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报上一级技术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工程技术文件交底的同时,要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必须向安全技术措施涉及到的所有人员逐一进行交底。

交底工作应分级负责,施工处级交底由施工处职能部门组织负责;班组级交底由班组长组织负责。

交底活动必须形成规范、标准的书面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必须本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负责组织施工的各级管理人员对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效果负责,工程技术部门应加强检查并落实所下达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及可行性,必要时应及时补充修订;安全监察部门应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实行责任负责追究制,即措施编制、交底、实施、监察等按安全职责负责,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措施实施所需的资源投入予以保证,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效果负全面责任。

第七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基础,各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确保生产安全所必须的人、财、物的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对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资金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投入项目主要包括:

1、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

2、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3、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品;

5、尘、毒、噪治理;

6、安全警示标识设施;

7、安全奖励基金;

8、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

9、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10、安全课题研究;

11、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配置;

12、安全类保险费支出;

13、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

14、重大安全生产会议及其它。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投入要形成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的实施管理应明确项目、金额、实施日期、实施方式方法及效果、实施负责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做到有计划、安排、检查、监察。

第八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新进场和调换工种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即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空压机操作工、机械工、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如专职和兼职安全员等,必须经过具有特殊工作岗位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施工处处长、分管安全副处长、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设备物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等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按规定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班组认真开展“三工教育”,即工前讲安全,工中检查提醒安全,工后总结安全。

第三十八条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含重大险情事故)的责任者,要进行违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活动,把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贯穿于施工生产全过程。

确保施工生产场所应具备适宜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安全条件,必要的安全基础设施,为生产安全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十条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基本要求:

1、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劳动纪律,进入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安全文明施工劳动纪律标识牌,标识牌应按规定标准制作;

3、施工作业场所应及时有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并认真进行监督管理;

4、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标志标准统一、设施齐全;

5、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标识清晰;

6、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停放、材料工器具摆放有序,工完、料尽、场地清,车容机貌整洁,防护器材齐备、通道畅通;

7、严格施工用电管理,建立施工用电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严禁违章用电;

8、起重设备安装、维修、使用、检测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严格管理火工材料和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设置存储库房,严格执行运输、领用、退库管理制度,严防事故发生;

10、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要齐全;

11、积极开展尘、毒、噪治理,废渣、污水必须经环保处理之后,才能实施排放;

12、施工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要严格按规划建造,严禁乱搭乱建,做好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美化。

第四十一条施工运转设备及附属设施,在运行期间需停机、停电进行检修(包括短时间故障处理)时,要防止修理过程中设备突然启动或突然送电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必须认真编制下达安全措施,填写工作票、操作票、挂警示性标识牌,必要时专人监视和采取锁定措施。

电气运行设备及辅助设施,在运行期间停电检修(包括故障处理)或倒闸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工作票、操作票制度,认真编制和实施安全措施,从事倒闸操作的人和监护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安全资质和技术水平。

一般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第四十二条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起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和运输;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等其它危险作业,应向工区和相关单位提交《施工作业报告书》。

第十章工程协作队伍和劳务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招用工程分包或协作队伍,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等要认真审查并实施资料备案,按程序实施报批。

第四十四条在与工程协作队伍和劳务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安全生产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对工程协作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实施安全生产考核时,必须将工程协作队伍和劳务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归属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活动中需使用劳务用工,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纳入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范畴,对使用的人员应编入本单位施工班组或由职工带班作业,严禁劳务用工人员从事起重设备操作和指挥工作。

第四十七条对工程协作队伍或劳务用工人员有违法行为,或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拒绝接受安全管理的,应予辞退;工伤事故频发或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应予辞退。

第十一章重大危险源监控

第四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经排查、辩识、评估,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监控管理。

实行重大危险源监控是事故控制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九条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进行立项管理,监控管理应做到项目、措施、人员、监督逐一落实。

应根据危险源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程度进行分级监控管理。

第五十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执行预警报告制度,当危险源发生事故预兆时,应及时进行预警,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排查险情,控制和监视险情发展,设置警戒标识,加密监控,必要时撤离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和设施。

第五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应严格记录管理,建立完善的监控工作台帐,严格执行监控情况报告制度。

现场监控记录,对分工负责的危险源项目(部位),每班根据现场监控情况,如实记录(必要时定时记录),归属单位应加强现场监控记录的管理,所记录的事实描述应做到及时、客观、准确、详细、清淅,并妥善保存。

现场监控记录应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分析。

第五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应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职责,施工处处长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效果负组织管理效果的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处长负组织实施管理效果的责任,总工程师负应急预案和监控措施实施具体管理效果的责任,工程技术质量科、物质设备科、安全科按部门工作职责负实施效果的责任,现场监督责任人员负责所从事工作效果的责任。

第十二章安全统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安全统计报表按时段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事故快报等。

“安全月度统计报表”统计时段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安全季度统计报表”统计时段为第一个月1日到第三个月25日;由施工处将月度、季度统计报表在26~28日期间上报工区工程管理部;“安全年度统计报表”统计时段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施工处将该表在次年1月5日前上报工区工程管理部。

工区工程管理部将各类安全报表汇总后上报项目部。

“事故快报表”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上报工区工程管理部,经工区工程管理部核实后将其报表上报项目部。

第五十四条安全统计报表主要有安全投入计划报表、安全投入统计报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专/兼职安全员统计报表、施工处主要安全责任人统计报表、重大危险源统计报表、特种机械设备统计报表等。

第五十五条各类报表由工区工程管理部统一制定样表,各施工处根据《安全统计报表实施细则》或表中要求完整、准确、规范地进行统计,按照程序填写、审核、批准人分别进行签字和单位盖章,并安排专人按时报送工区工程管理部。

第十三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巡回安全检查、盯岗检查或跟岗检查。

第五十七条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查安全意识;2、查安全教育、培训;3、查安全管理体系;4、查安全责任制的履行情况;5、查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查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的情况;7、查隐患整改;8、查遵章守纪执行情况;9、查重大危险源监控;10、查安全投入;11、查安全防护设施;12、查安全文明施工;13、查不安全因素;14、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效果;15、查安全工作活动记录;16、查工程协作施工队伍、劳务用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安全检查的部位主要是施工作业场所(含工程分包或协作队伍施工部位);危险物品运输存储、使用部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部位;仓库、车间、防汛部位;泥石流可能发生的部位;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居住部位;施工现场办公区域。

第五十九条工区配合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各项安全大检查,各施工处做好迎检的准备工作,接受检查。

第六十条工区每月对工段至少进行1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并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

第六十一条施工处每周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检查,由主要领导对现场施工部位应进行每班巡回检查,对危险性大的作业部位应进行跟岗检查。

对危险性大的施工部位安排专人进行盯岗检查,专职安全员每班进行巡回检查。

第六十二条班组每班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

第六十三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检查应制订专项制度、专人负责、专项检查。

第六十四条经安全检查所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生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和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确认整改效果。

第十四章安全生产例会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例会主要传达和贯彻上一级安全工作精神、总结前一时期安全工作情况、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及总结、解决及协调施工现场安全问题、提出安全文明工作要求、下达安全文明工作计划。

第六十六条工区安全例会主要分为月度例会,定于每月28日召开;季度例会与第三个月度例会合二为一,定于第三个月的28日召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定于次年1月召开。

第六十七条工区安全生产例会主要以多媒体和图片形式进行演示。

工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以多媒体和图片形式通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演示和表扬规范项目;施工处主要汇报对上一次会议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所开展的安全活动图片加文字说明。

第六十八条工区安全管理部门将工区安全生产例会内容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备案存档,并将其下发各工区学习、落实整改。

第六十九条各施工处根据《安全生产例会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督促班组召开班组安全会。

第十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七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做到及时有效地进行现场救护及后续治疗,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十一条由工区组织编制工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各施工处分别结合各自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环境、人员、机械设备等编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如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不良地质塌方应急救援预案、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群体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第七十二条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及人员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7、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8、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救助;9、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10、应急救援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三条应经常对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器具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保证完好和使用,物资储备要足量,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各种通讯器材要保证畅通;按照预案种类指定专用车辆作为应急救援车辆并保持完好,应处于待命状态,随时参与救援。

第七十四条各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急救知识的教育。

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救援培训,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并持证上岗。

第七十五条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各级组织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同时,逐级或直接向工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工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快速召集相关单位及人员,及时确定救援方案,调配资源,协调行动,必要时向外部求援。

各施工处在接到救援通知后必须无条件的听从工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施工处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避免救护过程中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章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七十六条在生产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项目部《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细则》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十八条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经过和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进行责任处罚不放过)的原则。

事故责任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制订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十九条严格按照事故统计上报规定,及时将工伤人员相关诊断证明同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要求上报,按规定组织伤残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落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八十条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部及工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按安全生产职责,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事故“说清楚”制度

第八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人身伤害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中毒事故、重大险情事故实行事故“说清楚”制度。

第八十二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工段主要领导应在10天之内向工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说清楚”。

第八十三条发生群伤或重伤事故、重大险情事故的施工处分管领导应在5天之内到工区安全管理部门专题汇报。

第十八章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十四条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是参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安全责任制奖励的必要条件;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将否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奖励,并按照考核奖罚细则处以相应罚款。

第八十五条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或所分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部门发生责任性死亡事故,主要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生产工作者、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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