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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代理实务》考前辅导

(一)

  第一章导论

  《税收代理实务》是注册税务师考试难度最大的科目,它集税法、涉税会计处理、纳税申报表的填制、税收检查为一体,综合性、操作性强,考生必须有着对税法I和税法II的学习基础和一定的会计基础。

从以往的考试经验看,税务代理实务的考试题型有单选、多选、简答、综合分析四种,其中单选和多选占分数的40%,这部分是属于客观题,大多在书中有明显和直接的出处。

简答题一般每年考三个题15分,有些题是考教材中程序方面的内容,有些是跨章节的需要综合分析判断的,也有一些是会计处理,这些属于主观题,有一定难度。

综合题一般每年考两道题45分,也属于主观题,结合题一般是要把税额的计算、审查、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融为一体,综合性、操作性非常强。

  第一章导论

  本章为非重点章节,一般以客观题出现,分值为2-5分左右。

第四、五节出题机率较多,按2005年考试大纲的要求,第一章要了解税务代理的概念与特点,了解税务代理产生与发展与历程,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熟悉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形式,掌握税务代理、依法代理和公正合理收费的基本原则,熟悉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确立、变更与终止的基本程序,掌握在税务代理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熟悉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税务机构代理的基本内容。

考试大纲分为三个层次:

熟悉、了解和掌握。

其中需要掌握的内容需要认真全面的复习,需要熟悉的内容在学习中要多关注,需要了解的内容一般要有些印象。

  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内涵(了解)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它具有下列特点:

  1.自愿委托原则。

税务代理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一种契约关系。

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

  2.依法代理原则。

强调资格是依法的,活动也要依法。

这里资格的依法指的是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从事专门代理的专门人员必须是经合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活动依法是指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独立、公正原则。

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税务代理制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代理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渊源(了解)

  税务代理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明治时代,日本出现的税理士,当时产生的条件在于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很大,税收负担比较重,使得纳税人要寻求以下三个方面的帮助:

  

(一)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

防止由于自己不懂税法而多交税。

  

(二)寻求解决税收争议的帮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在对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产生差异,而纳税人的专业能力与税务机关相比又有着比较大的差距,这样的专业能力的差距就不利于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而税务代理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经验丰富的税务代理人的出现能平衡解决这个立场问题,因为税务官员的立场会选择保证收入的方案,而税理士会选择最大限度的保护客户又不触及税收法律的方案。

  (三)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客观要求。

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是现代税收的一个基本特征,只要是自行申报就会有一定的涉税风险,纳税人在税收理解上的缺失和认识上的不足,都会造成违规而受到责罚,为了免于责罚就要寻求代理专家代理申报。

  二、我国税务代理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历程(了解)

  我国市场经济推动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会对社会中介体系提出一些要求,而税制改革使我国税收涉及的面特别广,触及的环节特别多,这样就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要面对国税、地税两套机构,纳税风险和法律责任都相应的增加,为了减少损失、提高纳税的准确性、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税务代理就成为一种必然。

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原有专管员保姆式的管理就改为纳税人自觉申报,税务机构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模式也分清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使得纳税人对社会中介服务产生了需求,从我国税务代理制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20世纪80年代初的税务咨询业,这是税务代理的雏形。

  

(二)20世纪90年代初税务代理市场的启动

  (三)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税务代理制的全面推行

  (四)90年代后期税务代理制的规范管理。

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税务代理。

  三、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了解)

  

(一)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治说的基本要求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

注册税务师可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协调征纳双方的行为,纠正征纳双方可能的背离税法规定的行为。

  

(二)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实行税务代理制,可在税收征纳双方之间通过注册税务师这个中介体,形成纳税人、注册税务师、税务机关三方制约关系。

这样有利于完善税务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过去几十年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保姆式的管理使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漠,现在规定纳税人自觉申报,这样使纳税人面临着准确计税、申报纳税的一定难度,实施税务代理,由纳税人选择自己信赖的税务代理人来代理纳税人去准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利于形成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局面。

  (四)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税务代理可以使纳税人不犯或少犯错误;二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使纳税人用足优惠政策;三是可以协调征纳分歧和矛盾,有效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熟悉)

  1.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见教材第7页。

  2.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科目共分为五科:

《税法

(1)》、《税法(Ⅱ)》、《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

  

(二)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登记制度

  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注册登记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限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稍注册税务师资格者,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掌握)

  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

  

(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代理事宜。

  

(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经营现场和设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4)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和有关资料。

  (5)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6)旬注册税务师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

  《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注册税务师有向被代理人、税务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的义务,对其代理业务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注册税务师有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4)注册税务师有恪守被代理人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与形式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熟悉)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帐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

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

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例:

下列有关注册税务师代理范围和注册税务师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是()。

(03年考题)

  A.经纳税人同意,注册税务师可以代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B.注册税务师可以代理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但不能代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C.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事项的委托,但没有义务制止其行为或报告税务机关

  D.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标准答案:

D

  一、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熟悉)

  从范围划分有全面代理、单项代理;从时间上划分有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熟悉)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只能从事法定范围内的代理,严禁代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只能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部门确认批准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代理专业人员必须经严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不得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确立,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准备阶段。

协商委托的目标、服务的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双方还要协商代理费的收取,在代理关系确定前,注册税务师处理主导地位,要就上述需要协商的问题进行阐明并取得委托方的认同。

  

(2)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阶段。

即代理关系确立阶段,委托和受托双方就协议约定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协议,双方盖章后协议正式生效。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机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掌握)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2.《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两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1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

(1)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4)注册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

  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

(03年考题)

  A.由税务代理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B.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由税务代理人补缴相关的税收滞纳金、罚款

  C.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D.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标准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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