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性犯罪的全部内容华政吴允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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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性犯罪的全部内容华政吴允锋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客体是特定公民的生命权利

(生命自能独立呼吸时开始,脑死亡时结束;胎儿和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非法:

排除正当行为(如枪决、正当防卫)

(2)可以是不作为(限于负有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特定义务的人)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认定

1.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

对死亡结果:

必然性和可能性预见/只有可能性预见

态度:

希望/放任

犯罪目的:

有/无

有无未遂问题:

有/无

Ps:

误将死者当活人而杀的---故意杀人未遂(对象不能犯);

明知是死者而碎尸的---侮辱尸体罪;

有否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未遂?

---有

间接正犯杀人(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杀婴行为:

故意杀人罪

弃婴行为:

看弃的场合分别定遗弃罪和故意杀人

3.自杀问题

(1)正常行为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如教师批评学生):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2)因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如强奸、侮辱诽谤):

以行为人行为本身所构成的犯罪定罪,把他人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情节

(3)教唆他人自杀(不包括精神病人和未达法定年龄人):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决定权在自己)

(4)帮助他人自杀:

看有无实质性帮助(因果关系)

(5)教唆、帮助精神病人和未达法定年龄人自杀:

故意杀人

(6)利用别人严重的迷信思想引导其自杀---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分别以232条、234条定罪量刑。

(7)逼迫、诱骗:

看逼迫、诱骗的程度

(8)相约自杀

4.安乐死

5.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以危险方法实施杀人行为,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没有或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后,为毁尸灭迹而使用危险方法等:

数罪并罚

6.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

义愤杀人、大义灭亲、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基于被告人请或同意的杀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客体

2.客观方面: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存在未遂问题!

3.主体:

已满16周岁

4.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

(二)认定

1.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是否应当预见

2.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主观方面

特别区分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两者都对他人死亡结果有可能性预见,且客观上都发生此结果。

但前者持否定态度,后者持放任态度

3.注意区分本罪与刑法中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从特别规定,如失火、过失决水)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1.客体:

他人身体健康权(不包括人格)

2.客观方面: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非法伤害(排除正当防卫、医疗行为、竞技行为、防卫行为……)

(2)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必须是通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使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器官功能受到损害。

如果不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咒骂致人精神病,则不构成本罪,可按其他罪处理。

(3)伤害分4级:

轻微伤害;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3.主体:

已满16周岁(一般伤害);

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时)

4.主观方面:

故意

(1)故意的内容,实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

→判定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损害他人的故意,结果造成轻伤就定轻伤,造成重伤就定重伤。

(二)认定

1、与一般殴打行为:

或者不构成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

前者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上是过失的,违反其本意;后者是故意的,不违反其本意

3、故意伤害(致轻伤、重伤)与故意杀人未遂

前者仅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后者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界限:

致命工具(武器),致命部位,致命力度

4、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

前者连伤害他人的故意都无;后者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对死亡结果部分是过失。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概念和构成

包括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

1.客体:

妇女的性自主权

2.客观方面:

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Ps:

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妇女信任后发生性关系:

看欺骗的方法是否达到足以使妇女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定强奸罪。

3.主体:

达到……的男子

Ps:

妇女可以成立教唆犯和帮助犯,若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可构成间接正犯

4.主观方面:

故意(必须有奸淫的目的)

(二)认定

1.奸淫幼女是否以明知为前提构成犯罪?

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幼女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

“明知”达到“应当知道”的程度即可(指虽然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但从对方的身材、长相及发育程度等,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是幼女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003年的批复

现在做了修改,0-12岁的幼女,行为人不管知不知其为幼女,都要定强奸罪。

12-14岁,从2003年的批复。

2.婚内强奸——一律不构成强奸罪!

(妻子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对象)

误将妻子当做其他妇女强奸?

构成

误将其他妇女当做妻子……?

不构成

丈夫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当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构成

3.区分强奸与通奸

(1)通奸后女方意志发生变化,说成强奸?

不能定

(2)若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未告发,后来女方多长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

不构成

(3)先强奸,再利用这一事实和妇女害羞心理,长期霸占他人?

强奸

(4)利用特定关系、职权强奸与互相利用(不构成强奸)的区别

4.先杀后奸(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先奸后杀(数罪并罚)

5.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概念: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

妇女的性羞耻心。

2、客观方面:

以暴力、威胁、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

→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3、主体: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

→本应为男子,但是女子可单独构罪,亦可称为共犯。

→丈夫: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若是公开场合强行扒光妻子的衣服,构罪。

若是在非公开场合,不够最。

4、主观方面:

故意

(三)与强奸罪(未遂)之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没有以强行奸淫为目的,后者有

2、主体范围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男子。

3、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自己领会

 

三、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2、客观方面:

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手段猥亵

3、主体:

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

(1)故意且明知其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

(2)目的是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但不具有奸淫的意图。

(与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最主要区别)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性质

1.持续犯(时间长短原则上不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行为方式:

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作为和不作为)剥夺人身自由

(二)认定

1.追诉期间: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一罪或数罪

(1)以勒索他人为目的,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绑架罪

(2)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加以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3.为索取债务扣押拘禁他人

(1)索要合法债务——非法拘禁罪

(2)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非法拘禁罪

(3)索要不存在债务——绑架罪

(4)索要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看超出多少

4.处罚

(1)从重,手段(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加重,结果(致人重伤、死亡)

(3)转化犯规定

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区分2,3,前者指因非法拘禁他人行为而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引起被害人自杀,行为人对其结果只能是过失;后者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直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二、绑架罪

(一)构成

1.客体:

……绑架对象是任何他人,勒索的对象是必须是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若行为人接向本人索要财物,构成抢劫罪)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包括对婴幼儿的偷盗行为)绑架的地点没有限制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二)认定

1.与非法拘禁罪

(1)勒索财物为目的;索取债务为目的

(2)复杂客体;单一客体

(3)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4)主观上包含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一般无

2.与抢劫罪:

看勒索财物的对象是向他人还是本人

3.与敲诈勒索罪:

是否实施了绑架行为

4.偷盗婴幼儿: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绑架罪

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儿童罪

以收养为目的:

拐骗儿童罪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

非法拘禁罪

(三)处罚

1.该条第2款规定: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认定?

指过失致被害人死亡或指使被害人自杀

(2)绑架以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及定性?

故意杀死被绑架人,以绑架罪一罪定性

-----杀害被绑架人——是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

→书中写的是所谓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采结果加重犯,此观点的支撑理由似乎是死刑慎用和这里的杀害被绑架人是故意的结果加重,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过失的结果加重。

→个人的观点觉得所谓杀害被绑架人应该是情节加重犯,理由: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已经是结果加重犯了,如果这还是结果加重犯的话,有立法重复之嫌疑,故还是为情节加重,更加合理。

实务中有争议。

 

2.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绑架后,不论是先杀人再索要钱财;或钱财得手后再杀人,都以绑架罪定性

案情: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 10 万元货款未还, 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 1 万元作为酬谢。

高某同意。

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 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

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 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

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 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

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

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 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

高某威胁李某说:

 "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

 李某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高某。

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

见此 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

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 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

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一、侮辱罪

(一)概念: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犯罪除外。

(二)客体:

名誉权

(三)对象只能是具体特定的自然人。

侮辱已经死亡的人,构成侮辱尸体罪。

(四)客观方面:

公然性、情节严重、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五)侮辱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客体:

前者为人格权、名誉权;后者为妇女的性羞耻心。

2、客观方面:

前者为公然;后者不一定公然。

前者为暴力、文字或言辞方式;后者必须为强制方法。

3、主观方面:

前者有毁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后者出于流氓动机,寻求刺激。

4、对象:

前者对象不局限于妇女,但应为特定对象;后者只针对妇女。

二、诽谤罪

(一)概念:

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无中生有),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死者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客体)→告诉才处理,但有例外。

例外一、情节特别严重,如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例外二、侮辱特定人如国家元首

(二)行为方式:

只有言辞,捏造

(三)与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此乃行为犯,告发后即既遂,不以受害人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之区别:

1、客体不同:

前者为名誉权,后者公民人身权+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2、客观行为不同:

前者捏造后散布,后者捏造后告发

3、捏造的事实属性不同:

前者不局限于犯罪事实,后者只能是犯罪事实

4、主观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贬低人格、损害名誉,后者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捏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有嫖娼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还在公众场合散布这一虚假的事实。

问: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甲构成诽谤罪,理由:

捏造虚假的具体事实,已经排除了诽谤罪。

散布这一信息,有贬低人格、、损害名誉之意图,已符合诽谤罪的要件。

告发这一行为看似构成诬告陷害罪,实则不然,因为嫖娼不构成犯罪。

三、侮辱罪和诽谤罪之区别:

(一)手段不同:

侮辱罪暴力非暴力皆可,后者只能是口头或文字。

(二)行为方式不同:

侮辱多为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的,诽谤多为背着被害人为之。

(三)散布内容不同:

诽谤罪必须有捏造虚假的具体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侮辱没有这一特征。

四、报复陷害罪:

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

报复陷害与诬告陷害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目的不同:

是否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后者为希望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三)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是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打击报复,后者为捏造虚假犯罪事实并告发。

(四)对象不同:

前者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后者无此限制。

(五)客体不同:

前者为公民的民主权利的侵犯,后者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犯。

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有限度,否则以故意杀人、伤害论处。

一般告诉才处理。

例外: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自杀)

六、重婚罪: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原则上为法律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先事实婚(以夫妻名义同居却没有登记)后法律婚,构成此罪。

(理由:

如果不如此认定,那么司法实践中构成本罪的情况就不多了,因为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重婚情况均没有法律登记行为,如果认为这些行为均不能构成重婚罪,显然与刑法设立重婚罪的原意相违背)

→先法律婚后事实婚,构成此罪。

七、破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特别规定: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八、虐待罪: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告诉才处理,但因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过失、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的除外;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九、遗弃罪

(一)概念: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主体:

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三)行为:

不作为;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四)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看遗弃的场所。

十、拐骗儿童罪

(一)概念:

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非法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二)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是否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的目的可能是收养、奴役、使唤)

2、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后者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

(三)罪数问题:

1、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意图,进而出卖儿童的行为,定拐卖儿童罪

2、收买被拐卖儿童后又出卖,定拐卖儿童罪。

3、拐骗儿童后产生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进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财物的行为,定绑架罪。

十一、刑讯逼供罪

(一)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转化犯:

刑讯逼供罪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实务中并未如此。

十二、暴力取证罪

(一)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对象不同:

一为证人,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2、目的不同:

一为取证言,一为取口供

3.行为方式不同:

一为暴力,一为暴力+非暴力

(三)转化犯:

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实务中并未如此。

十三、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一)主体:

监管人员,包括劳教人员。

(二)转化犯:

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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