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docx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
德州学院机电工程模拟仿真实验教学系统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一册
项目编号:
0627-16DZ991013
采购人:
德州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文件第二册第八部分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2采购人(买方),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指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4供应商(卖方),是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且具有合法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5货物,是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部分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6服务,是指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部分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货物供货过程中须承担的制造、运输、吊拉、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及其他各项义务。
2.7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人的评审方法。
3、合格的供应商:
3.1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3.2供应商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具备良好的供应和施工能力,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经营行为。
2)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3)向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从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备案、取得竞争性磋商文件。
3.3供应商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3.4供应商按时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
3.5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
4、踏勘现场
4.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册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3供应商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对供货(或施工)现场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5、其他
5.1对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在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传真和电话(手机)号码以供应商的登记为准。
收到通知的供应商须立即予以回复确认,但供应商未回复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收到回复时,并不应当被理解为采购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供应商是否收到通知。
因登记有误、传真线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招标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5.2不论招标过程和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含电子版)均不退还。
5.3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且所有时刻均为北京时间。
5.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5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6.1竞争性磋商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册
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二部分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附件
第二册
第五部分投标邀请
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
第七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
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说明
6.2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中文编印,且以中文为准。
6.3除非有特殊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该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6.5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若有偏离之处,请如实在商务或技术响应表中注明。
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
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报价截止时间重新发出通知。
7.2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和修改文件。
同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三、响应文件
8、编制要求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若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8.2供应商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的,应以分包为单位编制响应文件,每一包响应文件均需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签署、盖章要求。
8.3封面设置
响应文件材料封面设置包括:
“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包号、投标供应商名称。
8.4响应文件资料装订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将大小不一的文件材料用折叠的办法整理成A4纸面大小,左、下侧分别对齐,胶装(文件材料包括供应商所递交的所有资料,如响应文件、图纸等),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8.5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格式编写其响应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资料。
8.6供应商应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8.7响应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三部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顺序制作,否则该响应文件有可能会被拒绝。
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9.1响应文件及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投标而相互交换的资料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如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2除在响应文件的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说明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10、投标有效期
10.1自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
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磋商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各个部分,具体组成内容见第三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1.1商务部分
11.2资信部分
11.2.1供应商须对提交的资格证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无不诚信记录。
11.2.2资格证明的字迹、印章必须完整、清晰,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1.2.3供应商应携带其资信部分原件至开标现场,如若响应文件资信部分出现瑕疵,而供应商未能立即提供原件核验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1.3技术部分
11.3.1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资料
11.3.1.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并保证所供货物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11.3.1.2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11.3.1.3如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完全证明其投标货物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或无法提供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供应商可提供以下资料:
(1)制造商官方网站下载的技术证明材料,并注明网址备查;
(2)投标货物的详细技术描述并由制造商或省级及以上固定代理商盖章确认,注明确认方联系方式备查;
11.3.1.4保证货物在质保期内正常、连续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及其货源地与价格;
11.3.1.5供应商在详细阐述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说明时,应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说明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文字叙述仅起说明作用,并无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可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文字叙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
11.3.1.6如果供应商未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证明其投标货物是否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采取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相关部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1.3.1.7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货物(如机械、电子、仪器仪表、软件、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一切产权关系负全部责任,由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及费用,供应商须全部承担。
11.3.2关于“技术响应表”的特别说明
11.3.2.1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响应情况。
供应商须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投标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1.3.2.2响应程度分为“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和“不能确定”。
11“正偏离”是指投标产品或方案的技术及功能相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技术更先进、档次更高、更适合采购人使用。
标注“正偏离”的,供应商必须注明认为“正偏离”的理由。
11“负偏离”是指投标产品或方案的技术及功能相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存在瑕疵和不足。
11“技术响应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响应程度,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
11.3.2.3本次招标不允许供应商复制粘贴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作为其响应文件的响应情况。
11.3.3关于质保期的特别说明
11.3.3.1本次招标项目质保期见第六部分供应商须知附表或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说明。
11.3.3.2如无特殊要求的,质保期最短一年。
11.3.3.3质保期大于一年的,供应商视投标需要提供制造商出具的质保函。
11.4报价部分
11.4.1投标报价
11.4.1.1投标范围:
货物的包装、运输、吊拉、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保险、运杂等全部费用(即交钥匙工程)。
11.4.1.2供应商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部分技术要求及说明中的全部货物进行投标报价,也可对某一包进行投标报价。
但对每一包货物的报价必须全部报齐,并保证货物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11.4.1.3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
11.4.1.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1.4.1.5供应商应按响应文件中报价部分(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1.4.1.6供应商须按附件格式表中的各单项明细逐项填写,以方便磋商小组对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
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1.4.1.7宣读投标报价时,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当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当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当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1.4.1.8按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接受并签字确认。
若供应商拒绝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1.4.1.9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报价进行唱标,若有多个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将会被拒绝。
11
11“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字样,供应商不允许采用进口产品投标。
11
11.4.2除供应商须知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11.4.3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11.5电子版响应文件
●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为上述11.1、11.2、11.3、11.4条款要求内容的word格式。
●电子版介质为“U”盘或光盘。
●电子版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均不退回。
●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1.6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供应商应提交样品的,样品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2.1按商务、资信、技术及报价四部分顺序排列并装订成一册响应文件,每册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2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在规定处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
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2.3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磋商小组会有权据此对其投标作无效响应处理。
四、磋商保证金
13、磋商保证金
13.1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损失。
13.2磋商保证金提交时间及金额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13.3磋商保证金提交形式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电汇、投标担保函。
投标保证金为电汇形式的,汇款单上须注明招标项目编号、所投包号。
收款单位: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八路支行营业部
磋商保证金为投标担保函形式的,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的通知》(鲁财采[2011]49号)规定执行。
13.4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3.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3.6若竞争性磋商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成交服务费退还。
13.7若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成交服务费退还。
13.8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响应文件及唱标一览表未按要求加盖公章或签署的;
(6)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7)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8)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构成重大偏离的;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以正本、副本、开标一览表(一式二份)、电子版为单位分别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标明密封件内容、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所投包号等。
14.2供应商将每部分响应文件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后,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
14.3因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密封不当或签署不当而造成响应文件被拒绝,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5.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5.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15.2除供应商须知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迟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7.1供应商可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由被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通知,且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3和15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回投标”字样。
17.3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7.4供应商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14.8
(1)款的规定没收其磋商保证金。
六、公开报价
18.公开报价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公开报价会议。
届时请供应商派代表参加,参加报价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否则,责任自负。
如在投标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代理机构有采取重新招标或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权力,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8.2开标时,按照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加以记录。
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8.3无论是什么原因,在公开报价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响应文件,在磋商时将不予考虑。
18.4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逾期送达的;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
18.5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七、评审步骤和要求
19.组建磋商小组
19.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磋商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9.2参与过本项目的论证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
20.澄清
20.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1.初步评审
21.1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
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1.2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货物质量、数量和交付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A、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册第一部分“供应商须知”第9条“响应文件组成”部分中,带“★”号部分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未按规定份数提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D、单独密封的2份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E、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
F、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G、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H、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I、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1.3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1.4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21.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9)不按规定程序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22.磋商
2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
2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