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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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第四节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信用证操作程序如图所示。
1.申请人和受益人订立销售合同,订明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依据销售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不受销售合同的约束。
2.申请人按照销售合同制作开证申请书,指示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订立买卖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时,才有申请人。
如果开证行自营进口贸易,开证行就可以自身名义开立信用证,该证就成为两个当事人的信用证(Two-partyCredit),即开证行和受益人。
在申请开证以前,申请人与受益人对于如何开证,至少要在以下七个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1)信用证是否需要转让、是否需要保兑;
(2)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3)信用证的货币是什么,金额是多少;(4)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何日期;(5)最迟装运日期和交单期限是何日期;(6)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款,是否禁止转运;(7)海运贸易条件FOB、CFR、CIF规定卖方必须在买卖约定期限内交货,申请人的开证最迟时间必须在这段时期的那天或其以前。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时,通常由买方向其所在地的一家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写井提交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是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法律文件,也是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其内容的完整性、明确性非常重要。
开证申请书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
(1)正面是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内容应该完全按照贸易合同的内容进行填写,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是申请人申请开证和受益人审证的依据。
(2)背面是申请人对开证行的申明,是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契约,用以明确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权责。
为了减少资金方面的风险,大多数开证行都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缴纳一部分开证押金。
背面的主要内容有:
①明确申请人应及时偿还开证行的义务;②明确表示同意开证行根据UCP600的免责条款免除义务;③申请人同意在付款前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开证行。
④申请人承诺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各项费用;⑤申请人明确遵循UCP600开证要求。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要求位于受益人所在国家的银行去通知或保兑银行,开证行以信开或电开方式将信用证的内容发送给出口商所在的联行货保兑行(通知行),通过它们通知或转递信用证给受益人。
由于现代通信科技的发展,全电开已成为主要的信用证传递方式,信开和简电开方式已很少使用。
全电开(FullCable)是以电讯方式(TELEX或SWIFT)发出内容完整的信用证,是有效的信用证正本。
Swift的信用证格式为MT700和MT701。
与信开相比,SWIFT信用证省略了保证条款,但加注密押,系统自动核对密押无误后,SWIFT信用证才生效。
通知行接到信用证可以选择下列做法:
(1)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通知行必须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a.信开信用证必须核验信用证的签字相符;b.电开信用证应该核验密押相符;c.检查没有列入银行内部欺诈/可疑的银行名单中。
然后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带有免职声明:
“我行(通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Withoutanyengagementorresponsibility)地通知已收到下列经证实的Swift电文。
”
(2)如果通知行不能核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必须毫不迟疑地告知开证行,并在通知信用证中告知受益人:
它不能核验该证。
(3)不通知信用证时,通知行必须毫不延迟地告知开证行,不必说明拒绝通知的理由。
(4)如果信用证要求通知行加上保兑(Werequestyoutoadvisethebeneficiaryaddingyourconfirmation)通知行愿意加上注明:
“我行保兑此证(Weherebyconfirmthecredit)”或另在通知书上注明加上保兑之意,并可限定该行保兑的范围。
这时的通知行也是保兑行。
(5)如果通知行不愿保兑,必须毫不延迟地通知开证行。
(6)UCP600第九条规定通知信用证指示时,如遇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时,通知行可以对受益人作出仅作参考的预先通知,不负任何责任。
通知行应将此事通知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资料。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提供的完整、明确的指示后,方可作为正式的通知。
通知行要想知道那些信用证指示不完整,或哪些不清楚,就必须仔细阅读信用证指示,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
但是第9条说的这不是通知行的责任,仅是它向受益人提供参考而已。
(7)通知行可以被信用证规定为指定银行。
开证行为了便利受益人交单和融资,可以授权位于受益人所在地或其邻近地点的一家代理行(多数情况是通知行作为指定银行,它们是指定即期付款行、指定延期付款行、指定承兑行和指定议付行。
如果是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被选择的议付行就是指定银行。
(8)可转让、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办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业务,这时的指定银行成为转让行(TransferringBank),可转让、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作为转让行,多数情况是指定通知行作为转让行。
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密押无误后,按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受益人。
如信用证以受益人为收件人,寄给出口地银行后,银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原证交给受益人,这时候银行成为转递行(TransmittingBank)。
5.受益人审证发货并制作单据。
为了保证受益人(出口商)同时完成信用证以及贸易合同项下的义务,受益人在受证时,必须严格根据合同审证,消除信用证交单时的潜在风险。
审核的项目一般包括如下方面:
①信用证是否属于通知行正式通知的有效信用证。
②审核信用证的种类。
③审核L/C是否加具保兑。
审核信用证是哪一家银行保兑以及保兑费由谁承担是审核信用证的内容之一。
一般来说,信用证由第三银行加以保兑,其可靠程度比一般信用证高。
但资信优良的开证行开除的信用证不需要保兑。
④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由于开证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经常会与进口商在进出口合同上显示的名称或地址不一样,因此要仔细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防错发、错运货物。
⑤审核信用证的支付货币和金额。
信用证的金额和支付的货币种类应与合同一致,总金额的大小写数字必须一致。
如果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那么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
来证采用的支付货币种类如果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不一致,应按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成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原合同货币总金额时才可接受。
⑥审核付款期限和有关货物的内容描述。
审核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一致或者可接受。
审核信用证有关货物的内容描述,如来证中的有关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金额、装运港、卸货港、目的地、保险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有无附加特殊条款及保留条款;是否需要提供客户检验证明;商业发票是否要求证实或有进口国的领事签证等,这些条款必须仔细审核,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接受或提请修改。
⑦审核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信用证均需规定到期日、到期地点与交单地点。
所谓到期日,是交单的最后期限。
所谓到期地点,是有效期内交单有效的地点。
到期地点、到期时间与信用证的兑用银行,即交单有效银行所在地必须匹配。
UCP600规定:
“THEPLACEOFTHEBANKWITHWHICHTHECREDITISAVAILABLEISTHEPLACEFORPRESENTATION(信用证兑用的银行地点就是交单地点)”。
由于指定银行被指定承付或议付单据,因此指定银行所在地为信用证规定交单地。
可在任何银行兑用(availablewithanybank)的信用证,任何银行所在地均为交单地点。
不管信用证类型如何,是否有指定银行,所有的信用证都可以再开证行兑用,即受益人可以直接交单到开证行。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所在地银行都是信用证规定的交单地点。
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注意“placeofexpiry”栏位与“availablewith”栏位之间保持一致性,要把“availablewith”后面的银行所在地规定为交单地,如“placeofexpiry”栏显示为任何银行,同时“availablewith”栏也显示任何银行;“placeofexpiry”栏显示为指定银行,同时“availablewith”栏也显示指定银行。
接照UCF600,信用证最好不要规定限制在开证行兑用有效,如信用证限制在开证行兑用,则出口地就没有被指定银行,而受益人不得不向非指定银行交单。
在这种情况下,单据如果在寄单银行与开证行之间遗失,开证行或保兑行均没有付款责任。
⑧审核装运期、转船、分批装运条款和有效期。
装运期是对货物装运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必须与合同一致。
如果信用证到达太晚而不能按期装远,应及时电请国外进口商延期装运。
一般情况下,进门商不愿意允许其进口的货物转船。
审核有关条款时,应注意它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如果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还应注意在允许转船的内容后面有无列特殊限制或要求,例如,指定转运地点、船名或船公司。
对这些限制或要求应考虑是否有把握控制,如不能,则应及时通知对方改证。
信用证中如规定分批、定期、定量装运,那么在审核来证时,应注意每期装运的时间是否留有合适的间隔。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分期装运的信用证要认真对待。
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与装运期限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货物装运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制单和办理结汇。
⑨审核信用证付款方式和提交的单据。
银行的付款方式有四种: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所有的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付款属于哪一类,同时,要仔细审核来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要求等,如发现不适当的要求或规定,如发现不适当的要求或规定,应酌情作出适当处理。
⑩审核信用证上印就的其他条款和特殊条款。
信用证上有许多印就的内容,特别是对在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加注的字句和戳记应特别注意,这些内容往往是信用证内容的重要补充或修改,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
对于信用证上的特殊要求条款,如不能做到或认为不合理要及时提出修改。
6.受益人人将要求的单据提交指定银行。
受益人在审证无误后,可按期出运,签发跟单汇票(如需要),并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截止日前,连同信用证一并送交保兑行、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银行以获得付款。
本环节应特别注意交单期限与单据质量。
受益人交单给被指定银行有四项优点:
(1)有效地点在被指定银行,受益人可以充分利用有效日期,即使在有效日期最后一天交单给被指定银行也不会过期。
(2)被指定银行寄单给开证行在路途中可能遗失,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不能让受益人承担单据遗失的风险。
(3)被指定银行审单发现不符点,受益人就近修改单据很方便。
(4)被指定银行审单,如单证不符,向受益人办理各种计算方式使受益人尽早得到资金融通便利。
受益人也可以直接交单给开证行,这样存在三个缺点:
(1)开证行必须在有按期内收到单据,为了防止过期,受益人必须提早寄单。
(2)从受益人所在地寄单给开证行,单据在路途中可能丢失,风险要由受益人承担。
(3)开证行审单发现不符点,受益人要去修改单据,很不方便。
7.指定银行凭信用证按照《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合理小心地审单,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指定银行就应按照授权办理即期付款,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远期汇票,或议付/远期汇票。
如按UCP600规定,周一交单,从周二起算第五个工作日为下周一。
(1)银行审单、寄单。
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要求,确定L/C规定的单据表面上符合L/C条款要求的依据是ISBP或UCP600。
若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可以需求受益人修改单据,无法修改的,银行应该电提或者表提不符点。
所谓电提是银行审单后,向开证行电告不符点,单据保留在银行,要求开证行接洽申请人,并回复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单据。
若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则银行可履行议付并寄单和按L/C规定索偿。
所谓表提不符点,是指银行寄单时在面函上申明不符点,要求开证行联系申请人,并回复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付款赎单。
若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则银行按面函上的付款指示付款或回复寄单行按信用证规定索偿。
寄单面函是银行寄单时应当缮制的寄单章索汇面函,在上面说明单据份数、索偿金额、费用,以及指示开证行或偿付行如何付款。
(2)银行付款、议付或者承兑。
信用证项下可以使付款、议付或者承兑,对应的被指定银行可以使付款行、议付行或者承兑行。
(a)受益人如向指定的保兑行或者偿付行交单,后者需要审单,单据相符后,对受益人付款。
该银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b)受益人议付行交单,无论是开证行指定的或是受益人自己指定的,受益人得到的只是凭单据抵押的银行融资或垫付。
议付行对受益人的带农夫有追索权,开证行若拒付,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c)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交单。
承兑行承兑后将获已获承兑的汇票退回受益人。
开证行一般会指定自己或者出口地某银行为承兑行。
汇票到期,承兑行无追索行,但为了保证受益人利益,不管谁承兑,开证行都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8.指定银行寄单给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偿付。
当信用证使用货币不是开证行所在国货币时,开证行要指定信用证货币清算中心的一家代理行作为偿付行并在信用证内注明偿付行名称和“ReimbursementsubjecttoURR525”字样。
在此情况下,指定银行即成为索偿行(ClaimingBank),应向偿付行提交索偿要求,同时要寄单给开证行。
开证行若指定偿付行,被指定银行应当一方面把单据寄交开证行,一方面直接向偿付行索偿。
若未指定偿付行,被指定银行可以将单据一次或分次寄开证行并同时向开证行索偿。
信用证规定的索偿方式一般分为四类:
单到付款、主动借记、授权借记和向偿付行索偿。
(1)单到付款是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uponreceiptofthedocumentincompliancewithcreditterms,weshallcredityouraccountwithusorweshallremittheproceedstothebanknamedbyyou)。
(2)主动借记,是指开证行或其总行在议付行开立账户。
信用证规定,议付后可立即借记其账(youareauthorizedtodebitouraccountwithyourbankunderadvicetous)。
(3)授权借记是指开证行在议付行虽然开立账户,但信用证规定,必须在开证行收到正确单据后,再授权议付行借记其账户(uponreceiptoftheshippingdocumentincompliancewiththetermsofL/C,weshallauthorizeXXXbanktodebitouraccountwiththem)。
(4)向偿付行索偿,是指开证行指定第三家银行为偿付行,偿付行一般是在开证货币的发行国。
信用证议付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的同时,向偿付行索偿(inreimbursementofyournegotiationunderthiscredit,pleasedrawnonouraccountwiththeabcbank)。
9.开证行收到单据,在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审单完毕,确定单证相符后,就向指定银行偿付。
如果信用证另有偿付行,开证行不办理偿付,而只接受单据。
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全面审核保兑行或被指定银行寄来的单据后,根据本信用证适用的UCP600判定是否交单相符,在规定的期限内,开证行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单据,拒绝对外支付信用证金额,如装运期超期的信用证。
审单必须合理谨慎。
开证行经审单无误后应立即承付:
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承诺在到期日付款;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到期日付款。
UCP500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但最长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自收单日的次日起算)内确定交单是否相符。
UCP600取消了审单“合理时间”的概念,并将7个工作日缩短为“最长不超过5个”。
UCP600第14条b款规定开证行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内确定交单是否相符。
当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后,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UCP600第16条d款规定,相关银行需在不迟于自交单翌日起第5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拒付通知。
当开证行决定拒绝付款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该通知必须申明:
(1)开证银行拒绝承付。
(2)开证银行拒绝承忖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
(3)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升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开证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办理。
(4)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5)开证行按照以上要求发出拒付通知后,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单据退坯给交单人。
(6)如开证行未能按照以上要求发出拒付通知,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单据退还给交单人。
(7)开证银行拒绝承付,并按照以上要求发出拒付通知后,有权要求返还已偿付的款项及利息。
开证行拒付应一次性提出每个不符点,不可分期提出,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苛求交单人提交的单据。
10.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按照它与开证申请人顶先订立的偿付协议交单给开证申请人。
11.申请人按照预先订立的协议,偿付单据款项给开证行。
开证行受单偿付后,应立即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在接到开证行付款赎单的通知书后,应在付款前对单据予以审核,在确定单据无误后,应尽快向银行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以赎回全套单据,凭提单提货。
若剔除的货物与单据不符,则对开证行无要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审单有问题,开证申请人应向开证行说明拒付理由,但不得以货物的质量问题要求银行予以赔偿。
开证申请人拒付后,开证行自己承担损失,对已偿付的款项,无追索的权利。
12.开证申请人把运输单据提交当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