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12138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5.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小金库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19号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

制止小金库行为的规定

王家厂镇中学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止“小金库”行为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经济秩序,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学校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止“小金库”行为做出如下规定。

一、“小金库”行为的界定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应交学校的各种收入,以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未将资金收支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或未列入会计账内,现金收入私存私放,包括挤占挪用学生乘公交车、学生上灶费等。

上述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

二、“小金库”造成的危害

私设“小金库”的目的是为了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逃避学校财务监督和群众监督,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其危害十分巨大:

一是造成学校收入流失,财力分散;二是败坏学校廉政建设风气,腐蚀人们的思想,成为贪污腐败的温床;三是导致学校经济秩序的混乱,给学校整体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四是造成个人经济犯罪。

三、积极采取措施,制止“小金库”行为的发生

1、强化法制警示教育。

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及校内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

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在财经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防线,避免“小金库”行为的发生。

尤其要增强校长、财务人员及其他能接触到现金的有关管理人员。

不定期对各领导分管工作进行自查,重点查找是否么设“小金库”,加强警示教育,通过观看纪录片、法制宣传片,警示教职工,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的发生。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所有收支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有关检查,上下共同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堵塞漏洞,防止“小金库”现象的发生。

3、严格票据管理。

按照规定及时领取相关收费票据及,及时购领票据、妥善保管。

及时进行使用登记、检查和核销、出具等工作。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总务处和工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收取的学前保育费、代收的教材费、作业本费必须出具正式收据,不得私自转借、串用、转让收据,更不能采用自购收据、打“白条子”或无据收费的办法进行收费。

定期对收费向全体教职工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4、加强收费的管理: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2)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票据。

(3)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虚列收入,更不得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4)各项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5、支出管理:

(1)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用经费等。

(2)严格控制招待费、差旅费等公务费支出,学习期间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获得文凭后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3)在支出按排中,必须首先保证人员经费的发放,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得将这部分支出留下缺口,而优先安排发展方面支出,所有支出必须按计划用款,严禁发生超计划支出。

(4)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票据要合法,具备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字手续,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四、严肃纪律,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

严明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实施有效地监督,防止收入流失,资金转移。

各处室间应加强配合,相互监督,检举揭发“小金库”行为,共同维护学校整体利益,防止学校资金的“跑、冒、滴、漏”。

王家厂镇中学2014年9月

第三篇:

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审计署

号:

财监字[1995]29号发布日期:

1995-5-4执行日期:

1995-5-4生效日期:

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9号文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精神,现将《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这次清理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8月底结束。

主要清理检查国有企业(包括各类公司)、集体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事业和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种协会、学会,在1993年以来私设“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二、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

主要包括: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

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

三、这次清理检查“小金库”采取自清自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5月初到6月10日为自清自查期。

凡列入清理检查范围的企业和单位,都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搞好自清自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按规定填报《“小金库”自清自查报告表》。

(二)6月10日到8月底为重点清查与总结整改期。

在企业和单位自清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应从财政、审计、银行、税务、主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抽调人员组成重点清查组,选择一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

1.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

要结合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文、(94)财预字第65号文、财预字〔1995〕27号文的情况,进行全面重点清查;

2.1994大检查中发现有“小金库”问题线索的单位,以及人民群众举报有“小金库”问题的单位,都要列作重点认真进行清查;

3.以各种名目滥发钱物问题严重的单位,也要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清查;

4.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清查的单位,也要派人进行重点清查。

四、这次清理检查,主要清查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和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

对清理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均应列入本单位1995年收入帐内,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物植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