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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

举例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效力仅次于宪法

《某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某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某省某条例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某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某市某管理办法》

民族自治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不得违背法律和法规

《某自治州自治条例》

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考点2】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经济法主体包括: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

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点1】法律行为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法律行为

内容

举例

行为的成立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法律行为

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合同行为等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

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不需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例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为

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当事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法律行为

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考点2】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是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其用于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2)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如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2.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当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

(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其中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自然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法人

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使也要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适应,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

 

【考点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考点4】无效法律行为种类及法律后果

1.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

无效法律行为,可能引发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公法上的责任等。

法律行为,按照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有: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如约定赠与金钱与枪支若干,其中,仅赠与枪支的部分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如雇用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该条款被认定无效,并不会影响雇佣合同本身的效力。

3.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4.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考点5】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苛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可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向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受欺诈的。

(3)受胁迫的。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可撒销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具有与无效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法律行为确定地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考点6】代理特征及使用范围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法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或者协议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3.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

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法院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4.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5.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7】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

内容

结果

责任承担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

被代理人承担

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承担

3.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主要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4)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8】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考点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

3.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

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4.不适用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考点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2.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在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考点4】仲裁程序及仲裁效力

1.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考点5】诉讼管辖

1.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经济纠纷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2.诉讼管辖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事项原因

管辖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事项原因

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

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由海事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

管辖内容

基层人民法院

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情况

管辖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

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1)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和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2)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的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考点6】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起诉条件:

1)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起诉程序:

人民法院在7日内立案,5日内通知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5日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审理:

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简易程序

条件:

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可口头起诉,可视听技术开庭,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的或者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注:

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为简易审理。

2.第二审程序:

二审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提出人

事项

结果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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