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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泵站一般规定

5泵站

5.1一般规定5.1.1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5.1.2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5.1.3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4排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

5.1.5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

泵站的地面建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泵站内应绿化。

5.1.6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按城镇防洪标准确定,并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5.1.7雨水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

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泵站。

5.1.8泵房宜有二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

5.1.9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0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污水、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

5.1.11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5.1.12经常有人管理的泵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有通讯设施。

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5.2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5.2.1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

5.2.2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5.2.3合流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泵站后设污水截流装置时,按本规范公式(3.3.1)计算;

2泵站前设污水截流装置时,雨水部分和污水部分分别按本规范公式(5.2.3-1)和(5.2.3-2)计算。

1)雨水部分

      Qp=Qs-noQdr                  (5.2.3-1)

2)污水部分

     Qp=(no+1)Qdr                (5.2.3-2)

式中:

Qp—泵站设计流量(m3/s);

Qs—雨水设计流量(m3/s);

Qdr—旱流污水设计流量(m3/s);

no—截流倍数。

5.2.4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

5.2.5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以及安全水头确定。

5.3集水池

5.3.1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

注:

如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不得超过6次。

2雨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3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4污泥泵房集水池的容积,应按一次排入的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确定。

活性污泥泵房集水池的容积,应按排入的回流污泥量、剩余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确定。

5.3.2大型合流污水输送泵站集水池的面积,应按管网系统中调压塔原理复核。

5.3.3流入集水池的污水和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5.3.4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应与进水管管顶相平。

当设计进水管道为压力管时,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可高于进水管管顶,但不得使管道上游地面冒水。

5.3.5污水泵站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应按进水管充满度计算。

5.3.6集水池的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所选水泵吸水头的要求。

自灌式泵房尚应满足水泵叶轮浸没深度的要求。

5.3.7泵房应采用正向进水,应考虑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流或涡流。

5.3.8泵站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泵站宜设置事故排出口,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设置事故排出口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5.3.9雨水进水管沉砂量较多地区宜在雨水泵站集水池前设置沉砂设施和清砂设备。

5.3.10集水池池底应设集水坑,倾向坑的坡度不宜小于10%。

5.3.11集水池应设冲洗装置,宜设清泥设施。

5.4泵房设计

I水泵配置

5.4.1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台数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

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或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

2污水泵房和合流污水泵房应设备用泵,当工作泵台数不大于4台时,备用泵宜为1台。

工作泵台数不小于5台时,备用泵宜为2台;潜水泵房备用泵为2台时,可现场备用1台,库存备用1台。

雨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

立交道路的雨水泵房可视泵房重要性设置备用泵。

5.4.2选用的水泵宜满足设计扬程时在高效区运行;在最高工作扬程与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能安全稳定运行。

2台以上水泵并联运行合用一根出水管时,应根据水泵特性曲线和管路工作特性曲线验算单台水泵工况,使之符合设计要求。

5.4.3多级串联的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考虑级间调整的影响。

5.4.4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7~1.5m/s。

出水管流速宜为0.8~2.5m/s。

5.4.5非自灌式水泵应设引水设备,并均宜设备用。

小型水泵可设底阀或真空引水设备。

II泵房

5.4.6水泵布置宜采用单行排列。

5.4.7主要机组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满足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操作的要求,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泵机组基础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2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4配电箱前面通道宽度,低压配电时不宜小于1.5m,高压配电时不宜小于2.0m。

当采用在配电箱后面检修时,后面距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5有电动起重机的泵房内,应有吊运设备的通道。

5.4.8泵房各层层高,应根据水泵机组、电气设备、起吊装置、安装、运行和检修等因素确定。

5.4.9泵房起重设备应根据需吊运的最重部件确定。

起重量不大于3t,宜选用手动或电动葫芦;起重量大于3t,宜选用电动单梁或双梁起重机。

5.4.10水泵机组基座,应按水泵要求配置,并应高出地坪0.1m以上。

5.4.11水泵间与电动机间的层高差超过水泵技术性能中规定的轴长时,应设中间轴承和轴承支架,水泵油箱和填料函处应设操作平台等设施。

操作平台工作宽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设置栏杆。

平台的设置应满足管理人员通行和不妨碍水泵装拆。

5.4.12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5.4.13泵房内地面敷设管道时,应根据需要设置跨越设施。

若架空敷设时,不得跨越电气设备和阻碍通道,通行处的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2.0m。

5.4.14当泵房为多层时,楼板应设吊物孔,其位置应在起吊设备的工作范围内。

吊物孔尺寸应按需起吊最大部件外形尺寸每边放大0.2m以上。

5.4.15潜水泵上方吊装孔盖板可视环境需要采取密封措施。

5.4.16水泵因冷却、润滑和密封等需要的冷却用水可接自泵站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管路等应按设备要求设置。

当冷却水量较大时,应考虑循环利用。

5.5出水设施

5.5.1当2台或2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根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设置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置止回阀。

当污水泵出水管与压力管或压力井相连时,出水管上必须安装止回阀和闸阀等防倒流装置。

雨水泵的出水管末端宜设防倒流装置,其上方宜考虑设置起吊设施。

5.5.2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必须密封,所受压力由计算确定。

水泵出水压力井必须设透气筒,筒高和断面根据计算确定。

5.5.3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满足水体最高水位时开泵形成的高水位,或水泵骤停时水位上升的高度。

敞开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5.4合流污水泵站宜设试车水回流管,出水井通向河道一侧应安装出水闸门或考虑临时封堵措施。

5.5.5雨水泵站出水口位址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并取得航运、水利等部门的同意。

泵站出水口处应设警示装置。

6污水处理

6.1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6.1.1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2便于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3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4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6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7有扩建的可能。

8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9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6.1.2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合理确定近期规模,近期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内水量宜达到近期设计规模的60%。

6.1.3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优化运行成本,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4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6.1.5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6.1.6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

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6.1.7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6.1.8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9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和废渣等物料及停车的场地。

6.1.10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车行道的宽度:

单车道为3.5~4.0m,双车道为6.0~7.0m,并应有回车道;

2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6.0~10.0m;

3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5~2.0m;

4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一般宜采用30°,不宜大于45°;

5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0m;

6车道、通道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要求,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6.1.11污水厂周围根据现场条件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6.1.12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运输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车辆出入,并应另设运输废渣的侧门。

6.1.13污水厂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6.1.14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

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

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

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管渠连通,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

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置色标。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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