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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府18号

韶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韶府[2010]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切实抓好近期五项改革重点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两年内,将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

3.2011年前,力争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

4.母亲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出生三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母亲的医疗保险待遇给予报销,但母婴两人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其母亲的最高支付限额。

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新农合。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2010年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2011年中央、省财政补助增加到84元,全市筹资水平达到150元以上。

(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2009-2010年,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逐步完善住院附加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5%,连续三年及以上,每多缴费一年,在上年的基础上增加3%的报销比例,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30%。

缴费一年内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4万元;连续缴费二年不低于6万元;连续三年及以上不低于8万元。

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

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从2009年起,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

2010年,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建立市、县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

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0.5%作为风险调剂金,各统筹地区从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各计提5%作为市级、县(市、区)级风险储备金。

市级和县(市、区)风险储备金结余不得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

各县(市、区)新农合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计提10%作为风险调剂金。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加大救助力度。

资助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等特困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2010年起,农村五保对象新农合实行零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

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起付线以下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不超过10%,历年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的15%。

鼓励引导各类组织、个人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和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手续。

以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定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区域转移接续。

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市、县医保共同体,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服务管理的统一、互通互惠。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逐步推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

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

县(市、区)级以上设立专门医保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医保经办服务网点。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编办负责)

5.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6.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

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制定和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

加强对医疗机构规范选药、采购的日常监管。

根据国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制定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

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

建立基本药物储备制度。

(由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抽验全覆盖。

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

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

3.2010年,在进行集中采购的基础上,选择若干个县(市、区)推进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及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

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

(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3年内,当地财政按要求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支持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边远农村卫生站建设,到2011年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全覆盖。

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

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2.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等方式,由归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补偿。

(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三年人才队伍培训计划,为全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训200名以上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其培训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

(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招聘20名医学院校毕业生和20名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经批准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对经批准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给予补助,其补助费用由当地政府负责。

(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3.鼓励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专科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或以上学历,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30%以上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制订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评审办法。

(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持农村制度。

每所三级医院要与2—3所县级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

落实城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

(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县(市、区)、镇政府负责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在省财政继续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实行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

2.基层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

逐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

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到2011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4项以上。

(由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院联网运作。

(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3.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服务效率和岗位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考核制度,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2009年启动6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为6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为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改水改厕;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等。

(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妇联负责)

2.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职业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对可疑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药物治疗和随访检查。

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及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

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病防治相关咨询服务。

鼓励地方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妇联负责)

3.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到2011年农村地区建档率达到50%,城市地区建档率达到70%。

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人群实行社区病例管理指导。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力争至2011年我市新增1-2个国家卫生镇。

(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开设健康广播电视教育节目,所有广播电视频道在黄金时段都要免费提供一定时间进行健康教育公益宣传。

各级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和中医药文化普及,全面开展全民健康促进行动。

(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负责)

(十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机构,提升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二级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

采供血机构要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和规范。

市级和县(市、区)建立120指挥系统。

(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口计生局负责)

2.落实传染病防治机构、鼠防机构、麻防机构和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

(由市卫生局负责)

(十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其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09-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15元(其中中央1.5元,省财政6.75元);2011年,达到人均20元(其中中央2元,省财政9元)。

(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五、稳妥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五)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

1.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

明晰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权责,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

探索实行临床路径。

探索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

推行电子医疗档案。

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区域“病历一本通”和区域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保管理部门、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和部分检验、化验项目的收费。

逐步减少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数量;对确需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品种以及植(介)入类等高价值医疗器械实行目录管理,进行差率控制。

从2009年起,将大部分常见病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制定药品统一流通差率,实行药品供货价备案制,对药品实施差别定价。

(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为主。

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加大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局负责)

2.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增设药事服务费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同步解决。

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点医院一次性或逐步取消药品加成。

(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严格落实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数量、标准和贷款行为。

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推进市级医疗中心和研究机构建设,提供为疑难病症诊治和专科医疗服务,并承担医学科研和教育任务。

(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七)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在人才引进、技术准入、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科目设置、设备许可、转诊服务等方面与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办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积极稳妥推行部分公立医院转制,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设医疗保健门诊部(诊所)。

促进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逐年提高。

(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韶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方案实施。

各职能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市、(县、市、区)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改革。

(十九)加强财力保障。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补偿办法,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我市共需医改资金13亿元以上用于支持医疗改革。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

发挥各牵头部门的作用,明确医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推进新农合、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投入的落实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药品质量监督、保障药品安全等工作;物价部门要做好医药价格定价、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进改革。

(二十一)加强考核评价。

将近期五项改革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重点工作,跟踪检查落实。

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指标、改革的重点领域以及区域卫生、城乡卫生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阶段性地组织考核和检查评估,通报各地进展,促进各项医改工作的落实。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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