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墙工程合同书华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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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工程合同书华盟
温州市华盟商务广场
幕
墙
工
程
合
同
书
温州亚飞铝窗有限公司
二00五年月日
幕墙工程合同
甲方:
浙江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华盟商务广场
幕墙工程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各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华盟商务广场幕墙
工程地点:
温州市车站大道1-2#地块
建设单位:
浙江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承包范围:
玻璃幕墙、外墙花岗岩幕墙、玻璃雨蓬、防雷等(详见设计图纸)
承包类别:
包工包料(材料单价分析表附后)
1.2工期
总工期:
开工报告获准后240工作日
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1.3质量等级:
质量标准为合格,不影响整个工程创杯。
1.4合同价款
工程暂定价
(甲---乙),其中制作及材料费70%
安装费30%
第二条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及补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书。
2.2各方有关工程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
汉语。
3.2适用标准、规范:
《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建筑装饰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及检测要求、有关幕墙设计的国家规范及规程。
3.3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条图纸
4.1本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图纸由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相应规范及甲方在招标文件、补充
文件中所提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方案调整设计,修改后的设计方案应达到玻璃幕墙规范要求。
经甲方审核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实施,本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所用主要材料提供产地、生产厂家、采用标准、牌号规格经甲方同意后进行封样。
第五条甲方工作职责
5.1负责协调与设计、监理及各施工单位之间互相配合关系。
5.2解决涉及大楼使用功能方面的技术问题.
5.3在2005年月日前组织工程的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5.4监督检查幕墙工程质量,督促施工进度.
5.5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工程款结算.
5.6协调幕墙工程与总包工程之间的关系,并协助处理有关乙方施工人员住宿、脚手架设施(或吊篮)、生活及施工用水、用电、现场垂直运输设备,产品保护、现场加工场地、仓库及总包管理费、施工设施费、安全管理费、各种试验费及以上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报价内,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乙方工作职责
6.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方案、施工总进度表。
开工后,每月向甲方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期完成工程量报告。
6.2进场前提供施工组织人员组成等情况供甲方审核.
6.3服从甲方及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6.4设计完成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三项基本性能检测,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参加.
6.5在设计前应对建筑进行实测,复核现场实际尺寸防止施工时发生困难。
6.6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场外污染、安全防火、防盗管理规定。
6.7负责竣工工程验收前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非乙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责任方承担修复费用,该费用由甲方负责追讨。
6.8工作面内产生的建筑垃圾搬运至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第七条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1工程量重大变化和重大设计变更,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偏差超出规定要求范围,引起设计变更或造成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施工进度,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必需的幕墙施工条件工期相应顺延。
7.2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
7.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4不可抗力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和监理单位代表提出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以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7.5以上原因消除之后,甲乙双方和监理单位签署复工协议.
第八条质量与验收
8.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的验收标准,并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8.2本工程质量应符合经甲方认可的图纸和质量要求,乙方需提供符合设计要求合格等级的各种材料及相关资料.
8.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材料到场时应附材料出厂合格证明及复印件或原件。
8.4乙方在分部分项验收前,首先要进行自检合格,然后再提请甲方和监理代表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8.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代表参加。
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单位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监理单位代表已经批准,乙方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九条合同结算及支付方式
9.1本工程在甲方确认图纸的范围内实行幕墙以中标价,一次性承包总价。
9.2如涉及工程图纸变更或工程图纸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量,根据单价进行计算,无单价的,由甲乙双方根据现行市价协商确认计算价后调整工程造价。
9.3工程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价款总额的30%的工程预付款,竣工决算时结算。
(1)工程进度款须甲方签字.
(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
月进度工作量统计截止日为当月25日,每月26日乙方报送本月工程工作量月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书,由施工监理单位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甲方于次月15日前支付本月的进度款的40%。
工程完工时甲方支付审核后工程量的97%,同时退还所有履约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一周内支付工程合同款的3%的工程款,其余款项待甲、乙各方工程量核实后,一周内扣除有关保修款后结清。
保修款为工程合同价款的3%,在一年保修期满后一周内结清。
(3)本幕墙总价根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工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则按合同单价对实际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付款方法仍按第(10)条第
(2)款规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9.4因甲方原因,工程停工累计超过十五天,甲方必须支付乙方的停工费,如超过二个月,双方要结算已完工程款项(包括库存材料及定购材料、停工费),工程施工暂停。
第十条设计变更
10.1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10天通知乙方。
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需变更设计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甲方要求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乙方负责处理,由甲方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工期相应顺延。
除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工期顺延外,其余一律按合同工期执行。
10.2在施工中如甲方发现设计与原建筑设计不符,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
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由土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如因甲方责任发生其增加费用(包括返工、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应由甲方负责,并在10天内对变更部分调整合同造价,否则因造价未确定而造成工期的延迟乙方不负责任,因此带来乙方损失将按实际情况由甲方负责。
乙方自行设计中的错误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竣工和结算
11.1竣工验收: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于竣工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供监理核准的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竣工验收资料按国家规定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如竣工资料不全造成验收时间推迟,乙方必须负拖延工期的责任。
11.2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达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28天之内核实完成工程量,同时按施工中增减的工程量、及甲方或监理公司签证增加项目调整总造价,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并在一周内结清尾款。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
12.1保修期:
从竣工验收通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1年。
保修期满七天内结清余款。
12.2保修范围:
乙方承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12.3保修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5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用内扣除,乙方不得异议。
第十三条争议和违约
13.1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建1999年(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用以下方法解决。
1、首先各方通过友好协调解决;
2、协商不成,一方可以向该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地区未设立仲裁委员会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整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各方接受;
4、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3.2违约
1、因甲方责任造成合同终止,甲方付清乙方所施工和已备料的一切工程款。
2、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3、甲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按期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除相应顺延工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天1000
元违约金。
4、甲方或乙方擅自终止合同,违约方要付给对方工程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
5、乙方不按合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致工程延期,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每天1000元违约金。
如因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除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外)。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包括甲方不支付工程款等。
第十四条其他
15.1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由责任方承担。
15.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正副本一份。
15.3本合同订立地点:
温州市
15.4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结清工程款后失
效。
甲方:
乙方: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
限公司
地址:
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
路5弄26号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2005年月日日期:
2005年月日
台州海洋世界幕墙墙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台州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
根据幕墙工程报价招标文件约定,就脚手架需重新搭拆装配合费;预埋件部分漏埋及重新预埋所消耗费用及化学螺栓,不计入投标总价,待工程结算时,结算事宜,经双方洽商,特订立以下协议:
1、幕墙工程合同造价,是不包括预埋件及脚手架搭拆费在内的工程合同造价;
2、施工中发生脚手架需重新搭拆、补埋和重新预埋预埋件、预埋采用化学螺栓发生费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需要费用(含管理费及税金)一次包定,由甲方承担,并作为合同外费用追加工程合同造价,承付给乙方。
甲方:
台州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
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
200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