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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学术论文

全国法院学术论文

当前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现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指导各地法院的工作,一味地追求结果可能会使法院工作失去指导其行为的基本原则,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全国法院学术论文,大家快来跟一起欣赏吧。

中西法院文化比较

摘要:

当前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现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指导各地法院的工作,一味地追求结果可能会使法院工作失去指导其行为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此时强调法院文化建设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法院文化的研究价值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发展的梳理和对西方法院文化的研究,旨在探讨西方法院文化发展经验对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法院文化;中西对比;研究价值;借鉴意义

D929:

A:

1673-2596(xx)03-0050-03

一、法院文化的研究价值

法院工作在日常生活之中以实践为主要内容,法院工作可以总结为是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寻找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是法官在繁多的法律条文中找寻可适用法律的方式方法。

在如此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法院活动中,我们应当寻找一种支配我们做事方法的理论依据,这种思想是指导法律人处理法律事务的理论标尺,是指引法院活动前进方向的指挥杆。

这种理论依据就应该是我们在过往的法院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拥有传承性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院活动的___总结,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院文化。

法律是“舶来品”。

然而这种“物种”怎样在中国存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是我们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最该研究的根本问题。

然而在政法传统和当今转型社会的影响下,中国恐怕必须以工具论的角度来看待法律。

法律的首要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至于自由、公正、和平等对法律价值的归纳是对彼岸理想法的形容以及不乐观的可以说是对现实法律强加的美名。

作为治理工具的法律来说,这是有效美化其外在使人们产生信仰之情的有利方法。

最现实和最有价值的法律所起到的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

移植而来的法律面对我国本土习惯的对抗发生了奇妙的化学反应。

然而面对各种复杂问题的到来,基层司法实践中为了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而演化出了多种式样的应变解决机制。

多种解决问题的式样可能会逐渐模糊司法的本质但又概括地惯用司法之名。

所以面对我国基层社会的熔炉,相应的具体司法工作应该具有体现其本质的坚定性,建设这种司法过程本质坚定性的理论基础需要法院文化予以支撑。

二、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

法院文化并非能够快速形成,我国首先提出了文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法院文化发展之初跟随精神文明的建设的脚步逐步成为专门的使法院工作者引以为重的专门事业所经历的过程是漫长的。

不可否认的是这种转变是具有价值并具有进步意义的。

法院文化在新时期的法院实践活动之中起到了毋庸置疑的重要作用。

笔者将我国法院文化的发展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从1996年到xx年:

法院文化启蒙时期

从1996年起,我国由最高___发起司法审判改革活动,其中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要内容,转变法院事务活动的总体思路,建设良好有序的司法过程,强健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

紧随其后的1997年,我党的十五大召开,强调加强与经济政治相协调的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得到明确,和发展的前一阶段则为我国推动文化建设过程。

由此将法院审判改革活动和文化建设相联系则造就了我国法院文化启蒙思想的初始阶段,但当时还只有少数人的研究眼光放在了法院文化的研究上。

至2000年,我国针对法院文化的研究和文章层出不穷,其中大多以明确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形式及法院文化机构建设为主要内容。

法院文化由此可以看作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这一阶段的法院文化建设,从一开始的不被关注到逐渐引起学界学者的重视,是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启蒙时期。

(二)从xx年到xx年:

法院文化发展过渡时期

自xx年开始我国开始注重法官队伍的建设,随着《中华人民___法官法》的出台,首次明确了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目标。

法官毋庸置疑是司法过程中的主要角色,也对推动法律前进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对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不仅仅是从专业上、技术上而言,我们应该看到起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法院文化的重要作用。

在之后的法院建设活动中,各地法院出现了层出不穷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官文化建设、审判文化建设、法院文化建设等方面。

在此期间,虽然我国各地出现各种法院文化的活动,但是最高___并没有将此种活动明确为是法院文化建设,也没有普遍认可的明确的法院文化内涵的界定,此种局面可以被形容为是___但无一正统的情况。

所以此阶段被归结为是法院文化建设的过渡阶段。

(三)xx年至今:

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的新时期

xx年最高___院长以文章的形式对各地举行的法院建设活动予以肯定,这是我国法院文化建设历史性的转折点。

由此各地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活动有了最高___的号召,加强了其建设动力。

随着xx年9月第一次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的召开,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法院文化建设的发展方向都逐渐明朗起来。

法院文化常会被人们加以意识上的、抽象的形容词。

对法院文化的探讨容易陷入假大空的思维定式。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但是在这一时期的法院建设活动中,各地法院以法院文化为指导,将行动付诸于各种实践当中,诸如对法律符号象征的研究、法院图书馆建设、法官队伍高素质要求等,旨在运用各种具体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法院文化的建设,由此完全打消我们的疑虑。

不仅法院内部重视法院文化的建设,学界学者也将研究目光放在了法院文化建设的研究之上。

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将法院文化建设再打一剂理论强心针,针对法院文化的研究和文章层出不穷,学者大多以明确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形式及法院文化机构建设为主要内容。

这使得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又更加地丰腴起来。

三、西方法院文化概览

西方法院在其工作的具体过程中也有政治因素的干扰,但其司法的被动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人民群众将司法过程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之一,是群众法律意识的体现。

司法的被动地位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其与主动行政的主要区别之一。

司法保有其被动地位,不仅能够很好地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而做出不公正判决。

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重视法官素质培养,突出法官神圣地位。

法官作为直接面对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重要角色,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可以找法和造法的必要前提条件。

①这使法官造法过程保有其流畅性、变通性和独创性。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国家在法官培训的问题上,侧重点各有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大多是律师,职业化程度高、法律知识丰富,因此这些国家的法官在任职后的培训就主要侧重于提高司法技能。

澳大利亚的多数法院,法官或治安法官提高专业能力通过自发组织的各种委员会来完成。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大部分是法学院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要进行司法实践技能传授,就需要通过对年轻法官的培训实现。

在西方审判制度方面,西方当事人确定自己权利的地方便是法院,也就是判断当事人在纠纷或者矛盾中谁是正确的。

对法院来说,审理和判决是它的重要活动,其他的功能或者作用则是辅助性的活动。

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法律权利被证实,从而得到实现,当某个人生命其有选举权的时候,就是说明他的该项权利被侵犯,并且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恢复他的这项权利,一个正常拥有选举权的人不会意识到自己拥有的这项权利。

当然,这项权利是否最终存在,也是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

因此在西方,审判就是对权利的肯定或者否定。

四、西方法院文化对我国法院文化发展的借鉴价值

(一)有限责任政府宪政思想指导司法活动

西方国家的法律,由于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不同的地域环境、习惯、宗教、政治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使之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

受不同的传统法律文化影响,造就了中西方所重视的利益群体的单位有所不同。

我国古代强调以家庭组成最基本的管理群体,由群体本位发展为当今的集体利益本位。

在家庭这个管理组织之中,家长为管理者而家庭成员要服从家长的管理。

由此我国的行政司法方面强调管理者的作用。

与此不同的是西方国家突出个人利益的保护,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这也就是其为何司法具有被动地位的原因之一。

人们不需要司法主动的干预,而将司法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

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

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的范围,突出社会和市场经济的自治能力,这是宪政的主要构成内容之一。

政府和公司一样,不可能负无限的责任。

在此环境之下,那么司法的地位应该趋于被动。

在经历了“送法下乡”等一系列法治___之后,我们应将司法的触角收回,等待___对法律的接受和运用。

对法院来说,审理和判决是它的重要活动,其他的功能或者作用则是辅助性的活动。

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法律权利被证实,从而得到实现,当某个人生命具有选举权的时候,就是说明他的该项权利被侵犯,并且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恢复他的这项权利,一个正常拥有选举权的人不会意识到自己拥有的这项权利。

当然,这项权利是否最终存在,也是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

因此在西方,审判就是对权利的肯定或者否定,司法权力即体现于此,并非要靠类似于行政权力的地方性扩张手段。

(二)西方法院文化指引法官队伍建设

在西方国家,法官具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作为直接面对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重要角色,赋予其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可以找法和造法的必要前提条件。

这体现了法官在立法过程中,推动法律前进的重要作用。

西方许多法律法规的原型都是出自法官所执笔的判决建议书,因此法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法官并非像西方法官那样有造法的权力,其地位也没有西方法官如此神圣。

但是在处理基层法律事物时,法官以达到解决纠纷为最终目的,逐渐模糊了其增强法官专业性的意识。

司法者不断追求和谐与平衡的境界。

中国司法的平衡,是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比如社会风俗习惯、人情等),司法官作出适当性处理使之符合现实理性的需要。

由此,灵活性的调解与严格规则裁判的结合是我国审判活动的特色。

虽然基层法官的角色偏离有其一定的正当性,但是培养可以运用各种手段来落实司法判决的八面玲珑的法官绝非我国法治建设的本意。

②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法律旨在纠纷的解决以维护社会秩序,那么法律完善和发展的突破口还是在基层法院法官审理的各种案件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之中。

如果要落实司法判决还要动用其他因素来促成,这就是我国法律为何如此孱弱的主要原因,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官应该强调其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原因所在。

要加强中国的法官职业化,目前中国的法学院相对理论和实践而言,往往更擅长理论性的知识而缺少后者。

所以预备法官培训就弥补了这一缺点。

预备法官培训是不少于一年的重视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事务的培训。

中国的法官培训,采取的是___的填压式培训,全部采用授课式,集体培训的同一期的法官都接受同一个老师或者相同内容的教育,培训后能学到什么、悟出什么全部是自己的事。

而在西方培训采取的是集体讨论的方式,相互交流思想,发现更多的思考空间。

――――――――――

注释:

①本杰明?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商务印书馆,xx.

②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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